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刑終620號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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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號刑事判決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6)粵刑終620號

2016年6月6日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蔣洪偉,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戶籍地吉林市昌邑區,住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廣東綠色世紀健康產業連鎖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邦家公司)、廣東兆晉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晉公司)、廣東邦家健康產業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家健康超市公司)法人代表。因本案於2012年5月15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押於廣州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廖時飛,廣東金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榮珍,女,1947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出生地河北省河間縣,住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顧問。因本案於2012年9月12日被羈押,同日被逮捕並取保候審。

辯護人吳偉標,廣東金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唐文聰,廣東博導聚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范秀忠,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出生地廣東省韶關市,戶籍地韶關市曲江區,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廣東邦家公司汽車租賃部廣東區經理。因本案於2012年5月15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押於廣州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羅德旭、陳偉傑,廣東旭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少鋒,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出生地廣東省饒平縣,戶籍地饒平縣,住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廣東邦家公司總經理助理。因本案於2012年5月15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押於廣州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廖丹、於躍,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薛雲峰,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文化程度大專,出生地湖北省建始縣,戶籍地建始縣,住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廣東邦家公司總經理助理。因本案於2012年5月25日被羈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押於廣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羅永鵬,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中專,出生地湖南省邵東縣,戶籍地邵東縣,住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廣東邦家公司總部教育培訓總監、董事長秘書。因本案於2012年5月15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押於廣州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彭紅亮,廣東德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文鳳,曾用名周紅枝,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湖南省岳陽縣,戶籍地岳陽縣,住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廣東邦家公司廣州海珠分公司總監助理。因本案於2012年5月15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押於廣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汝良,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中專,出生地廣東省龍門縣,戶籍地龍門縣,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副總監,因本案於2012年5月15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押於廣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鄧智豪,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福建省建寧縣,戶籍地建寧縣,住廣東省廣州海珠區,廣東邦家公司廣州海珠分公司八部經理。因本案於2012年5月15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押於廣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宇輝,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廣東省從化市,住從化市,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總監。因本案於2012年11月22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現押於廣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熊婉婷,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中專,出生地湖北省黃岡市,戶籍地黃岡市浠水縣,住廣州市番禺區,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副總監。因本案於2012年6月19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並取保候審,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現押於廣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范少平,廣東南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伍志國,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廣東省高要市,戶籍地高要市,住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廣州第一分公司(東山店)一部經理。因本案於2012年5月1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已取保候審。

辯護人孔令威,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何葉洪,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學,出生地湖北省公安縣,戶籍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廣東邦家公司廣州天河分公司九部經理。因本案於2012年5月1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已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志華,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出生地廣東省五華縣,戶籍地五華縣,住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廣州第一分公司(東山店)八部經理。因本案於2012年5月1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已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溫運平,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江西省于都縣,住于都縣,廣東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總監。因本案於2012年11月15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現押於廣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羅禮俊,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廣東省大埔縣,戶籍地大埔縣,住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廣州第一分公司(東山店)二部經理。因本案於2012年5月1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已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姚棉濤,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出生地廣東省汕頭市,戶籍地汕頭市潮陽區,住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廣東邦家公司廣州天河分公司業務經理。因本案於2012年5月1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逮捕。現已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丘光前,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漢族,文化中專,出生地廣東省英德市,戶籍地英德市,住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廣東邦家公司廣州天河分公司執行經理。因本案於2012年5月1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已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高可創,曾用名高克中,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出生地山西省萬榮縣,戶籍地萬榮縣,住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廣州第一分公司(東山店)三部經理。因本案於2012年5月1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已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吳敏崇,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學,出生地湖南省安化縣,戶籍地安化縣,住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廣東邦家公司廣州天河分公司七部主管。因本案於2012年5月1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已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吳逢笑,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出生地廣東省開平市,住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廣東邦家公司財務總監助理。因本案於2012年5月18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現已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陳華榮,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出生地廣東省湛江市,住湛江市赤坎區,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總經理。因本案於2012年10月12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現已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周穎愉,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專,出生地廣東省廣州市,住廣州市番禺區,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總經理助理。因本案於2012年6月28日被羈押,同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陳紹娥,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廣西壯族自治區鐘山縣,住廣東省高州市,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執行經理。因本案於2012年6月29日被羈押,同日被取保候審。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蔣洪偉、曹某英(已死亡)、周穎愉、陳紹娥、張榮珍、范秀忠、薛雲峰、陳少峰、羅永鵬、張汝良、羅禮俊、高可創、丘光前、鄧智豪、吳逢笑、伍志國、黃志華、周文鳳、姚棉濤、何葉洪、吳敏崇、黃宇輝、溫運平、熊婉婷、陳華榮犯集資詐騙罪一案,於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蔣洪偉、張榮珍、范秀忠、陳少峰、薛雲峰、羅永鵬、周文鳳、張汝良、鄧智豪、黃宇輝、熊婉婷、伍志國、何葉洪、黃志華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被告人蔣洪偉於2002年12月起在廣州市先後註冊成立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兆晉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並相繼在全國16個省、直轄市設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蔣洪偉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車等實物租賃、保健品和有機食品銷售等業務為掩護,在未取得融資許可的情況下,採用推銷會員制消費、區域合作及人民幣資金借款等方法,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間,非法集資金額為9,953,044,200元,受害的社會公眾達23萬餘人次。

上述非法集資款匯入蔣洪偉的指定賬戶,由蔣洪偉控制和調撥使用,除用於廣東邦家公司等生產經營外,用於公司員工的獎金和業績提成、參與集資的社會公眾的到期本息支付,從而製造社會公眾的集資款得到高額回報的假象,達到進一步吸取社會公眾集資款的目的。部分集資款去向不明,造成社會公眾巨額集資款無法返還。被告人蔣洪偉作為廣東邦家公司以及關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大量揮霍集資款。被告人張榮珍歷任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顧問、董事長顧問等職務,負責培訓、講解並參與制定非法集資的模式和方案,非法獲取業績提成400萬元。被告人陳少鋒任廣東邦家公司總經理助理期間,主管廣東邦家公司濟南分公司,監管青島、煙臺市場工作,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非法集資業務以及上述地區公司的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3,170,343元。被告人范秀忠歷任廣東邦家公司江蘇省市場部負責人、總經理助理、租賃部廣東區域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全國的租賃調遣業務,非法獲取業績提成2,051,939元。被告人薛雲峰歷任廣東邦家公司重慶區經理、總經理助理等職務,主管深圳邦家公司,監管浙江省市場工作,管理統籌廣東邦家公司在浙江省7個門店的運營,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非法獲取業績提成90餘萬元。被告人羅永鵬於2006年進入綠色世紀公司從事行政工作,2008年開始任廣東邦家公司總部教育培訓總監,負責對經理以上的公司員工進行業務培訓,2012年起任廣東邦家公司董事長秘書,對上述兩公司的管理人員進行非法集資業務的理念培訓及教育培訓。被告人周文鳳歷任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租賃分析師、總監助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海珠分公司的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1,096,291.8元。被告人張汝良任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區分公司副總監,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分公司的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644,524.52元。被告人鄧智豪任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八部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分公司八部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781,623.32元。被告人黃宇輝歷任綠色世紀公司業務人員、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總監等職務,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番禺分公司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473,988元。被告人伍志國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廣州第一分公司(東山店)一部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分公司一部的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388,922元。被告人溫運平任廣東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總監,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芳村分公司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369,306元。被告人熊婉婷歷任綠色世紀公司業務人員、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執行經理、副總監,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番禺分公司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374,449元。被告人羅禮俊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廣州第一分公司(東山店)二部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分公司二部的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200,861元。被告人何葉洪歷任廣東邦家公司業務員、天河分部九部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天河分部九部的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202,514元。被告人丘光前歷任廣東邦家公司市場調查員、主管和經理、天河分部執行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天河分部的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194,689元。被告人黃志華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廣州第一分公司(東山店)八部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分公司八部的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152,517元。被告人高可創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廣州第一分公司(東山店)三部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分公司三部的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102,038元。被告人吳敏崇任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部七部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天河分部七部的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7萬元。被告人姚棉濤歷任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部基礎業務員、主管及業務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天河分部的日常管理,參與非法吸收集資款300餘萬元。被告人陳華榮歷任綠色世紀公司業務人員、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外聯部經理、總經理等職務,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番禺分公司日常管理,參與非法吸收集資款2000餘萬元。被告人周穎愉歷任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業務員、主管、經理、執行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荔灣分公司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1,366,505元。被告人陳紹娥歷任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業務員、主管、經理、執行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番禺分公司八部日常管理,非法獲取業績提成515,471元。被告人吳逢笑擔任廣東邦家公司財務總監助理,負責清理、審計全國各地分公司財務賬冊,保管未發行的會員卡及空白合同,將會員卡及合同按需寄往全國各個分公司,並按照蔣洪偉的指示使用蔣洪偉的個人賬戶轉款到各分公司和個人賬戶。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採納了原公訴機關在原審庭審中出示質證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銀行轉賬記錄、投資合同、收據、會員卡、邦家公司賬冊等書證物證、司法會計審計報告等鑑定意見、扣押的贓款和贓物等證據。

原判據此認為,被告人蔣洪偉、張榮珍、范秀忠、薛雲峰、陳少峰、羅永鵬、吳逢笑的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周文鳳、張汝良、鄧智豪、黃宇輝、伍志國、溫運平、熊婉婷、羅禮俊、丘光前、黃志華、高可創、姚棉濤、何葉洪、吳敏崇、陳華榮、周穎愉、陳紹娥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等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蔣洪偉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張榮珍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三、被告人范秀忠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四、被告人陳少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五、被告人薛雲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六、被告人羅永鵬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七、被告人周文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七萬元。

八、被告人張汝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六萬元。

九、被告人鄧智豪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十、被告人黃宇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十一、被告人溫運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十二、被告人熊婉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十三、被告人伍志國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十四、被告人羅禮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四萬元。

十五、被告人姚棉濤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四萬元。

十六、被告人丘光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四萬元。

十七、被告人何葉洪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四萬元。

十八、被告人黃志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十九、被告人高可創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二十、被告人吳敏崇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

二十一、被告人吳逢笑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二十二、被告人陳華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

二十三、被告人周穎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二十四、被告人陳紹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二十五、追繳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兆晉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及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財物,按比例發還各被害人,追繳不足部分責令上述公司各被告人在非法所得範圍內退賠,按比例發還各被害人。

上訴人蔣洪偉上訴提出:司法會計鑑定報告對其公司的收入、投入生產經營的資金、客戶在公司的消費沒有詳細說明,一審將該部分數據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總額99億多元簡單對比不合理,不能將沒有查明的數億資金認定為其無法合理解釋資金去向,進而認定其非法占有他人巨額資金;一審認定其揮霍二千多萬不是事實,其並沒有非法占有籌集到的資金,且有辦法追回流失的資金,但公司被查處使其無法完成此事,不能由此認定其有非法占有這些資金的故意;一審認定其公司虛構事實與客戶簽訂合同不合理,其他分公司的人員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罪而在總部的人員以集資詐騙定罪也不合理;一審認定其公司的資金回報率也不符合事實。本案現以集資詐騙罪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對其很不公平。要求二審查清事實,對其公正判處。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司法鑑定報告只審計向客戶收取和支付的資金數額,而認定蔣洪偉是否涉嫌集資詐騙,應審計公司的其他支出,才能查清蔣洪偉是否有實際揮霍或騙取資金;本案真正向被害人收取的集資總額未能查清;所籌集的資金雖大部分流入蔣洪偉及其指定的私人賬戶,但該部分款項是單位存款,一審認定蔣洪偉大肆揮霍集資款沒有依據;廣東邦家公司應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沒有對廣東邦家公司全面審計的情況下,不足以認定蔣洪偉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是廣東邦家公司的單位犯罪。要求二審查清事實,依法改判。

上訴人張榮珍上訴稱:沒有足夠證據認定其在本案中非法獲得業務提成400萬元,在其賬戶中的款項有部分是蔣洪偉交其保管的;其沒有進行邦家公司非法集資活動的策劃,在本案中參與程度不深;年老多病,在取保候審期間一直配合調查,有悔罪表現,要求二審查清事實,減輕對其的處罰。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張榮珍涉案公司中是一名負責公司文案的普通員工,沒有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和獲得業務提成;一審認定張榮珍非法獲利400萬元是沒有證據的猜測;認定張榮珍是本案主犯顯屬錯誤;涉案資金只有蔣洪偉能控制,不能認定張榮珍明知蔣洪偉有詐騙故意仍予以協助,張榮珍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請求二審查清事實,撤銷一審判決,對張榮珍重新認定涉案數額並重新量刑。

