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香港工程建設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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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香港工程建設
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
城市開業執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粵建規範〔2020〕1號
2020年12月26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25年1月1日(不含本日)
文件通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
香港工程建設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
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廣州、深圳、佛山、惠州、東莞、中山市交通運輸局,佛山、東莞市軌道交通局,廣州、深圳、珠海、河源、東莞、中山、陽江、湛江、茂名市水務局,清遠市水利局:

  為切實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對香港服務業開放措施,進一步擴大建築及相關工程領域對香港業界的開放,規範香港工程建設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試點工作,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有關要求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有關工作安排,我廳制定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香港工程建設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報告。

  特此通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1月26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香港工程建設

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

城市開業執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對香港服務業開放措施,進一步擴大建築及相關工程領域對香港業界的開放,規範香港工程建設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試點工作,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取得香港工程建設諮詢從業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香港企業),具備以下備案條件並按本辦法規定備案,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範圍內開業(以下簡稱開業),為市場主體直接提供服務:

(一)從事建築勘察、設計、監理、造價、房地產估價等工程建設諮詢業務(內地法律、法規暫不允許的除外)的企業,主要包括工程建設顧問公司、建築師事務所、測量師事務所、園境師事務所等;

(二)已在香港進行商業登記,並在登記有效期內;

(三)在香港連續開展工程建設諮詢業務不少於2年;

(四)列入香港建築署《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或者香港土木工程拓展署《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

(五)已購買職業責任專業保險的理賠覆蓋地域範圍包含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或者承諾在承接工程業務後2個月內補交理賠覆蓋地域範圍包含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的職業責任專業保險材料。

第三條 取得香港工程建設諮詢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下簡稱香港專業人士),具備以下備案條件並按本辦法規定備案,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範圍內執業(以下簡稱執業),為市場主體直接提供服務:

(一)從事建築勘察、設計、監理、造價、房地產估價等工程建設諮詢業務(內地法律、法規暫不允許的除外)的專業人士,主要包括香港工程建設諮詢領域的註冊工程師、註冊建築師、註冊測量師以及註冊園境師等;

(二)具有香港居民身份;

(三)在香港相關註冊管理局合法註冊,並在註冊有效期內。

第四條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備案申請。備案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當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或工務部門認可,或者經內地公證機構公證。

第五條 香港企業申請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香港企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備案申請表》(附件1);

(二)在香港進行商業登記的證明文書;

(三)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的證明材料及公證文書(應儘可能提供中文版本);

(四)列入香港建築署《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或者香港土木工程拓展署《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的證明文書;

(五)職業責任專業保險材料(應儘可能提供中文版本),或者承諾在承接工程業務後2個月內補交職業責任專業保險材料的承諾書(附件2)。

上述材料除第(一)項外,均以原件掃描方式提供。

第六條 香港專業人士申請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香港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執業備案申請表》(附件3);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在香港相關註冊管理局合法註冊的證明文書(卡)。

(四)勞動合同或在職證明文書(應儘可能提供中文版本)。

上述材料除第(一)項外,均以原件掃描方式提供。

第七條 備案採取網上申請方式,在廣東建設信息網(網址:www.gdcic.net)「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備案管理平台」填報信息和上傳材料。其中,香港企業以及該企業專業人士的備案申請由該企業統一辦理,加入內地企業的香港專業人士的備案申請由該內地企業辦理。

第八條 經備案的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開業執業的業務範圍,遵循業務內容相近原則,對照內地企業和內地註冊執業人員的業務範圍確定。

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申請備案時,應當按照業務範圍對照表(詳見附件4、5)選擇相應業務範圍。對備案申請中選擇的業務範圍與對照表不一致的,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出並引導申請人作相應調整。

第九條 符合備案條件的,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備案信息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予以公布。

經備案的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應當在備案的業務範圍內開業執業。

第十條 備案有效期與香港企業登記和香港專業人士註冊有效期一致。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發生以下備案信息變更時,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在網上申請變更。逾期未變更的,原備案自動失效。

(一)香港企業名稱變更;

(二)香港企業在香港的業務範圍變更;

(三)香港專業人士在香港的業務範圍變更;

(四)其他重要信息變更。

第十一條 經備案的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在備案的業務範圍內開業執業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第十二條 經備案的香港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執業,應當加入香港企業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的內地企業。香港專業人士提供需要加蓋內地執業印章的專業服務時,有關圖紙及文件應當由香港專業人士簽字並加蓋其所加入企業的公司印章。

第十三條 經備案的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開業執業,應當符合內地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內地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梳理內地相關管理措施並在廣東建設信息網公開,方便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查閱。

