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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前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43 年 8 月 15 日
制定47條
43年9月7日行政院令指定臺灣省為本條例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43 年 8 月 26 日公布
1.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47 條
中華民國 47 年 6 月 24 日
修正全文54條
中華民國 47 年 7 月 2 日公布
2.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54 條
中華民國 53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60條
56年10月12日行政院令指定台北市為本條例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53 年 2 月 6 日公布
3.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60 條
中華民國 57 年 1 月 26 日
修正全文73條
中華民國 57 年 2 月 12 日公布
4.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73 條
中華民國 61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第32條
中華民國 61 年 11 月 11 日公布
5.總統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6 年 1 月 18 日
修正前[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87條
66年2月3日行政院令指定台灣省及台北市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仍為本條例之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66 年 2 月 2 日公布
6.總統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87 條
(原名稱: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新名稱:平均地權條例)
中華民國 69 年 1 月 15 日
修正第41條
中華民國 69 年 1 月 25 日公布
7.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517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5 年 6 月 17 日
修正全文87條
75年8月5日行政院令指定台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仍為本條例之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75 年 6 月 29 日公布
8.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3401 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78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第20條
81年10月14日行政院令指定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自戰地政務終止之日(81年11月7日)起為本條例之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78 年 10 月 30 日公布
9.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 5913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3 年 1 月 18 日
修正第42, 42之1條
中華民國 83 年 2 月 2 日公布
10. 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0595 號令修正公布第 42、4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15 日
修正第47之1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30 日公布
11.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498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6 日
修正第3, 45, 51, 55之2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公布
12.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73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5、51 條條文;並增訂第 55-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29 日
增訂第19之1, 35之2, 35之3, 37之1, 38之1條
修正第2, 5, 13, 42, 56, 87條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0 日公布
13.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169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5、13、42、56、87 條條文;並增訂第 19-1、35-2、35-3、37-1、38-1 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7 日
修正第40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
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8220號令
修正公布第 4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4 日
修正第12, 42之1, 46, 47之2, 56, 58, 59, 87條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29 日公布
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300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42-1、46、47-2、56、58、59、87 條條文;修正之第 46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10038096號令
發布第 46 條定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6 日
修正第40條
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4 日公布
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3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21 日
修正第40條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30 日公布
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63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第4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
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32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修正第56, 64條
刪除第6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5 日公布
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29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6、64 條條文;刪除第 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47, 87條
增訂第81之2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公布
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7、87 條條文;增訂第 81-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10135254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修正第14, 17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0 日公布
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修正第5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5 日公布
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310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
修正第47, 81之2, 87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31 日公布
2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754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7、81-2、8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90015126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增訂第47之3條
修正第47, 81之2, 87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公布
2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0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7、81-2、87 條條文;增訂第 47-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00015199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增訂第47之4, 47之5, 79之1, 81之3, 81之4條
修正第4, 47之3, 81之2, 8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公布
2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47-3、81-2、87 條條文;增訂第 47-4、47-5、79-1、81-3、81-4 條條文;除第 4、47-3、47-4、79-1、81-2、第 81-3 條第 3 項、81-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
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21025278號令
發布第 4、47-3、47-4、79-1、81-2、第 81-3 條第 1 項、81-4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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