上訴人范秀忠上訴提出:一審認定其知道非法籌集的資金的流向,認定其參與密謀策劃、具體運作,清楚公司模式的必然後果,認定其犯罪金額二百多萬元有誤;而公司的資金由蔣洪偉支配控制,其不知道公司的盈虧和資金去向,要求二審查清事實,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從輕量刑。其辯護人辯護提出:一審認定范秀忠知道資金流向、參與密謀策劃和系列具體運作,與事實不符,認定的犯罪金額也有誤;對范秀忠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罪量刑,且范秀忠在本案中是從犯,請求二審查清事實,支持范秀忠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陳少峰上訴提出:其不是股東、決策人員,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職務權限無法知悉公司資金的流向和公司運營狀況,也無法得知蔣洪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協助蔣洪偉實施犯罪的故意;其沒有參與密謀策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運作模式;其不是總部和市場管理中心的負責人,在公司中的作用地位與有些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理的同案人相同;一審認定其非法所得三百多萬元沒有依據。請求二審對其收入和提成部分重新進行司法會計鑑定,並認定其是從犯,給予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辯護提出:一審認定陳少峰在涉案公司擔任職務的時間、具體業務、獲得的業績提成有誤;對陳少峰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陳少峰是從犯,坦白情節,請求二審對陳少峰涉案罪名重新認定,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上訴人薛雲峰上訴提出:其不是廣東邦家公司的股東、決策人和公司業務模式的策劃人員和營業執照的負責人,只是打工人員,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案發時其已離開公司,應屬於犯罪終止;其沒有管理集資款,也不清楚資金去向,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具有明知蔣洪偉有詐騙故意而仍予以協助的故意;故對其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處理。要求二審查清事實,對其公正判處。

上訴人羅永鵬上訴提出:其在公司中長期從事行政工作,擔任公司教育部總監所負責的並非市場業務的培訓,而是負責教育部的日常管理和公司文化培訓工作,且真正負責培訓和擔任董事長助理的時間不長,不屬於積極協助蔣洪偉集資詐騙;其他涉案人員的供述也反映出其沒有參與公司的組織、策劃,沒有參與公司市場部門的業務,其也不懂市場部的業務,一審認定其對高級別員工進行業務培訓與事實不符;其在公司只領取工資,司法會計鑑定也顯示其在公司中沒有非法集資的提成;其作為公司行政人員並不清楚公司存在詐騙行為,以集資詐騙罪對其定罪量刑不公平;要求二審查清事實,對其公正判決。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羅永鵬的講課課件反映出羅永鵬培訓的內容是員工職業心態,不是進行非法集資的業務培訓,與本案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無關;羅永鵬所在的部門與市場部是兩個獨立的部門;羅永鵬在教育培訓部任職的時間也不長,其任職前後的教育部總監均未被追責。請求二審對羅永鵬改判無罪。

上訴人周文鳳上訴提出:對涉案公司職員應認定為單位犯罪,其是按公司上級安排推銷業務,沒有以個人名義向公眾吸收存款,其也沒有參與海珠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資單上的提成大部分不是其提成收入;一審對本案的處理較之前和其他地區已處理的同類案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對其從輕改判。

上訴人張汝良上訴提出:其是後期加入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的,並非參與該分公司的全部非法集資業務,相比某些已判刑的同一分公司人員,一審對其量刑過重;一審認定其非法獲利的數額有誤,導致對其判處的罰金也過高。請求二審公正判處。

上訴人鄧智豪上訴提出:一審認定其非法所得的數額中,部分屬於其簽收後支付給他人,其本人實際只獲得約12萬元,相比其他案件中已判刑的邦家公司人員,本案量刑過重;其能主動退贓,是從犯,請求二審對其減輕量刑和罰金。

上訴人黃宇輝上訴提出:一審認定其非法所得的金額有誤,量刑過重,要求二審減輕處罰。

上訴人熊婉婷上訴提出:其是本案從犯,原判沒有充分考慮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不大、地位不高的情節,其也有向邦家公司投資,在本案中也屬於被害者,案發後能積極退贓,一審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對其減輕處罰。其辯護人辯護提出:一審雖認定熊婉婷是從犯,但具體量刑時沒有體現法定從輕情節,對熊婉婷量刑過重,熊婉婷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主觀惡性不深,家庭情況特殊。請求二審對熊婉婷從輕改判。

上訴人伍志國上訴提出:一審認定事實與實際不符,其只是在後期部分負責東山店一部的工作,對該分公司的其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應負責,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罰金過高。其辯護人辯護提出:一審認定伍志國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部分事實不清,伍志國是在2011年11月份左右才任東山店一部經理,認定其參與騙取社會公眾集資款1000餘萬元與事實不符。伍志國是受聘從事公司業務,沒有發展新客戶,也不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具有自首情節,能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且被害人也有一定過錯,原判量刑畸重,要求對伍志國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上訴人何葉洪上訴提出:相比其他地區和前期已判決的案件,一審對其量刑過重;其只是基層打工人員,負責公司業務的售後服務,跟進其他人發展的客戶投資,不知道公司業務的違法性,且其也在廣東邦家公司投資了項目,也是本案受害者,一審對其認定的涉案金額也過多。要求二審對其從輕改判。

上訴人黃志華上訴提出:其任經理之前的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不應由其負責,其作為普通員工無法分辨公司的業務是否違法,犯罪情節相對較輕,且案發後能配合司法機關辦案,有退贓的悔罪表現,請求二審對其再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綠色世紀公司成立於2002年12月4日,註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蔣洪偉,股東蔣洪偉的出資比例為99%。廣東邦家公司成立於2008年9月4日,註冊資本7000萬元,法定代表人蔣洪偉,股東蔣洪偉的出資比例為75%。兆晉公司成立於2008年10月14日,註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蔣洪偉,股東蔣洪偉的出資比例為60%。邦家健康超市公司成立於2010年8月27日,註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蔣洪偉,股東蔣洪偉的出資比例為95%。

上訴人蔣洪偉於2002年12月至2010年8月間,在廣州市先後註冊成立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兆晉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並相繼在全國16個省、直轄市設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蔣洪偉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車等實物租賃、保健品和有機食品銷售等業務為掩護,在未取得政府部門融資行政許可的情況下,採用推銷會員制消費、區域合作及人民幣資金借款等方法,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包括:1.蔣洪偉夥同曹某英(已死亡)、張某詠(另案處理)等人以在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購買會員卡後,每季度可獲得年利率為16%至30%的固定回報,合同期滿可收回本金的條件,與被害人張某萍等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分別簽定《會員制消費合同》、《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等各類合同,由被害人以800至40萬元不等的價格購買水晶卡、白金卡、VIP卡、「九星連珠」卡等會員卡,藉此吸引被害人進行投資。2.蔣洪偉夥同他人以廣東邦家公司的名義,以出資建立並運營「邦家租賃體驗店」進行區域合作,或者代出租被害人出資購買的汽車,可以獲得相當於投資本金的25%至47.5%的投資回報,並保證在一定期限內返還本金為條件,與被害人譚某榮等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分別簽定《區域合作合同》、《汽車買賣合同》,藉此吸引被害人進行投資。3.蔣洪偉夥同他人以兆晉公司名義,以年利率為30%的條件,與被害人葉某良等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簽訂《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藉此吸引被害人進行投資。

蔣洪偉指揮本案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通過上述手段,在全國範圍內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經司法會計鑑定,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兆晉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在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間非法集資金額為99.530442億元,受害的社會公眾人數多達23萬餘人次。上述非法集資款按照蔣洪偉指示匯入蔣洪偉的個人賬戶及其指定的私人賬戶,由蔣洪偉控制和調撥使用。集資款除用於廣東邦家公司等相關公司業務項目的生產經營活動外,被蔣洪偉等人為擴大非法集資規模而用於上述公司員工的獎金和業績提成共5.520643億元、參與集資的社會公眾的到期本息支付共80.2939億元,從而製造社會公眾的集資款得到高額回報的假象,達到進一步吸取社會公眾集資款之目的。此外,部分集資款向去不明,造成巨額社會公眾集資款無法返還。

蔣洪偉作為廣東邦家公司以及關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指揮各公司及同案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實施非法集資行為,通過使用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方式,購買名牌服裝、名表等個人奢侈品,揮霍集資款人民幣22,881,775.12元、美元236,008.32元、歐元29,828.74元、港幣1011.32元、澳幣20,883.89元、馬來西亞幣4140.21元。

上訴人張榮珍於2002年8月至2010年2月期間,歷任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顧問、董事長顧問等職務,負責培訓、講解並參與制定非法集資的模式和方案。在此期間,張榮珍非法獲取業績提成400萬元。

上訴人陳少鋒2009年至2011年任廣東邦家公司總經理助理期間,主管廣東邦家公司濟南分公司,監管青島、煙臺市場工作,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以及上述地區公司的日常管理。先後在上述地區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陳少鋒非法獲取業績提成3,170,343元。

上訴人范秀忠於2008年至2011年期間,歷任廣東邦家公司江蘇省市場部負責人、總經理助理、租賃部廣東區域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全國的租賃調遣業務。先後在江蘇、廣東等地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范秀忠非法獲取業績提成2,051,939元。

上訴人薛雲峰2009年至2011年期間,歷任廣東邦家公司重慶區經理、總經理助理等職務,主管深圳邦家公司,監管浙江省市場工作,管理統籌廣東邦家公司在浙江省7個門店的運營,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先後在上述地區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薛雲峰非法獲取業績提成90餘萬元。

上訴人羅永鵬於2006年進入綠色世紀公司從事行政工作,2008年開始任廣東邦家公司總部教育培訓總監,負責對經理以上的公司員工進行業務培訓,2012年起任廣東邦家公司董事長秘書。在此期間,從事對上述兩公司的管理人員進行非法集資業務的理念培訓及教育培訓。

原審被告人吳逢笑於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間擔任廣東邦家公司財務總監助理,2011年9月開始負責清理、審計全國各地分公司財務賬冊,保管未發行的會員卡及空白《會員制消費合同》,將會員卡及合同按需寄往全國各個分公司,並按照蔣洪偉的指示使用蔣洪偉的個人賬戶轉款到各分公司和個人賬戶。

原審被告人周穎愉於2004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間,歷任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業務員、主管、經理、執行經理、總經理助理等職務,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荔灣分公司日常管理。其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周穎愉非法獲取業績提成1,366,505元。

上訴人周文鳳於2009年12月進入廣東邦家公司,歷任海珠分公司租賃分析師、總監助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海珠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其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周文鳳非法獲取業績提成1,096,291.8元。

上訴人張汝良於2009年8月任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區分公司副總監,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其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張汝良非法獲取業績提成644,524.52元。 上訴人鄧智豪於2009年7月任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八部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分公司八部日常管理。其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鄧智豪非法獲取業績提成781,623.32元。 原審被告人陳紹娥於2005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間,歷任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業務員、主管、經理、執行經理等職務,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番禺分公司八部日常管理。其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陳紹娥非法獲取業績提成515,471元。

上訴人黃宇輝於2004年進入綠色世紀公司,歷任公司業務人員、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總監等職務,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番禺分公司日常管理。其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黃宇輝非法獲取業績提成473,988元。

上訴人熊婉婷自2005年開始進入綠色世紀公司,歷任公司業務人員、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執行經理、副總監,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番禺分公司日常管理。其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熊婉婷非法獲取業績提成374,449元。

原審被告人陳華榮於2005年進入綠色世紀公司,歷任公司業務人員、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外聯部經理、總經理等職務,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番禺分公司日常管理。其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陳華榮參與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2000餘萬元。

原審被告人溫運平於2008年進入廣東邦家公司,2010年開始任廣東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總監,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芳村分公司日常管理。其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溫運平非法獲取業績提成369,306元。

上訴人伍志國於2007年9月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廣州第一分公司(東山店)一部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分公司一部的日常管理。其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伍志國非法獲取業績提成388,922元。

原審被告人羅禮俊於2003年10月進入綠色世紀公司工作,2010年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廣州第一分公司(東山店)二部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分公司二部的日常管理。其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羅禮俊非法獲取業績提成200,861元。

上訴人黃志華於2006年進入綠色世紀公司工作,後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廣州第一分公司(東山店)八部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分公司八部的日常管理。在經營期間,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黃志華非法獲取業績提成152,517元。

原審被告人高可創於2011年10月任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廣州第一分公司(東山店)三部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分公司三部的日常管理。其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高可創非法獲取業績提成102,038元。

上訴人何葉洪於2008年進入廣東邦家公司,歷任公司業務員、天河分部九部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天河分部九部的日常管理。其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何葉洪非法獲取業績提成202,514元。