沒有明確的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和規範的,經備案的香港企業根據香港或者國外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施工工法或者最優工程實踐提出技術方案,按有關規定經組織論證通過後,可以在建設項目中採用。

第十四條 經備案的香港企業為建設項目提供勘察、設計、監理以及全過程諮詢、工程總承包等服務的,香港企業負責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建設前簽署授權書,明確該企業項目負責人。經備案的香港專業人士擔任項目負責人,其備案的業務範圍應當與工程項目相符,並對工程項目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經備案的香港企業應當加強對該企業從業人員履職情況的檢查。發現履職不到位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按照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從業人員。

第十六條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內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標準規範要求,對經備案的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的開業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參照內地對企業和人員的管理規定依法進行處罰,並將處罰信息錄入廣東省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

經備案的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開業執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達到內地法律法規規定應被處以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資格證書的程度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查證核實後上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備案信息註明失效。

第十七條 未經備案的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直接提供服務開業執業的,或者經備案的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超出備案的業務範圍開業執業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不予認可,並按照內地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業務和未取得資格證書擅自執業或者超越資質資格等級承攬業務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經備案的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應當支持、配合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九條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備案的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納入內地企業和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將經備案的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的從業情況在門戶網站予以公示,並推送至廣東省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

第二十條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商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建立暢通的聯繫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建施行本辦法的香港企業和香港專業人士信用管理機制。

第二十一條 通過互認取得內地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並且在內地辦理註冊執業的香港工程建設諮詢人員的執業,按內地註冊執業人員管理,無需備案。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前,根據實際情況評估修訂。

附件:

1.香港企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備案申請表

2.香港企業職業責任專業保險提交承諾書

3.香港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執業備案申請表

4.香港企業與內地企業業務範圍對照表

5.香港專業人士與內地註冊執業人員業務範圍對照表

附件1

香港企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備案申請表
基本資料
企業

名稱

中文
英文
企業負責人 職務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企業商業登記編號 生效

日期

屆滿

日期

企業註冊信息(如有多種註冊,網上填報可按實增加) 註冊

編號

生效

日期

屆滿

日期

從業

資格

及業

務范

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情況 類型 數量(人)
建築師

屋宇設備工程師

建築測量師

土木工程師

電氣工程師

岩土工程師

室內設計師

景觀設計師

機械工程師

規劃師

工料測量師

結構工程師

其他(請說明)

合計
企業代表業績(網上填報可按實增加,每項均需上傳相應的證明材料及公證文書。) 工程名稱與地址 服務內容 工程合同額(按合同約定幣種) 完成時間
1.
2.
3.
......
企業職業責任專業保險是否覆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 (請在系統上傳職業責任專業保險材料(原文及中文版本),或者提交承諾在承接工程業務後2個月內補交職業責任專業保險材料的承諾書。)
內地事務負責人 性別 職務
香港居民身份證號 來往內地通行證號
聯繫電話 移動電話
通訊地址
電子郵箱
備案事項
申請備案業務範圍(網上填報可按實增加) 類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房地產估價等)
資質類別 等級
申報聲明
本企業對申請表內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承諾遵守內地法律法規,接受內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如材料虛假或存在違規違法行為,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

企業負責人(簽名): 公司(印章):

日期:

附件2

香港企業職業責任專業保險提交承諾書

本企業承諾在承攬工程後兩個月內,提交職業責任專業保險材料,並保證所提交的材料均為真實、有效。

承諾企業(蓋章):

企業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3

香港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執業備案申請表
基本資料
姓名 中文 性別
英文 出生日期
學歷 電話/移動

電話:

電子郵箱
通訊地址 傳真
香港居民身份證號 來往內地通行證號
所任職的香港企業名稱 本人

職務

所加入的學(協)會 身份(指資深會員、會員、副會員等) 所任

職務

(如有)

執業資格信息(如有多種資格,網上填報可按實增加) 專業資格 專業組別(如有)
證書編號 有效期
業務範圍
獲取內地註冊執業資格情況(如有)
個人履歷 (應包含教育經歷、相關工作經歷及聘用機構、聘用日期、職銜等信息)
個人代表業績(網上填報可按實增加,每項均需上傳相應的證明材料。) 工程名稱與地址 工程合同額(按合同約定幣種) 本人項目任職及服務內容 完成時間
備案事項
申請備案資格業務範圍(網上填報可按實增加) 執業資格類別 等級
申報聲明
本人對申請表內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承諾遵守內地法律法規,接受內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如材料虛假或存在違規違法行為,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

申請人(簽名): 日期:

