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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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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方案的通知
粵府〔2024〕85號
2024年11月27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
有效期:2024年11月27日—2029年11月27日(不含本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生態環境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


 (本文有刪減)

廣東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以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以改善空氣質量為核心,以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為重點,以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為主線,大力推動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堅持精準、科學、依法治污,堅持區域協同治理和污染源頭防控,紮實推進產業、能源、交通綠色低碳轉型,加快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加強體制機制和科技創新,推進大氣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形成具有廣東特色的多元共治大氣污染治理格局,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多贏。

  (二)重點區域。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珠三角地區及清遠市,不含惠州市龍門縣,肇慶市廣寧縣、德慶縣、封開縣、懷集縣,清遠市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連南瑤族自治縣、連州市、陽山縣。

  (三)工作目標。到2025年,全省PM2.5年均濃度控制在22微克/立方米以下,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下降,完成國家下達的NOx和VOCs減排目標。廣州和佛山市二氧化氮(NO₂)年均值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東莞和江門市NO₂年均值控制在26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地級以上市保持在現有濃度水平以下。

  二、深入推進產業結構優化調整

  (四)嚴格新建項目准入。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加快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在「兩高一低」行業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重大項目選址中的應用。新改擴建項目嚴格落實國家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節能審查、產能置換、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區域削減、碳排放達峰目標等相關要求,原則上採用清潔運輸方式。新建、擴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並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新建高耗能項目達到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杆水平。重點區域(清遠市除外)建設項目實施VOCs兩倍削減量替代和NOx等量替代,其他區域建設項目原則上實施VOCs和NOx等量替代。

  (五)升級改造現有產能。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加快工業領域全流程綠色發展。以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為重點,對能耗、環保、安全、質量、技術達不到標準以及淘汰類、限制類產能排查建檔,逐年細化並落實產能淘汰任務。全面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評價認證,以建材、化工、石化、有色、工業塗裝、包裝印刷等行業為重點,加快推進現代化工廠建設,實現行業綠色低碳發展。開展重點行業、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整體清潔生產審核模式試點。

  (六)整治提升傳統產業集群。中小型傳統製造企業集中的城市要結合數字化轉型、節能減排、低效用地再開發等政策制定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嚴格項目審批。對現有存在突出問題的產業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統一整治標準和時限,依法淘汰關停一批、搬遷入園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優做強一批。推進涉VOCs產業集群建設「綠島」項目,統籌規劃建設一批集中塗裝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

  (七)推動綠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加大綠色環保企業政策支持力度,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生產和使用、先進工業塗裝技術和設備研發製造、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環境監測等領域支持培育一批龍頭企業。政府帶頭開展綠色採購,使用低(無)VOCs含量產品。多措並舉治理環保領域低價低質中標亂象,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推動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深入推進能源結構優化調整

  (八)發展清潔低碳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力爭達到30%左右,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達40%左右。完善天然氣管網運營機制,年用氣量1000萬立方米以上、靠近主幹管道且具備直接下載條件的工商業用戶可實施直供。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工業鍋爐和爐窯清潔能源替代以及運輸車船使用。工業鍋爐和爐窯「煤改氣」要在落實供氣合同的條件下有序推進。

  (九)合理控制煤炭消費量。推進現有煤電機組節能降耗。原則上不再新增自備燃煤機組,鼓勵自備電廠轉為公用電廠。珠三角地區逐步擴大Ⅲ類(嚴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粵東粵西粵北地區Ⅲ類禁燃區擴大到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對支撐電力穩定供應、電網安全運行、清潔能源大規模併網消納的煤電項目及其用煤量應予以合理保障。

  (十)壓減工業用煤。在保證電力、熱力供應等前提下,推進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半徑15公里範圍內的生物質鍋爐(含氣化爐)、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鍋爐、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小熱電機組(含自備電廠)關停整合。珠三角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燃煤鍋爐;粵東粵西粵北地區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和天然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禁止新建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到2025年,基本淘汰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內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及經營性爐灶、儲糧烘乾設備、農產品加工等燃煤設施。

  重點區域新、改、擴建熔化爐、加熱爐、熱處理爐、乾燥爐採用清潔能源,原則上不使用煤炭、生物質等燃料。推動全省玻璃、鋁壓延、鋼壓延行業清潔能源替代。逐步淘汰固定床間歇式煤氣發生爐。

  四、深入推進交通結構優化調整

  (十一)優化調整客貨運結構。發揮鐵路、水路的運輸優勢,推動大宗貨物和長途貨物運輸「公轉鐵」「公轉水」「水水中轉」。建設完善集疏港鐵路專用線,大力發展鐵水、公鐵、公水等多式聯運,持續提升全省鐵路旅客運輸量在客運總量的比重。力爭到2025年,集裝箱鐵水聯運量達到100萬標準箱(TEU),珠三角地區沿海主要港口利用疏港鐵路、水路、封閉式皮帶廊道、新能源汽車運輸大宗貨物的比例達到80%,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城市綠色出行比例超過70%。