原審被告人丘光前於2006年初至2011年8月曆任廣東邦家公司市場調查員、主管和經理、天河分部執行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天河分部的日常管理。其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丘光前非法獲取業績提成194,689元。

原審被告人吳敏崇於2010年5月進入廣東邦家公司,後任天河分部七部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天河分部七部的日常管理。其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吳敏崇非法獲取業績提成7萬元。

原審被告人姚棉濤於2008年7月進入廣東邦家公司,歷任天河分部基礎業務員、主管及業務經理,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公司的非法集資業務及天河分部的日常管理。在經營期間,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在此期間,姚棉濤參與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300餘萬元。

另查明:2012年6月28日,周穎愉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次日,陳紹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案發後,周穎愉以其出資15萬元由廣東邦家公司代購的車牌為粵A****J(後更換為粵A****D)的廣本雅閣小汽車用於退贓;陳紹娥退贓5萬元,並以其出資6萬元由廣東邦家公司代購的車牌為粵A****U的本田飛度小汽車用於退贓;薛雲峰的家屬代其退贓3萬元;陳少峰的家屬代其退贓1萬元;鄧智豪的家屬代其退贓12萬元;伍志國的家屬代其退贓3萬元;黃志華的家屬代其退贓2萬元;周文鳳的家屬代其退贓2萬元;吳敏崇的家屬代其退贓5千元;黃宇輝的家屬代其退贓6萬元;熊婉婷的家屬代其退贓2萬元;高可創提出以其投資到廣東邦家公司的16萬元債權作為退贓。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綜合書證和鑑定意見。

1.廣州市公安局受理報警登記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廣州市公安局接受被害人報案於2012年3月29日對本案立案偵查。

2.廣東邦家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工商註冊登記資料。

(1)廣東邦家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等,證實該公司成立於2008年9月4日,註冊資本7000萬元,法定代表人蔣洪偉,股東有蔣洪偉和康城集團有限公司,其中蔣洪偉出資5250萬元人民幣,出資比例為75%。

(2)廣州邦家壹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等,證實該公司成立於2009年6月4日,註冊資本300萬元,法定代表人蔣洪偉,股東有蔣洪偉和廣州邦家公司,其中蔣洪偉出資270萬元人民幣,出資比例為90%。

(3)廣州邦家壹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華泰分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等,證實該公司成立於2010年8月11日,負責人張某司。

(4)廣州邦家貳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等,證實該公司成立於2009年5月31日,註冊資本300萬元,法定代表人蔣洪偉,股東有蔣洪偉和廣州邦家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其中蔣洪偉出資270萬元人民幣,出資比例為90%。

(5)綠色世紀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等,證實該公司成立於2002年12月4日,註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蔣洪偉,股東有蔣洪偉和劉某東,其中蔣洪偉出資990萬元人民幣,出資比例為99%。

(6)邦家健康超市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及其下屬43個分公司備案記錄和營業執照等,證實該公司成立於2010年8月27日,註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蔣洪偉,股東有蔣洪偉和劉某冬,其中蔣洪偉出資950萬元人民幣,出資比例為95%。該公司有43個分公司。

(7)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天河分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等,證實該公司天河分公司成立於2011年1月10日,負責人盧某祥。

(8)兆晉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等,證實該公司成立於2008年10月14日,註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蔣洪偉,股東有蔣洪偉、柏某林和梁某霞,其中蔣洪偉出資600萬元,出資比例為60%。

(9)廣東邦家公司芳村、海珠、番禺、廣州珠江新城、荔灣分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等,證實廣東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成立於2010年6月25日,負責人溫運平;海珠分公司成立於2010年7月28日,負責人張某司;番禺分公司成立於2010年12月15日,負責人熊婉婷;廣州珠江新城分公司成立於2010年12月3日,負責人劉某東;荔灣分公司成立於2010年10月29日,負責人張某皓。

3.中國銀監會廣東銀監局出具的粵銀監辦函(2012)73號《關於廣東邦家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經營資格認定意見的復函》,證實廣東邦家公司不是該局批准設立的機構,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

4.廣州市公安局製作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實:

(1)2012年5月15日,該局公安人員對位於白雲區太和鎮永興村十一社自編23號進行依法搜查,查獲廣東邦家公司文字材料一批、人民幣現金91.41萬元及交通、華夏、工商、建設、興業等銀行卡共30張、手機4部、移動硬盤、奧迪汽車2輛及公司賬冊88箱等物品。

(2)2012年5月15日、22日、26日該局公安人員分別對位於廣州市金穗路8號星匯國際大廈1303號27-28樓搜查,查獲案件相關文字材料1批、現金人民幣27320元、公司會計資料、電腦主機、移動硬盤、家具1批等物品。

(3)2012年5月17日,公安人員對位於本市高普路高某國家軟件園天蘊路1號進行依法搜查,查獲廣東邦家公司黑色服務器4台。

5.廣州市公安局從廣東邦家公司的4台服務器中提取的《邦家各省市門市店數據統計表》,證實廣東邦家公司在全國各地設立分店會員的統計資料,包括各城市、店名、參與事主人數、購買金額、會員卡餘額、新金額,其中廣東省內各店的會員共27119人,投資金額總計13.98億元。

6.廣東邦家公司的任職證明及涉案部分上訴人的收入證明,證實張榮珍、陳少峰、薛雲峰、范秀忠、羅永鵬的任職和收入情況:

(1)廣東邦家公司(2010)047、(2011)013號任命書,經陳少峰簽認,證實2010年5月17日陳少鋒被任命為廣東邦家公司總經理助理,主管濟南邦家、監管青島、煙臺市場工作。2011年9月26日陳少鋒被任命為廣東邦家公司山東省市場拓展部、事業發展部運營官。

(2)經陳少鋒簽認的支付證明單、境內匯款申請書,證實2012年8月廣東邦家公司支付給其本人5月至7月的工資共30萬元,由張某岩(已判刑)匯款至陳少鋒賬號。

(3)經陳少鋒簽認的廣東邦家公司濟南分公司2011年7月工資表、某年3月工資表,證實其作為濟南分公司的執行總監,其當月應發工資包括按0.4%提成的現金業績和按0.1%提成的轉單業績共18,059元,實發工資14,449元;其作為總經理助理,某年3月其作為總助主管提成比例為2%,實發工資款為17,362元。

(4)廣東邦家公司的(2010)046號任命書、支付證明單,經薛雲峰簽認,證實2010年5月17日薛雲峰被任命為廣東邦家公司總經理助理,主管深圳邦家公司,監管浙江省市場工作,薛雲峰確認其在任命期間,主要負責把公司的企業文化、發展方向及戰略規劃向員工講解,同時管理協調店面系統的運營及租賃業務的推廣,2010年8月遞交辭職報告後其不再負責公司工作。2012年8月廣東邦家公司支付給薛雲峰5月至7月的工資共30萬元。

(5)經陳少鋒簽認的全國通訊錄、全國執行經理以上人員通訊錄、全國邦家管理層通訊錄,證實羅永鵬為廣東邦家公司汽車租賃部總監;張汝良為廣東邦家公司市場部總監;范秀忠為深圳邦家公司首席運營官;高可創為秦皇島邦家公司市場部市場執行經理;陳少鋒為濟南邦家公司市場部首席運營官。

(6)經羅永鵬簽認的全國店面營運管理中心通訊錄,證實范秀忠是大區經理,負責荔灣開發部、大連、青島二店、瀋陽;陳少鋒是區域經理,負責煙臺店、毫州店、濟南大明湖店;薛雲峰是區域經理,負責西南江北店、西南南岸店、西南沙坪店;羅永鵬是區域經理,負責南寧民主店、南寧長湖店、蘇州一店。

(7)經羅永鵬簽認的大區經理五月工資表、廣東邦家公司汽車租賃廣州地區2011年10月管理提成匯總表,證實羅永鵬2008年5月領取工資10,409元,陳少鋒、薛雲峰、范秀忠在工資表上分別記載了相應的銀行卡賬號;羅永鵬為廣東邦家公司汽車租賃廣州地區總監,2011年10月個人加各店業績合計1,137,111元,獎金共43,022元,2011年11月,個人加各店業績合計578,985元,獎金共19,918元。

(8)廣東邦家公司幹部薪資標準、管理層通訊錄、全國各店面地址、總監通訊錄、財務通訊錄、邦家星匯國際通訊錄、公司架構表、人事通告等材料,證實廣東邦家公司的人事架構和涉案各人在廣東邦家公司的職位。

(9)經范秀忠簽認的廣東邦家公司任命書,支付證明單,證實范秀忠於2010年5月17日成為廣東邦家公司總經理助理,協助執行副總經理管理全國市場;范秀忠2010年5月至7月工資為30萬元。

(10)經張榮珍、同案人張某岩簽認的管理中心幹部9月工資明細表、大區經理五月工資表,證實2008年9月工資明細表中記載姓名張榮珍、總業績126,308,344元、應發工資149,950元、實領工資119,950元、預留30,000元;5月工資表中記載的工資80,907元,預留20000元,領取工資賬號為工商銀行9558***********0962,上述款項為張榮珍工資,張榮珍已領取。

(11)公安機關的查詢存款通知書、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提供的張榮珍名下賬戶明細、中國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提供的張榮珍名下賬戶明細,證實張榮珍的工商銀行賬戶9558***********0962反映其領取工資的賬戶的資金收支情況。

7.廣東邦家公司各類業務合同書樣本及各類業務提成比例表,證實廣東邦家公司通過開展上述業務非法吸取不特定對象的資金。

(1)會員制消費合同、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九星連珠卡優惠申請表、區域合作合同、增資入股協議、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增資擴股說明,證實廣東邦家公司各類業務合同書的具體內容,增資擴股說明記載:600萬/股、承包期限3年、股份出讓比例22股、承包期紅利30%/年、50萬起步;200萬/股、承包期限3年、股份出讓比例49股、承包期紅利26%/年、50萬起步。

(2)兆晉公司市場拓展總提成分配表,證實該公司總提成份額為20%,其中市場開發部占12.5%、總部管理團隊占3%、項目建設中心占1%、養老計息經營團隊占1.5%、公司基金占2%。

(3)兆晉公司市場拓展業務提成分配表,證實該公司的提成分配情況是:區域經理1.2%、執行經理0.8%、銷售經理2%、銷售主管1.5%、銷售顧問6%、市場開發部基金0.5%、市場開發部後勤儲備金0.3%、市場開發部日常開支0.2%。

(4)兆晉公司的邦家會員消費卡提成比例分配表,證實該公司的邦家消費卡提成分配情況是:區域經理管理津貼4%、執行經理管理津貼3%、銷售經理個人業績21%、管理津貼6%、銷售主管個人業績15%、管理津貼6%、銷售顧問個人業績9%。

(5)廣東邦家公司的邦家會員卡消費指南,證實該公司的會員卡的種類是:預付金額3000元,消費積分3500,消費折扣9.4;金卡20000元,消費積分26000、消費折扣9.0;白金卡50000元,積分70000、折扣8/8;水晶卡100000、消費積分150000元、折扣8.6。

8.廣東邦家公司全國各分公司地址明細,證實邦家公司在廣東、安徽、上海、浙江、江蘇、山東、東北、廣西、重慶、海南、湖南、江西、天津、河北等省份均有分店,在廣東省有15家分店。

9.經羅永鵬簽認的北京懷柔青龍湖旅遊度假區銷售方案分析、廣州南沙開發區養老基地居住租賃銷售方案分析、邦家會員卡消費指南、兆晉公司邦家消費卡提成分配比例、兆晉公司市場拓展總提成分配表、波爾山莊項目分析表、別墅價格對比表、增資擴股說明等,證實廣東邦家公司開展各種業務吸引投資的具體情況和資金使用分配情況。

10.經羅永鵬簽認的房屋租賃合同,證實邦家健康超市公司於2012年4月1日和南寧新居房屋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用南寧市雙擁路24號琅西八組綜合樓三層B部分。

11.經蔣洪偉簽認的銀行轉賬流水單複印件,證實蔣洪偉向廣東邦家公司的員工陳少峰、薛雲峰、范秀忠轉賬業績提成的情況。

12.廣東邦家公司各省市門店賬目單、業績表、工資單、銀行流水、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申請單等材料,證實該公司非法收取集資款、發放工資、提成和顧問費的情況,以及部分非法集資款的資金支出流向。

