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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鳳泉降所過地方刑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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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鳳泉降所過地方刑罪制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21

凡稱原減,頗詳故事,罪至死刑,寬其大戮,況聽成有法,閱實無冤。屬陽和上春,積雪未降。天地之於庶物,正亭之而毒之;皇王之撫兆人,寧以殺而止殺。申念重辟,惻然疚懷,特布湛恩,助茲生氣。其犯斯刑者,宜決一百,配流遠惡處;其犯杖配流者,宜免杖依前配流;已決及流三千里者,節級稍移近處;二千五百里以下,並宜配徒以殿。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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