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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規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有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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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規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有關要求的通知
市監特設函〔2019〕195號
2019年1月29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規範壓力容器

安全技術有關要求的通知

市監特設函〔2019〕1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針對近期壓力容器(含氣瓶)安全監察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進一步完善安全監察工作,現就有關安全技術要求通知如下:

一、採用應變強化技術製造深冷壓力容器

(一)關於產品標準和相關要求。

1.深冷壓力容器指用於儲存或運輸冷凍液化氣體的壓力容器。採用應變強化技術製造固定式深冷壓力容器,應當按照GB/T 18442.7-2017《固定式真空絕熱深冷壓力容器 第7部分:內容器應變強化技術規定》的要求執行。採用應變強化技術製造移動式深冷壓力容器,在相應國家標準頒布前,製造技術要求應不低於標準T/CATSI 05001-2018《移動式真空絕熱深冷壓力容器內容器應變強化技術要求》(下載網址http://www.cdstc.org.cn)的規定。

2.製造單位可以自行制定採用應變強化技術製造深冷壓力容器的企業標準並自我聲明,但其技術要求應當分別不低於GB/T 18442.7-2017和T/CATSI 05001-2018的規定。

3.採用應變強化技術製造的深冷壓力容器,其設計文件、出廠文件中應當註明「應變強化容器」,產品銘牌中應有「PS」標識。

4.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對應變強化過程和結果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並在應變強化處理報告上簽字。

(二)關於型式試驗。

1.首次採用應變強化技術製造深冷壓力容器的單位,應當約請具有資質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深冷容器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包括內容器應變強化工藝驗證性試驗和真空絕熱罐體低溫性能試驗兩部分內容。

2.採用應變強化技術製造深冷壓力容器內容器前,製造企業應當先試製樣品容器,並對樣品容器進行應變強化工藝驗證。型式試驗機構應當現場確認應變強化工藝驗證的過程,並在報告上簽字。試製過程應當約請監督檢驗機構現場見證。

3.對通過型式試驗的,型式試驗機構應出具《型式試驗證書》並上傳公示,《型式試驗證書》註明證書覆蓋範圍以及有效期。

(三)關於型式試驗證書轉化。

1.對本通知發布之前已經通過應變強化深冷壓力容器技術評審且未超過4年的製造單位,應當將原焊接工藝評定、樣品容器測試項目及相關技術指標與GB/T 18442.7-2017或T/CATSI 05001-2018進行符合性對比,形成對比報告,並於2019年6月1日前提交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機構審核通過後轉化為《型式試驗證書》。

2.超過4年的製造單位,應當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符合性對比、形成對比報告,並約請型式試驗機構,由型式試驗機構隨機抽取產品進行現場應變強化過程見證、低溫性能試驗,通過後轉化為《型式試驗證書》,否則應當重新進行型式試驗。

(四)關於信息採集。

1.製造單位應按照信息採集程序及要求(下載網址:http://www.cdstc.org.cn)将应变强化处理相关数据通过信息采集终端实时上传到全国应变强化深冷容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sh.tpvms.org)。监督检验机构对未按规定上传相关数据的设备,不得签发监督检验证书。

2.型式試驗機構負責對製造單位上傳至平台的應變強化處理數據和結果進行定期分析管理,並將數據分析的結果作為後續型式試驗減免項目的依據。

3.型式試驗機構還應當對已經取得《型式試驗證書》的製造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質量管理責任人員到崗履職情況、以及應變強化處理相關數據上傳情況進行隨機抽查,發現嚴重違反標準規定、不能保證應變強化工藝質量的製造單位,型式試驗機構可以收回其簽發的《型式試驗證書》,並且將違規情況及時上報至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

