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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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東省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7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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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0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29日公布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工作委員會。人大街道工委是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在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依法開展工作,為街道轄區內的人民群眾服務,為街道轄區內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服務,為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服務,對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聯繫代表,定期走訪代表及其所在單位,幫助代表解決執行代表職務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記錄代表履職情況;

(三)組織街道轄區內的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定期組織街道轄區內的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四)為街道轄區內的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履職活動提供服務保障,協助代表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組織代表聯繫選民和人民群眾;聽取並反映代表和人民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督促有關單位認真辦理代表和人民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加強代表聯絡站規範化建設,充分發揮代表聯絡站的功能作用;

(七)依法承擔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根據常務委員會的交辦,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聽取街道辦事處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其他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組織聽取街道辦事處預算草案編制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對街道預算進行監督;

(三)組織對法律、法規在街道轄區內的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四)組織對街道辦事處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其他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工作進行評議;

(五)組織對街道落實民生實事等工作情況開展監督;

(六)承擔街道轄區內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罷免、補選等有關工作;

(七)圍繞街道轄區內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重大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題,開展調查研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其他有關工作。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設主任一人,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副主任和委員。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中,主任應當為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職務。

人大街道工委根據需要設立辦公室,配備工作人員。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負責召集並主持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處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議事規則、視察檢查、工作調研、聯繫代表和選民、意見建議交辦、學習培訓等工作制度。

第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出席。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的,可以委託副主任或者委員召集。

第十條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計劃、代表聯絡站活動計劃等重要事項,應當經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討論通過。

會議討論通過有關事項,應當經人大街道工委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十一條 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可以通知街道辦事處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其他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也可以邀請代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

第十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組織開展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監督工作,應當貼近民生、突出重點,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方式,並加強跟蹤監督,增強監督實效。

第十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組織代表開展監督時,應當及時將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連同有關報告,一併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街道轄區內有關單位研究處理,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街道辦事處或者街道轄區內有關單位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報告常務委員會,並向代表通報。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將有關問題列入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工作安排。

第十四條 代表在人大街道工委組織的視察和專題調研、聯繫選民和人民群眾等活動中收集匯總的意見、建議,由人大街道工委分類處理,屬於本街道職權範圍內的,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街道轄區內有關單位研究處理;不屬於本街道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街道辦事處或者街道轄區內有關單位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送人大街道工委,並向代表反饋。

第十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組織代表、人民群眾、街道有關單位以及社會有關方面通過召開會議等方式,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對街道工作以及民生實事等的意見和建議,加強溝通協商,推動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結合街道實際情況,對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統籌安排,研究解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重要問題,推動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定期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每年年初聽取人大街道工委關於上年度工作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劃的報告。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人大街道工委的聯繫,共同推動相關工作。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參加常務委員會有關活動。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其他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人大街道工委的聯繫,並建立工作通報制度。

街道召開的重要會議,應當邀請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聽取人大街道工委對有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委員會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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