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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監管的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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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監管的規定》的通知
國市監食生〔2018〕239號
2018年12月4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穀類

輔助食品監管的規定》的通知

國市監食生〔2018〕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加強監管,防範風險,嚴懲違法違規,保障嬰幼兒食品安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監管的規定》,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12月4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穀類

輔助食品監管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加強監管,防範風險,嚴懲違法違規,保障嬰幼兒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指導全國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監管工作,省級或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監管工作。原則上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條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相關規定,嚴格組織生產,保證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的安全。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等規定,持續保持食品生產許可條件。

第四條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建立並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原料進貨把關義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料,一律不得使用。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企業每年對大米、小米等主要原料供應商開展現場審核評估應不少於1次。使用大米為原料生產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的生產企業,要對每批次大米的鉛、鎘等重金屬項目進行查驗。

第六條 生產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要具備完整的生產工藝流程,應以穀物(大米、小米等)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

第七條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及其增補公告等標準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嚴格把控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不得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八條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出廠檢驗制度,嚴格執行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標準規定和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中鎘的臨時限量值規定要求,開展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產品出廠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廠銷售。

第九條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等國家標準,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每年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應不少於1次,保證其有效運行,並向省級或設區市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十條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嬰幼兒輔助食品的原料採購、生產加工、運輸、交付、貯存、銷售等關鍵控制環節的全鏈條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嬰幼兒輔助食品購入、運輸、交付、貯存、銷售等環節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企業及銷售者應真實地記錄和保存食品質量安全信息,確保食品可追溯。

委託加工生產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的,委託方和被委託方也應當遵守追溯相應規定。

第十一條 委託生產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的,委託方與被委託方應當採取簽訂合同、協議等方式明確雙方依法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被委託方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組織生產,確保生產的食品符合質量安全要求;委託方應當對委託生產的食品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委託生產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其包裝上應當同時標註委託方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方的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大包裝產品且不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最終銷售包裝產品的,不予生產許可。

禁止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

第十三條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標籤標識管理,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GB1343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GB 1076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輔食營養補充品》(GB22570)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要求進行標識標註。

標籤標註「嬰幼兒食用」或「6個月以上嬰幼兒食用」等表明專供嬰幼兒食用的用語、圖案的,應當真實、準確,其產品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關於「嬰兒」或「幼兒」定義的要求;其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第十四條 省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以商場、超市和母嬰店為重點,統籌城市、鄉鎮、農村等不同地區,兼顧線上、線下兩種銷售渠道,加強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監督抽檢工作,依法處置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

第十五條 省級、設區的市級 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企業監管力度,在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將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企業列為重點檢查企業,加強對委託生產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行為的監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查處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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