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選址工作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選址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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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選址工作的決定
(2016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1日公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推進本省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選址工作,推動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提高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能力,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是社會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的重要基礎設施,是滿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公益性項目。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是關係民生的基礎性公益事業,是政府必須而且應當及時提供的公共服務。推進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選址等相關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全民參與。
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選址等相關工作應當堅持科學選址、集中建設、長期補償、各方受益的原則。
本決定所稱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是指採用焚燒、衛生填埋、綜合處理等工藝技術,以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為目標,將居民生活垃圾集中進行處理的規模化終端設施。
二、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省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選址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是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選址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選址工作責任制,健全綜合聯動機制,統籌、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選址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選址工作。
三、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選址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區域統籌、聯建共享、環境保護,加強規劃引導,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銜接。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布局、處理規模和處理方式。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中確定的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範圍,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嚴禁擅自占用設施用地或者隨意改變用途。
五、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服務多個區域的,選址時可以由所服務的區域分別確定一個備選選址方案,然後進行備選選址方案比選。
確定備選選址方案和備選選址方案比選應當科學、公開、公平、公正,通過論證會、聽證會、公開徵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周邊居民、專家以及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六、鼓勵利用既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建設垃圾焚燒處理設施。
鼓勵採取產業園區選址建設模式,統籌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餐廚垃圾等不同類型垃圾處理,優化配置焚燒、填埋、生物處理等不同種類處理工藝,形成一體化項目群,避免垃圾處理設施重複選址和分散選址。
七、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異地長期生態補償的長效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補償期限,使補償成為長期可持續行為。
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服務多個區域的,以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所在村(居)為接受補償區域,以居民生活垃圾輸出區域為提供補償區域。
生態補償費主要用於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周邊環境改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集體經濟發展扶持、村(居)民回饋等。
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周邊村(居)的扶持和回饋,因地制宜設立共享區域,配套綠化、體育和休閒設施,實施優惠供水、供電、供熱等服務,安排村(居)民就近就業,實現共享發展。
八、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應當依照相關建設、技術和環保標準設計、建設和運營,配備完善的污染控制及監控設備。
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健全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和排放監管制度,確保達到無害化處理的要求,並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九、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設施周邊生態環境。
已經建成的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應當根據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結合實際,利用穩定、可行、先進、適用的技術進行升級改造,提高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水平,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經評估對已經建成的不達標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進行治理,保證達到垃圾無害化處理要求。
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的宣傳和普及工作,通過多種形式對居民關心的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技術裝備、污染控制等問題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做好解疑釋惑工作,取得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所在村(居)和設施周邊村(居)居民對設施選址等相關工作的支持。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以及志願者開展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形成有利於推進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選址工作的輿論氛圍。
十一、加強對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監管能力建設,通過駐場監管、公眾監督、經濟槓桿等手段進行監管,採用信息化等多種方式實現全過程監管。
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採取開放參觀、監測數據實時公開等多種方式,宣傳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知識,按規定向社會公布運行基本情況,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接受公眾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不按規範要求進行運營的,有權向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核查處理。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主管部門或者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可以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公開。
十二、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規劃、選址、建設、運營、監管、生態補償、回饋等相關信息,健全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提供便利。
十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周邊居民的訴求表達機制,健全糾紛協商解決機制,推進周邊居民通過法定途徑或者協商方式解決有關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規劃、選址、建設、運營、監督等方面的糾紛。對居民提出的訴求,應當研究解決措施,做好解釋工作,對採取不正當方式表達訴求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選址的行為不當的,應當通過行政複議、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
十四、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選址工作的監督。監督可以採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方式進行。
人大代表可以對居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選址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十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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