二、關於帶卸液泵的移動式深冷壓力容器

為防止用戶使用帶卸液泵的移動式深冷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帶泵罐車)向車載氣瓶或其他移動式壓力容器進行違規充裝導致事故,帶泵罐車的使用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帶泵罐車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規定,承擔本單位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主體責任。應當繼續執行原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發布的《關於在全國推廣應用移動式壓力容器公共服務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質檢特函〔2017〕38號)的要求,鼓勵帶泵罐車使用單位採用物聯網技術對本單位的帶泵罐車的使用(包括定點卸液)進行運行軌跡監控。使用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帶泵罐車的合規使用,並將卸液點等相關信息及時上傳或共享至「全國移動式壓力容器定點卸液信息服務平台」(網址:http://www.tpvms.org,以下简称定点卸液平台),并接受带泵罐车和卸液点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對於新購置的帶泵罐車,應當在銷售合同中註明製造單位負責將帶泵罐車產品相關信息上傳至定點卸液平台。對於在用帶泵罐車但未加裝定點卸液監控終端(以下簡稱監控終端)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前聯繫原製造單位,要求原製造單位逐台加裝監控終端;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原製造單位通過維修改造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後加裝監控終端。

(三)檢驗機構進行帶泵罐車製造監督檢驗時,應當核查帶泵罐車是否加裝監控終端並納入定點卸液平台;在定期檢驗時應當核查帶泵罐車是否納入定點卸液平台並正常使用、監控終端是否遭到破壞或拆除。凡存在未加裝監控終端、未納入定點卸液平台運行、監控終端遭到破壞或拆除、未設置卸液點或違規未處理等情況的帶泵罐車,檢驗機構不得出具監督檢驗證書或定期檢驗合格報告。

(四)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帶泵罐車列為重點設備加強監督檢查。在帶泵罐車辦理使用登記時,登記機關應當核查該帶泵罐車是否已納入定點卸液平台運行,尚未納入定點卸液平台運行的帶泵罐車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五)液態二氧化碳帶泵罐車的管理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關於真空絕熱罐體低溫性能型式試驗

(一)關於型式試驗抽取數量和證書要求。

1.固定式深冷壓力容器真空絕熱罐體型式試驗抽取數量、罐體容積間覆蓋關係應當滿足產品標準和型式試驗規則的要求。

2.移動式深冷壓力容器真空絕熱罐體應當按型號各抽取一台進行試驗。

3.《型式試驗證書》應註明有效期。

(二)關於移動式深冷壓力容器相關型式試驗報告及證書轉化。

新標準NB/T 47058-2017《冷凍液化氣體汽車罐車》、NB/T 47059-2017《冷凍液化氣體罐式集裝箱》發布實施後,對按照原標準生產的移動式壓力容器產品的低溫性能型式試驗,提出以下要求:

1.製造單位應當依據新標準要求,進行本單位產品低溫絕熱性能項目和相關技術指標的符合性對比工作。對於不符合新標準要求的,應當主動聯繫原型式試驗機構重新進行試驗。對於符合新標準要求或重新試驗合格的,由型式試驗機構完成型式試驗報告及《型式試驗證書》的轉化。

2.移動式深冷壓力容器低溫絕熱性能型式試驗報告及《型式試驗證書》的轉化工作,應當在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

四、關於GB/T 5099-2017《鋼質無縫氣瓶

(一)關於標準實施的過渡期。

1. GB/T 5099.1-2017《鋼質無縫氣瓶 第1部分:淬火後回火處理的抗拉強度小於1100MPa的鋼瓶》和GB/T 5099.3-2017《鋼質無縫氣瓶 第3部分:正火處理的鋼瓶》的實施日期為2019年1月1日。由於本次標準修訂變化較大,考慮氣瓶製造單位實施標準中遇到的原材料採購和製造設備安裝調試等實際情況,設定標準實施過渡期為一年,過渡期內新舊標準同時有效。在過渡期內,製造單位仍可以採用已鑑定合格的原設計文件進行製造。2020年1月1日前,各製造單位應當按照新標準完成設計文件轉化和型式試驗。

