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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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7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29日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勘察設計市場管理
第三章 勘察設計文件編制
第四章 勘察設計質量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留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資源節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安全實用、保護環境的要求,有利節約和綜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資源和材料,力求經濟美觀。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推行責任保險制度。
第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提高勘察、設計質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勘察設計市場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建設單位必須向勘察、設計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真實、準確、齊全的資料。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領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承攬業務;
(二)偽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證書或者圖章;
(三)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
(四)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五)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六)選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或者指定材料、構配件、設備的品牌、生產廠、供應商;
(七)違反合同擅自拖延勘察、設計周期;
(八)扣押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等法定執業憑證。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立項批准的估算,不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價提高勘察費、設計費。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未按合同約定設計,建設單位要求糾正的,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修改,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跨地區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告知項目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建設、交通、水利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設置前置性審批條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請認定,並按照認定的業務範圍承攬施工圖審查業務。
負責認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認定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業務範圍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業務範圍從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二)由不具備專業技術要求的人員進行審查;
(三)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
(四)未按照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上簽字蓋章;
(五)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信用檔案,供公眾查詢,逐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信用檔案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註冊執業人員的基本情況、服務質量、不良行為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單位、註冊執業人員的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
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章 勘察設計文件編制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應當符合城鄉規劃、抗震防災要求,注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編制環境保護和節能設計專篇,滿足環境保護和節能的要求,採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和技術,提高環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設成本。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編制:
(一)初步勘察文件應當滿足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需要;
(二)詳細勘察文件應當滿足岩土治理、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和工程施工的需要;
(三)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的需要;
(四)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招標文件以及主要設備材料訂貨的需要;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採購、非標準設備製作、施工圖預算編制和施工的需要,並註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八條 對於影響城市景觀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標誌性建(構)築物或者重大的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九條 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隸屬關係,向省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
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的申請書;
(二)擬建設場地工程勘察報告;
(三)工程初步設計文件(說明書、圖紙、設計概算);
(四)項目立項批准文件;
(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省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批覆。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送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出具審查合格書,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設單位收到審查意見後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作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審查單位重新審查。
第二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項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
第四章 勘察設計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標準與規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管理,組織制定省級工程建設標準設計,促進工程建設設計標準化、規範化。
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是供設計單位免費使用的應用或通用設計文件,包括為工程建設構配件、建築物、構築物、工程設施和裝置等編制的通用設計文件,為先進產品、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和新型材料推廣使用編制的應用設計文件。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標準設計,提高設計質量。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下列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終身質量責任: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全面負責;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對其負責項目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項目審核人、項目審定人對其負責審核、審定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註冊執業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對其負責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六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其審查質量負責,各專業的審查人員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詳細說明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供施工現場技術服務,按國家規定參加工程驗收,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第二十八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在施工、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圖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設計單位提出。建設、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核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或者不按規定進行資質管理的;
(二)不按規定對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認定的;
(三)不按規定建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信用檔案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
(五)對未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六)對跨地區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勘察、設計單位設置前置性審批條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收取費用的;
(七)不依法履行其他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審查而未經審查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未送原審查單位重新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至兩倍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負責施工圖審查單位認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對該審查單位的認定。
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負責施工圖審查單位認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對該審查單位的認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出具合格書後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沒收施工圖審查單位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負責施工圖審查單位認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對該審查單位的認定;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質量安全責任。
在本省承接審查業務的省外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違法情況告知負責該施工圖審查單位認定的行政主管部門。
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執業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審查以及質量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吊銷資格證書,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築和農民宅基地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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