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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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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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4年11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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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

(2001年5月3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4年11月26日廣東省第

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2014年11月26日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務公開,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保障村民對村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進村民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時間、形式、程序和標準,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事項以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三條 村務公開應當堅持依法、全面、真實、及時、規範的原則,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保障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是實施村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開展村務公開工作的經費補助資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

監察、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林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審計、信訪、衛生計生、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村務公開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完善村務公開規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員會履行村務公開職責情況,指導村民委員會解決村務公開有關異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進行村務公開業務培訓,並加強對村民有關村務公開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

第七條 村務公開事項包括:

(一)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議事規則、村規民約。

(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1.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審議和執行情況,村莊規劃及其實施計劃的實施情況;

2.村民委員會成員待遇補貼,本村其他村務管理人員的聘用、辭退和補貼情況;

3.本村興辦公益事業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建設承包方案及項目資金使用和工程建設情況。

(三)本村財務收支和債權債務,以及村民委員會涉及的訴訟、仲裁情況。

(四)本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處置及其經營管理情況:

1.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招投標、合同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以及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情況;

2.本村集體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的承包經營、徵收徵用、安置標準、徵收面積和各項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收入、使用情況,返還留用地的位置、範圍、面積、使用情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出讓、出租、轉讓、轉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況;

3.宅基地的分配情況。

(五)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依法選舉、推選、罷免、辭職和補選情況;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民主評議情況。

(六)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及其管理使用,以及本村的公共服務情況:

1.救災救濟、社會捐贈款物、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殘疾人保障、孤兒保障、優待撫恤、農村醫療救助等專項經費的數額以及分配、使用情況;

2.農業補貼、扶貧開發、危房改造等強農惠農富農補貼及扶持資金補貼情況;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領取養老待遇人員,享受政府資助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特殊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以及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人員,領取政府高齡津貼人員,納入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範圍對象人員以及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分配情況;

4.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方案和殯葬政策情況;

5.為居住在本村的非戶籍人員提供服務的情況以及本村勞動力培訓、就業情況。

(七)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按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涉及工作目標執行情況的,應當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財務、集體經濟、政府專項資金情況事項應當每月公開;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應當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定期公開的村務,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每月結束之日起十日內公布;及時公開的村務,應當在公開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公布;遇到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公布的,應當及時作出說明。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編制的村務公開事項指導目錄,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具體目錄,編制村務公開草案,列明相應事項的公開時間和保留期限,提交村務監督委員會逐項審查,經村務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簽名確認後公布,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位於其所在地的公共場所設置固定的村務公開欄或者電子信息平台,有條件的可以在村民小組所在地增設村務公開欄或者電子信息平台;對於區域較大或者較為分散的村,可以在其便於村民觀看的公共場所增設村務公開欄。

村民委員會可以結合實際需要,通過會議、宣傳單、廣播、明白卡、入戶告知、網絡、手機等多種方式同步公開村務,公布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 村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保留不少於十日,涉及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一目的事項應當保留六個月以上。

通過網絡公開的村務內容保留期一般不少於一年。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並統一妥善保管,便於查閱。村務公開檔案內容應當與村務公開欄公布的內容一致。

村民查閱村務公開檔案,村民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十三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公開,並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涉及村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答覆並予以改進。

村民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時間等有異議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村務監督委員會反映,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及時交由村民委員會在十日內予以答覆;村務監督委員會發現內容有遺漏或者公開的內容不真實的,應當了解情況,並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查閱審核,以書面形式督促村民委員會改正。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村務監督委員會書面意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書面答覆,確有問題的,予以糾正並重新公布。

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村民對村民委員會的答覆和糾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書面形式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投訴並申請調查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調查處理並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組織、指導村務公開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分。

第十五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對村務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的村民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公開;對弄虛作假、欺瞞村民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有打擊報復行為的,可以建議村民會議對村民委員會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罷免。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村務公開中有揮霍、侵占、挪用、貪污公共財物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公開;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組務、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與財務、社區居民委員會居務等公開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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