2. 2020年1月1日起,各生產單位應當全面執行GB/T 5099-2017《鋼質無縫氣瓶》。

(二)關於水壓試驗測定殘餘變形率。

1. 2020年1月1日起,對於按照GB/T 5099.1-2017《鋼質無縫氣瓶 第1部分:淬火後回火處理的抗拉強度小於1100MPa的鋼瓶》生產的氣瓶,應當採用外測法逐只進行水壓試驗測定殘餘變形率並實現試驗數據的實時紀錄和可追溯。

2.對於按照GB/T 5099.3-2017《鋼質無縫氣瓶 第3部分:正火處理的鋼瓶》生產的氣瓶,可以採用內測法和外測法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水壓試驗測定殘餘變形率(即每批氣瓶抽取5%的氣瓶進行逐只外測法水壓試驗,其餘逐只進行內測法水壓試驗),外測法和內測法的殘餘變形率檢測結果均應當滿足標準要求。

(三)關於充裝混合氣體的無縫氣瓶。

1.充裝混合氣體的無縫氣瓶應當優先選用按照GB/T 5099.1-2017《鋼質無縫氣瓶 第1部分:淬火後回火處理的抗拉強度小於1100MPa的鋼瓶》生產的鋼瓶。

2.如果選用按GB/T 5099.3-2017《鋼質無縫氣瓶 第3部分:正火處理的鋼瓶》生產的正火瓶,應當嚴格控制混合氣體的雜質成分含量。

五、其他事項

(一)關於深冷壓力容器的相關技術要求。

1. 為防止罐體過量充裝造成事故,設計、製造單位應當提出對罐體最大充裝量進行控制的措施並告知使用單位。製造單位應對幾何容積小於等於10m3的固定式深冷壓力容器配裝限充裝置。

2.盛裝液化天然氣(LNG)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採用自增壓卸液方式時,罐體設計壓力不得超過1.0MPa。

3.盛裝沸點不高於-182℃介質的深冷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要求絕熱材料生產單位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國家質檢中心出具的絕熱材料與氧相容性的測試合格報告。

4.儲存液氧介質的深冷壓力容器,應當在結構設計上考慮避免C、H化合物的積聚,以防範罐體爆炸的風險。

5.對深冷壓力容器的內容器進行外壓計算時,外壓計算壓力由設計者根據內容器在製造、運輸、裝卸、檢驗與試驗或者其他工況中可能出現的最大內外壓力差確定,可不限定0.1MPa或0.04MPa的外壓計算壓力下限值。

(二)關於充裝應力腐蝕介質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選材。

1.對於充裝含水量低於0.2%的無水氨介質的罐體,不得使用低碳鋼和低合金高強度鋼。對於充裝含水量略高於0.2%的無水氨介質的罐體使用低碳鋼和低合金高強度鋼時,應當選用標準規定屈服強度小於等於370MPa、實測抗拉強度小於等於630MPa的材料,其使用狀態為正火,且不得採用調質鋼。

2.除無水氨介質外,其他有應力腐蝕介質的罐體選材應當滿足《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設計所依據的產品標準要求。否則,通過新材料技術評審後方可進行設計製造。

(三)關於環氧乙烷移動式壓力容器設計參數方案。

已通過環氧乙烷介質技術評審的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的設計製造單位,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其產品應當符合《環氧乙烷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專項技術要求》規定的新設計參數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製造與通過監督檢驗。

(四)關於空分裝置試生產期間試充裝介質的出廠銷售。

1.建設空分生產裝置申請移動式壓力容器試充裝的單位,應當取得工程規劃相關許可,並獲得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同時提供企業可以依法依規進行試生產的文件。充裝單位進行試充裝(試充裝期限與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相同)介質的銷售範圍,由充裝許可受理單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限定後,可以出廠銷售。

2.試充裝期滿,經鑑定評審合格,在頒發充裝許可證書以前,發證機關還應核查充裝單位是否取得經營許可(對無需危化品經營許可的項目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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