  (十二)推廣使用清潔低碳的運輸及作業工具。各地級以上市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全部使用電動汽車或氫燃料電池車。珠三角地區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車、接入平台的網約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每年新增及更新的公務用車中新能源汽車和節能車比例不低於60%,其中新能源汽車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公務租車提倡選用新能源汽車。各地級以上市新增或更新的城市物流配送、輕型郵政快遞、輕型環衛車輛使用新能源汽車比例達80%以上。通過劃定限行區等措施推進淘汰國三排放標準柴油貨車。

  燃油鐵路機車加快改造升級為電力機車,未完成「油改電」的機車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國六車用柴油(含硫量不高於10ppm)。在火電、鋼鐵、水泥等行業及港口碼頭、機場和物流園區加快推進中重型貨車、內部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更新改造,發展零排放貨運車隊。推進「近零碳碼頭」試點示範。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舊船舶和機械設備,加強對船舶使用不符合標準燃油行為的監督執法檢查。到2025年,形成較完善的珠三角內河液化天然氣(LNG)動力船舶運輸網絡;結合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實施,全省基本淘汰第一階段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具備條件的更換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的發動機;基本消除船舶「冒黑煙」現象。

  (十三)全面保障油品質量。組織開展成品油行業專項整治工作,依法關停和取締不合規煉化項目,加強原油採購和使用管理。堅決打擊非標油品,加強對成品油進口、生產、倉儲、銷售、運輸、使用等全環節監管,全面清理整頓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加油裝置;加大柴油使用環節檢查力度,提升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使用油品抽測頻次,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追溯,嚴厲追究相關生產、銷售、運輸者主體責任。

  (十四)嚴格管控機動車排放。加強對新車環保達標情況和信息公開情況的監督檢查,實現新生產貨車系族全覆蓋。在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時,對汽油車燃油蒸發排放控制開展檢測。加強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積極探索通過原始數據存儲、數據加密傳輸等技術,防止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作弊。建設完善「天地車人」一體化機動車排放監控系統,2025年年底前柴油車遙感監測覆蓋率達到60%以上。強化對遙感監測超標率10%以上的重點用車大戶入戶檢查,嚴厲打擊拆除尾氣後處理裝置、破壞篡改車載診斷系統(OBD)等違法行為。組織開展機動車排放遙感監測監督檢查,嚴格實施機動車排放檢驗與強制維護制度,強化對超標排放機動車的部門聯合監管和執法,基本消除機動車「冒黑煙」現象。

  (十五)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綜合治理。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組織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專項檢查等。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動機械及鐵路內燃機車「冒黑煙」現象。按照國家要求,廣州白雲、深圳寶安、珠海金灣、揭陽潮汕等年吞吐量超過5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到2025年橋電使用率達到95%以上。

  五、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減排

  (十六)有序開展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省鋼鐵企業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可視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況實行粗鋼產量調控。推動現有水泥熟料生產企業(不含礦山)和獨立粉磨站等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對於達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企業實施減少錯峰生產時間等正向激勵政策,新建(含搬遷)水泥熟料生產企業(不含礦山)和獨立粉磨站等要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建設。對達到國家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且符合《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及其補充說明的A級和引領性企業條件的,經地級以上市評估後,可認定為環保績效A級企業。

  (十七)推進工業鍋爐和爐窯提標改造。按國家要求開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設施排查,通過清潔能源替代、升級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實施分類處置。推動燃氣鍋爐實施低氮燃燒改造。推動現有的企業自備電廠(站)全面實現超低排放。積極引導生物質鍋爐(含電力)開展超低排放改造,鼓勵有條件的地市淘汰生物質鍋爐。生物質鍋爐採用專用鍋爐,配置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禁止摻燒煤炭、煤矸石、垃圾、膠合板和漆板(或含有膠水、油漆、有機塗層等的木材)、工業固體廢物等其他物料。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等應按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範處理處置,禁止隨意將其製成燃料棒、氣化或直接作為燃料在工業鍋爐、工業爐窯、發電機組等設備中燃燒。

  (十八)全面實施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全面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實施源頭替代工程,加大工業塗裝、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加大室外構築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誌低(無)VOCs含量塗料推廣使用力度。

  (十九)實施重點領域深度治理。開展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專項整治,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汽車罐車推廣使用密封式快速接頭。以珠三角地區石化基地以及揭陽大南海石化基地、湛江東海島石化基地、茂名石化基地為重點,加快推進儲存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內浮頂罐使用全液面接觸式浮盤或開展內浮頂罐廢氣收集治理,未落實上述要求的石化企業要制定整改計劃,確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遲在下次檢維修期間完成整改。污水處理場(站)排放的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排放的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各地級以上市應定期開展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實施情況審核評估。到2024年,廣州、珠海、惠州、東莞、茂名、湛江、揭陽7市完成市級LDAR信息管理模塊建設,並與省級LDAR綜合管理等子系統聯網。各地級以上市要每年組織開展一輪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專項檢查和整改工作。

