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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及聯合基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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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及聯合基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科規範字〔2024〕5號
2024年11月26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省內各有關高校、科研機構及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省自然科學基金及聯合基金項目組織實施與管理,現將《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及聯合基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11月26日


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及聯合基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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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更好規範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及聯合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粵府〔2023〕3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2〕14號)、《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2023年修訂)》(粵財規〔202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及聯合基金是省人民政府設立的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均為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統稱省基金),主要用於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自然科學探索和前沿技術基礎研究,支持科研人才和團隊建設。

省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廣東省財政撥款,同時積極吸納多元投入,鼓勵各級政府部門、企業和相關行業組織等出資設立聯合基金用於支持基礎研究,鼓勵探索新的基金組織模式。

省基金項目屬於廣東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省基金項目的申請、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等管理工作適用於本細則。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制定省基金髮展規劃及管理制度,審定項目資金預算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及資助項目等重大事項,指導和監督省基金運行。

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是省基金項目管理機構,負責項目指南編制與發布、申請受理、評審與提出立項建議、項目下達與任務書籤訂、執行管理、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監督審計、科研失信行為調查等全流程管理。

如遇政策調整導致機構相關職責分工發生變化的,依從新的政策執行。

第四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具備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的能力和條件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可按程序申請註冊成為省基金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依託單位是項目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與管理本單位省基金項目的申請、審核、實施、變更、驗收等工作。

項目申請人是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應當是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負責項目的申報,以及項目獲資助後開展項目實施、變更與驗收等工作。

第五條 省基金項目的申請受理、評審立項、執行變更、驗收結題等原則上在「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台」實行線上管理。

第六條 省基金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堅持自由探索和目標導向相結合,充分發揮專家作用,遵循科學嚴謹規範、公平公正公開的資助原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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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項目申報指南應當根據基金髮展規劃、學科發展戰略、基金年度預算等,在廣泛聽取意見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制定。

項目申報指南內容應當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規劃、戰略、政策要求,促進重點學科領域發展,支撐社會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省基金項目通過省基金依託單位申請,公開申請受理時間不少於30個自然日。

第八條 省基金一般設立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優秀青年項目、傑出青年項目、卓越青年團隊項目、地區培育項目、重點項目、粵港澳研究團隊項目等。根據發展需要,項目類型可進行調整,或設置其他項目類型。

(一)面上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主要支持科學技術人員在項目指南範圍內自主選題,開展創新性科學研究,促進各學科均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或支持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相關戰略與管理理論、方法、規律、機制等研究,支撐我省基礎研究高質量發展。面上項目資助強度一般為10~30萬元/項。

(二)青年基金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主要支持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基金資助範圍內自主選題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承擔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培育基礎研究青年人才隊伍。青年基金項目資助強度一般為10萬元/項。

(三)優秀青年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主要支持在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已具有一定基礎的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深入開展探索性研究,培養優秀青年學術後備骨幹。優秀青年項目資助強度一般為30~50萬元/項。青年提升項目按照優秀青年項目進行管理。

(四)傑出青年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4年,主要支持在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績的優秀青年科學技術人員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新研究,促進青年科學技術人才快速成長,培育一批有望進入國家和世界科技前沿的優秀學術骨幹。傑出青年項目資助強度一般為100萬元/項。

(五)卓越青年團隊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4年,主要支持在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傑出青年人才,自主組建和帶領研究團隊,瞄準國際前沿和重點領域關鍵科學問題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新基礎研究,攻堅克難,培養和造就一批有望進入國家和世界科技前沿的領軍型人才和卓越青年團隊。卓越青年團隊項目資助強度一般為300萬元/項。

(六)地區培育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主要培育和扶持地市科學技術人員聚焦重點領域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為地方發展培養、儲備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提升區域基礎創新能力。地區培育項目資助強度一般為30~50萬元/項。

