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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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1日於廣州市
發布於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5號)
(2020年2月1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廣東人大網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疫情防控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疫情防控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貫徹依法依規、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落實「四個一」應急處置機制,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提高我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二、堅持全國全省「一盤棋」,服從國家和省的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以最嚴紀律、最有力舉措、最堅定信心「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健全覆蓋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五級防護網絡,建立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落實全省聯防聯控、群防群治工作機制,全力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等工作;

(二)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措施,按照「集中病例、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原則,全力做好確診病人的醫療救治工作,抓好隔離人員的防治工作;

(三)加強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供給、調配的統籌,保障重要物資供應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力度,支持和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四)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和信息發布制度,按照法定內容、程序、方式、時限及時準確公布疫情信息,公開透明回應社會關切,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五)統籌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工作,制定健康監測、交通組織、物資保障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督促企業和學校科學合理安排生產和教學活動,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後的疫情防控工作;

(六)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可以與本行政區域周邊地區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

(七)依法規範捐贈、受贈行為,加強對受贈財物的規範管理,捐贈財物的接收、支出、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依法公開並接受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確保受贈財物全部及時用於疫情防控;

(八)依託「粵省事」「粵商通」等數字政府移動平台,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引導企業和群眾網上辦理業務,減少企業和群眾辦事跑動和聚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三、切實推動防控重心向基層下移,構築城鄉社區疫情防控嚴密防線,全力加強聯防聯控、群防群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志願服務組織等依法依規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加強對城鄉結合部、流動人口多以及疫情嚴重的城鄉社區防控力量的布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群眾自治作用,實行網格化管理,協助人民政府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做好從疫情嚴重地區返回人員情況摸查,落實「一人一冊」和開展健康監測,及時報送疫情防控信息,督促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隔離醫學觀察;

(二)加強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人員的健康監測和管理,提供生活服務保障;

(三)動員村(社區)居民、社區社會組織、轄區單位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四)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衛生健康提示;

(五)發揮村(社區)法律顧問作用,加強疫情防控法治宣傳和法律服務。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志願服務組織應當配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強居住地區人員往來和車輛進出管理,採取必要措施限制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居住區,加強重點公共區域的清潔和消毒。

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安排工作人員參與城鄉社區疫情防控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依法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對本單位場所、設施實施衛生消毒;

(三)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和設施;

(四)對本單位人員和往來人員開展健康監測;

(五)督促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隔離醫學觀察;

(六)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七)按照人民政府要求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八)嚴格執行人民政府關於復工復產、開學等規定;

(九)人民政府要求開展的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交通運輸、農貿市場、商場超市、賓館飯店、金融機構、學校、文體場館、養老服務機構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落實消毒通風、體溫監測、人流控制等疫情防控措施。

嚴禁農貿市場、餐飲單位、商場超市、電商平台等交易、消費場所開展野生動物交易、消費活動。

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服從、配合疫情防控指揮、管理和安排,積極參與、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義務: (一)增強自我防護意識,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

(二)減少外出、聚集活動;

(三)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不得濫食野生動物,養成文明、衛生的飲食習慣;

(六)不得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疫病史、疫情嚴重地區旅行史、與確診或者疑似病人接觸史;

(七)不得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

(八)服從依法採取的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從疫情嚴重地區返回的人員,應當主動向居住地村(社區)報告健康狀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隔離醫學觀察,配合相關服務管理。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應當依法接受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接受醫學觀察或者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不得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醫學觀察等,隔離期未滿不得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任何個人發現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六、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及時依法嚴厲查處各類哄抬防疫用品、藥品和民生用品價格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制假售假、造謠傳謠等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二)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拒絕接受隔離治療、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與疫情嚴重地區人員密切接觸,不服從隔離管理,故意隱瞞經歷的;

(三)未履行疫情報告和信息發布制度,緩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疫情信息,未及時、準確公布疫情信息的;

(四)阻礙衛生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診療和救治工作,實施阻攔、推搡、撕扯、侮辱、恐嚇、毆打醫務人員等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擾亂醫療秩序的;

(五)哄抬防疫用品、藥品或者民生用品價格,生產、銷售偽劣的疫情防治、防護產品、物資、藥品和醫用器材,擾亂市場秩序的;

(六)編造、傳播有關疫情和防控工作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出售、購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發布廣告及提供交易服務,濫食野生動物的;

(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

(九)故意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個人有隱瞞病史、疫情嚴重地區旅行史、與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依法予以懲戒。

七、對於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行政機關,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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