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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西洞庭湖國際重要濕地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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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西洞庭湖國際重要濕地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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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常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常德市西洞庭湖國際重要濕地保護條例

(2019年10月25日常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

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西洞庭湖國際重要濕地的保護,維護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西洞庭湖國際重要濕地依法實行保護區管理制度。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核心區包括老鸛湖、東窪、淤洲、朱家山等,總面積九千零六十一公頃;緩衝區包括花園嘴、清明洲、茅鐮洲以及與南洞庭湖濕地東面鄰接區域等,總面積六千一百六十五公頃;實驗區包括罐頭嘴蘇家電排至酉港柳林嘴沿湖大堤外河、辰陽街道北拐安全平台至百祿橋龍王廟大堤外河和圍堤湖、安樂湖、龍池湖等,總面積一萬四千八百一十八公頃。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和漢壽縣人民政府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將西洞庭湖國際重要濕地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西洞庭湖國際重要濕地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由漢壽縣人民政府安排,市人民政府每年給予適當支持。濕地保護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四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濕地保護工作。

發展與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教育、衛生健康、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公安、財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西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是西洞庭湖國際重要濕地的保護管理機構。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組織實施保護區總體規劃和生態旅遊等專項規劃;

(三)開展保護區自然資源調查和環境監測,建立濕地生態預警機制;

(四)開展保護區相關科學研究和公眾宣傳教育工作,參與國際、國內相關學術交流與技術合作,建立保護區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五)對保護區範圍內單位和個人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制止和查處破壞濕地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保護區生態修復,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

(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保護區生態補償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西洞庭湖國際重要濕地範圍內的下列行政處罰權,由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行使:

(一)涉及林業、野生動物植物保護、旅遊、漁業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於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行政處罰權,關於餐飲服務中未採取適當污染治理措施的行政處罰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處罰權,關於船舶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於在自然保護區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行政處罰權,關於違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行政處罰權,關於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行政處罰權;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關於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行政處罰權;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關於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行政處罰權,關於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行政處罰權,關於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採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行政處罰權;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關於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 西洞庭湖國際重要濕地周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濕地保護的具體要求,做好相關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民公約(居民公約),引導和組織村民(居民)積極參與濕地保護。

第八條 市、縣(區)、鄉鎮(街道)應當建立河(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西洞庭湖國際重要濕地範圍內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水面保潔等工作,協調解決濕地生態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有權檢舉或者控告破壞濕地生態環境、侵占自然資源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教育機構、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濕地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鼓勵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工作。

對濕地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漢壽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條 漢壽縣人民政府和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護區總體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站、定位觀測站、科研中心、科普宣教基地等基礎設施。

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保護區邊界及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分界線設置界標;並根據需要,在保護區內設置保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界標和保護設施。

第十一條 核心區除因科學研究需要、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在緩衝區,經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在實驗區可以從事參觀考察、旅遊、生態種植業(養殖業)等活動。

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

(二)經營水上餐飲以及在濕地洲灘越野、野營、野炊等破壞保護區生態環境的行為;

(三)船舶擅自停靠、滯留等在保護區內不服從濕地保護管理機構管理的行為;

(四)在天然水域以網箱、投餌、施肥方式從事養殖活動;

(五)在候鳥主要棲息地撿拾鳥蛋、驚嚇候鳥等妨害候鳥正常生存繁衍的行為;

(六)圍湖造田,建設矮圍、網圍、攔網等改變天然河湖現狀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漢壽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洞庭湖保護規劃和保護區總體規劃,建設西洞庭湖環湖水系連通工程,疏浚河道,修復生態受損河面、岸線。

第十三條 漢壽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西洞庭湖國際重要濕地及其周邊有關單位和居民生產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及配套管網設施建設。

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保護區及其周邊排污口的水環境質量監督管理;排污口附近水質發生異常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向漢壽縣人民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植被的保護和野生植物病蟲害的監測、防治,做好粗梗水蕨、水蕨、野菱等國家和省重點保護植物的保護工作,維護、改善野生植物種群和分布區系。

第十五條 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黑鸛、白鶴、東方白鸛、麋鹿、中華鱘等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保護。對已經受損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停歇地、產卵場、洄游通道等主要生息繁衍場所應當實行生態修復。

第十六條 林業、農業農村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會同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加強對外來物種的管理,採取措施預防和遏制外來有害物種的危害。

第十七條 林業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定期組織對濕地生態效益和生態功能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和漢壽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生態保護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界標和保護設施的;

(二)未履行河(湖)長管理責任,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責任,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四)侵占、挪用保護資金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移動、破壞界標和保護設施的,由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在保護區內從事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活動的,由濕地保護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進行處罰;在保護區內從事挖沙活動的,可以沒收非法挖沙機具。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經營水上餐飲以及在濕地洲灘越野、野營、野炊等破壞保護區生態環境的,由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船舶擅自停靠、滯留等在保護區內不服從濕地保護管理機構管理的,由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在天然水域以網箱、投餌、施肥方式從事養殖活動的,由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水體污染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在候鳥主要棲息地從事撿拾鳥蛋、驚嚇候鳥等妨害候鳥正常生存繁衍的行為的,由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從事圍湖造田,建設矮圍、網圍、攔網等改變天然河湖現狀的行為的,由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造成西洞庭湖國際重要濕地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市範圍內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參照本條例第三至五條、第七至九條、第十二至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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