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新能源汽車檢測收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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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新能源汽車檢測收費的公告
2021年第32號
2021年8月23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新能源汽車檢測收費的公告

2021年第32號

黨中央明確要求「支持新能源汽車加快發展」。隨着新能源汽車市場保有量不斷增長,檢測服務需求日益旺盛,優化檢測項目設計、規範車輛檢測收費成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要因素。近期,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深圳市、杭州市、濟南市、武漢市、長沙市、成都市、昆明市、九江市等11個城市機動車檢測收費情況進行了抽查,發現部分城市在純電動汽車檢測收費中不列明具體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將不應收取的「尾氣檢測費」打包進年檢費一併收取。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規範新能源汽車檢測收費,維護機動車檢測服務市場秩序,減輕群眾負擔,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各機動車檢測機構要嚴格按照《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規範價格收費行為。對於可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服務,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禁止混合標價或者捆綁銷售。對機動車檢測不區分環保檢測、安全檢測等具體服務項目,採取打包收費、「一口價」等收費形式的,屬於捆綁銷售,違反明碼標價相關規定。

二、各機動車檢測機構要根據新能源汽車結構特點,設立真實合理的檢測收費項目,列明服務內容,做到明碼標價、誠信經營,不得就未真實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

三、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檢測檢驗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哄抬價格、串通漲價、不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四、行業協會要加大指導力度,發揮好政策宣傳、溝通協作、指導引導作用,強化行業自律。

五、鼓勵和支持群眾積極監督價格違法行為,及時通過全國12315平台或者熱線投訴舉報。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8月2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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