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初2589號民事裁定書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粵03民初2589號 2018年8月13日於深圳市 |
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與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2019年2月21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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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民初2589號
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建中路59號702A區。
法定代表人:丁磊。
委託訴訟代理人:梁庭,該司職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孟洋,該司職員。
原告: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2879號3樓3265室。
法定代表人:王怡。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夢琪,該司職員。
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南山街道東濱路南荔源商務大廈B棟1006-1013號房。
法定代表人:高南。
委託訴訟代理人:夏志勇,廣東達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萬博二路79號萬博商務區萬達商業廣場北區B-1棟24層。
法定代表人:李學凌
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原告於本案審理期間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系對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的自願處分,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撤回對本案的起訴。
因原告將本案訴訟請求變更為人民幣100萬元,本案受理費應為人民幣13800元,本院減半收取為人民幣6900元,由原告負擔,其餘部分人民幣6900元予以退還。
審判員 江劍軍
審判員 潘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余麗君(兼)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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