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巡查管理規定》的通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巡查管理規定》的通知 粵市監規字〔2023〕7號 2023年9月22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有效期:2023年12月11日—2028年12月11日(不含本日) |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普通高校、省屬技工院校,省屬中小學校,省外高校在粵辦學機構:
《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巡查管理規定》已經省司法廳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市場監管局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23年9月22日
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巡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下稱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學校食堂及供餐單位「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巡查應用,保障師生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規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明廚亮灶」建設規範的指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食堂和供餐單位,包括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含幼兒園)食堂及供餐單位應用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開展巡查管理工作。
第三條 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是融合視頻監控技術、物聯網技術和GIS信息技術,通過互聯網視頻數據的接入和預覽,採集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相關信息數據,實現對學校食堂視頻AI分析圖像整合匯聚和遠程巡查監管,開展學校食堂和供餐單位餐食製作過程風險分析及預警的管理共治平台。
第四條 學校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學校和供餐單位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加快智慧監管賦能,強化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科學管理,結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的落實,提升校園食品安全水平。
第五條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全省「互聯網+明廚亮灶」平台巡查管理統籌協調工作,督促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健全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巡查工作機制。
第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及地級市直轄的鎮街(園區)(以下稱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屬地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平台建設指南》,不斷完善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功能,建立基於大數據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進信息技術在食品安全監管的應用,提升原料溯源把關、設施設備管控、人員行為糾偏等智慧監管水平。
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供餐單位落實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規範建設管理;應用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開展網上巡查等手段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學校及時糾正利用系統巡查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進行通報;督促學校、供餐單位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 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督促學校落實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建設和巡查要求;健全學校落實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食品安全巡查工作機制;將學校開展「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巡查的情況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
第八條 市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各學校落實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建設管理;督促各學校按要求管理平台,有序推動學校向家長代表開放智慧監管平台;協調學校與市場監管部門數據對接工作,督促學校按要求通過平台開展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並對接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市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工作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通過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發現的食堂食品安全問題要迅速處置,督促學校分析查明原因,採取有力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嚴防發生校園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第九條 學校負責做好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建設使用、維護工作,接受市場監管、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監督管理;學校校長(含幼兒園園長,下同)、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及食堂管理相關人員要通過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掌握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配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狀況,定期組織開展自查,及時發現和排除風險隱患,定期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堂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健全家委會(家長代表)、膳食委員會參與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主動接受學生和家長監督。
第二章 學校巡查
第十條 學校應結合學校食品安全培訓工作,強化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平台操作人員培訓,建立完善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培訓制度,熟練掌握應用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開展自查、整改、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十一條 具備條件的學校要積極藉助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公示食品經營許可、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市場監管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公開每日食譜、食品加工過程、食品原料及進貨來源信息等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二條 供餐單位要落實全程風險管控要求,應參照學校食堂管理要求,納入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巡查管理範圍,做好被供餐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大屏和互聯網展示使用、維護等工作。
第十三條 採用校外配餐的學校,學校應落實對供餐單位的管理責任,落實食品安全巡查工作機制,鼓勵通過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檢查供餐單位。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要求的,應要求供餐單位立即整改;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報告轄區市場監管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學校食品安全總監或食品安全員要積極藉助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開展每日自查。鼓勵負責校園食品安全的校領導每周開展一次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巡查,通過觀看視頻直播、視頻回放等掌握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問題隱患,研究解決辦法,消除食品安全風險,建立自查、處置情況台賬;學校主要負責人每月聽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的工作匯報,對當月線上情況進行總結,對下月工作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視頻數據存儲安全管理,攝像機視頻圖像存儲時間應不少於15個自然日,不得刪除、更改、損毀原始錄像和操作日誌等;由專人對相關數據和信息進行更新維護,發現攝像機信號丟失、數據或平台異常等情況應及時進行跟蹤處理。
第十六條 學校應加強學校食堂從業人員食品原料管理。加強進貨查驗,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強化從原材料採購到供餐全過程的控制管理;具備條件的學校相關負責人可通過登錄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抽查食堂環境衛生、從業人員加工操作情況等內容,並定期對抽查情況組織評價。
第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有序開放管理制度,家長代表端口或移動端APP用戶管理、權限分配由學校負責管理;規範家委會(家長代表)、膳食委員會參與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應加強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運維管理,指派專人負責系統軟硬件設施的日常維護,保證系統運行參數符合《廣東省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平台建設指南》要求,確保系統運作正常、監控在線、覆蓋達標。要加強系統運行環境優化,保障供電、網絡等系統運行必要條件,不得隨意斷電斷網,確保視頻清晰、應連必連。
第三章 監管巡查
第十九條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轄區內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使用情況進行巡查監督,並將相關情況通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年度檢查計劃、「雙隨機」抽查計劃,結合學校食堂日常監管、專項檢查、飛行檢查等,將網上巡查檢查與現場檢查有機銜接,提高監管效率。
第二十條 市、縣級市場監管人員可通過查看視頻直播、視頻回放等形式,進行網上巡查,並對學校開展智慧抓拍風險隱患處置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通過圖片抓拍、視頻抓拍保存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影像資料等相關線索,開展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屬地監管原則,制定年度線上巡查工作計劃,指定專人開展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線上巡查工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適時利用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組織開展「網上抽查,靶向飛行」檢查;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每月定期線上巡查,每學期實現轄區內學校食堂線上巡查全覆蓋。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利用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巡查範圍應包含但不限於食品庫房、烹飪間、備餐間(分裝間)、留樣間、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間等重點場所。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二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健全「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巡查長效機制,接受社會監督。各學校應結合實際,採取邀請學生家長代表陪同就餐、參觀學校食堂或供餐單位,主動提升學校和供餐單位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和服務質量。平穩有序開放智慧監管平台家長代表端口或移動端APP用戶,鼓勵面向社會公眾開放學校食堂遠程實時視頻等信息,充分發揮「互聯網+明廚亮灶」「主體自律、群眾參與、政府監管」共治作用。
第二十四條 各級市場監管、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及網絡等多種渠道,大力宣傳學校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系統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成效,充分發揮學生家長、第三方機構、新聞媒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推動校園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水平。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