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廣東省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廣東省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4〕6號 2024年11月21日 |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
現將《廣東省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映。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4年11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景區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促進文化及旅遊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國有景區門票價格形成機制 降低重點國有景區門票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8〕9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劃內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景區門票價格是指行政區劃內依法設立的場所或者區域,具有旅遊服務設施、經營管理機構、明確地域範圍,為旅遊者提供遊覽參觀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本辦法所稱的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是指景區內觀光車、擺渡車、索道、纜車、遊船等交通工具運輸服務價格。
第四條 各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施管理。
各級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景區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景區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的行業管理。
第二章 定價方式與原則
第五條 利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政府有關部門、事業單位投資建設或管理的城市公園、公共文化設施等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上述景區內具有壟斷性且遊客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其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政府指導價採取價格上限管理方式,允許景區經營管理者在不超過政府規定上限價格的範圍內,根據市場供求狀況依法自主確定具體價格水平。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相關價格政策,制定全省統一政策,指導各地景區價格管理工作。
(二)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的相關價格政策,依法制定市屬以及所轄城區內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協調指導轄區內各縣(市)的景區價格管理工作。
(三)縣(市)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貫徹落實上級發展改革部門的價格政策,依法制定縣屬以及轄區內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協調指導轄區內的景區價格管理工作。
第七條 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價格應堅持公益導向,以規範成本構成為核心,按照主要補償景區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合理成本並適當反映景區價值的原則,統籌考慮功能定位、服務質量、投資規模、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分類核定。
(一)對需保護性開放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門票價格應按照有利於景區資源保護和適度開放的原則核定。
(二)除文物建築及遺址類博物館外,各級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館、紀念館等,列入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的景區和以愛國主義教育為目的舉行的各種展覽應向社會免費開放。
(三)對與居民日常生活關係密切的城市休閒公園應充分體現公益性,實行免費開放。暫不具備免費開放條件的,應從低核定門票價格,並規定實行免費開放的具體時間。
(四)核定與宗教活動場所有關的景區門票價格,應充分聽取宗教事務部門、有關宗教團體、遊覽參觀點內宗教活動場所代表及有關方面的意見,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要堅持有利於保護資源和環境,維護消費者和景區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其定價成本應嚴格限定在景區遊覽區域範圍內維持景區正常運營所需的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景區內自然資源、文化資源等的保護支出;
(二)為旅遊者提供基本遊覽服務所發生的設施運行維護、人員薪酬、財務費用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三)為旅遊者提供基本遊覽服務所需的固定資產折舊。
承包景區經營權支出、景區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違規建設圍欄圍擋等設施的費用支出、景區支出中依法應由各級政府承擔部分,以及與景區正常運營無關的支出,不得計入景區門票定價成本;各級政府提供的補貼和已通過單獨收費補償部分,以及景區特許經營收入,應沖減景區門票定價成本。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實行目錄管理,動態調整,由具有定價權限的發展改革部門公布。
第三章 定價程序與規範
第十條 制定或調整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當嚴格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等規定履行定價程序。
(一)制定或提高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等,應當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組織聽證,廣泛聽取社會意見。
(二)降低景區門票價格可按規定採取簡易程序。
(三)景區實行免費開放的,應及時向社會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價程序。
第十一條 制定或調整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
景區經營管理者拒絕提供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不完整提供資料的,定價機關可以中止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按照從低原則核定成本。
第十二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進行跟蹤調查和監測,重點評估景區旅遊者數量變化、運營成本變動、收支節餘等,以及社會各方面對門票價格的意見,根據評估結果,綜合考慮實際運營成本、景區公共服務特性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調整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原則上實行一票制。對景區內必須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特殊參觀點,確需單獨設置門票的,應從嚴審批,由具有定價權限的發展改革部門制定門票價格。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內舉辦的各種臨時展覽(活動)原則上應當免費。對於確有遊覽價值且投入較大,可以單獨設置門票,由具有定價權限的發展改革部門制定臨時價格。
第十五條 季節性較強的景區,可分別制定淡、旺季門票價格,淡旺季票價應保持合理比價關係,引導客流均衡分布。為方便居民日常休閒、健身,景區可設置月票、季票、年票、夜間票等,根據不同的時間段給予不同的價格優惠。
第十六條 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景點的門票合併出售的,合併後的價格不得高於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並保留各單項門票的銷售。設置多日(次)有效門票的景區,應保留單日門票,分別制定價格並保持合理比價關係,供遊客自主選擇。
第十七條 景區內的核心遊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遊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並相應減少收費。
第四章 門票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軍人、宗教教職人員等特定群體給予優惠。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及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優惠方案,擴大優惠範圍及標準。
第十九條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在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景區門票優惠政策基礎上,參照第十八條規定對特定群體實行價格優惠,具體優惠方案由景區自主確定並在售票處顯著位置公布。
第二十條 鼓勵景區設置門票促銷價、免費開放日,引導錯峰旅遊消費。倡導景區在特定日期如婦女節、建軍節、烈士紀念日等,對特定群體給予門票優惠。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景區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行為的管理;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在其網站、收費場所等位置以顯著方式設置標價牌等,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優惠政策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景區不得將門票、運輸及遊覽服務、保險等捆綁銷售,不得在門票外加價或強制代收其他任何費用,不得對旅遊者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不得以各種理由區別本地與外地旅遊者、境內與境外旅遊者,設置不同門票價格或給予不同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景區門票價格調整頻率、幅度和出台時間等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提高景區門票價格應當提前6個月公布。景區經營管理者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調整具體價格水平、淡旺季票價執行時間等,應當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布,並抄送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四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景區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經營成本、市場供求關係等因素自主確定,為旅遊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景區內遊樂設施、講解服務等旅遊商品和服務價格由經營者依法自主確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間國家和省如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以往有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廣東省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粵價〔2001〕2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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