13.青龍湖旅遊度假區山水四合院項目合同書、補充協議、聲明函、委託書等,證實廣東邦家公司購買了青龍湖山水四合院共計86套,總價款128,037,200元。

14.證人徐某明提供的資產轉讓合同、波爾山莊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證、金谿縣政府文件、金谿縣法院執行裁定書、和解協議書、土地查封台賬等,證實江西波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權變更、經營權變更情況,以及該公司有關的土地、建築物資產的轉讓情況,與徐某明的證言證實的情況一致。

15.同案人張某岩簽認的其在廣州友誼商店的消費記錄,證實張某岩在該商店購買商品支出的款項都是廣東邦家公司的。

16.公安機關調取的蔣洪偉名下各銀行的銀行卡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證實蔣洪偉的使用其名下的銀行卡進行各種消費的情況,其中工商銀行信用卡(卡號為524**********873)、農業銀行信用卡、興業銀行信用卡(卡號為528**********101)、建設銀行信用卡(卡號為489**********154),合共刷卡消費總額人民幣22,881,775.12元,美元236,008.32元,歐元29,828.74元,港幣1011.32元,澳幣20,883.89元,馬來西亞幣4140.21元。

17.蔣洪偉及家人的購房合同、房產查冊資料等,證實蔣洪偉及妻子趙某靜、家人名下的房產情況,其中,蔣洪偉位於吉林市昌邑區江畔人家C3號樓10號的商鋪以1500萬出售並過戶;蔣洪偉名下還有濟南章丘市以481656元購買的一套房屋;趙某靜名下位於廣州市匯景新城棕櫚園的房屋(匯景北路24號501房)於2012年1月過戶給他人。

1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辦公室出具的《關於廣東兆晉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等經營資格認定意見的復函》、《關於廣東綠色世紀保健品連鎖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復函》,證實兆晉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廣州邦家壹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廣州邦家貳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廣東邦家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均不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等銀行業金融業務的資格。

19.廣東邦家公司在全國各地的下屬公司的被害人報案材料、被害人提供的投資協議、投資收據、轉賬記錄等,證實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綠色世紀公司與全國各地的被害人以簽訂投資協議等方式,向涉案被害人收取投資款(具體人數及金額見司法會計鑑定結論)。 20.廣州市公安局預審監察支隊出具的暫時扣留、凍結財物收據,證實公安機關扣押蔣洪偉的款項共計941,420元。

21.廣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出具的電子物證勘驗報告,證實從查獲的廣東邦家公司IBMSystemx3650服務器4台中提取該公司會員資料,其中附件一是會員開卡例圖,包括會員開卡申請單、IC卡申請激活開通申請表、綠色世紀公司收據、綠色世紀VIP卡、廣州市老年人優惠卡、激活舊卡申請表;附件二為出浙江餘杭店會員名單。

22.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蔣洪偉等24名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的歸案情況。

23.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戶籍材料、身份證複印件等,證實各人的身份情況。

24.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

(1)扣押蔣洪偉人民幣共計941,420元;

(2)扣押廣東邦家公司各類車輛127輛;

(3)扣押廣東邦家公司租賃給中石化廣東分公司的各類車輛3輛、租車相關合同及發票;

(4)扣押廣東邦家公司租賃給中石油廣東分公司的各類車輛27輛、租車相關合同及發票;

(5)扣押同案人張某岩的汽車4輛。

25.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案款收據、部分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及其家屬出具的有關情況說明,證實周穎愉出資15萬元向廣東邦家公司購買的廣本雅閣小汽車(車牌為粵A****J),後更換為粵A****D(現已被扣押)的小汽車交給司法機關作為退贓所用;陳紹娥退贓5萬元,並以其用6萬元向廣東邦家公司購買的本田飛度小汽車(車牌為粵A****U,現已被扣押)用於退贓;薛雲峰退贓3萬元;陳少峰退贓1萬元;鄧智豪退贓12萬元;伍志國退贓3萬元;黃志華退贓2萬元;周文鳳退贓2萬元;吳敏崇退贓5千元;黃宇輝退贓6萬元;熊婉婷退贓2萬元;高可創提出以其投資到廣東邦家公司的16萬元的債權作為退贓。

26.司法會計鑑定意見。

(1)廣東誠安信司法會計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誠安信司法鑑定所【2012】會鑒字第64號),證實2000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間,通過對廣東邦家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兆晉公司、綠色世紀公司的收付單據及事主材料等進行審計,上述公司共收取的投資款為99.530442億元(81.500665億元+18.029777億元)。此外,尚有無投資入項顯示的返還款金額為2.4749482億元。其中:安徽吸收資金1.070842億元,支付9116.13萬元,收付差額1592.29萬元;廣東吸收資金36.298180億元,支付27.631457億元,收付差額8.666723億元;海南吸收資金20萬元,支付17.14萬元,收付差額2.86萬元;河北吸收資金4992.25萬元,支付4254.13萬元,收付差額738.12萬元;湖南吸收資金1541.70萬元,支付156.22萬元,收付差額1385.48萬元;吉林吸收資金1.404996億元,支付9866.47萬元,收付差額4183.49萬元;江蘇吸收資金13.459499億元,支付7.166344億元,收付差額6.293155億元;江西吸收資金782.63萬元,支付344.16萬元,收付差額438.47萬元;遼寧吸收資金3.283031億元,支付2.887645億元,收付差額3953.86萬元;山東吸收資金8.037106億元,支付6.465966億元,收付差額1.571740億元;上海吸收資金2562.18萬元,支付1494.52萬元,收付差額1067.66萬元;浙江吸收資金9.052532億元,支付5.879014億元,收付差額3.173518億元;重慶吸收資金2303.11萬元,支付0元,收付差額2303.11萬元;其他無法區分的地區吸收資金7.673692億元,支付2.989115億元,收付差額4.684577億元。

(2)廣東誠安信司法會計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誠安信司法鑑定所【2014】會鑒字第23號)、誠安信司法鑑定所【2014】會鑒字第23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補充業務員提成按人名匯總的說明,證實廣東邦家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兆晉公司、綠色世紀公司等關聯公司各省市門店2006年3月至2012年3月員工工資及業務提成匯總及明細情況,其中業務員提成4.749134億元,實發員工工資5.520643億元,且在簽收處有員工簽字記錄。以及各省市門店電子賬套利潤率統計及明細,其中:第一、有收入且盈利的賬套有15套,合計盈利999.25萬元;第二、無收入,只發生成本費用的賬套有19套,合計虧損3219.54萬元;第三、有收入但虧損的賬套有157套,合計虧損5.206879億元;合計虧損總額5.428908億元。其中:安徽實發員工工資1140.38萬元,應發工資中業務員提成803.04萬元;福建實發員工工資323.40萬元,應發工資中業務員提成295.26萬元;廣東實發員工工資1.529314億元,應發工資中業務員提成1.462861億元;廣西實發員工工資478.91萬元,應發工資中業務員提成340.71萬元;海南實發員工工資528.11萬元,應發工資中業務員提成302.65萬元;湖南實發員工工資3496.60萬元,應發工資中業務員提成2453.16萬元;吉林實發員工工資2370.24萬元,應發工資中業務員提成1400.56萬元;江蘇實發員工工資1.191830億元,應發工資中業務員提成1.036131億元;江西實發員工工資501.14萬元,應發工資中業務員提成205.34萬元;遼寧實發員工工資1312.77萬元,應發工資中業務員提成976.84萬元;山東實發員工工資9359.54萬元,應發工資中業務員提成8784.54萬元;上海實發員工工資451.94萬元,應發工資中業務員提成323.81萬元;天津實發員工工資1732.28萬元,應發工資中業務員提成1568.83萬元;浙江實發員工工資6268.45萬元,應發工資中業務員提成5028.53萬元;河北實發員工工資31.23萬元,應發工資中業務員提成18.15萬元。

另外,考慮同一個業務員在不同的期間任職於不同地區分公司的情況,該所提供一份按照人名匯總的業務員提成明細,統計出涉案人員的提成分別是:范秀忠2,051,939元、陳少峰3,170,343元、周穎愉1,366,505元、陳紹娥515,471元、張汝良644,524.52元、周文鳳1,096,291.8元、鄧智豪781,623.32元、黃宇輝473,988元、熊婉婷374,449元、伍志國388,922元、羅禮俊200,861元、高可創105,038元、黃志華152,517元、丘光前194,689元、何葉洪202,514元、溫運平369,306元。

二、涉及廣東邦家公司核心部分的證據。

(一)上訴人、同案人的供述和辨認筆錄。

1.蔣洪偉供述:

廣東邦家公司2008年9月4日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註冊成立,法定代表人是我。註冊資金7000萬元,股東有我,出資5250萬元、占75%股份、康城集團有限公司,香港註冊,現任董事為李荔明,出資1750萬元、占25%股份。康城集團有限公司是個投資公司,當時考慮的是公司海外上市,李荔明是純粹的投資合作方。

我在廣東邦家公司的出資大部分是原綠色世紀公司的資金,大概是4000萬元左右;剩下部分是我個人向朋友的借款。董事會由我、趙某茂、李荔明構成。廣東邦家公司召開過6、7次董事會,議程都是關於公司海外上市、重大資產購買、設立分支機構等。廣東邦家公司經營手法方面的決策都由董事會決議的,形成了會議紀要,現在保存在公司檔案室。經營範圍:從事家電、家具、機械設備、體育運動器材、汽車、燈具、皮具、裝飾品、花草樹木和漁具的經營性租賃和融資租賃業務等。公司沒有銀監局核發的融資資質證明。總經理辦公司有洪某波、劉某玲。董事長助理有羅永鵬、李某民等。副總經理有馬某輝、王某權等。總部下設全國企業策劃培訓中心、全國採購中心、全國財務管理中心、物流中心、信息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招商部、市場管理中心和汽車租賃服務中心等9個部門。羅永鵬是全國企業策劃培訓中心負責人之一,范秀忠、陳少鋒是全國市場管理中心負責人之一。張某岩是我女朋友,她是財務人員。

廣東邦家共在全國收取了22億元左右的會員費,主要用於以下投資:一、2010年12月購買了北京青龍湖山水四合院86套,總面積33,694平方米,當時購買總價是120,000,000元人民幣,已經付了6,000多萬元,還有6,000多萬元未付。二、2011年10月購買江西邦家波爾度假山莊的所有權,當時購買價格是9,800萬元,還要承擔2,000餘萬元的債務,總價大概在120,000,000元左右,已經支付2,000多萬元。上述對外投資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公司賬戶和我個人賬戶都有轉出,具體經辦是張某岩、賀某珍、雷某敏、吳逢笑。這些在公司的賬上都有反映,可以通過審計核查。廣東邦家還在廣州南沙區建七彩之城,目前只投入涉及費用200多萬元給廣東省建築設計院。

廣東邦家公司在全國範圍內所從事的經營方式主要有:第一,普通的租賃業務;第二,吸引會員的加入,銷售會員卡;第三,與當地客戶簽訂區域合作合同,進行合作經營。租賃業務是邦家公司的主業。我們在全國的門店都可以經營家電、家具、汽車等的租賃業務,在各地的門店的所有租賃物品都是由總公司購買,統一調撥到各地的分公司,具體物品的數量、價值等每年都有統一的核算和報表,這是由財務總監賀某珍負責。汽車租賃業務方面一共購買了900多輛汽車。2010年、2011年邦家公司租賃業務每年的營業額大概在1個億左右,利潤率大概在15%-25%之間,每年都不一樣,這個具體以財務報表為準。廣東邦家公司最早推出了一共有11種會員卡,分別是福、祿、壽、禧、榮、華、富、貴、運、金、銀。上述會員卡各自對應的購買金額是福卡40萬元人民幣;祿卡30萬元;壽卡是20萬元;禧卡是10萬元;榮卡是5萬元;華卡是2萬元,富卡是1萬元,貴卡是5000元,運卡是3000元;金卡2000元;銀卡1000元。其中金卡、銀卡是純消費卡沒有回報。其他的會員卡可以消費,每季度定期發放顧問費,獲取回報期限1年或2年不等,年利率從11%到25%不等,按季度以顧問費的方式發放給客戶,如發生消費到期後歸還剩餘本金。上面會員卡的銷售都與客戶簽訂《會員制消費合同》和《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其中《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裡規定了會員的年限、回報率、顧問費發放方式等。根據2011年年底的數據,公司目前保有的會員卡方面涉及的資金大概5億元左右,涉及人數大概在3萬人左右。邦家公司在全國發展的區域合作業務是:因為邦家公司在全國各地都有開展業務,所以與當地客戶簽訂了《區域合作合同》,共同投資開設店面經營租賃業務。客戶投入的資金根據地區不同有不同的下限,最少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最高的500萬元。《區域合作合同》合作期限3-5年不等,邦家公司保證18個月歸還投資本金,第19個月繼續合作按店面營業額分成,分成比例具體與客戶協商,從5%-40%不等,分成每季度發放一次。每一個與邦家公司簽訂《區域合作合同》的客戶都有單獨對應的門店。18個月後如客戶選擇繼續經營,則雙方共擔風險。客戶也可以選擇參與或不參與店面的經營管理,大部分客戶都選擇不參與店面的經營管理,客戶不參與經營公司也照常發放經營利潤。

