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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城建局《關於落實私房改造政策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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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城建局《關於落實私房改造政策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粵府〔1982〕280號
1982年10月20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

各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各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城建局《關於落實私房改造政策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現批轉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堅決落實國家的房產政策,處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遺留問題,是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去年四月以來,各地貫徹執行了省人民政府粵府〔1981〕79號文件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一些市、縣基本完成了落實處理任務。希望此項工作進展遲緩的地、市、縣和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認真做好騰退工作。地方財政應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幫助解決房源和資金問題,力爭在明年上半年以前完成此項工作。


廣東省人民政府
1982年12月2日


關於落實私房改造政策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省人民政府:

  我省落實私房改造政策,處理私房遺留問題的工作已進行了一年多時間。由於各級黨政領導重視和支持,各有關部門互相配合,取得了一定成績。截至今年九月底止,已退還錯改房屋(即按政策規定不應納入社會主義改造,但已納入了改造的私有房屋)產權的共六十七萬一千平方米,為應退錯改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二;已給改造房主補留自住房五萬平方米,為應補留房屋的百分之三十三點九,已退還「文革」接管的出租私房產權的共三百一十一萬平方米,為接管出租私房的百分之七十三點三。對此,有關群眾特別是華僑和港澳同胞反映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政策上還有些問題未明確。如「文革」期間接管的符合私房改造條件的出租私房的處理問題,過去錯劃為剝削階級的人的房屋的處理問題。在退還房屋產權後,有的地方出現了房主迫遷住戶、以及和住戶因使用權問題發生糾紛的現象等。

  為了使落實私房改造政策、妥善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工作進一步開展,現對若干問題的處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文革」期間接管(包括「雙代」、代管,下同)的出租私房,應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0〕75號文件:關於「十年動亂中被擠占、沒收的私房,必須在今後三、五年之內,根據不同情況,分期分批,予以了還」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是未處理的,應一律撤銷接管,將房屋產權退還給房主,並按規定結算接管期間的房租收支,接管期間的房租收入抵除代支的房地產稅、維修費和管理費後,多退少補。產權退還給房主後,其租額經過協商,由當地房管部門酌定。今後私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標準,屬於非住宅用房,不得高於當地房管部門出租的租金標準;屬於住宅用房可略高於當地房管部門出租的租金標準,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二、土地改革或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時,錯劃為地主、富農、資本家,現已由有關機關改正或已區分為小業主、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的,其已實行無起點改造的住宅用房,應計算起改點,其出租房屋的面積,未達到起改點的,除非住宅房仍應實行無起點改造外,屬於住宅用房,應撤銷改造,退還給房主管理。

  三、目前房源比較缺乏,應區分不同情況做好退還房屋產權和使用權的工作。按規定撤銷改造或撤銷接管的房屋,如原屬出租的,除目前已騰空的和有條件的,可在退還產權的同時退還使用權外,目前承租戶仍在使用的,只退還產權,不退使用權,轉移租賃關係,由房主收租和維修,承租戶不需使用時,應將使用權交還給房主,不得轉租轉讓。原屬自住的,在退還產權的同時,應退還使用權,退還房屋使用權,應按「誰使用,誰騰退」的原則進行。單位使用的,由使用單位騰退;職工使用的,由其所在單位騰退,純居民使用的,由房管部門騰退;有些單位確無房屋騰退,並經落實政策主管部門確認的,房管部門也應協助騰退。各用房單位和房管部門應本着對人民負責的精神,把應退還使用權的房屋的住戶作為無房戶來安排,把房屋騰空交還給房主。一時無法騰退的,要與房主協商,訂定退房的時間。有些房主,特別是原來出租房屋的房主,在取回房屋產權後,迫遷刁難現住戶,這是不允許的,應預先對他們說清楚,並加強思想教育。對於強行轟趕現住戶,動手打人,故意破壞房屋等違法行為,要依法處理。對那些占住僑房,蠻不講理,有條件退房也拒不退還的住戶,應依法處理,以保護華僑業主的合法權益。

  四、落實私房改造政策、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是一項維護黨和國家的政策的工作,關係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市、縣加強領導,抓緊進行,力爭在明年上半年完成這一工作。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市、縣人民政府研究辦理。

廣東省城市建設局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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