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版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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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版權條例
制定機關: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9日
(2022年9月29日通過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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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提升版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版權產業發展,推動版權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版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版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將版權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版權工作領導和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版權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版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版權工作。

網信、新聞出版、電影、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海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版權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版權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以及營商環境評價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要求,組織開展版權考核評價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常態化的版權宣傳教育,建立版權新聞發布制度,定期向社會發布有關版權政策、重大事件和典型案例等信息。

新聞媒體應當以開闢專欄、刊播版權保護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版權宣傳教育活動,營造全社會崇尚創新、尊重和保護版權的良好氛圍。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重大版權成果和在版權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版權創造與運用[編輯]

第八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版權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激勵作品創作,實施優秀作品扶持計劃,組織開展優秀版權作品評選,重點推動科技創新、數字經濟、文化傳承與發展等領域作品的創作和轉化。

第九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權利人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版權創造體系,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和權利人共建版權產業協同創新平台,推動版權成果的轉化與運用,促進版權工作與科技、文化、金融等相關產業深度融合發展。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版權產業合作,組織開展產業對接、投資融資合作、展覽展示等活動,加強本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影視、音樂、動漫、遊戲、創意設計、計算機軟件等重點行業的版權合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版權產業協同發展。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版權產業國際交流合作,優化版權國際貿易服務,拓寬對外交流合作渠道,在版權貿易、產業對接、學術研究、人才培養、海外維權等方面推動交流合作,提升版權產業國際運營能力。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依法開展版權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

第十二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版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作品創作與傳播、版權保護與管理、版權要素集聚、版權產業發展、版權貿易服務和教學科研等方面開展示範創建工作。

省版權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全國版權示範城市、示範園區(基地)、示範單位以及國家版權貿易基地和國家版權創新發展基地等創建工作,組織開展省級版權興業示範基地評定。

第十三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市場主體培育等方式,促進區域優質版權資源匯聚,發揮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功能區的政策優勢,加強制度供給,為版權產業集群建設發展創造條件和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支持、資金投入、人才保障、新技術推廣等方式,推動創新要素集聚,促進版權領域新業態發展。

支持和鼓勵市場主體通過技術創新、自主研發、授權合作、產業升級、金融投資等方式,促進數字出版、廣播影視、軟件和信息服務等領域的版權產業發展。

第十五條 省版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版權交易機制,在版權確權、價值評估、許可轉讓和交易服務等方面對市場主體進行引導和規範,促進版權依法流轉。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利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廣交會)、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中國國際影視動漫版權保護和貿易博覽會、南國書香節等大型展會,促進版權授權交易。

第十六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資金補助、保費補貼和創業風險投資等方式,支持版權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運用,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版權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的投入。

鼓勵權利人採取版權轉讓、許可、出質、作價出資等方式實現版權創新成果的市場價值。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中小微企業進行版權創造和運用,將中小微企業作品登記、創新示範成果等納入政策扶持範圍,鼓勵中小微企業加大版權創新投入。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小微企業參加版權有關的大型展會。

第十八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版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符合本行政區域實際的版權產業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版權產業統計調查。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版權產業經濟貢獻率和文化影響力等方面的研究。

第三章 版權保護[編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版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海關、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網信等有關部門的執法協作,健全執法協作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版權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版權保護專項行動。

第二十條 省版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點作品版權保護預警制度,建立重點關注市場名錄,加強對電商平台、展會、專業市場、進出口等重點領域的監測管理,及時組織查處版權侵權行為。

省版權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辦、版權侵權典型案例發布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 省版權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新業態版權保護,加強版權治理新問題的研究與監管,完善體育賽事、綜藝節目、網絡視聽、電商平台等領域的新業態版權保護制度。

省和地級以上市版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源頭追溯、實時監測、在線識別等數字版權保護技術的研發運用,建立打擊網絡侵權行為的快速反應機制。

第二十二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履行版權保護主體責任,建立版權內部監管機制,採取與其技術能力、經營規模以及服務類型等相適應的預防侵權措施,並完善侵權投訴機制,快速處理版權糾紛。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強風險防範機制建設,建立健全版權保護制度,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強化版權源頭保護。

鼓勵採用時間戳、區塊鏈等電子存證技術獲取、固定版權保護相關證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版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版權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統一執法標準,完善執法程序,強化業務培訓、裝備建設和新技術應用,提高執法專業化、信息化、規範化水平。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版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版權侵權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公開投訴、舉報的受理渠道和方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並按規定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第四章 版權管理與服務[編輯]

第二十六條 省版權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健全版權監管工作平台,在作品登記、監測預警、宣傳培訓等方面創新版權監管方式,提高版權管理和服務能力。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指導和協調使用正版軟件工作,建立健全軟件正版化工作動態監管機制,對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軟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軟件使用單位應當落實軟件正版化工作主體責任,建立使用正版軟件長效機制,完善工作責任、日常管理、軟件配置、軟件台賬和安裝維護等制度。

第二十八條 版權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加強對作品引進和出口的監督管理,推動建立版權管理跨部門聯動應對機制,維護國家版權核心利益。

第二十九條 省版權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信息化手段,提升作品登記數字化水平,加強作品登記檔案管理和信息公開,引導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從事作品創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作品登記。

地級以上市可以通過補助、補貼等方式減免作品登記費用。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相關專業領域作品數據庫,提供作品存證、數字取證、版權侵權監測與識別等服務。

第三十條 作品登記實行自願申請原則。權利人申請作品登記的,應當向省版權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託的單位提出。

申請作品登記,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登記申請書;

(二)作品原件或者複製件;

(三)作品說明書;

(四)表明作品權屬的相關證明;

(五)公民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證明;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記機構應當自收齊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作品登記核查工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作品應當核發作品登記證;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作品,不予登記,並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省版權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版權鑑定機構、版權價值評估機構加強專業化、規範化建設,推動建立版權鑑定技術標準和版權價值評估標準。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引導措施,優化版權融資服務,推動版權質押融資、版權證券化,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培育版權金融服務市場。

鼓勵保險機構依法開發版權交易保險、侵權保險等適應版權產業發展需要的保險產品。

第三十三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版權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版權社會服務體系,引導和規範基層工作站、版權中心等版權社會服務機構的建設,發揮其在政策研究、宣傳培訓、諮詢服務、糾紛調處等方面的專業優勢。

第三十四條 版權行業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自律管理,對其會員的版權工作進行指導,並提供版權政策研究、宣傳培訓、監測預警、糾紛調處等服務,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行為實施行業懲戒。

第三十五條 省版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版權專家庫,規範專家庫運行管理和專家諮詢工作,組織專家開展版權相關重大問題研究,為版權管理和版權產業發展提供諮詢服務等專業支持。

第三十六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版權專業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完善版權人才評價、激勵、服務、保障制度,營造有利於版權人才發展的良好環境。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和企業相結合的版權人才培訓體系,加強對版權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三十七條 版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版權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版權侵權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司法判決生效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再次侵犯同一作品版權的,版權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從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年內不得申請政府財政性資金項目和參與表彰獎勵等活動,其相關情況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故意侵犯版權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執行生效的版權相關法律文書的;

(三)侵犯版權構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版權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編輯]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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