普通租賃業務和會員卡業務從開業時就有了,區域合作的業務真正鋪開是從2011年7月,但之前也有少量區域合作客戶。會員卡業務與區域合作業務兩種經營方式是由公司的市場管理中心策劃出來的,他們把方案交給我審核,我決策通過,最終應用到全國的經營活動里。銷售會員卡的業務主要是籌措資金,增加了公司的營業額及購買固定資產;區域合作業務也是為了籌措資金,增加了店面數量,擴大了影響。公司參與了這兩種經營方式策劃與運營的員工主要有市場管理中心首席營運官王某權,范秀忠(市場管理中心副總兼管江蘇)、薛雲峰(市場管理中心副總兼管重慶)、陳少峰(市場管理中心副總兼管山東)、盧某祥(市場管理中心副總兼管廣東)、劉某雄(市場管理中心副總兼管青島、佛山)、甄某麗(市場管理中心副總兼管重慶,2010年初辭職)、曹某武(浙江區總經理)、卓某騰(蘇州區總經理)、孔某亮(南京區總經理)、劉某斌(重慶區總經理)、周某娟(重慶區副總經理)、羅某紅(長沙區總經理)、王某辰(長沙區副總經理)。以上的都是市場管理中心的高管,參與了廣東邦家公司會員卡業務及區域合作業務的策劃,以及組織實施。王某權、范秀忠、陳少鋒、薛雲峰、盧某祥、洪某波、張榮珍、曹某英等八人參與制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

廣東邦家公司市場管理中心的職能是負責公司在全國的業務開展,租賃業務,發展會員,銷售會員卡,發展區域合作客戶;以及對全國所有業務員的培訓管理、提成的核算發放等。廣東邦家公司的全國市場管理中心主要工作人員有首席運營官王某權、總督導曹某英、總顧問張榮珍、董事長助理洪某波、副總經理薛雲峰(兼重慶和浙江大區執行總監)、副總經理范秀忠(兼天津、遼寧、江蘇大區執行總監)、副總經理陳少鋒(兼山東大區執行總監)、副總經理盧某祥(兼廣東、廣西、海南大區執行總監)、總經理助理羅某紅(兼湖南大區執行總監)、楊某迪(兼吉林大區執行總監)、陳某波(兼安徽大區執行總監)等。在公司最鼎盛時期大概有6000多業務員。這些業務員流動性大,一般要主管以上才買社保,底薪按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然後根據他所開展的業務不同按比例提成,作為最底層的業務員,提成比例3%-6%都有。市場管理中心有自己的一個財務團隊,這個團隊負責管理全國銷售會員卡及區域合作客戶的資金管理、劃撥、調配,還有就是每季度顧問費及區域合作客戶的利潤返還。主管是張某岩,副主管遲某濤、遲某誠、康某迪、於某水、曲某君、韓某心、薛某媛、郭某玲、王某松、劉某鳳。上述這些是在總公司上班的,以下是派駐各地的財務,郭某華(南京)、薛某靜(南京)、趙某明(常州)、趙某庭(無錫)、張某博(常熟)、蘇某贏(蘇州)、王某濤(合肥)、孫某健(南寧)、付某新(佛山)、劉某衛(東莞)、謝某軍(杭州)、李某西(青島)、張某龍(濟南)、徐某燕(廣州)、徐某鷗(大連)。這個財務管理團隊是直接對我負責,只有我才有權調撥這些資金。派駐外地的財務每個人手上都有一筆資金,具體數額張某岩會了解,據我估算這筆資金數量可能有一個億。公司租賃業務的資金由公司財務部管理,總公司財務總監是賀某珍,負責做賬;吳逢笑是總公司的出納,負責管錢;張某岩就負責對總公司的財務情況進行統計和對賬;遲某濤、遲某誠、曲某軍、雷某敏等人都是代表總公司對分公司以及不同分區的財務情況進行統計和對賬。他們平均每月一萬元左右,年底有二到三萬元的獎金。張榮珍上司是馬某輝,2009年後她的上司是我,負責公司宣傳工作、業務講解,每個月工資10,000元,提成是公司總業績的千分之零點五,這些年的工資和提成總共有700、800萬元。

市場部發展客戶的提成比例太複雜了,具體的我已經想不起來了,但在我的隨身的文件里有相關的表格。張某岩手裡也有,可以讓她提供。提成比例由上述的市場管理中心高管們集體商量制定的,然後報我同意執行。這個提成比例從廣東邦家公司成立開始就有了,但在使用的過程中也因應市場的變化更改過,最後一次修改是在2012年4月。邦家公司在全國各地所吸納的資金有些會通過廣東邦家公司賬戶流轉,大部分都是通過我個人賬戶,還有就是市場部的財務團隊成員的個人賬戶來劃撥調動資金。每個季度返還給客戶的顧問費還有區域合作利潤的返還流程:每個季度末,大概提前半個月,市場管理中心的派駐到各地的財務人員就會做好報表上報總公司,然後由張某岩、遲某濤等會同各大區總監一起審核報表,核對無誤,報我批准後執行。到期後,客戶憑身份證及會員卡到原來入會的門店,簽收後,通過銀行劃賬發放。這些顧問費用沒有固定某一個賬戶流轉到客戶賬號,有部分是通過財務的私人賬戶轉過去的,所有這些費用的發放都是通過個人賬戶來完成的,在你們搜查扣押的100箱賬冊資料里有,各地財務手上也會有備份。

從2011年10月開始,公司不能如期發放客戶的顧問費及區域合作利潤的。主要是出現了大批沒有到期客戶要求退還本金,公司的資金已經用於購買大量的固定資產,而新發展的客戶又不夠,造成公司的現金流緊張,資金鍊出現問題。邦家公司成立至今共吸納了多少客戶的投資款具體數額不好估算,因為有很多客戶的投資到廣東邦家公司的本金並不是完全的個人出資,這個本金里已經包含了公司歷年來給他們的返息,他們沒有取回,直接累加到所謂的本金裡面。所以這個數額必須要通過審計最終才能確定。公司方面對市場管理中心有一些政策或是措施讓客戶把利潤繼續投入到公司,這樣公司的現金流會更充足,可以讓公司繼續擴大經營規模。

廣東邦家公司共在全國收取了22億元會員費,主要用於以下投資:(1)2010年12月購買了北京青龍湖山水四合院86套,總面積33,694平方米,當時購買總價是1.2億元,已付6000多萬元,還有6000多萬元未付。(2)2011年10月購買江西邦家波爾度假山莊的所有權,當時購買價格是9800萬元,還要承擔2000餘萬元的債務,總價大概在1.2億元,已經支付2000多萬元。上述對外投資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公司賬戶和我個人賬戶都有轉出,具體的經辦是張某岩、賀某珍、雷某敏、吳逢笑。這些在公司的賬上都有反映,可以通過審計核查。江西邦家波爾度假山莊目前已投入使用,作為度假酒店正常經營,按合同規定到2013年8月要付清餘款。在廣州南沙區總部「七彩之城」目前報建手續剛審批完畢,還處在平整土地的階段,目前只投入了設計費用200多萬元支付給了廣東省建築設計院,還沒投入土建費用。我在國內各大銀行的個人賬戶里還有多少資金可以向吳逢笑了解,她手裡有我銀行賬戶的清單。廣東邦家公司還有些只支付部分訂金但還沒完成的大宗商品交易:(1)2010年11月廣東邦家公司在德國歐直公司訂購了兩架直升機,已經支付了訂金200萬美元,合同原定於2013年4月交付使用,到時結清餘款。合同總價值,1500多萬美元,合同原件目前保存在採購部總經理徐坤手裡,公司只存有複印件。(2)2010年向英國聖斯克公司訂購不同型號6艘遊艇,已經支付了訂金1.5億港幣,合同原定2013年4至11月陸續交付使用,合同總價值3.3億港幣,相關資料也在徐坤手裡保存,我辦公室應該存有複印件。(3)今年公司還會陸續有30多輛豪華轎車到貨,其中19輛美國訂購的豪華轎車是已經付清所有款項,今年將交付使用,將從天津海關、大連海關入口,到時要交付關稅即可提貨。剩餘的其他車輛都是在今年交付使用,但都只是交了部分訂金,有些車已經到達4S店,只要結清餘款就可提貨。上述這些交易的付款記錄,公司的賬目上都有反映,可以通過審計調取。我估計廣東邦家公司無法償還的資金缺口應該在2億元人民幣以內,但最終的數字還是以審計結果為準。

兆晉公司也是我成立的公司,我擔任法人占75%的股份,股東有梁某儀、柏某林、刁某平。2011年8月我在波爾山莊跟徐某明洽談,最終定價9800萬元。兆晉公司已經支付2600多萬元的收購款,這裡面包括頂手費、解封土地費用、給徐某明300萬元現金等。兆晉公司要清償所有債務後才能真正取得波爾山莊100%所有權和經營權。波爾山莊目前正常經營,由房文娟擔任總經理,負責經營管理。

我先後以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廣東邦家健康產業公司、兆晉公司等名義進行吸收公眾存款。我吸收公眾存款沒有取得合法的行政許可。廣東邦家公司吸收所得的錢款都是由市場管理中心的財務部門負責管理的,下屬的各個分公司都是在每個月初將公司的上月總業績和下月的總開支報表上報市場管理中心的財務部門,經審核後再報我審批,分公司將總額業績減去下個月的總開支後,把剩餘款項上繳總公司。分公司的開支包括員工的基本工資和提成、客戶的顧問費和本金、公司的房租、水電費、活動費、交通費等,占收款比例的70%。各分公司的主要收入包括客戶預存的消費會員卡、租賃產品和區域合作。總公司的主要收入包括各分公司上繳的款項,以及租賃集團客戶的收入。公司的消費卡都可以在素成齋公司和童來福公司消費,我們有簽訂消費協議。

我公司20多間佛堂共有一百五、六十尊佛像,總價值大概三、四百萬元人民幣。我大約有幾千克舍利子,但不屬於我的個人財產,是準備放在長白山五壇城舍利博物館的。我在國內各大寺廟裡捐款一共兩百多萬元人民幣,全沒有相關憑證。我在社會上的捐款差不多兩千多萬元,有相關憑證。我平時沒有大筆消費。登記在我名下的房產只有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江畔人家C3號樓10號網點商鋪,其他的都登記在公司名下。此房產我已於2011年10月委託朋友路丹賣了,除了稅約賣了1000萬元人民幣,加上稅約480萬元,總共是不到1500萬元人民幣。收到錢後,我就把錢存進我的農業銀行賬號,並讓吉林區的老總楊某迪和財務毛艷把錢發還給客戶。購買此套房子的錢是我經營綠色世紀公司時賣保健品賺來的。廣州市匯景新城棕櫚園的房子登記在我妻子趙某靜名下,是我付的房款,也是我經營綠色世紀公司時賣保健品賺來的。該房產我於2012年春節前一個星期,我向屈展鵬借款600多萬元用該房子作抵押,如不能還款就以該房子抵借款,現已過戶到屈展鵬名下。這600多萬元打到我常用的工商銀行賬戶里,然後由吳逢笑作為公司款還給客戶了。匯景新城的兩個停車位是我老婆買的,至於用公司的錢還是她自己的錢我不清楚。我大約投資了1000萬元人民幣到素成齋公司,沒有投資童來福公司,那是我老婆自己開的公司。我自己平常使用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行、興業銀行的信用卡,賬單流水都是我真實的消費記錄。

2.范秀忠供述:

我2008年底進入廣東邦家公司工作。2009年時開始負責江蘇省的市場業務,前後只負責了4個月時間。之後在2011年曾做過廣東邦家公司總經理助理,協助王某權管理全國市場業務。我最後在公司的職務是汽車租賃部廣東區經理,負責廣東區的汽車調度。