(七)重點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4年,主要支持科學技術人員圍繞產業與區域創新發展共性、關鍵需求,開展深入、系統的創新性研究,突破地方和產業創新發展的重點科學問題,促進前沿技術及學科發展。重點項目資助強度一般為50~100萬元/項。

(八)粵港澳研究團隊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4年,主要通過研究團隊的支持方式,聚焦產業和區域創新發展需求,整合粵港澳創新資源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培育高水平、國際化研究團隊,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粵港澳研究團隊項目資助強度一般為200~300萬元/項。

第九條 申請面上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粵、港、澳三地依託單位的全職在崗人員;

(二)具備相關基礎理論知識和獨立研究能力,能保障項目研究時間;

(三)具有從事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的經歷;

(四)項目申報指南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青年基金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省內依託單位的在職人員或雙聘人員;

(二)具有從事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的經歷,未承擔過國家或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

(三)男性未滿35周歲,女性未滿38周歲;

(四)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五)項目申報指南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優秀青年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粵、港、澳三地依託單位的全職在崗人員;

(二)男性未滿38周歲,女性未滿40周歲;

(三)主持完成省基金面上類項目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基金項目等,或具有海外相關基礎研究經歷;

(四)項目申報指南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傑出青年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省內依託單位的全職在崗人員;

(二)男性未滿40周歲,女性未滿42周歲;

(三)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四)具有從事省部級(含)以上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項目的經歷,或具有境外相關基礎研究經歷;

(五)項目申報指南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卓越青年團隊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省內依託單位的全職在崗人員;

(二)男性未滿45周歲,女性未滿47周歲;

(三)主持完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省基金傑出青年項目,或其他國家和省同層次青年人才項目;

(四)團隊成員應屬於同一依託單位,團隊核心成員不多於5人;

(五)項目申報指南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地區培育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託單位在部分地區的全職在崗人員;

(二)具有從事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的經歷;

(三)項目申報指南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重點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託單位的在職人員或雙聘人員;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三)具有承擔市級及以上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的經歷;

(四)項目申報指南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粵港澳研究團隊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省內依託單位的全職在崗人員;

(二)具有承擔國家或省部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的經歷;

(三)團隊核心成員不多於5人(含負責人),且至少包含一名港澳機構科學技術人員;

(四)項目申報指南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省基金項目:

(一)申請人在研主持的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數達到3項(含)以上,或逾期一年未驗收的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達到1項(含)以上的(平台類、普惠性政策類、後補助類項目除外);

(二)申請人申請和在研主持的省基金項目(含自然科學基金、省聯合基金項目)累計達到2項(含)以上的;

(三)申請人當年已將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內容申請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的;

(四)因科研失信行為被取消承擔和參與省級科技計劃任務資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省基金項目申報要求的。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省基金項目的實際負責人。

參與人與申請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人所在單位視為項目參與單位。港澳人員可以個人身份或依託項目參與單位參與項目申請,其他境外人員原則上以個人身份參與項目申請。

項目參與單位應與項目依託單位通過協議合作的方式聯合申報和實施項目,並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年度項目指南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所在依託單位申請省基金項目。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和科技倫理規範。

第二十條 依託單位應建立完善科技倫理和科技安全審查機制,防範科技倫理和安全風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審查和過程監管。

依託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合規性進行審核。

依託單位應在推薦項目時簽訂科研誠信承諾函。

第二十一條 省基金委應在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個自然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

(一)符合本細則和指南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細則和指南規定的,不予受理,通過依託單位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依託單位或申請人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審申請。省基金委在收到覆審申請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完成審查,審查認為原不予受理決定符合相關規定的,維持原決定;審查認為原不予受理決定有誤的,撤銷原決定。

第三章 評審與立項

第二十二條 省基金委按照「科學、公正、擇優」的原則,制定項目評審分類評價指標體系,實現評價科學性。強化同行評議,規範評審程序,嚴格評審紀律,加強風險防控,確保評審的公正性、客觀性。

