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春秋
白沙子者姓易氏,名坤,長沙人也。以居白沙井,又慕白沙陳文恭爲人,故自署白沙子也。易氏故將家,而白沙子與兄培基獨好學,年十二,卽誦九經、《資治通鑒》上口。十六,主永綏師範學校。其後,教于安徽。年少貌端重,與學子言,無智愚皆盡情。諸老儒朱孔彰、鄧蓺孫、馬其昶、姚永樸、永概皆重焉。顧嘗讀鄭思肖《心史》,更明季遺佚諸書,心好之,發意欲驅建虜出之大幕,故與民黨尤暱。清宣統三年,武昌兵起,安徽巡撫朱家寶走,懷寧無主,白沙子集學生爲青年軍,以遮諸軍剽略。及孫毓筠稱都督,有巡防統領王瞎子者,起羣盜,慓悍過儕伍,白晝劫民財無算,又略士人女爲侍妾,白沙子上其事都督,欲因計事梟之座上。及期,督府衞兵憚瞎子威,無適先發。白沙子遽麾青年軍擊之,斷右臂。瞎子起,左手持小銃前擊不中,衆共毆殺之,懷寧始安。及袁世凱得政,殺宋教仁,海上江南諸部皆起兵討袁氏,白沙子自懷寧反走長沙,起其師。事敗,亡走日本,數騰書斥世凱罪。世凱敗,歸,復以文學教更湖南省立師範、天津南開、上海復旦諸校,皆不久卽解去。時北方羣帥已橫。明年,倪嗣沖叛,張勳以清溥儀盜位,護法軍起,南北相持幾四年。白沙子益感激,謂軍人不足以龕大亂,欲更變人民視聽以定之。初好治諸子,尤喜墨家,貴任俠,至是侵尋向新學矣,著《帝王春秋》,語尤奇。嘗過余齋中,余怪其神采有異,因曰:「解難當因其勢,如決水轉關然。徒感槩無益,且傷其生。子素慕陳文恭,宜以其術自將。欲爲奇侅,至楊敬仲、王伯安止矣。夫澹泊以明志,寧靜以致遠,雖奇才不能越也。」長沙以平,余前宿留四十日,而白沙子方幽憂杜門,不得遇。明年,白沙子走廣東,請北伐,不省,竟以夏正五月五日赴陳邨蹈海死,不得其屍。陳邨者,文恭故里也。古者有處亂世發憤爲宕詞者,或非湯武,薄周孔;有遺若莊周,傃隱若嵇康之倫,言似湍激,皆內恕己外度世,發于不自已,如白沙子近之矣。及夫學不中程,識不當務,又惡禮法清議害己,與其震于域外之議,託爲佹言以自容悅,回遠其說,以避其不能爲近謀者,此可以劫達官,爲幻於校舍,顧不可以欺恆民。是故田巴毀五帝,罪三王,賤五伯,一日服千人。魯連誚之曰:「先生之言,有似梟鳴,出聲而人惡之。」今之自大學出者,皆是也。余不欲世之以此曹與白沙子連類而並頌之也。餘杭章炳麟造。
亡弟白沙事狀
[編輯]亡弟白沙。名坤,字越邨,後慕陳白沙之為人,更名白沙,以清光緒十二年生。配蔣寶仁,先卒,無出。民國十年端陽日,白沙憤國事臲卼,於廣州陳村蹈海死,年三十又六。遺書來長沙,培基流涕而紀其事狀曰:
