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 國市監反壟斷〔2020〕73號 2020年5月9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商務部 |
市場監管總局 |
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以下簡稱《意見》)印發以來,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還存在審查規則仍需完善、制度剛性約束不足、一些地區和部門思想認識不到位、政策措施審查不全審查質量不高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有效性和約束力,創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意見》各項要求,通過健全審查規則、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保障,更高質量、更大力度地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建成全面覆蓋、規則完備、權責明確、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體系,制度權威和效能顯著提升,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競爭問題得到有效防範和制止。在此基礎上,根據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為從源頭上打破行政性壟斷,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健全審查規則
(一)完善審查範圍。凡涉及市場准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有關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均要納入公平競爭審查範圍。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從制定主體、公文種類、管理事項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納入公平競爭審查範圍的政策措施類別,確保全面覆蓋、應審必審。
(二)細化審查標準。進一步充實和細化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內容,將妨礙平等便利退出市場、以獎補方式變相指定交易和實行地方保護、影響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實施歧視性監管等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的情形納入審查標準要求。嚴格適用例外規定的具體情形和條件,強化監督評估要求,嚴禁濫用例外規定。研究制定行業性公平競爭審查規則,梳理和細化重點行業和領域存在的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典型問題、具體表現和認定標準,切實增強審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優化審查方式。在嚴格落實「誰制定、誰審查」原則的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行機關內部統一審查,或者由內部業務機構初審後提交特定機構覆核。探索建立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制度,對擬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名義出台的政策措施,鼓勵由本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起草部門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豐富審查工具和方法,強化定量評估分析,提升審查的專業化、精細化水平。
(四)推行第三方評估。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委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諮詢機構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充分評估政策措施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對於擬適用例外規定的、對社會公共利益影響重大的、部門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個單位或個人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要優先考慮引入第三方評估,保障審查質量和效果。
三、完善工作機制
(一)定期開展評估清理。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關於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國市監反壟斷〔2019〕245號)要求,對已經公平競爭審查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一次全面評估,經評估認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要予以廢止或者修改。2020年1月1日以後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評估清理,可以每三年組織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一併進行,及時發現和糾正實際運行中產生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
(二)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機制。市場監管總局每年牽頭組織一次政策措施抽查,檢查有關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審查程序、審查流程是否規範、審查結論是否準確等。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比較集中、行政性壟斷問題多發的行業和地區,要進行重點抽查。抽查結果要及時反饋被抽查單位,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對抽查發現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被抽查單位要及時認真整改。各地要結合工作實際,建立本地區政策措施抽查機制。
(三)健全舉報處理和回應機制。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上級機關經核查屬實的,要責令政策制定機關整改,對整改不及時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整改建議。整改情況要及時向有關方面反饋。
(四)加強信息化技術運用。鼓勵將公平競爭審查作為必經程序納入公文辦理系統,實現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探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數據庫,創新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加強對審查數據的統計分析,有效識別違反審查標準的問題,切實提高審查實效。
四、加強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要意義,作為貫徹《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重要舉措抓好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進一步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具體措施,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二)加強統籌協調。各地特別是市縣兩級政府要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及時調整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組成,確保聯席會議高效運轉,充分發揮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報送、情況通報、統計分析、規範指導等工作機制,加強橫向協同、上下聯動。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要及時匯總形成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總體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三)狠抓能力建設。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公平競爭審查能力建設,配齊配強審查工作力量,確保與審查工作任務相適應。建立健全定期培訓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強化政策解讀、共性問題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全面提升審查工作能力和水平,紮實推進審查隊伍專業化建設。
(四)強化監督考核。推動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情況作為有關督查工作的重要內容,並視情納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等考核體系。對成效顯著、落實得力的要表揚推廣,對進展緩慢、推進不力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問題並造成不良後果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強化社會監督,引導市場主體積極舉報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為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商務部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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