附件4

香港企業與內地企業業務範圍對照表(一)
香港建築署《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

所列專業機構

內地企業
類別 分組 業務範圍 資質 業務範圍
建築 第一組 工程估值超過3億元港元 建築設計事務所 1.可以承接所有等級的各類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中的建築專業設計與技術服務。

2.取得設計事務所資質的企業可以根據工程的類別和性質作為承包方對建築工程項目的設計實行總包。承包方應當自行完成建築工程本專業的設計業務,並在保證整個建築工程項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將其他部分專業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方。

第二組 工程估值不超過3億元港元 建築設計事務所(工程估值不超過3億元港元)
結構

工程

第一組 工程估值超過3億元港元 結構設計事務所 1.可以承接所有等級的各類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中的結構專業(包括輕鋼結構)設計與技術服務。

2.取得設計事務所資質的企業可以根據工程的類別和性質作為承包方對建築工程項目的設計實行總包。承包方應當自行完成建築工程本專業的設計業務,並在保證整個建築工程項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將其他部分專業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方。

第二組 工程估值不超過3億元港元 結構設計事務所(工程估值不超過3億元港元)
屋宇

裝備

第一組 工程估值超過3億元港元 機電設計事務所 1.可以承接所有等級的各類建築工程(包括建築智能化設計)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中的機電設備專業的設計與技術服務。

2.取得設計事務所資質的企業可以根據工程的類別和性質作為承包方對建築工程項目的設計實行總包。承包方應當自行完成建築工程本專業的設計業務,並在保證整個建築工程項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將其他部分專業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方。

第二組 工程估值不超過3億元港元 機電設計事務所(工程估值不超過3億元港元)
園林

建築

不分組 工程估值無限制 風景園林工程設計專項甲級 承擔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的類型和規模不受限制。
工料

測量

第一組 工程估值超過3億元港元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甲級 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二組 工程估值不超過3億元港元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乙級 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建築

測量

不分組 工程估值無限制 工程監理企業(房屋建築工程)甲級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
同時為建築、結構、屋宇裝備類別第一組的專業機構 建築工程設計專業甲級 可承擔本專業建設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其規模不受限制。
香港企業與內地企業業務範圍對照表(二)
香港土木工程拓展署《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所列專業機構 內地企業
類別 分組 業務範圍 資質 業務範圍
基建及發展 第一組 顧問費用不超過500萬港元 市政工程設計行業乙級 承擔本行業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
第二組 顧問費用超過500萬但不超過1000萬港元 市政工程設計行業乙級 承擔本行業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
第三組 顧問費用超過1000萬港元 市政工程設計行業甲級 承擔本行業建設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其規模不受限制。
排水及污水 第一組 顧問費用不超過500萬港元 排水工程設計專業丙級 承擔本專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
第二組 顧問費用超過500萬但不超過1000萬港元 排水工程設計專業乙級 承擔本專業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
第三組 顧問費用超過1000萬港元 排水工程設計專業甲級 承擔本專業建設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其規模不受限制。
機電 第一組 顧問費用不超過500萬港元 機電設計事務所甲級資質(顧問費用不超過500萬港元) 1.可以承接所有等級的各類建築工程(包括建築智能化設計)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中的機電設備專業的設計與技術服務。

2.取得設計事務所資質的企業可以根據工程的類別和性質作為承包方對建築工程項目的設計實行總包。承包方應當自行完成建築工程本專業的設計業務,並在保證整個建築工程項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將其他部分專業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方。