第二十三條 省基金委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項目申請進行評審。

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優秀青年項目、地區培育項目的評審方式原則上為通訊評審。

傑出青年項目、卓越青年團隊項目、重點項目、粵港澳研究團隊項目的評審方式原則上應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其他類型項目評審方式視情況確定。原則上項目資助強度低於50萬元/項的,評審方式為通訊評審;項目資助強度超過50萬元/項(含)的,評審方式應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五條 根據申請材料的學科領域和有關評審要求將項目進行分組,遵循隨機、迴避、輪換、學科匹配等原則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於5名專家進行通訊評審。每個項目的有效評審意見為不少於5份。

根據通訊評審結果和統一排序規則,對項目進行排序,按照競爭擇優原則形成通訊評審結論:

(一)對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優秀青年項目、地區培育項目等提出擬資助的項目建議。

(二)對傑出青年項目、卓越青年團隊項目、重點項目、粵港澳研究團隊項目等,形成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清單。

擬資助或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應當獲得半數以上專家同意資助意見,且科研倫理或生物安全實驗條件等符合要求。

專家評審意見向申請人反饋。

第二十六條 根據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數量及學科領域等將項目進行分組,遵循隨機、迴避、輪換等原則,從專家庫中抽取不少於7名相同或相近學科領域的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必要時可邀請省基金專家委員會的戰略專家參加會議評審。

對於需要會議答辯的,省基金委應當提前10個自然日通知項目依託單位及申請人。申請人原則上應親自到會答辯;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到會答辯的,經批准可以視頻答辯或委託項目組成員代為答辯;無故不參加答辯的,視為放棄申請。

會議評審專家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建議資助的項目名單。建議資助的項目應當獲得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半數以上同意資助意見。

根據會議評審排序結果,形成擬資助項目建議。

第二十七條 因項目性質特殊等原因採用定向委託(或組織申請)的項目,應當做好方案論證工作,並將論證結果和經費安排情況對外公開。

第二十八條 擬資助項目建議經省科技廳審批後,依照程序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依託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聯合基金擬資助項目建議在省科技廳審批前,須經聯合基金聯席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在擬資助項目公示期間,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實名提出書面申訴,省基金委依據有關規定複查後書面反饋申訴處理結果。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公示無異議後,省基金委按規定程序下達項目計劃通知。

第三十一條 項目計劃下達後,省基金委向項目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發送任務書籤訂通知。項目依託單位應當在收到任務書籤訂通知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組織項目負責人簽訂項目任務書。

相關責任主體簽字蓋章後的任務書將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的依據。

任務書籤訂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調整項目申請時約定的內容。

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任務書籤訂且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該項目資助決定予以撤銷。

第四章 資金撥付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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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在項目任務書籤訂後30個自然日內,省科技廳、基金委應協助將經費撥付至項目依託單位。項目依託單位應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

港澳機構牽頭的項目,由省科技廳或基金委按稅務部門要求辦理相關備案手續後,撥付至項目依託單位;涉及港澳機構和境內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可分別撥付至港澳機構和境內單位;境內單位牽頭,港澳機構參與合作的項目,由牽頭單位按規定撥付至港澳機構。

第三十三條 省基金項目資金按照國家和省關於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實施「負面清單+包幹制」管理的省基金項目,按照項目經費使用「負面清單+包幹制」改革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未實施「負面清單+包幹制」管理的省基金項目,項目經費使用按照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經費具體開支範圍和標準應按照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跨境港澳的項目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可按照港澳科研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對因項目驗收、終止、撤銷等核定的需收回統籌使用的資金,按原撥款渠道收回。

第三十四條 依託單位應根據省基金項目經費使用「負面清單+包幹制」管理要求,制定「負面清單+包幹制」內部管理制度,並按要求向省基金委完成制度備案,確保實施「負面清單+包幹制」的項目經費合法、合規使用,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執行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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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任務書要求開展研究,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項目依託單位應監督項目負責人建立科研管理日誌制度,據實記錄科研活動,規範過程管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應於每個自然年按要求提交上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經項目依託單位審核後報省基金委。