  完善基於環境績效的涉VOCs企業分級管控,定期動態更新分級管控清單。重點涉氣企業逐步取消煙氣和含VOCs廢氣旁路,因安全生產需要無法取消的,應安裝在線監控系統及備用處置設施。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組織實施低效失效VOCs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加強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控制。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按照要求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

  六、強化面源污染防治

  (二十)綜合治理揚塵污染。落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揚塵防控責任,嚴格執行建築工地「六個百分之百」措施,將防治揚塵污染費用納入工程造價,指導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築工地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接入當地監管平台。創建一批揚塵控制示範工地,並向社會公布。市政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園林綠化、水務等線性工程嚴格落實揚塵控制措施,實行分段施工。推進吸塵式機械化濕式清掃作業和城鎮新建住宅建築全裝修交付,2025年年底前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市政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80%左右,縣級城市建成區達到70%左右,全省裝配式建築占新建建築面積的比例達到30%。對城市公共區域、長期未開發的建設裸地,以及廢舊廠區、物流園、大型停車場等進行排查建檔,並及時採取綠化、硬化、清掃等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礦石等干散貨碼頭裝卸採用抑塵措施,其物料堆場基本完成抑塵設施建設和物料輸送系統封閉改造。城市綠化應科學選擇綠化樹種,減少植物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二十一)加強露天焚燒管控和秸稈綜合利用。因地制宜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強秸稈資源台賬定期調度,2025年年底前秸稈綜合利用率穩定在86%以上。各地級以上市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秸稈等露天焚燒行為監管。

  (二十二)加強餐飲油煙、惡臭異味治理。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依法對從事餐飲服務項目的市場主體進行登記。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單位應採用高效油煙淨化設施,擬開設餐飲服務的建築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在廣州、深圳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實施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維管理及運行狀態監控。加強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惡臭異味擾民問題排查整治,因地制宜解決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油煙及惡臭異味擾民問題。

  七、建設空氣質量改善先行示範區

  (二十三)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空氣質量改善先行示範區建設。在國家指導下完善粵港澳三地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推進三地在大氣環境監測、污染天氣預報、移動源排放跨境聯合監管等領域深度合作。推進大氣環境、車船用油、綠色產品和綠色物流、綠色金融等領域標準規則銜接。推動建立統一的空氣質量健康指數(AQHI)評估和發布機制,開展大灣區引領性空氣質量標準及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的探索性研究。

  八、加強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二十四)提升大氣環境監測預警能力。完善並業務化運行全省大氣顆粒物化學組分網、大氣光化學評估監測網,實現大氣污染追因溯源常態化。加強機場、港口、鐵路貨場、公路、物流園區、工業園區、化工園區等大氣環境監測。加快建設省級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遠程在線平台。持續提升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預報準確率。

  (二十五)健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建立「預測研判-措施制定-落地評估」的大氣污染防控閉環工作機制,加強區域統籌研判、上下風向城市協同防控、任務落實調度等。建立完善珠三角地區預防重污染天氣區域聯防聯控體系,結合不同時段風向通道,劃定聯防聯控城市範圍,優化重污染應對的啟動條件和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實現同步預警、協同響應、聯動監管,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

  (二十六)加強污染天氣防控。按照污染天氣「防重搶輕」要求,完善省市縣三級預警應對機制,明確部門責任分工,細化管控方案和管控清單,減排措施應落實到具體生產線或生產設施。相關管控措施嚴禁干擾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重點區域城市應結合本地VOCs排放特徵,研究制定大氣污染高發季強化減排措施。結合排污許可制度,確保應急減排清單覆蓋所有涉氣企業。

  九、提升大氣環境管理能力

  (二十七)強化執法監管能力建設。優化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環境執法差異化監管。將全面生產和使用符合國家和我省低VOCs含量產品要求的企業,以及環境績效為A級的涉VOCs企業、工業爐窯等優先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將環境績效為C級的涉VOCs企業、工業爐窯、「兩高一低」企業等納入重點監管對象。擴大工業污染源自動監控範圍,不具備實施污染物濃度自動監測條件的,應安裝能間接反映排放狀況的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開展涉氣重點源自動監控系統專項整治工作。到2025年,年銷售汽油量大於(含)2000噸的加油站全部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加強重點領域監督執法,對參與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十、落實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聚焦短板弱項,提出切實可行的時間表、路線圖,確保行動方案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省有關部門要按照按照職責分工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具體落實方案,於2024年年底前將相關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匯總,由省生態環境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工作進展。

  (二十九)嚴格監督考核。將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年度和終期目標完成情況作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超額完成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的地級以上市給予獎勵。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有效期為5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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