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廣州市、深圳市調整實施本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廣州市、深圳市調整實施本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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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在廣州市、深圳市調整實施本省有關地方性
法規規定的決定
(2017年7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7日公布 自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根據廣州市、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在廣州市、深圳市調整實施本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具體事項目錄附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廣州市、深圳市調整實施本省有關
地方性法規規定事項目錄
序號:1 名稱:古樹名木移植審核審批
地方性法規規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
調整內容:該項行政許可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審批調整為廣州市、深圳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廣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
序號:2 名稱:國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核發
地方性法規規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調整內容:該項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調整為廣州市、深圳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序號:3 名稱:直通港澳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及車輛道路運輸證核准(貨物運輸)
地方性法規規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三條
調整內容:該項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調整為廣州市、深圳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序號:4 名稱:不涉及跨市級行政區劃的珠江河口灘涂開發利用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地方性法規規定:《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調整內容:該項行政許可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審批調整為廣州市、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廣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
序號:5 名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審批(核准)
地方性法規規定:《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八條
調整內容:該事項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審批調整為廣州市、深圳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廣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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