省基金委應當及時審查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任務書內容的,由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執行期內提出變更申請。

(一)項目承擔單位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變更須經原項目承擔單位及參與單位協商一致後提出申請(新的承擔單位須是省基金依託單位),並提供變更前後所有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簽字蓋章協議,報省基金委審批。根據需要,省基金委可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諮詢論證。原項目承擔單位已使用經費的,應做好經費決算並出具經費決算表。

(二)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負責人由於工作調動、出國(境)、死亡傷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工作職責時,可申請變更項目負責人,變更後項目負責人應具備與原負責人相當的專業技術能力和資格,且符合限項申請規定。項目負責人的變更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後,由省基金委審批。

青年基金項目、優秀青年項目、傑出青年項目、卓越青年團隊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如果無法繼續執行項目,應當提出項目終止申請。

(三)項目內容變更(包括主要研究目標、研究內容、創新點、考核指標等),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後,由省基金委審批。對於項目內容調整變化較大且財政資助額度較高的情形,由省基金委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諮詢論證。

(四)項目經費變更。實行項目經費使用包幹的項目,無需編制經費預算,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項目實際自主安排使用;未實行項目經費使用包幹的項目,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省財政科研經費中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變更由項目負責人自主決定,直接費用中的設備費與間接費用的變更均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審批,間接費用可在核定比例範圍內調增、調減;項目自籌經費各科目間調劑由承擔單位根據內部管理規定自主決定。合作單位間預算調劑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合作協議後辦理,由項目承擔單位總體把關,並按新的協議辦理經費劃轉,相關資料上傳陽光政務平台報備。

項目總經費調整由省基金委審批,調減幅度一般不得大於原任務書規定總投入經費的20%。

(五)項目參與單位變更。項目參與單位變更須經項目承擔單位與原各參與單位協商一致後,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變更前後所有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的簽字蓋章協議,由省基金委審批。變更時項目承擔單位應與所有參與單位重新簽訂合作協議或補充協議。申請變更的參與單位已使用經費的,應做好經費決算並出具經費決算表。

(六)項目起止時間變更。項目負責人在任務書約定時間內無法完成項目的,應當在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請,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申請延期每次不超過1年,總計不超過2次。

(七)其他變更。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技術路線、研究方案和項目組成員的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

(八)在項目執行期內,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只能變更其中的一項。

第三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的,可由項目依託單位向省基金委提出項目終止申請。

(一)因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出國(境)、死亡傷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工作職責且無法變更項目負責人;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

(三)因項目研究的關鍵科學技術問題已由他人公開發表或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工作已無必要繼續進行;

(四)經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且無替代方案,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五)其他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的。

省基金委在收到項目終止申請後,視情況組織專家對項目終止原因及經費使用情況等開展評估,並向項目依託單位反饋審核結果和處理意見,按程序收回項目結餘及違規使用經費。

第三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以下重大風險和問題的,由省基金委實施項目強制終止,報省科技廳審議後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追繳項目結餘及違規使用經費,並按規定對項目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科研誠信管理。

(一)項目依託單位無特殊原因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後6個月內,仍未提交驗收申請;

(二)項目依託單位倒閉、破產、撤銷、註銷、吊銷或長期失聯等;

(三)項目依託單位拒不配合項目驗收、監督檢查及報告項目執行進展情況等工作,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或風險,不按規定整改或拒絕整改;

(四)項目發生重大變更,且未按要求報批變更手續;

(五)項目組織管理不力,或完成項目研究任務所需的條件無法落實;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嚴重違規違紀、嚴重科研不端或違反科技倫理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項目管理有關規定或嚴重影響項目任務書履約的行為。

第四十條 省基金項目產生的研究成果,包括經過科學研究取得的論文、專著、軟件、標準、重要報告、專利、數據庫、標本庫及科研儀器設備等有價值的科學技術產出,在公開發表時,應當註明獲得「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或「Guangdong Basic and Applied Basic Research Foundation」資助並標註項目編號,或作有關說明、聲明。

