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等八部門關於開展打擊整治非法製售口罩等防護產品專項行動的緊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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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 公安部 農業農村部 海關總署 國家林草局關於聯合開展打擊野生動物違規交易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等八部門關於開展打擊整治非法製售口罩等防護產品專項行動的緊急通知
國市監稽〔2020〕29號
2020年2月7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公安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於2020年2月13日
(成文日期:2020年2月7日;發布日期:2020年2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網信辦、公安廳(局)、生態環境廳(局)、商務廳、衛生健康委、藥監局,各直屬海關:

武漢市等地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來,受疫情影響,市場上出現口罩等防護物資短缺現象,一些假冒偽劣產品趁機進入市場,引起廣大群眾強烈不滿,各地各部門查處了一批違法典型案件。為進一步有效打擊和整治違法犯罪行為,有力保障疫情防控,遏止疫病蔓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安全健康,現決定自即日起至疫情結束,八部門聯合開展打擊整治非法製售口罩等防護產品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圍繞線上和線下,針對各類企業和生產經營主體,嚴厲查處違法生產銷售以及非法回收銷售口罩等防護產品行為,通過聯合打擊整治,建立有效的防護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二、工作重點

(一)市場監管部門和藥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重點打擊六類違法行為,即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的行為;未按規定取得許可或備案,擅自生產銷售的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以及過期失效產品的行為;以普通、工業用等非醫用口罩冒充醫用口罩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為;生產銷售無生產日期、廠名廠址、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等三無產品以及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行為;商標侵權、假冒專利、仿冒混淆、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的行為。同時,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商品質量抽查頻次和力度,加大對防護產品網絡平台、微信、微博、直播等渠道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大對網絡交易平台或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行為查處力度。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二)公安部門以人民群眾最關切、最急需的口罩為重點,同時緊盯各類疫情防護物資,依法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嚴厲打擊違反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等非法經營犯罪,嚴厲打擊借售賣口罩等防護物資為名,通過網絡、電話等形式欺詐群眾的詐騙犯罪。

(三)衛生健康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職責加強醫用防護產品使用安全監管,嚴厲打擊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四)海關部門依法依職責加強口岸監管,嚴厲查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進口口罩等防護產品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相關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非法入境。

(五)商務部門督促商貿流通企業落實進銷主體責任,加大排查力度,嚴控進貨渠道、嚴把驗貨關口,嚴格落實購銷台帳制度,發現口罩等防護產品假冒偽劣問題線索要及時移交當地相關監管執法部門。

(六)網信部門按照有關部門研判認定意見,及時處置違法違規信息,關閉違法違規網站和賬號。

三、工作要求

(一)協作配合,形成聯合機制。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口罩等防護產品專項行動對於疫情防控的重要意義,建立省級多部門聯合協作機制、發揮行刑銜接機製作用,細化措施,明確分工,發揮合力,保障行動的順利開展。要層層落實責任,建立問責機制,對存在不認真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依法嚴厲問責。

(二)暢通渠道,設立舉報專線。各地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公布投訴舉報熱線,在舉報熱線、網絡平台、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向社會公布,廣泛徵集線索,保持高壓態勢,發揮震懾作用,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三)廣泛宣傳,加強輿論引導。各省級相關部門要廣泛開展宣傳,引導輿論導向,消除不實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對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違規分子進行輿論震懾,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各地各部門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指定專門的聯絡員,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信息。市場監管(含藥監)部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每日12時前將本轄區截至前一日工作開展情況和統計表報送。


市場監管總局 中央網信辦 公安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藥監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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