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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廣州市、深圳市調整實施本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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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廣州市、深圳市調整實施本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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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7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7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在廣州市、深圳市調整實施本省有關地方性

法規規定的決定

(2017年7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7日公布 自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根據廣州市、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在廣州市、深圳市調整實施本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具體事項目錄附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廣州市、深圳市調整實施本省有關

地方性法規規定事項目錄

序號:1 名稱:古樹名木移植審核審批

地方性法規規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

調整內容:該項行政許可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審批調整為廣州市、深圳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廣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

序號:2 名稱:國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核發

地方性法規規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調整內容:該項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調整為廣州市、深圳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序號:3 名稱:直通港澳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及車輛道路運輸證核准(貨物運輸)

地方性法規規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三條

調整內容:該項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調整為廣州市、深圳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序號:4 名稱:不涉及跨市級行政區劃的珠江河口灘涂開發利用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地方性法規規定:《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調整內容:該項行政許可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審批調整為廣州市、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廣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

序號:5 名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審批(核准)

地方性法規規定:《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八條

調整內容:該事項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審批調整為廣州市、深圳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廣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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