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廣東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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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5年12月3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地級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地級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縣長(市長、區長)、副縣長(副市長、副區長),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在地級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本級人民政府副市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地級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在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本級人民政府副縣長(副市長、副區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地級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地級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局長、委員會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地級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本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地級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本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分別組織。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本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本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八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應當報出本人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宣誓人應當着裝得體,有制式服裝的應着制式服裝。
第十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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