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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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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德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常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常德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2020年10月29日常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責任考核機制,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有關部門委託實施行政執法。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規模工業企業、室內裝飾業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泥行業錯峰生產。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和國有儲備土地範圍內揚塵污染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建築工地、瀝青和混凝土攪拌作業場所的大氣污染監督管理;協助開展室內裝飾業大氣污染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船舶、港口、油罐車和柴油貨車維護、城市周邊主幹公路清掃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雜草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儲油庫、加油站(船)等油氣回收設施安裝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揚塵、露天燒烤、餐飲服務業油煙和渣土運輸的監督管理。

氣象部門負責開展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和重污染天氣監測。根據氣象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前列規定以外涉及大氣污染防治的工作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科學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承載能力,合理規劃城市或者縣城的風道。在風道內不得新建高於二十米的建築。

第六條 除礦產資源、能源開發等對選址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新建工業項目應當進入工業園區。

工業園區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集中治理的原則,發展循環經濟,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在城市和縣城的建成區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化工、水泥、垃圾焚燒發電、瀝青攪拌等企業以及新增產能項目。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監督指導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企業,調整工藝和時間,實行錯峰生產。

有機化工、印刷、包裝、家具製造、汽車維修、服裝乾洗等行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或者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八條 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生態環境部門申請編碼登記。

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排放明顯可見的黑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瀝青攪拌企業加強瀝青煙治理,指導混凝土攪拌企業實施封閉式作業。

嚴禁商品混凝土、瀝青攪拌、砂漿、磚石、砂石等生產企業擅自修建加油設施。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監督指導城市和縣城中心城區範圍內的施工單位根據施工工期、規模設立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系統,並對施工圍擋、物料堆放、場地硬化等進行規範管理。

建設及拆遷施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濕法作業,鼓勵高層建築施工現場採用高空噴淋的濕法作業方式。

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等建設工程現場,由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對秸稈進行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綜合利用。對綜合利用秸稈的農戶或者企業進行合理補貼。綜合利用秸稈的財政補貼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禁止在城市、縣城、集鎮燃放煙花爆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在其他區域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種類、地點的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安裝使用爐灶的,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油煙達標排放的其他淨化措施,每季度至少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一次並進行記錄。

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建設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不得從事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許可。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優化公交線路,增加客流高峰期公交車輛的投放量,完善自行車和步行交通系統,方便公眾選擇綠色出行方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優化道路交通信號配置,完善交通設施,提高城市路網通行效率,減少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

在城市中心城區範圍內新投入運營的公交車應當使用新能源車。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監督火葬場安裝並正常使用除塵等污染防治設施,引導居民文明、綠色祭祀。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針對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可以採取以下應急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責令高排放大氣污染物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限制使用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停止或者限制其他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

(五)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六)停止露天燒烤;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採取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

採取前款措施,必須遵循必要和適當的原則,最大限度減輕對單位和個人生產生活的影響。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通過生態環境部門信息平台、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全面、真實、準確地公開其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標準限值、監測指標評價結論,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十八條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委託他人處置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對受託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並對受託方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建立大氣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舉報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舉報大氣環境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失職、瀆職造成大氣污染事件或者對大氣污染事件處置不力的;

(二)違反規定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三)截留、挪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

(四)未依法處理群眾舉報或者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五)未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公開大氣環境相關信息的;

(六)應當將問題線索向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移送而不移送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超過標準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明顯可見的黑煙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三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每台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重點排污單位不按要求公開相關信息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公開,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常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柳葉湖旅遊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的管理委員會和桃花源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範圍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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