白沙幼多疾病,而性睿神清。六歲就外傅,誦《論語》、《孟子》,日數百言無遺奪。年十二,治《五經》、《通鑒》,師友交譽,猶得先大夫諱煥章、先母章太夫人歡。先君建節永綏,培基兄弟隨侍。直隸州同知懷寧吳君傳綺見白沙,奇其才,延主永綏師範學校。白沙年始十六,擁皋論學,諸老先生莫不傾嘆。明年吳君為忌者所中,投劾歸皖,復書速白沙主懷寧中學,繼為師範學堂旅皖湖南中學校校長。白沙雖年少而貌宇嶷重,接導諸生以誠以信,身樹楷檴,諸生本欽其學,更樂其性情,無智賢不肖皆大愉服。皖中多耆宿,如朱孔彰、鄧藝孫、馬其昶、姚永朴、姚永概、方倫叔諸君,相與推重,引為忘年交。早歲讀鄭思肖《心史》,及梨洲、船山、亭林、密之遺書,愰然種族之痌,亟思擯滿,故多與民黨要人交。辛亥武昌起義,白沙聞之,三趯而起,岌岌遊說晥中諸將領應援武昌,故晥事之起,僅次於湘。安徽巡撫朱家寶既遁,新軍與巡防營、與客軍互相忌,時有競哄,閻閭失守官,劫掠數見。白沙與韓耆白合組學生為青年軍,安宓廛裏。時巡防營統領王瞎子者一目眇,起自盜魁,剽悍過儕伍,白晝劫民財無算,又擄士紳女為妾,白沙以告都督孫公。孫公召王議事,慾因會席誅之,督府部屬怵王甚,莫敢先。白沙遽起,麾青年軍擊之。王覺慾走,而右肱已斷,忽以左手拔手槍擊白沙,不中。青年軍並攢王,王死。於是晥中父老齊額手曰:「甚感易軍監之活我也」。二年,袁世凱使盜殺宋漁父於海上,且背《臨時越法》,東南大憤,群起兵討袁。時柏公文蔚繼孫督皖。白沙與聞忽密,返湘說茶陵譚公,共襄大計,機勢頓挫,寧、皖、贛諸軍相繼潰敗。袁檄倪嗣沖索白急,乃亡日本,與章行嚴爲《甲寅》雜誌,以學理論文彈袁氏,理眞情摯,文彩斐然,天下始幡然於袁氏之惡,群思棄之。袁氏亦懼,屢以重金購,不為動。帝制發生,蔡公滇南一呼,西南應起,袁氏遂一蹶不振。白沙雖奔馳南北,亦數數返長沙。長沙縣立師範學校、省立第一師範學校聘膺文史講習,又爲南開大學、上海復旦大學教授,均未久即辭去。八年遽自滬歸,神色慘激,不慾居城市,息影先人墓廬者幾一載。去年春,復出遊宛平者一,遊滬者再。稍事即歸,意尤沉鬱,特於麓山僻處黯黯獨居,親戚故舊不相見。今年春,中山先生兩書速赴粵,亦未遽應。及聞北廷屢以統一之命誆中外,又以學潮,甌僇及師辱,一日忽來見曰:「不可忍也。吾將為大舉」。家人慮其涉險,群尼其行,乃曰:「赴粵組新村耳,不談政治」。即以四月杪赴漢皋,留兩日,竟馳北京。短衣束裩,懷小銃,日徘徊新華門,顧景唶嚄,不得逞。溯河而南,至廣州謁孫公,自陳慾組隊赴北方殺賊。胡君漢民、張君溥泉謂君宜文章報國,不必赴險。白沙乃於端陽日夜半乘小輪赴陳村,貽箑與白帽於席,躍起投海。陳村者 ,明大儒陳白沙先生故里也。事聞,當事震悼,十日搜海求屍不得。嗚乎,痛哉!