第四十一條 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項目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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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工作由省基金委統一組織:

(一)省財政或省基金委撥款100萬元以下的項目,一般組織材料驗收。

(二)省財政或省基金委撥款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應組織會議驗收。

第四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任務書執行期結束前提出驗收申請。任務書規定的任務、指標及經費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到期前一年內提出驗收申請。

驗收申請應當提交項目研究總結報告、科技報告、項目經費決算表或審計報告、項目研究成果(論文、專利等)、項目變更審批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其中提供的項目研究成果(論文、專利等)應符合省基金項目標註要求,且在項目實施期內取得,成果內容應與項目相關,成果完成人應包括項目組成員,完成單位應包括項目依託單位或參與單位。

第四十四條 項目驗收前應進行項目經費支出決算。項目實施期滿後,無需開展單獨的財務驗收。項目經費100萬元(含)以上的委託第三方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100萬元(不含)以下的可由項目依託單位出具項目經費決算表。

第四十五條 省基金委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對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向項目依託單位反饋審查意見,並在受理驗收申請後的6個月內組織驗收。

第四十六條 項目驗收申請審核通過後,省基金委分別組織材料驗收和會議驗收。驗收形式為材料驗收的,驗收專家人數應為單數且不少於3名;驗收形式為會議驗收的,驗收專家人數應為單數且不少於5名。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結題、不通過三類:

(一)通過。能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經費使用合規,無科研誠信問題的,驗收結論為通過。

(二)結題。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但已開展項目研究工作,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經費使用合規,無科研誠信問題的,驗收結論為結題。

(三)不通過。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

1. 存在違規使用資助經費;

2. 項目基本未開展研究工作或提供的成果與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不相關;

3. 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

4. 提供的驗收材料、數據弄虛作假及存在其他科研誠信等問題。

第四十七條 項目驗收結論為「通過」的,結餘經費按規定由項目依託單位統籌安排用於後續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實施綜合績效突出的,可作為後續擇優支持的依據。

驗收結論為「結題」的,按有關規定收回項目結餘經費。

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追回項目結餘及違規使用經費,並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一定期限內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存在失信或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除有保密要求外,已完成驗收的項目驗收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編號、依託單位、驗收結論、經費處理意見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可提出覆審申請,省基金委依據有關規定覆審後書面反饋處理結果。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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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加強省基金項目全流程管理監督,在專家抽取、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等關鍵環節建立多方監督機制。

第五十條 參與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諮詢專家等相關人員,應當遵守相關保密法律、法規及項目評審迴避等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 省基金委和依託單位應當依據相關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定,建立項目檔案。

第五十二條 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氛圍,對項目管理機構、項目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諮詢評審專家、第三方機構等單位和人員進行科研誠信管理,在省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出現失信、違規等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記錄、追責和懲戒。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對省基金項目及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省財政、審計或科技等部門可按規定組織檢查、監督與績效評價,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

實施周期不超過三年的項目,原則上不開展中期檢查。

第五十四條 依託單位應建立項目資金的績效管理制度,明確項目整體績效目標和階段性績效目標,並選擇可衡量的績效指標,對項目實施績效開展定期跟蹤。

第五十五條 省基金委可組織或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依據任務書在項目實施期末進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

第五十六條 項目執行情況、結題驗收情況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依託單位及科研人員申報項目、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鼓勵大膽創新,嚴懲弄虛作假,合理區分科研創新、探索性試驗中的無意過失與明知故犯、謀取私利等科研不端和違法違規行為。對於因科研不確定性未能完成項目目標的無過錯科研人員或責任單位免予問責;對於因科研不端或違法違規等導致項目失敗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在省基金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或在第三方機構開展財務審計、項目申報諮詢等活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向省科技廳、省基金委或其他主管部門反映。

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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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其他由省基金委受託管理的項目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六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等)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粵科規範字〔202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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