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建局關於進一步落實國家的房產政策,處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遺留問題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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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城建局《關於進一步落實國家的房產政策,處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遺留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粵府〔1981〕79號
1981年4月8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

各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各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省府直屬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城建局《關於進一步落實國家的房產政策,處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遺留問題的報告》現批轉給你們,請研究貫徹執行。

進一步落實國家的房產政策,認真處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遺留問題,是一件牽涉面廣,情況複雜的重要工作,各級政府必須認真重視,加強領導,加強政策宣傳,深入細緻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開展遵紀守法教育。房管部門要認真執行政策,有關單位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務必把私房改造遺留問題處理好。

廣東省人民政府

1981年4月8日


關於進一步落實國家的房產政策,處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遺留問題的報告

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八年,我省有七十二個市、縣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這對適應生產建設需要和改善人民居住條件,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私房改造中也存在不少問題:有的地方沒有按照中央和省規定的改造起點,降低了起改點,擴大了改造面,錯改了一些房屋;有的沒有給房主留夠自住房;有的提高了起改點;有的根本沒有進行改造。在「文化大革命」中,有的地方又接管了一些不應該接管的私人房屋。對於執行房產政策存在的問題,國務院〔64〕國房字21號、省人民委員會〔64〕辦字779號、省革命委員會粵革發〔1972〕168號、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0〕75號文件要求落實處理。但除「文革」中接管的房屋已進行處理外,私房改造遺留的問題,多數未作處理,群眾對此很有意見。為了落實國家的房產政策,搞好安定團結,調動城鎮私人建房的積極性,有利於吸收更多的僑匯和外資建房,必須妥善地解決好上述遺留問題。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已進行私房改造的市、縣,應按國務院〔64〕國房字21號、省人民委員會〔58〕粵商字第1184號、〔64〕辦字779號文件規定的政策,對本市、縣私房改造的遺留問題,進行認真處理。

二、凡改造起點低於省人民委員會〔58〕粵商字第1184號、〔64〕辦字779號文件規定的改造起點,即大城市一百五十平方米,中等城市一百平方米,小城鎮八十平方米(均按私改時的市鎮建制),應按省的規定進行調整。起改點以下的出租房屋,經機關、團體動員安排出租的房屋,所收租金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以及不是出租的空房,一律不納入改造,過去已經改造的,應該撤銷改造。私人出租的非住宅用房,以及原地主、富農、資本家出租的房屋,仍按省人民委員會〔58〕粵商字1184號文件規定,不受起改點的限制,一律改造。如出租面積很小,不便管理,又與房主自住房相連的少量房屋,也可以不改造。

三、凡已進行私房改造的不設置鎮建制的農村集鎮,仍按鎮的私房改造政策執行,不予撤銷。但私改時未進行改造的,一律不再進行補改。

四、凡已納入私房改造的華僑房屋,應按國務院一九六三年僑楊字279號文件和省人民委員會〔64〕辦安779號文件的規定辦理。華僑出租房屋的改造起點可比其他出租房屋的改造起點高一些,但一般不應超過省規定的改造起點的百分之二十。個別地方私改時執行的起改點超過規定的,在國務院沒有新的規定之前,不予改變。

解放後華僑匯款回國購、建的房屋,不論住宅或非住宅,不論出租多少,不論在城市或圩鎮,一律不進行改造,已改造的應撤銷改造。今後用僑匯購、建的房屋,應按國務院〔1980〕61號文件的規定辦理。華僑用僑匯購、建的房屋,產權和使用權歸已,可以出租、出賣、交換、贈送、繼承,國家依法給予保護。上述精神,原則上適用於台灣同胞、港澳同胞。但對港澳同胞在解放前購、建的出租房屋,如已按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批轉華僑事務委員會、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港澳同胞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規定改造了的,不再變動。

五、私房改造時,房主沒有自住房,又沒有按房主當時在本城鎮有正式戶口的家庭人口(華僑、港澳同胞要適當考慮外地人口)留足自住房,或者房主在外地,沒有留給自住房,而現在又已從外地遷回房屋所在地的,可由市、縣按當時人口和當地居住水平,擬定統一標準,退回部分自住房。但在私房改造時有自住房或已按政策規定留足了自住房的, 則不再因房主的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長大而增加留房。根據黨對華僑「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根據特點、適當照顧」的政策,對華僑和港澳同胞在私房改造時沒有留給自住房的,應作適當調整,留給結構比較完整的房屋。

六、凡不符合私房改造政策,錯改了的房屋,應予撤銷改造,原則上退回原來的房屋,如因建設需要原房屋已徵用拆除的,按徵用規定給予補償;屬危房經批准拆除的,補回殘值;因颱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而倒毀尚有殘物的,應給回(或折價給回)殘物。撤銷改造的經租房屋,如原屬出租的,退回產權後,一般應保留現有的租賃關係,房管部門應協助住戶辦好換約續租手續,房主不得迫遷住戶;原屬自住的房屋,應按誰使用誰騰退的原則,退回產權和使用權,一時不能退還的,使用單位應予逐步解決。

撤銷改造的經租房,國家經租期間的房租收支,原則上不再與房主清算。但經房管部門改建、擴建,使房屋增值較大,不宜將房屋無償退還給房主的,可折價收購或換給面積、質量同等的房屋。亦可將改建、擴建部分折價賣給房主。

七、 已按中共中央中發〔66〕507號文件精神暫停支付房主定租的,除一九六六年九月以前未領的可以補發以外,在國務院沒有新的規定前,仍暫停支付。如房主是鰥、寡、孤、獨,生活確有困難的,可從現在開始,從房租收入中酌情發給生活補助費,但其款額不得超過原定租總額。

八、「文化大革命」中接管的私有房屋,現仍未處理的,應按省革命委員會粵革發〔1972〕168號、省委粵字〔1979〕7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0〕75號文件規定迅速處理。當前首先處理接管、擠占的私有自住房和不屬私房改造範圍(例如農村集鎮)、不符合私房改造條件的出租私房。這些私房,應一律退回給房主管理或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占住私有房屋,已占住的應迅速退還。在退還接管房屋時,應與房主結算接管期間的房租收支。房租收入抵除房屋維修費、房地產稅、管理費後,多退少補。如房租餘款較多的,可以分期付款。

「文化大革命」中,大、中城市和設置鎮建制的鎮接管、代管的符合私房改造條件的出租私房,國家城市建設總局正在研究擬訂具體的處理辦法上報審批,在國家未有新的規定前,可暫不處理。

九、經過落實政策後,不屬改造範圍、不符合改造條件的私有房產,以及今後私人購、建的房屋(包括購買引進外資建設的房屋),允許買賣、贈送、交換、繼承和出租,不論城市或農村圩鎮,不論出租多少,一律不再改造。但出租私房應向房管部門登記;買賣私房應由房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按規定辦理稅契和產權轉移手續,不准自由交易;贈送、交換、繼承須經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簽證,由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經過調整後,凡符合私改政策規定納入國家經租和改造房屋,由國家統一管理、統一調配使用、統一租憑,原房主不得收回。對那些強占符合改造政策的房屋的原房主,應進行批評教育,限期遷出,經批評教育仍不改變態度的,可會同有關部門強令遷出,有嚴重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制裁。

上述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廣東省城建局

一九八一年三月三十日



註:按省人民政府粵府〔1982〕280號文件規定,「文革」期間接管(包括「雙代」、代理)的出租私房,應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0〕75號文件:關於「十年動亂中被擠占、沒收的私房,必須在今後三、五年之內,根據不同情況,分期分批,予以發還」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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