蔣洪偉是廣東邦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廣東邦家公司下設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物流部及汽車租賃部,汽車租賃部負責人是王某權,是我的直接上級。廣東邦家公司在全國各地的分公司是獨立經營的。總公司日常經營、財務運作的決策由蔣洪偉決定。廣東邦家公司在全國範圍內約有800輛汽車用於租賃服務,我負責在廣東區內調度公司相關車輛,以滿足客戶的租賃需求。另外,我也參與了廣東邦家公司的策劃和經營營運業務和會員卡業務管理。廣東邦家公司市場業務是指銷售九星連珠的會員卡業務,發展會員投資我公司。我第一次參加會議討論時,「九星連珠」的雛形已經出來了,此後,又連續開了幾次會議大家來完善細節,然後曹某英等高層再上報蔣洪偉拍板決定。參加這些會議的人有曹某英、張榮珍、王某權、薛雲峰、陳少峰、趙承雲。2009年年初,王某權組織全國各大區總監到公司開會,當時要求我們在全國推廣「九星連珠」會員卡的銷售,最高的會員卡購買金額是120萬元、100萬元、80萬元、60萬元、4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年回報率是11%到25%不等,期限是1年到2年不等,利息每季度領取一次,到期返還本金。後來公司召集各大區總監開會,將「九星連珠」會員卡的金額降低,變為福卡40萬元人民幣;祿卡30萬元;壽卡20萬元;禧卡10萬元;榮卡5萬元;華卡2萬元,富卡1萬元,貴卡5000元,運卡3000元。而回報率也固定下來了,購買40萬元的福卡,每個月可以取得顧問費10000元,每季度領取一次,到期返還本金。會員卡的銷售都與客戶簽訂《會員制消費合同》和《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其中《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裡規定了會員的年限、回報率、利息發放方式等。每季度發放客戶返息是由店面財務負責的,江蘇大區的財務是遲某濤。在負責江蘇市場期間,我的工作主要是管理江蘇12個分公司的運營,日常工作一般在廣州總公司處理。我主管江蘇市場時下屬的大區總監有孔某亮、孫某琦、卓某騰、曹某川。下面每個店還有店面總監。我每個月都會抽一定的時間到下面的門店組織總監開會,了解業務情況,收集意見及相關申請,到總公司後向王某權匯報,爭取得到支持。店面總監會將每個店當月推銷會員卡的業務總量報給我,我就將此數據直接報蔣洪偉。店面財務也會做財務報表,報送蔣洪偉。我不記得我負責江蘇市場期間發展的會員卡業務量有多少,我記得做的最好的一個月銷售了3000多萬元的會員卡業務。我業務提成的比例是按我負責江蘇區整個會員卡銷售業務總量的0.2%-0.3%計算的。雖然有上述的提成比例,但沒有完全按比例提成。我的收入都是蔣洪偉直接發放給我的,我在廣東邦家公司3年共拿了有100萬元左右。

3、薛雲峰供述:

2008年廣東邦家公司剛開業時我擔任總經理助理;2011年任人力資源首席營運官兼管商學院培訓。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組織管理整個浙江地區市場業務的開展。當時廣東邦家公司的市場業務主要是推銷公司的「九星連珠」會員卡業務,發展邦家會員,吸引客戶資金投資到廣東邦家公司。2009年年初,王某權組織全國各大區總監到公司開會,當時要求我們在全國推廣「九星連珠」會員卡的銷售,最高的會員卡購買金額是120萬元、100萬元、80萬元、60萬元、4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年回報率是11%到25%不等,期限是1年到2年不等,利息每季度領取一次,到期返還本金。後來將「九星連珠」會員卡的金額降低,變為福卡40萬元人民幣;祿卡30萬元;壽卡20萬元;禧卡10萬元;榮卡5萬元;華卡2萬元,富卡1萬元,貴卡5000元,運卡3000元。

我負責浙江市場開發管理,統籌浙江省7個門店的運營。浙江分公司是在2009年5月25日開業。會員卡的銷售都與客戶簽訂《會員制消費合同》和《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其中《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裡規定了會員的年限、回報率、利息發放方式等。我記得業務員的底薪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提成是4%,其他的層級很多,而且不同的業務提成比例也不一樣。我沒有具體按會員卡銷售額的比例來提成,浙江每個月的業績都會有報表,蔣洪偉看了報表後就發給我獎金,我記得蔣洪偉一共打了3次30萬元給我,其他的就是正常的工資收入。浙江區的客戶每季度返還的利息是財務提前做報表發到總公司,由蔣洪偉同意,劃撥資金發放的。我主管浙江省市場時,下屬有七個市場總監分別是葉某劍、華某軍、吳某征、夏某偉、牟某斌、彭某華、陳某哲。

廣東邦家總部設董事會,董事長兼總經理是蔣洪偉,執行副總經理是王某權,下設行政管理中心、市場管理中心、財務管理中心、物流管理中心、教育管理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等六個部門。洪某波負責行政,王某權負責市場,羅永鵬負責教育,其他部門的負責人我不清楚。我是對董事長蔣洪偉負責的。我任總經理助理時工作是不固定的,最低工資是8000元,最高的時候拿過5萬元人民幣。公司經過半年後,發現老百姓對租賃的接受程度不夠,公司的利潤是無法支付客戶的高息,也無法持續經營,所以我在2010年8月份遞交辭職報告,2011年5月正式離開公司。

4.陳少鋒供述:

我在2006年進入綠色世紀公司海珠店做業務員;2007年5月在綠色世紀公司濟南大明湖店做經理,任濟南區經理。2008年在綠色世紀安徽亳州店做經理;後綠色世紀公司轉變為廣東邦家公司,我2009年回到廣州一直在總部從事培訓工作。2009年做租賃工作,2010年經常沒什麼事情做,公司開會我就參加。公司也經常沒給我發工資,因為公司認為我沒有做過什麼事。2011年公司加大了做汽車租賃這塊工作,同年公司安排我負責濟南汽車租賃業務。2011年5月,我到濟南負責汽車租賃。2011年8月我因病回到廣州,沒有在廣東邦家公司工作了。2012年春節,范秀忠、王某權都有打電話給我要我負責山東,但我都沒有去。

廣東邦家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蔣洪偉,董事長助理是洪某波,副總經理王某權,總經辦負責人陳某玲,行政部有劉某玲,財務有賀某珍,兆晉公司經理張某悅,負責展館布置和展覽;採購部楊某淵、林某琳,負責採購公司的租賃商品;教育部羅永鵬,負責搞業務培訓;汽車租賃部最早是余某功負責,後來是王某權。曹某英、張榮珍負責講課。我負責汽車租賃的時候直屬上級領導是王某權,還有楊某懷、汪某芸、劉某注、甄某麗、盧某譽等。我每月的工資是600元至30000元不等,以轉賬或現金的形式發放。我總共拿了60萬元左右的提成。

綠色世紀公司的會員卡分成五個檔次。我在濟南店面當市場部經理和負責安徽亳州當地店面時,店面從事的業務也是銷售保健品和會員卡,我有參與會員卡銷售的提成,以上銷售的會員卡沒有利息返還給客戶。

5.羅永鵬供述:

我2006年入職綠色世紀公司做行政工作,2008年-2009年在邦家公司做教育培訓部總監,主要負責對經理以上的公司員工進行企業文化和公司理念的培訓。2010年5月-2012年3月在邦家海珠店做汽車租賃總監,該店實際上是邦家公司在廣州地區汽車租賃業務總部,公司在廣州共有9家汽車租賃部,我是汽車租賃業務的主要負責人。2012年在邦家公司任董事長秘書。

廣東邦家公司下設市場管理中心(負責人蔣洪偉)、主要負責開發市場業務。財務管理中心(負責人賀某珍)、店面管理中心,主要負責店面租賃業務。教育管理中心(負責人戴某兵),只要與員工進行職業心態教育。行政管理中心(負責人洪某波),主要負責公司內部管理。汽車管理中心(負責人王某權),主要負責汽車業務管理。現在公司架構基本上不存在了,公司經營狀況很差,員工工資不能正常發放,總部已經很少人上班。我所在的海珠區店財務資金全部是總部統籌安排的,我們根本沒有權力處理這些經費,其他分公司情況不清楚。我店每天經營的租賃費總公司財務人員直接管理,並每天交回總部,我們員工每月固定工資,提成因總部沒有錢發也根本沒有兌現過。業務員提成6%、主管1%、經理1%,總監2%。我從2011年4月-9月共拿了約1萬元提成。提成每月發放,總公司財務人員在分公司發放現金。海珠店我負責,約30-40人。

廣東邦家公司靠市場部推廣業務盈利,聽說是推廣消費卡,具體情況不清楚,我沒有發展過一個客戶投資邦家公司業務,投資是市場部的內容,我只作汽車租賃,其他不清楚。我文件夾中發現的兆晉公司資料中關於邦家會員消費卡資料是公司開會時發的,這些卡共有9個種類,客戶可以用消費卡來租車。我電腦中關於邦家集團「2012戰略報告」是總部王某權的助理吳某影拷貝給我的,其中四個項目是邦家公司以兆晉公司的名義在2012年將要投資發展養老項目的意向,我在邦家總部曾向經理級別的員工進行講解。

我在做行政總監期間,經過與市場部接觸,以及一些員工的反映,我大致了解綠色世紀的經營手法,就是以高息吸引客戶買會員卡,我作為行政總監,知道每天店面的實際銷售情況,這種保健品銷售無法支撐那些客戶的高息。我感覺這種經營手法不好是違法的,因此一直做行政。2008年期滿後綠色世紀退回50萬元加盟費,所有客戶轉走,我和這個店沒有任何關係。不清楚綠色世紀如何轉為邦家公司,綠色世紀轉併入邦家公司後,我被總部調任教育培訓部總監,主要負責主持舉辦大型活動會議,負責對經理以上員工進行企業文化和公司理念培訓。我沒有進行業務培訓。邦家公司的經營項目有素成齋經營餐館,店面賣綠色食品、還有邦家租賃,同時市場部負責推銷會員卡,會員卡主要是客戶向公司投入一筆錢,然後獲得百分之二十幾的年利率。據我所知公司經營並不好,我問過王某權,這些吸收客戶的錢到哪去了,利潤如何支付利息。王某權說蔣洪偉投到其他項目去了。今年4月我和蔣洪偉住在波爾山莊,我負責接待各地方上門討債的客戶,大概有五六百人,個個都拿着會員卡,有的40萬元,有的20萬元,都要拿錢。蔣洪偉承諾了還款協議,這些老頭老太太也就同意了。

從我公文包中查獲的《廣東兆晉公司邦家消費卡提成分配比例》是2011年12月15日蔣洪偉召集全國各大區經理及高層領導60餘人開會時發的,當時蔣洪偉讓我做會議記錄,但我沒看過這份文件,因為我抗拒這種經營模式,不想接觸所以沒看,我沒有做市場所以沒必要了解。當時蔣洪偉說要啟動波爾山莊養老項目,建400棟別墅。我知道公司一種有利息的消費卡,利息高於銀行利息,我知道這個不好,跟着蔣洪偉純粹是哥們義氣,我想幫他接待客戶,他身邊已經沒有人幫手了。我做教育總監是收入5-6千元,還有幾百元獎金,做汽車租賃時底薪3000元,再加業務提成。陳少鋒在綠色世紀和邦家工作了八九年,一直做市場這一塊,他是市場部並且負責山東。

2008年我曾擔任管轄南寧、蘇州店的區域經理,我受領導指派去招聘三個店的員工,並享受區域經理待遇貳個月,是王某權叫我去做的。2008年《全國店面營運管理中心通訊錄》記載沒錯,但所有店面的運營都是他們下面市場部的人員在管理,我沒有參與。《大區域經理五月公司明細表》上面的簽名都是我本人,民主店、長湖店、蘇州店的業績都算在我的名下,我據此獲得提成共計領取工資10409元。市場部製作的工資轉賬表中將我與市場部經理列在一起是因為我負責上述三店的員工招聘,員工要做市場,但不是我教的,且我只做貳個月。

我加盟的綠色世紀長沙店的消費會員卡一共有兩種類型,分別是980元和1880元,客戶可以在門店享受購物9折和8折的優惠,都是純消費卡。長沙店只經營了一個月,共賣了20多張980元的消費卡,總公司覺得我們業績不錯,就收購了長沙店,並簽下了一份兩年的收購合同,承諾每一個月返還長沙店5%的利潤給我和趙永衛,兩年後再返還50萬的本金給我們。 6、吳逢笑供述: 2008年4月,廣東邦家公司在籌建時我已經進入公司工作了,剛開始我是做會計的,後來做過一段時間的行政人事工作。2010年10月我開始擔任財務總監助理職務,負責日常公司的報銷,計發工資等。2011年9月開始慢慢接手負責公司市場部的財務管理,負責清理公司各地市場部的財務資料。還有就是公司發展會員所需的會員卡及相關合同也是由我和雷某敏保管,全國各地需要時,從我這裡寄出去給他們。

