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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城際鐵路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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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城際鐵路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交〔2022〕6號
2022年3月27日
本作品收錄於《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22年/第11期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珠海、佛山、東莞市軌道交通局,省鐵投集團、廣州地鐵集團、深圳地鐵集團:

為規範我省城際鐵路運營管理,保障運營安全,提高運營服務質量,全面提升運營管理水平,我廳制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城際鐵路運營管理的辦法》,經省司法廳審查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請徑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3月27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城際鐵路運營管理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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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東省轄區內城際鐵路的運營行為,提高運營服務質量、運營效率和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3號)等法規及文件要求,結合廣東省城際鐵路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省管城際鐵路的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際鐵路運營管理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安全便捷、服務優質的發展理念,堅持集中調度指揮、統一服務規範、共享生產力和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實行公交化、網絡化運營。

統籌推進城際鐵路與幹線鐵路、市域(郊)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服務協同、票務互通、安檢互認、信息共享,推動多層次軌道交通融合發展,全面提升城際鐵路與其他軌道交通一體化運營服務管理水平。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際鐵路運營行業管理,對線網運行、設施設備養護維修、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等進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鐵路運營管理部門配合轄區內城際鐵路運營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運輸企業負責城際鐵路運營日常管理工作,落實城際鐵路運營安全主體責任,為乘客提供安全、規範、便捷的客運服務,履行以下職責:

(一)保障城際鐵路運營安全;

(二)保障城際鐵路運營服務質量;

(三)按規定設置、維護、更新城際鐵路運營設施,保護運營設施完好;

(四)維護正常運營秩序,受理乘客對運營服務的投訴;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運營基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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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際鐵路建設項目工程初步設計文件中應當設置運營服務專篇,內容至少包括:

(一)車站設施設備能力與服務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況;

(二)車輛、通信信號、牽引供電、票務系統等設施設備選型與相連線路設施設備標準的兼容情況;

(三)安全應急設施規劃布局、規模等與運營安全的適應性;

(四)與國鐵或其他線路接軌情況;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銜接情況;

(六)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

第七條 運輸企業應當具備與運營安全相適應的管理能力,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依法取得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鐵路運輸許可資質。

第八條 運輸企業應當適時提前介入城際鐵路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熟悉項目建設標準,掌握運營設施狀況,參與工程質量和設備質量檢查及問題庫銷號等工作。

城際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運輸企業提供運營管理所需工程、設備、設施等資料。

第九條 城際鐵路初步驗收通過後進行運營安全評估;經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運營安全評估所發現影響運營安全的問題,應當在城際鐵路開通運營前整治完成;不影響運營安全的問題應明確整改方案、責任人、完成時間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條 城際鐵路車站應當連通市政道路或公路,配套公交車站、出租汽車站點等公共交通接駁設施,滿足旅客安全、便捷進出站條件。

車站連通道路和配套基礎設施應當與城際鐵路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和投入使用。公共交通線路接駁應當在城際鐵路開通運營前完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協調車站連通道路、配套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以及公共交通接駁工作。

第十一條 城際鐵路開通運營前,運輸企業應對沿線環境進行排查,梳理形成問題清單,及時提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整治。

城際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整治工作完成後,運輸企業提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對問題進行確認、銷號。

第三章 運營管理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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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際鐵路應當推進公交化運營。運輸企業應當配備足夠的列車,採取高密度、靈活編組、站站停和大站停列車相結合的運輸組織模式。

推行乘客在站台區候車、不固定車次、無需對號入座、付費區換乘等措施,最大程度方便乘客出行。

第十三條 城際鐵路應實行網絡化運營。運輸企業應當相互開放線路,提供接軌便利,開展企業間過軌、直通運輸,提高線網運營效率。

運輸企業及相關單位不得利用線網資源或優勢地位,拒絕其他運輸企業合理的線路接軌、過軌、直通運輸要求,不得強制與其他服務捆綁。

第十四條 城際鐵路運行圖編制應當遵循公平、效率原則,維護城際鐵路旅客合法權益。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調配統籌列車運行圖,保障運輸企業公平參與競爭、充分使用線網資源。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城際鐵路運輸與城市規劃、產業發展、重大項目等方面的協調聯動機制,靈活調整列車運行圖,積極培育客流,提升運輸效益,支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五條 城際鐵路列車調度應按照運行圖組織,實行分級管理、集中統一指揮。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際鐵路調度指揮操作規程,建立各運輸企業間的協調、聯動機制,提高線網效率,保障安全暢通,維護良好的運輸秩序。

第十六條 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組織與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崗位職責、乘降組織、票務管理、設施設備標準、環境衛生、信息發布、應急管理等制度。

第十七條 運輸企業應當通過標識、廣播、視頻設備、網絡等方式向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和安全應急等信息,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在車站醒目位置張貼列車時刻表、價目表、首末班車時間、城際鐵路線網示意圖、無障礙設施指引、車站疏散示意圖、周邊公交換乘信息,以及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等旅客須知內容。

(二)在站台提供列車到達、間隔時間、方向提示、安全提示等信息。

(三)在颱風暴雨或其他災害事故發生期間通過車站內外電子顯示屏、廣播、車載電視等工具滾動播出和及時更新預警預報、防禦救災信息。

第十八條 城際鐵路執行統一的標誌標識標準、運營服務信息和安全應急信息發布標準。

第十九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應當制定城際鐵路運營投訴受理制度,設立並公布投訴電話、投訴網絡平台,方便乘客投訴和社會監督。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城際鐵路運營投訴。

第二十條 城際鐵路票價制定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推進城際鐵路與幹線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票務系統的互通,推動軌道交通互聯互通。

第二十一條 運輸企業按城際鐵路運輸服務標準為旅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運輸服務,保證服務質量。鼓勵運輸企業採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和先進技術裝備,提升和保障運輸服務質量。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際鐵路運輸服務標準、評估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定期對運輸企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考評,考評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城際鐵路統計信息定期報送機制,明確信息報送內容、格式和時間等,監測城際鐵路運輸市場運行狀況。

運輸企業應做好鐵路信息數據的收集整理工作,加強重大節假日、重大事件、半年度、年度運營情況等信息報送工作,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信息資料。

第四章 運營安全與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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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運輸企業應當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建立風險數據庫和隱患排查手冊,及時對風險隱患進行整改。

第二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城際鐵路運營期間安全評價,形成城際鐵路運營安全分析評價報告,提出運營安全存在問題、整改要求、期限等。

運輸企業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對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運輸企業應及時報沿線地方政府建立「雙段長」責任制、聯席會議制度、護路聯防隊伍,常態化開展城際鐵路沿線安全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調有關單位按規定落實城際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有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與沿線地方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加強重點場所、要害部位、關鍵環節的預案管理,健全應急物資儲備,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應急值守和報告制度。

第二十七條 運輸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組織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特定演練項目,其中綜合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演練情況報送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運輸企業應急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條 鐵路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輸企業應當按照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後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鐵路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交通事故或其他應急事件,運輸企業應當做好信息通告,及時組織旅客換乘或疏散。

第二十九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城際鐵路運營安全信息報送制度。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應當組織對影響運營的重大故障和事故進行分析,不斷完善城際鐵路運營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條 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客流監測和形勢研判,發生大客流時,應當及時調配運力進行疏導,並報告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樞紐站場大客流疏導與城市軌道交通、公交、機場管理單位建立協調、聯動機制。

第三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際鐵路運輸市場秩序和運輸企業的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通報運輸企業;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運輸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送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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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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