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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文物保護的通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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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文物保護的通吿
粵府〔1981〕238號
1981年11月20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
來源

我省遺存的歷史文物十分豐富,保護好這些文物,對繼承和發揚祖國的歷史文化遺產,開展科學研究,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由於十年動亂的破壞和影響,損壞文物的現象仍時有發生。還有一些不法分子,盜竊、倒賣和走私文物,致使不少珍貴文物外流,給國家造成了損失。為了加強文物保護,特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文物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凡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具有紀念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各時代有價值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生產、生活的代表性實物等,均屬國家文物保護範圍。

二、保護國家文物,是每一小公民的責任。全省各行各業和廣大人民群眾要發揚愛國主義精神,協助政府和文化部門做好文物普查和保護好國家文物,同一切盜竊、倒賣、走私文物和破壞文物的行為作鬥爭。

三、地下埋藏的一切文物都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掘地施工中如發現古墓葬、古遺址和其他文物,要及時報告當地文化部門,並切實保護好現場,聽候處理,不得私自挖掘或占為己有。出土文物一律交當地文化部門保管。

四、凡屬國家和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築或古建築,必須妥善保護管理,未經公布機關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占用;已占用的,要限期遷出。禁止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

五、各地流散在社會上的文物,一律由省文物商店或其委託的收購點收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文物的收購和銷售業務。嚴禁黑市買賣或變相倒賣出土文物,違者應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各級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要密切配合,堅決打擊文物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

六、對於保護重要文物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對損壞文物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或處理;對盜竊文物的人,要依法懲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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