2011年9月時公司的資金開始緊張,蔣洪偉經常讓我查詢他個人賬戶的餘額,我發現賬戶收入變少了,餘額也越來越小,後來還從邦家公司賬戶轉賬到他個人賬戶。所以他需要審計全國市場部的賬,看下面的人有沒有做假賬,回收資金。2011年6月初,我接到蔣洪偉的電話要求我交接一下手頭的工作,9月開始到星匯國際13樓上班,整理全國各地市場部寄回來的賬冊憑證,主要就是公司發展會員卡業務的相關財務憑證,還有就是各地市場部每個月的報表。9月我和雷某敏正式到13樓上班,開始整理廣東邦家公司自開業以來所有市場部的財務資料。剛開始時我們只是按時間、地區把所有的報表、收據等整理好。12月22日,我和雷某敏到了江西邦家波爾山莊,全國各大區的財務及各店的財務都到齊了,大概有30人左右。蔣洪偉要他們把個人的儲蓄卡和密碼全部交出來,讓我和雷某敏查詢餘額。但明顯這個方法沒有任何用處,那些財務只是應付式的交出一兩個賬戶,而且裡面都沒什麼錢。12月29日,蔣洪偉要求我和雷某敏審計江蘇區(主要以南京為主)的賬冊,我們發現了好多做假的地方,包括同一客戶同一時間段返還兩次利息,出現兩張支付證明單。也有同一張支付證明單上有兩種不同筆跡,還有就是發現只有客戶簽名的空白支付證明單等。我們把這些情況報告了蔣洪偉,最終不了了之。2012年3月,蔣洪偉要求我們把賬冊打包裝箱,4月中旬就把這些賬冊運到江西邦家波爾山莊,讓全國各店面財務交叉審計。我和雷某敏提前離開了,後來聽張某岩說就象徵性查了兩三天,最後也不了了之。從江西回來後,我就沒有去上班了。

這些負責市場的店面財務的人我都只見過一兩次,店面財務報表內容有業績表,具體是:收入明細,列明了客戶名稱、購買產品的種類、經辦業務員,市場部各個層級人員的提成就是根據這個表來計算的;對賬表,裡面有總業績(包括現金金額、轉單金額)、上月餘額、支出(返還客戶本金、返還客戶顧問費、返還客戶利潤、日常支出)、上繳大區財務金額、上繳蔣洪偉個人賬戶金額、上繳公司賬戶金額;工資表。還有就是相關的憑證,收據、支付證明單等。上述的這些財務資料都在公司龍歸倉庫的一個集裝箱裡。公司在租賃業務方面的財務情況沒有體現在這個報表里。每個店裡有另外的財務做這個賬,然後匯總到財務總監賀某珍。每個店的財務收支都是每個店自己解決的,就是指返還客戶本金及利潤的支出,店面所有人員的工資、業務員及市場部各級管理層的提成都要靠吸納新客戶的資金來維持。總公司是不會統籌這些資金的收入與支出的平衡,只是每個店的店面財務在每個月有結餘時會上交蔣洪偉,在不夠開支時也會要求蔣洪偉撥錢,他也不核實,就叫我從他的私人賬戶里轉賬過去。

我在財務部主要是整理、接收、保管邦家下屬各分公司的賬冊,以及按照蔣洪偉的指示,幫他轉錢和查詢各個銀行賬號的餘額。蔣洪偉使用的銀行卡平常都是由他自己保管,只是他需要我幫他轉賬的時候才把銀行卡給我,我轉錢後再將卡和憑證交給他。平時蔣洪偉的錢主要是轉到廣東邦家、廣州邦家和下屬各分公司和一些私人賬戶。蔣洪偉個人賬戶上的錢是從各分公司匯款過來的。除蔣洪偉之外,邦家公司還有賀某珍和張某岩了解公司資金的流向。賀某珍負責邦家公司行政和租賃部資金的情況,張某岩負責市場,下屬各分公司上繳總公司的錢她清楚。邦家健康超市的財務是余寶玲。我所說的市場的資金指的就是直接收取客戶辦理各種消費卡、區域合作、借款的錢。

我認為邦家公司是虧損的,因為公司收取客戶的錢是以辦理消費卡的名義,但實際上很少有客戶消費,大部分是拿顧問費到期後取回本金,基本沒有產生增值,所以肯定是虧損的。但我不清楚邦家公司為什麼這樣經營。總公司負責保管收錢的收據和支付證明,應該是不夠完整的,可能是因為分公司沒交完整,也可能是原先保管不善,據我所知沒有銷毀。蔣洪偉賣廣州市匯景新城棕櫚園的房子的事我不知道,他經常叫我打款給客戶,但沒有跟我說過賣房子的事情。其經常使用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招商銀行、農業銀行和興業銀行的信用卡,我幫他還過九次左右款,共約100萬元左右。我的工資是5000元,最高是10000元。

轉單是指客戶本金到期了,但不取回本金,再購買公司的其他產品。還有一種情況叫升級,是指客戶本金沒到期,繼續加大投資金額。

我所知道的廣東邦家公司的產品有正常租賃業務,還有銷售消費會員卡及區域合作的加盟商。公司的正常租賃業務一直都是虧損的。公司設立的市場管理中心主要業務不是開發租賃市場,而是推銷會員卡及區域合作加盟商。公司日常運作所需資金其實都是銷售會員卡收入及客戶投資區域合作的收入。據我在公司里了解到,在早期公司推銷的是「九星連珠」消費卡,具體是福、祿、壽、喜、榮、華、富、貴、運,我記得最貴是40萬元的福卡,其他卡的金額我就不記得了。客戶買了福卡成為我公司會員,會員的期限有一到兩年不等,回報是固定的,福卡每個月可以取得10000元的利息,每季度領取一次;會員可以憑卡在公司消費,也可以不消費每個季度拿利息,到期取回本金,如果消費了一定金額,消費金額直接在本金里扣除,到期在返本時則扣除相應金額,但不管消費了多少金額都不會影響利息的收入。購買會員卡的客戶要簽訂《會員制消費合同》及《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用以體現本金、期限、利息等等。到了2011年11月,公司開始不發行會員卡了,這段時間業務員發展客戶都沒有發卡了,只是給收款收據,口頭約定每季度返還利息。公司在這階段推銷的是消費卡,最高額為200萬,最低5000元,該卡可以享受廣東邦家公司、素成齋、童來福、邦家超市、邦家波爾山莊折扣優惠,也可以消費,每張卡有固定的積分,一年後到期可換取現金或相同價錢的商品。因為消費卡種類太多了,我不記得積分如何計算的。但這個消費卡的銷量很差,沒賣出去多少,主要原因是回報太低了。

廣東邦家公司客戶區域合作的投資業務大概是2011年8、9月份才開展的,客戶與公司簽訂《區域合作合同》,名義上是合作開店,但客戶只需繳納一筆本金,不需要經營管理,首6個月每個月返還本金的5%,每個月領取一次,至於其他的合同細節我不清楚了。因為這個業務開展的時間很短,大概在2012年2月已經停止了,因為公司已經不能支付客戶返利了。公司還以兆晉公司名義與客戶簽訂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直接向客戶借款;還有是投資波爾山莊的項目、投資買車給廣東邦家公司代管理出租等形式。因為我在2011年9月才接觸到公司市場部的業務,所以我說不清楚。

市場部首席營運官是王某權,公司里說市場部四大才子分別還有范秀忠、薛雲峰、陳少峰。以上四人是市場部的主要領導,總公司還有一個大區總監是盧某祥。下面還設總監、經理、主管、業務員。我接觸到的今年王某權交給我的提成標準,是業務員3%-5%,沒有公共提成;主管個人發展客戶是4%-5%,公共提成是3%-6%;經理基本就沒有個人發展客戶的了,公共提成是6%;總監的公共提成是3%-5%;大區總監是所管轄大區總吸存額的3%-5%;王某權也是3%-5%但是按全國的吸存總額提成。不同的產品提成比例不同。我曾計算過一筆20000元的會員卡業務,市場部各層級提成總額就接近5000元了。提成是在店面市場財務每月財務報表里有工資單,報蔣洪偉同意後由財務直接發放的。大區總監的提成應該是由蔣洪偉直接發放的吧,我在接觸到的財務報表里看不到他們的提成。公司的員工只要吸收了客戶的投資,都可以按級別獲得相應的提成。其實基本上所有員工都知道公司有吸收客戶投資的業務。

7.張榮珍供述:2002年8月我進入綠色世紀公司擔任顧問,負責《健康之友》雜誌的文字審稿工作,之後負責廣東邦家公司《健康雜誌》的文字審稿工作,還負責過為老年人做健康講座、為公司員工做培訓、主要是傳統文化、作風方面,沒有做過經營業務方面的培訓。綠色世紀公司和廣東邦家公司是同一個地方辦公,蔣洪偉都是實際控制人。綠色世紀公司和廣東邦家公司的經營具體情況、財務制度不清楚。不清楚綠色世紀公司的連鎖加盟業務的情況。不知道「九星連珠」會員卡的業務誰提出,王某權叫我編寫「九星連珠」的有關情況,我編寫了有關此事的資料。2010年2月離開廣東邦家公司時,經營狀況比較好。我每個月工資3000元,獎金不定期、不定量。蔣洪偉給我4萬元治病。

8.張某岩供述:

我在2002年初通過朋友認識蔣洪偉。2005年初過完年我來到廣州,協助蔣洪偉處理生意上的一些事務。那時蔣洪偉的綠色世紀公司還只有幾個店面,生意不是很忙。蔣洪偉經營的範圍很廣,包括保健品超市、素成齋、汽車租賃等。其實蔣洪偉還從客戶那裡拿錢,過一段時間後連本帶息還給客戶。我是在2011年10月後才知道蔣洪偉吸收客戶資金,因為公司資金出現困難,很多客戶上門討債,我就知道蔣洪偉欠客戶很多錢。公司的財務賬目分為兩類,可以拿到檯面上的正規對公總賬由賀某珍負責,這個賬是可以拿到稅務部門報稅,應付檢查的,各分公司的賬則由分公司的財務部門負責。內賬則分片,由市場部負責,具體來講全國分為五個大區,江蘇由遲某濤負責,浙江由遲某誠負責,山東由康某迪負責,湖南由明某憬負責,重慶由趙某茂負責。廣東是總部,一般由蔣洪偉自己負責,我協助。大概從2010年開始蔣洪偉讓吳逢笑和雷某敏兩人負責,這兩人原先是賀某珍那邊的人。廣東邦家公司的時候王某權就做了全國執行副總經理。范秀忠一直都是跟着蔣洪偉干的,先是在綠色世紀公司的時候就在荔灣店工作,後來負責江蘇大區市場,再後來他就一直跟着王某權干。薛雲峰很早就在綠色世紀公司,當時他是總部教育培訓的,後期做了大區經理,負責市場,後來還曾負責重慶市場。陳少鋒一開始在綠色世紀公司的海珠店做業務員,後來調到山東做大區經理,主要做市場這一塊。陳少峰的工資由山東方面支付,流程是陳少鋒根據自己的業績核算出自己應發工資,財務核算後發工資。2010年8月25日從我個人的中國銀行賬戶向陳少鋒賬戶轉入人民幣30萬元是蔣洪偉叫我轉給陳少鋒的,是陳少鋒2010年5、6、7三個月的工資和提成。羅永鵬原來是長沙地區的一個加盟商,負責行政那一塊,後來被調到南寧負責市場,搞了幾個月,搞的業績並不好,就又被調回了公司總部負責教育培訓,之後搞了汽車租賃的業務。我是在2011年才認識吳逢笑的,她受蔣洪偉指派專門負責市場部的賬冊,另外還負責向外省寄送合同、會員卡、外省市場部的賬冊也是交給她的。我也是在2011年左右才知道雷某敏這個人的,她的工作和吳逢笑基本一樣。吳賢某很早就在綠色世紀公司,應該是綠色世紀公司時期東山店的店員,後來成為王某權的秘書。公安人員5月16日在白雲區龍歸鎮興中路廣東邦家公司租用的倉庫的一個集裝箱內發現的80多箱資料均是全國的客戶資料,包括賬冊、憑證、合同等,基本上比較齊全,除了重慶、湖南兩省的資料沒有以外,其他省份的資料應該都有了。廣東邦家公司沒有電子賬。

張榮珍任綠色世紀公司或廣東邦家公司的董事長顧問,我受蔣洪偉委託給她轉賬獎金,知道她和曹某英的工資、提成是一樣的,蔣洪偉的講話稿是她寫的。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曹某英近幾年的總收入有400萬元,照此估算,張榮珍也大致有此收入。