白沙性本沖淡,甲辰、乙巳之間,兄弟共居山中習農圃事,手足胼胝,晚共榻臥,西窗明月滿天,相與論《士喪禮》訛失,談倦始寐,其樂無既。白沙年二十既治諸子學,諸子群史,及《說文解字》,均有紀述,最後為《帝王春秋》,凡十二篇。白沙為《帝王春秋》,激於袁氏帝制,滿酋名號之誇存,乃舉四千年污劫詖暴之習,靦縷發皇,思啟蒙惑,應時陳論,厥志唯鈞。諸子中猶耽論墨翟之說,故其行詣近俠。數年前性情和易,與人無畦封,及屢更憂患,而世變益急,一易而為礉蕩之行。莊生之論墨也,曰:「其道大觳,使人憂悲」。白沙丁元、二之數而學墨,此其所以自殘乎?而其孑然一身,間關萬裡,以圖一擊雪國人之憤,委肉惡虎之蹊而不恤,又何壯耶。而世以鮑焦為無從頌而死者,何哉?政府留其衣冠,建亭樹碑,葬於海濱,以勖來者。培基長白沙數歲 ,習其行詣,故略紀其事狀如此。
民國十年九月朔易培基述
序
[編輯]莊周曰:「侯之門,仁義存」。此言帝王宰制天下、不獨攘奪人民之子女玉帛、並聖智仁義之號亦盜而取之;觀諸蚩尤畔父,黃帝涉江,堯殺長子,舜流母弟;父子、兄弟,至親操戈,同室所謂「刑於寡妻,至於兄弟,以禦於家邦」者果何說乎?吾讀四千年史乘,見夫為禍民生,至深且久者,莫非聖祖仁宗,而桀紂幽厲之流毒,其時促,其禍端,優於仁政遠矣。昔陳同甫播揚王政,朱熹譏其「奔走道路,向鐵爐邊渣礦中撥取零金」,斯誠最確之喻,蓋帝王雖有善政,不過渣礦中零金而已。近世仁政之君東則有日本,西則有德意志降祟造孽,雖千百桀紂幽厲不如也,茲創為是篇,舉吾國數千年殘賊百姓之元兇大惡,表而出之,探其病源,以示救民之道雲爾。其目錄次第如左:
人祭第一
殺殉第二
弱民第三
媚外第四
虛偽第五
奢靡第六
愚暗第七
嚴刑第八
獎奸第九
多妻第十
多夫第十一
悖逆第十二
中華民國十年五月易白沙敘
人祭第一
[編輯]請問:天下亂而立天子耶?理而立天子耶?立天子以父天下耶?役天下以奉天子耶?
——《後漢書·漢陰父老傳》
《帝王世紀》:湯自伐桀後,大旱七年……殷吏卜曰:「當以人禱」。湯曰:「吾所為請雨者,民也。若必以人禱,吾請自當」。遂齋戒,剪髮,斷爪,以己爲牲,禱於桑林之社。
〈按:湯以己爲牲,不以人民爲牲,惟湯一人如此耳。觀卜官之言,其他帝王,皆以人爲牲。〉
《史記·魯周公世家》:初 成王少時,病。周公乃自揃其爪沉之河,以祝於神曰:「王少未有識,奸神命者乃旦也」。亦藏其冊於府。成王病有瘳。
〈按:周公剪爪以沉於河,亦湯自爲犧牲之意。爪,所以代身也。〉
《莊子·人間世篇》:人之有痔疾者,不可以適河(司馬貞注:沉人於河祭也)。
《史記·諸侯年表》:秦靈公八年,城塹河瀨,初以君主妻河(《索隱》:初以此年取他女爲君主。君主,猶公主也。妻河,謂嫁之河伯。故魏俗猶為河伯娶婦,蓋其遺風)。
〈按:祭河必為完全無病之人,而人君且以公主妻之。〉