第二組 顧問費用超過500萬港元 機電設計事務所甲級資質
環境 第一組 顧問費用不超過500萬港元 環境工程設計專項乙級 可承擔中型以下規模環境工程(含建築物和非標準設備等)專項設計。
第二組 顧問費用超過500萬港元 環境工程設計專項甲級 可承擔各類環境工程(含建築物和非標準設備等)專項設計,規模不受限制。
岩土和斜坡 第一組 顧問費用不超過500萬港元 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專業乙級 可承擔本專業勘察中、小型工程項目。岩土工程是指1.岩土工程勘察,2.岩土工程設計,3.岩土工程測試、監測、檢測,4.岩土工程諮詢、監理,5.岩土工程治理。
第二組 顧問費用超過500萬但不超過1000萬港元 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專業乙級 可承擔本專業勘察中、小型工程項目。岩土工程是指1.岩土工程勘察,2.岩土工程設計,3.岩土工程測試、監測、檢測,4.岩土工程諮詢、監理,5.岩土工程治理。
第三組 顧問費用超過1000萬港元 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專業甲級 可承擔本專業勘察業務範圍。岩土工程是指1.岩土工程勘察,2.岩土工程設計,3.岩土工程測試、監測、檢測,4.岩土工程諮詢、監理,5.岩土工程治理。
道路及相關結構 第一組 顧問費用不超過500萬港元 道路工程設計專業丙級 承擔本專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
第二組 顧問費用超過500萬但不超過1000萬港元 道路工程設計專業乙級 承擔本專業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
第三組 顧問費用超過1000萬港元 道路工程設計專業甲級 承擔本專業建設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其規模不受限制。
交通運輸 第一組 顧問費用不超過500萬港元 公共交通工程設計專業乙級 承擔本專業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
第二組 顧問費用超過500萬港元 公共交通工程設計專業甲級 承擔本專業建設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其規模不受限制。
水務 第一組 顧問費用不超過500萬港元 給/排水工程設計專業丙級 承擔本專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
第二組 顧問費用超過500萬但不超過1000萬港元 給/排水工程設計專業乙級 承擔本專業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
第三組 顧問費用超過1000萬港元 給/排水工程設計專業甲級 承擔本專業建設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其規模不受限制。

附件5

香港專業人士與內地註冊執業人員業務範圍對照表
香港相關註冊管理局

合法註冊的專業人士

內地註冊執業人員
資格 業務範圍 資格 業務範圍
香港建築師註冊管理局註冊的建築師 任何工程圖則設計、諮詢等。 一級註冊建築師 1.建築設計;

2.建築設計技術諮詢;

3.建築物調查與鑑定;

4.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

5.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一級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不受工程項目規模和工程複雜程度的限制。

香港工程師註冊管理局註冊的結構組別的專業工程師 1.根據不同專業工程界別,從事相應工程領域工作。

2.註冊結構工程師須作出所需的定期監督和進行所需的檢查,以確保結構工程按照批准圖則進行,並遵從監工計劃書(如需要)及建築事務監督所作的有關命令。

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 1.本專業工程設計;

2.本專業工程技術諮詢;

3.本專業工程招標、採購諮詢;

4.本專業工程的項目管理;

5.對本專業工程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6.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香港工程師註冊管理局註冊的土木組別的岩土專業工程師 1.根據不同專業工程界別,從事相應工程領域工作。

2.註冊岩土工程師須作出所需的定期監督和進行所需的檢查,以確保岩土工程按照批准圖則進行,並遵從監工計劃書(如需要)及建築事務監督所作的有關命令。

一級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 1.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

2.本專業工程技術諮詢;

3.本專業工程招標、採購諮詢;

4.本專業工程的項目管理;

5.對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6.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香港工程師註冊管理局註冊的電機組別的專業工程師 1.根據不同專業工程界別,從事相應工程領域工作。

2.有關電機工程圖則設計、諮詢等。

3.註冊專業工程師(電機)須作出所需的定期監督和進行所需的檢查,以確保電機工程按照批准圖則進行,並遵從監工計劃(如需要)及建築事務監督所作的有關命令。

註冊電氣工程師 1.本專業工程設計;

2.本專業工程技術諮詢;

3.本專業工程招標、採購諮詢;

4.本專業工程專案管理;

5.對本專業工程設計專案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6.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香港工程師註冊管理局註冊的屋宇裝備組別的專業工程師 1.根據不同專業工程界別,從事相應工程領域工作。

2.有關屋宇裝備工程圖則設計、諮詢等。

3.註冊專業工程師(屋宇裝備)須作出所需的定期監督和進行所需的檢查,以確保屋宇裝備工程按照批准圖則進行,並遵從監工計劃書(如需要)及建築事務監督所作的有關命令。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 1.本專業工程設計;

2.本專業工程技術諮詢;

3.本專業工程招標、採購諮詢;

4.本專業工程的專案管理;

5.對本專業工程設計專案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6.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香港測量師註冊管理局註冊的工料測量組別的專業測量師 根據不同專業組別,從事工料測量相應工程領域工作。 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 執業範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與諮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1.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2.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制和審核;

3.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工程量和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4.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與管理;

5.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鑑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6.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

7.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香港測量師註冊管理局註冊的建築測量組別的專業測量師 根據不同專業組別,從事建築測量相應工程領域工作。 註冊監理工程師 可以從事工程監理、工程經濟與技術諮詢、工程招標與採購諮詢、工程項目管理服務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香港測量師註冊管理局註冊的產業測量組別的專業測量師 根據不同專業組別,從事產業測量相應工程領域工作。 房地產估價師 開展與其聘用單位業務範圍相符的房地產估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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