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批轉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制止非法出租、買賣土地問題的請示報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批轉廣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制止非法出租、買賣土地問題的請示報告 粵府〔1982〕7號 1982年1月8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 |
廣東省人民政府批轉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
制止非法出租、買賣土地問題的請示報告
省人民政府原則同意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制止非法出租、買賣土地問題的請示報告》,現批轉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非法出租、買賣土地的現象,不僅廣州市的情況嚴重,其他城市也不同程度存在,既直接妨礙城市建設規劃的安排,又影響農業生產,特別是對蔬菜生產危害更大。因此,必須引起各級政府重視,堅決制止這種非法行為的發生。
廣東省人民政府
1982年1月8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制止非法出租、買賣土地問題的請示報告
省人民政府
近年來,一些機關、企業、部隊不遵守國家有關建設用地的規定,直接與市郊社隊掛鉤,非法租用、買賣土地,以及單位之間擅自轉讓土地,情況相當嚴重。據不完全統計,此類事件已發生四百多宗,土地面積達二百多萬平方米(合三千餘畝)。其中有的高價租用,每畝年租金竟超過萬元;有的由單位出錢、出料、社隊出地、出工,違章建造車間、工場、倉庫和宿舍等,房子建成後由興建單位與社隊分成,或使用若干年後產權歸社隊,仍由興建單位繼續租用。這些問題的存在,已帶來嚴重的後果,既嚴重妨礙城市建設的統一規劃與土地的合理安排,又影響農業生產的發展,助長一些社隊棄農出租土地,牟取高額收入。
根據中共中央《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試行草案)》第七條:「國家和集體建設占用土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並儘量不占耕地。農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買賣。」省革委會批准《廣州市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任何單位、個人都不能私自占用、轉讓、調換、出租或變相買賣土地」的精神,為了嚴肅處理、堅決制止非法出租、買賣及擅自轉讓土地的事件,特提出如下辦法: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租用、買賣或轉讓土地。各單位凡建設需用土地,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事先向廣州市城市規劃局辦理申請用地手續,經審查批准,並辦妥徵地手續後方得使用土地。違者,按違章占地處理。
二、凡非法租地或變相租地等違章占地,從本文發出之日起,所占土地和違章建築一律凍結,維持現狀,聽候處理。租用單位仍應按期將租金交廣州市城市規劃局,以此項租金作為對出租單位的罰款;對租用單位,由廣州市城市規劃局視其情節和態度另行罰款。以上罰款按規定上繳地方財政。
三、在一九八〇年九月三日廣州市革委會發出《關於制止出租買賣土地的通知》之前違章占地的,違章單位必須在本文發出一個月內向廣州市城市規劃局說明情況,提出申請補辦用地登記。廣州市城市規劃局逐個審查,按照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可恢復耕種的土地,在廣州市城市規劃局發出通知後一個月內,無償交還原生產隊耕種。
2.確實需要又符合城市規劃和節約用地要求的,經批准補辦用地手續後可繼續使用;與城市規劃有矛盾,但近期內撤離有困難的,經批准後可作有期限的臨時使用,期滿後撤離,由廣州市城市規劃局另行安排。
3.凡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一律限期清場退出,由廣州市城市規劃局收回另行安排。
4.對違章占地內的違章建築,一律按《關於違章建築處理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5.社隊出租的土地,經廣州市城市規劃局批准補辦徵地登記,或作為臨時用地和另行分配使用的,由用地單位給生產隊補償占地前三年農作物的總值,不吸收勞動力;如原來承擔國家生產任務的,可按實征面積核減。
凡屬違章買賣土地,在批准補辦徵地登記後,不再給生產隊徵地補償費,不吸收勞動力。
6.私人違章占地,按上述精神,由廣州市各區城建局從嚴處理。
以上不論作那一類處理,都必須根據不同情況按章對雙方進行罰款,嚴肅處理。
四、凡在廣州市革委會發出《關於制止出租買賣土地的通知》後違章占地的,一律不予補辦徵地登記,並限期強制清場退出。逾期不退者,按每天每平方米一角計算,向廣州市城市規劃局繳交違章占地費,直至撤離該地為止。逾期交納違章占地費者應罰滯納金。
五、過去廣州市的有關規定與本文精神有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文規定執行。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駐穗各單位以及廣州市所屬單位貫徹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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