《史記》褚少孫補《滑稽列傳》:魏文侯時,西門豹爲鄴令,豹往到鄴,會長老,問民之所疾苦。長老曰:「苦為河伯娶婦,以故貧」。豹問其故,對曰:「鄴三老,廷掾常歲賦斂百姓,收取其錢得數百萬,用其二三十萬為河伯娶婦,與祝巫共分其其餘錢持歸。當其時,巫行視小家女好者,雲是當爲河伯婦,即聘取。洗沐之,為治新繒綺縠衣,間居齋戒;為治齋宮河上,張緹絳帷,女居其中。為具酒牛飯食,十餘日。共粉飾之,如嫁女床蓆,令女居其上,浮之河中。始浮,行數十裡乃沒。其人家有好女者,恐大巫祝為河伯取之,以故多持女遠逃亡。以故城中益空無人,又困貧,所從來久遠矣」。
〈按:妻河既由帝王提倡,故其典禮隆重,用錢至數百萬;三老、廷掾奉為憲法,因以分錢 ,鄴令不敢明斥其妄,人民亦不敢反抗,惟持女遠逃,必畏懼專制之威也。〉
《後漢書·宋均傳》:浚遒縣有唐、後二山,民共祠之,眾巫遂取百姓男女以為公嫗,歲歲改易,既而不敢嫁娶,前後守令莫敢禁。均乃下書曰:「自今以後,為山娶者皆娶巫家,勿擾良民」。於是遂絕。(《太子注》:浚遒縣屬廬江郡,故城在廬州慎縣南)。
應劭《風俗通·怪神類》:時太子宋均到官,主者白出錢給聘男子女。均曰:「眾巫與神契合,知其旨,慾猝取小民,不相當」。於是敕條巫家男女,以備公嫗。巫叩頭服罪,乃殺之,是後遂絕。
〈按:山神亦如河伯,公然娶妻,女子之外,用及男子,豈山精亦好男色乎?眞愈演愈奇矣。〉
《舊唐書·太宗本紀》:十七年……秋七月庚辰,京城訛言云:「上遣棖棖取人心肝,以祠天狗」。遞相驚悚。上遣使遍加宣諭,月餘乃止。
《玄宗本紀》:天寶三載……京師訛言官遣棖棖捕人肝以祭天狗。人相恐,畿縣尤甚。發使安之。
〈按:此種訛言前後相同,必帝王有此秘祠。〉
《玄宗本紀》:開元二十七年……改作明堂。偽言官取小兒埋於明堂之下,以為厭勝。村野童兒藏於山谷,都城騷然……上惡之,遣主客郎中王佶往東都及諸州宣慰百姓,久之定。
〈右以人民爲犧牲。〉
《左傳》:僖公十九年。夏,宋襄公使邾文公用鄫子於次雎之社。
昭公五年。楚子執吳君之弟蹶由,將以釁鼓。
昭公十年。季平子伐莒,取郠,獻俘,始用人於亳社。臧武仲在齊,聞之,曰:「周公其不享魯祭乎」。
昭公十一年。楚子滅蔡,用隱太子於岡山。申無宇曰:「不祥。五牲不相為用,況用諸侯乎」。
《史記·秦本紀》:於是繆公虜晉君以歸,令於國:「齊宿,吾將以晉君祠上帝」。
《陳涉世家》:稱大楚,為壇而盟,祭以尉首……陳勝乃立為王,號為張楚。
《漢書·陳勝列傳》:袒右稱大楚,為壇而盟,祭以尉首(師古注:以所殺尉之首祭神也)。
《後漢書·皇甫嵩傳》:張角……訛言:「蒼天以死,黃天當立……」。殺人以祀天。
《晉書·穆帝紀》:範文攻陷日南,害太守夏侯覽,以屍祭天……七月,範文復陷日南……立範賁為帝。
〈右以俘虜爲犧牲。〉
《管子·揆度篇》:輕重之法曰:「自言能爲司馬而不能爲司馬者,殺其身以釁其鼓。自言能治田土而不能治田土者,殺其身以釁其社」。
〈按:「輕重之法」必古帝王俗傳遺法,而《周禮》有「不信之刑」。〉
《隋書·煬帝本紀》:禡祭,黃帝斬叛軍者以釁鼓。
《唐書·郜國公主(肅宗女)傳》:德宗怒,幽主於別第……公主女爲皇太子妃,帝畏妃怨望,將殺之,未發,會主薨,太子屬疾,乃殺妃以壓災。
〈按:公主淫亂被幽,其女何罪?太子有疾,乃殺之以壓災。〉
