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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三水縣鄧強仁犯殺人等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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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三水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75)三法刑字第16號

1975年9月27日
當事人後有多次信訪,表示判決認定其有反革命特務行為錯誤,致使其服刑期限過高,使其感染多種疾病。三水法院聽證核查後,駁回當事人的申訴。而該信訪案被納為2012—2013年度佛山法院涉法涉訴信訪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法院指當事人是「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起訴機關:三水縣公安局

被告鄧勝全,原名關發,男,二十一歲,家庭出身貧農,個人成份學生,初中文化,漢族,無前科。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拘留,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七日逮捕。

被告因殺人一案,經三水縣公安局向本院提出起訴,現審理查明:被告鄧勝全自小沾有偷竊壞習,在校期間屢犯偷竊,教而不改,於一九七三年五月被開除出校。後又認為親母面容醜陋,說話又不正常等,將會影響自己找愛人,便起殺害之念。在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晚上九時許,以相會「未婚」及順到自留地割瓜為名,將母騙至村外推落塘里,進行殺害,因塘邊水淺,其母朝岸掙扎呼叫,被告惟恐事泄和母不死,又跳下塘去,將母壓入水中,推往深處,活活淹死,偽造其母失足下水的現場,掩人耳目,妄圖卸罪,一九七三年七、八月間又先後在三水白坭、高要金利的百貨、五金交電商店,乘人不備,盜竊得三波2701型的紅燈牌、二波六管的珠江牌半導體收音機各一部,60支紗85公分的白背心笠衫七件及菜刀、蔗刀等物,並將竊來的兩部收音機經常收聽反動電台廣播,主動寫信投寄海外,與敵特聯繫,要求參加特務組織,妄圖進行反革命活動,逮捕後,表現很壞,積極參加挖牆越獄逃跑集團,破壞公物,賭博飯菜,裝病愚弄管教幹部等,屢犯監規,教而不改。

上列罪行,有群眾的檢舉揭發,繳獲部份贓證物品,經審查屬實,證據確鑿。被告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資產階級思想嚴重,品質極壞,屢犯偷竊,教而不改。尤其嚴重的是,不顧國法,不擇手段,殺害親生母親,經常收聽反動電台廣播,主動與海外敵特掛勾搭線,要求參加特務組織,妄圖進行反革命犯罪活動。逮捕後仍不思改悔,參加預謀越獄逃跑集團,屢犯監規,不服管教,情節嚴重,手段兇殘,已構成殺人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身權利,保衛社會主義建設,懲辦一切反革命分子,特依法判決如下:

  1. 判決被告鄧勝全有期徒刑貳拾年(刑期由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執行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止)。
  2. 繳獲罪證獅頭牌舊電筒壹支,615型舊金星牌水筆壹支、舊什牌水筆叄支,刻有「勝」字的舊蔗刀一張及贓物粉紅色新的錦綸絲襪壹對,上海廠60支紗85公分新的白笠衫背心陸件,新的蔗刀、菜刀各一張,全部予以沒收。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一式兩份,上訴於廣東省佛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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