《遼史·禮誌》:軍儀:祭天地……出師以死囚,還師以一諜者,植柱縛其上,於所向之方亂射之,矢集如蝟,謂之「射鬼箭」。
《明史·公主列傳》:寧國公主(太祖女)……下嫁梅殷……譚深、趙曦殺殷……帝(成帝)斷二人手足,剖其腸祭殷。
〈右以罪人爲犧牲。〉
《屈賦·招魂篇》:雕題黑齒,得人肉而祀,以其骨為醢些。
《漢書·匈奴傳》:貳師在匈奴歲餘,衛律害其寵,會母閼氏病。律飾胡巫言現單于怒,曰:「胡故時祠兵,常言得貳師以社(師古曰:以祠社),今何故不用」?於是收貳師。貳師罵曰:「我死必滅匈奴」。遂屠貳師以祠。
《後漢書·南蠻傳》:巴郡南郡蠻,本有五姓……廩君於是君乎夷城,四姓皆臣之。廩君死,魂魄世爲白虎。巴氏以虎飲人血,遂以人祠焉。
《三國志·沃沮國傳》:其俗常以七月取童女沉海。
〈按:海神娶妻,亦中國河伯娶妻之俗所變衍。〉
《宋史·蠻夷列傳》:荊湖轉運使言,富州向萬通殺皮師勝父子七人,取五臟及首以祀魔。
《太宗本紀》:雍熙二年九月乙未,禁邕管殺人祭鬼。淳化元年八月己巳,禁川峽、嶺南、湖南殺人祭鬼。
《高宗本紀》:紹興十九年二月丁丑,禁湖北溪洞用人祭鬼……犯者保甲同坐。
《元史·刑法誌》:諸采生人肢解以祭鬼者,凌遲處死,仍沒收其家產。其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徙遠方。
〈右百姓、外夷效法帝王,以人爲牲。 〉
〈論曰:墨西哥古時以人釁社,德人孤林雅各謂日耳曼東部猶行落橋之祭,惟其投之以俑,而不以人,至今其俗乃絕(嚴譯《群學肄言·物蔽篇》及《社會通詮》)。則西方亦有人祭之俗,蓋古代酋長所為也。王闓運氏謂:「沉人祭河,不可為說」(《莊子注》)。章太炎先生謂「湯爲犧牲」,乃「義旌」之誤(《檢論·辨樂篇》)。豈知帝王祭牲,牛羊猶爲少牢,人民實爲太牢,男子釁社,女子適河,頒為典禮,演成風俗。及滿清入主中國,洪憲皇帝恢復帝制,乃釁張文祥以祭馬新詒,釁徐錫麟以祭恩銘,釁王連生以祭鄭汝成。人祭之典,竟與帝王相終始矣。〉
殺殉第二
[編輯]天之愛民甚矣,豈其使一人肆於民上,以從其淫,而棄天地之性?必不然矣。
——《左傳·襄十四年》師曠語
《墨子·節葬篇》:王公大人有喪者,曰棺槨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綉必繁,丘隴必巨……虛車府,然後金玉珠璣比乎身,綸組節約,車馬藏乎壙,又必多為屋幕鼎鼓、幾梃壺濫戈劍羽旄齒革,挾而埋之,滿意。若送從曰天子殺殉,眾者數百,寡者數十。將軍大夫殺殉,眾者數十,寡者數人。
輿馬女樂皆具……此為輟民之事,糜民之財,不可勝計也。
〈 按:墨子言當時天子殺殉之多至數百人,大夫殺人送死亦有數十。禮俗之殘賊不仁乃至於此,故節葬之說不可緩也。〉
《禮記·檀弓下篇》:孔子謂:為明器者,知喪道矣,備物而不可用也。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於用殉乎哉!其曰明器,神明之也。塗車芻靈,自古有之,神明之道也。孔子謂「為芻靈者善」,謂「為俑者不善」,殆於用人乎哉!
《孟子·梁惠王上篇》:仲尼曰:「始作俑者,其無後乎」!為其象人而用之也。
〈 按:《廣韻》引 《埤蒼》 云:「俑,木人送葬,設關而能跳踴,故名之」。以木人送死,必民間乃用之,蓋天子、將軍、大夫皆用眞人,不用木人也。孔子斥木人,而不敢斥眞人,抑有所諱耶?〉
《荀子·禮論篇》:刻死而附生,謂之墨;刻生而附死,謂之惑;殺生而送死,謂之賊。
〈按:《荀子》雖重厚葬、久喪,亦力斥殺生送死。〉
《尸子·廣澤篇》;夫吳越之國以臣妾為殉,中國聞而非之。
〈按:吳越殺殉,實效法中國天子所為,尸子之言不足據。〉
〈右周秦諸子詆毀殉葬之制。 〉
《史記·齊太公世家》:以亂故,八月乃葬齊桓公。(《正義·括地誌》云:齊桓公墓,在臨淄縣南二十一里牛山上,亦名鼎足山,一名牛首堈,一所二墳。晉永嘉末,人發之,初得版,次得水銀池,有氣不得入,經數日,乃牽犬入中,得金蠶數十薄,珠襦、玉匣、繒彩、軍器,不可勝數。又以人殉葬,骸骨狼藉也。)
〈按:桓公以亂死,屍蟲出於戶外,猶殺殉以葬,骸骨狼藉,可見殺殉乃必要之典。〉
《楚世家》:夏五月癸丑,王死申亥家,申亥以二女從死,並葬之。
〈按:楚靈王逃於申亥家,已失諸侯之位,猶殺二女從死,則當時風俗,必以女子從死為榮典矣。〉
《秦本紀》:武公卒,葬雍陽。初以人從死,從死者六十六人。
〈按:此紀秦武公初效中國殉葬之禮,以人從死不自穆公任好始。〉
《左傳》:文公六年……秦伯任好卒。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虎為殉。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為之賦《黃鳥》。
《毛詩》:《黃鳥》,哀三良也。國人刺穆公以人從死,而作是詩也。交交黃鳥,止於棘。誰從穆公?子車奄息。維此奄息,百夫之特。臨其穴,惴惴其慄。彼蒼者天,殲我良人。如可贖兮,人百其身。交交黃鳥,止於桑。誰從穆公?子車仲行。維此仲行,百夫之防。臨其穴,惴惴其慄。彼蒼者天,殲我良人。如可贖兮,人百其身。交交黃鳥,止於楚。誰從穆公?子車鍼虎。維此鍼虎,百夫之御。臨其穴,惴惴其慄。彼蒼者天,殲我良人。如可贖兮,人百其身。
《史記·秦本紀》:三十九年,繆公卒,葬雍。從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輿氏三人,名曰奄息、仲行、鍼虎,亦在從死之中。秦人哀之,為作歌《黃鳥》之詩。君子曰:(秦繆公)廣地益國,東服強晉,西霸戎夷,然不為諸侯盟主,亦宜哉。死而棄民,收其良臣而從死。且先王崩,尚猶遺德垂法,況奪之善人良臣百姓所哀之乎?是以知秦不復東征也。(《正義》應邵云:秦穆公與羣臣飲酒酣,公曰:「生公此樂,死共此哀」。於是奄息、仲行、鍼虎許諾。及公薨,皆從死。《黃鳥》詩所為作也。)
〈按:穆公殺殉,至百七十七人之多,秦人僅哀三良,《左傳》、《史記》所論,亦惟三良,是殺殉乃天下所同認,但不可殺善人良臣而已。不知三良之殉,實踐酒酣時約,由於自動,而非強迫。後人不責三良自身,而追咎已死之穆公,是謂張冠李戴。〉
弱民第三
[編輯]惟帝王之神麗,懼尊卑之不殊。雖斯宇之既垣,心猶憑而未攄。
——張衡《西京賦》
媚外第四
[編輯]憤戎王之淫狡,穢宣後之失貞。
——班超《西征賦》
虛偽第五
[編輯]日出多偽,士民安取不偽?夫力不足則偽,知不足則欺,財不足則盜。盜賊之行,於誰責而可乎?
——《莊子·則陽篇》
奢靡第六
[編輯]高祖嘗徭咸陽,縱觀始皇帝,喟然太息曰:「大丈夫當如此矣」。
——《漢書·高帝紀》
愚暗第七
[編輯]不賢而爲賢者師,不智而爲智者正。
——《韓非·主道篇》
嚴刑第八
[編輯]天下之爲君者眾,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爲法。
——《墨子·法儀篇》
獎奸第九
[編輯]妒賢能,飛廉知任政惡來。卑其志意,大其園囿高其臺。
——《荀子·成相篇》
多妻第十
[編輯]攜西子之弱腕兮,援毛嬪之素肘。
——邊讓《章華賦》
多夫第十一
[編輯]雍姬之母曰:「人盡夫也」。
——《左傳·桓公十五年》
悖逆第十二
[編輯]雖有親父,安知其不爲虎?雖有親兄,安知其不爲狼?
——《史記·韓長儒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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