9.曹某英供述:2003年9月,經朋友介紹我進入綠色世紀公司工作,先在天河區天河大廈綠色世紀公司天河部做經理,負責賣保健品,2001年我調到綠色世紀總公司做督導,2007年任行政部負責人,2010年2月離開公司。綠色世紀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是蔣洪偉。2009年時,蔣洪偉的秘書是陳某玲,副總經理張某悅和張某詠,市場推廣負責人王某權,行政部負責人是我(負責公司人事管理、接待等),財務負責人周某偉,教育部負責人羅永鵬,汽車租賃部負責人余某功。綠色世紀公司的經營具體情況我不清楚,財務都是蔣洪偉管理。綠色世紀公司的主要業務有銷售保健品和連鎖加盟;廣東邦家公司的主要業務有汽車租賃、有機食品銷售等。我每個月工資是3000元,轉賬的就到我的農業銀行賬戶,工作至今的獎金大約有110至130萬元,獎金都有簽收,獎金用於購買廣州市越秀區東沙角路35號逸海華庭20樓2001房。我離開公司時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目前的狀況不清楚。離開公司後,公司給我20多萬元看病。我曾是綠色世紀公司天河店的總監。我在綠色世紀公司的直接上司,開始是馬某輝,後來是蔣洪偉、王某權、趙永森。我的具體工作是介紹如何推銷保健品、保健品儲值卡。我不知道連鎖加盟的業務是誰提出的。廣東邦家公司和綠色世紀公司的辦公地點一樣、人員基本相同,具體架構不清楚。2009年11月,我兼職廣州邦家公司任總監三個月,在蔣洪偉安排下,也參加廣東邦家公司的一些會議和出席頒獎活動,相當於廣東邦家公司的行政經理職務。「九星連珠」會員卡業務不清楚誰提出。我參加的消費卡、區域合作業務的決策會只是負責幫這些業務起名字,並沒有參與內容的制定,不清楚誰策劃這些業務2011年11月,公司仍發工資到我農業銀行卡上。

(二)被害人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

1.被害人張某萍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張某萍名下銀行賬戶於2011年3月至6月活期存款明細、張某莉的委託書、收據、《會員制消費合同》、《顧問聘用合同》等,證實2011年6月29日,其在廣東邦家公司位於天河區天河東路49號的「邦家租賃」投資40萬元,收到該公司發給的「福卡」一張,並簽訂了《會員制消費合同》及《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約定顧問費用即投資收益為每月1萬元。其至今只收到3萬元,損失37萬元。另外,張某莉在2011年2月27日向廣東邦家公司投資30萬元,共收到回報4.9萬元,損失25.1萬元。

2.被害人陸某輝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聘書》、《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收據等,證實其原在2007年投資綠色世紀公司,2009年在該公司的要求下更改合同,轉向廣東邦家公司投資,投資期限為每兩年為一期,第一期投資綠色世紀公司從2007年9月到2009年9月,第二期是投資邦家公司從2009年9月到2011年9月。其共向廣東邦家公司投了7萬元,其中5萬元是投資款,約定年息21%,每季度可以取回2700元的利息。另外2萬屬於購買會員卡,憑卡可以在廣東邦家公司購買保健品,年息為18%,每季度可以取回900元。4年來共拿到利息4.68萬元,其的本金也沒有收回來,實際損失2.32萬元。其做這些投資都是莫成傑主管介紹的。

3.被害人劉某富的陳述,證實其共投資40萬元到廣東邦家公司,收到的投資利息是1.9萬元,實際損失38.1萬元。

4.被害人江某年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祿卡複印件等,證實其共投資30萬元到廣東邦家公司,收到的投資利息是6.4萬元,實際損失23.6萬元。

5.被害人盧某萍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證實其是2009年4月開始購買廣東邦家公司消費卡,開始買980元,後來其追加投資到10萬元。2010年11月該公司推福祿壽會員卡業務,其將10萬元轉到會員卡上,買了一張禧卡。其後來又陸續投入資金辦了一張福卡(40萬元)、一張壽卡20萬元、三張禧卡(共30萬元)、另外還辦了一張消費卡8800元,共投入90.88萬元。廣東邦家公司與其簽訂《顧問聘用合同》,以顧問費的形式支付利息,福卡每月支付1萬元利息,壽卡每月支付4300元,禧卡每月支付2000元。2011年底合同到期後該公司又遊說其將60萬拿去轉為投資該公司在江西搞的養老院項目,並和兆晉公司簽了《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兆晉公司也是廣東邦家公司的。2012年開始其沒有收到利息,其應該有80萬元沒有拿回,實際損失約10萬餘元。2011年10月廖梅辭職,高可創接任東山店經理,其和兆晉公司簽的借款合同是高可創經辦的。

6.被害人徐某強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證實其以購買會員卡的方式共向該公司投資146.7萬元,實際損失約92.4919萬元。

7.被害人鄧某偉的陳述,證實其以購買廣東邦家公司會員卡的方式共向該公司投資140萬元,實際損失140萬元。

8.被害人葉某晶的陳述,證實2011年5月,廣東邦家公司的業務員黃希科引導其以40萬元購買了廣東邦家公司的福卡,利息是以顧問費的名義返還,一個月為1萬元。其只拿了3萬元,損失37萬元。老公謝翀也分別在該公司投資了40萬。

9.被害人魏某東的陳述,證實2011年6月28日,其交了20萬元購買了名稱為「福卡」的廣東邦家公司的會員卡,其簽訂了《兼職顧問聘用合同》,顧問費每月4300元。其從未在該公司進行消費,也未收取過任何投資收益或所謂的顧問費用。2012年3月,其向邦家公司提出退還投資款20萬元,但遭到拒絕。其實際損失20萬元。

10.被害人陳某河的陳述,證實2010年12月21日,其與邦家公司下屬南洲店簽訂《會員制消費合同》,投資金額為40萬元,獲得邦家會員卡福卡一張,期限一年,年回報率為投資額的30%。其獲得回報共12萬元,實際損失28萬元。

11.被害人韋某君的陳述,證實2011年1月7日,其與廣東邦家公司下屬廣州華泰分公司簽訂《會員制消費合同》,投資金額10萬元,獲得禧卡一張及代金券1.2萬元,期限三年。其從2011年2月開始收取高息分紅,一共拿了2.4萬元,2012年3月後就沒有錢給了。2011年9月29日,其又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區域合作合同,投資體驗店費用為5萬元,其每個月領取回報2500元,至2012年3月份拿了6次共1.5萬元。其共投資15萬元,實際損失11.1萬元。

12.被害人張某榮的陳述,證實其以購買廣東邦家公司會員卡的方式向該公司共投資22萬元,實際損失19.8萬元。

13.被害人耿某娜的陳述,證實2009年在黃希冬的勸說下,其以參股三年的形式投了30萬元,年息20%。2011年又追加了10萬元。2010年5月,其買3萬元的消費卡在他們店裡消費,並能以顧問費的形式每半年可拿回6818元,可拿3年。2010年9月、11月,在黃希冬的遊說下分別投了兩個40萬元,年息30%,說好每3個月拿3萬,拿兩年後可還本。其共投入123萬元,扣除利息約35萬元,實際損失88萬元。

14.被害人何某英的陳述,證實其於2010年12月、2011年1月分別向邦家健康超市公司投資2萬元和8萬元,該公司以顧問費的形式返還高息分紅。其自2011年第一季度開始領取高息分紅,共領取1.83萬元利息。其實際損失8.17萬元。

15.被害人林某英的陳述,證實2010年其在綠色投資3.38萬元,是羅俊卿經辦的。2010年底,其投資了20萬元,簽訂了會員制消費合同。2011年7月,其又追加了10萬元投資到養老院。後廣東邦家公司與其又簽訂會員制消費合同,收據改成30萬元,收取了其1000元。其實際損失33.48萬元。

16.被害人魏某茵的陳述,證實2009年,其在天河區體育東路的綠色世紀總部買了1.88萬元的消費卡。2011年6月20日,其和張月卿、童培君、陳瑞華一起買了廣東邦家公司的福卡共計40萬,其按比例可以每季度領取3750元的利息,我領過兩次利息2011年12月15日,其購買了廣東邦家公司的一張福卡,是5萬元。這兩筆投資共計10萬元,實際損失8.625萬元。

17.被害人曾某然的陳述,證實2011年4月12日,其將2萬元存入邦家超市公司,同年7月2日存入5萬元。其共領取了3300元利息。其實際損失為6.82萬元。

18.被害人蘇某玲、梁某福、鍾某容、盧某源、楊某華、王某妹、羅某權、曾某昌、曾某連、周某望、蘆某華、王某秀、李某保、林某梅、毛某懿、劉某霞、陳某蓉、田某嬌、曾某昌、駱某能、何某林、賴某華、陳某娥、謝某樂、馮某玲、徐某鳳、郝某英、徐某禎、麥某文、丁某慧、何某谷、郝某梅、駱某玉、秦某炎、高某香、張某豹、張某磊、肖某鳳、趙某敏、戴某新、趙某芳、黃某源、區某堃、林某暉、張某月、賈某同、管某然、歐某洪、韓某燕、趙某義、梁某冠、戴某泉、陳某建、蔣某秦、李某容、陳某鳳、彭某培、胡某賢、李某煉、夏某階、雷某紅、劉某妹、黎某琴、梁某剛、陳某紅、梁某甦、吳某俊、楊某良、劉某淑、陳某豪、林某覺、江某紅、紀某英、伍某從、許某萍、許某坤、王某雲、鍾某萍、謝某強、謝某娟、張某彬、譚某霞、張某英、王某亨、劉某娣、伍某英、葉某怡、陳某嫻、徐某文、梁某芳、宋某紅、陳某萍、吳某敬、黃某萍、葉某良、鄺某嫻、陳某青、潘某超、李某珍、莊某泰、顏某逢、劉某琴、陸某輝、邵某紅、黃某霞、鄒某珍、徐某媚、張某蘭、張燕某、陳某珍、陸某娥、張某光、張錦某、張某鳳、林某芳、鍾某紅、陳某屏、張某平、曾某生、李某萍、陳某芝、劉某英、楊某華、羅某彩、任某冰、石某基、張某蘭、霍某儀、葉某南、朱某荷、張某華、葉某芳、劉某嬌、林某珍、曾某波、李某元、劉某俊、徐某連、羅某如、趙某萍、王某玉、梁某蘭、龔某英、任某琴、李某堅、張某媚、羅某卿、王某珍、陳某玲、李某芳、鍾某芬、王某媚、鄭某玲、吳某妹、余某雲、羅某君、黃某冰、趙某正、張某霞、盧某偉、黃某平、黃某玲、阮某志、賴健生、范某英、馮某英、衛某貞、陳某妹、葉某彩、孔某友、原某強、林某鉦、李某波、李某敏、盤某傑、劉某好、李某妹、蔡某松、劉某泉、林某蓮、於某卿、楊某佳、余某鋒、陳某珍、羅某容、吳某幼、何某玲、唐某堅、范某莉、梁某萍、全某青、梁某愛、周某韶、劉某泳、梁某珍、李某榮、曾某文、文某珍、黃某蘭、丁某菲、梁某蓮、陳某芳、彭某金、藍某珍、徐某蘭、譚某卿、顧某娟、李某華、梁某紅、梁某芬、何某娥、鍾某珍、鄭某延、李某瑩、潘某明、鄭某華、羅某珍、何某儀、李某英、許某瓊、何某華、李某霞、王某治、鄒某珍、黃某順、許某萍、李某卿、徐某梅、李某笑、葉某珍、高某順、孔某群、陳某河、譚某芳、鍾某平、黃某鵬、鄧某森、劉某祥、譚某遠、李某米、崔某鳳、張某崧、陳某霞、黃某笑、李某慧、李某聯、周某貞、鍾某秀、程某來、周某莉、張某基、韓某寧、李某芳、凌某芬、潘某賢、黃某興、陳某吟、梁某曼、呂某仙、羅某森、譚某榮、蔡某芬、董某貞、劉某昌、范某麗、葉某瓊、徐某蓮、謝某慧、曾某明、梁某芳、葉某瓊、陳某蓮、黃某微、葉某英、郭某超、倫某瓊、曾某清、關某英、馬某寬、范某華、勞某蓮、劉某芳、何某棠、林某濤、石某玲、梁某清、李某榮、肖某婷、吳某歡、陳某英、吳某笑、姚某芳、徐某真、王某水、陳某新。高某平、梁某洪、梁某雄、梁某儀、於某芳、梁某九、王某海、何某妹、王某勛、陳某亮、周某屏、譚某英、招某珊、林某東、郭某賢等325人的陳述,證實上述被害人向綠色世紀公司或廣東邦家公司共投資1.03196718億元,共損失9198.7743萬元。

19.近百名被害人提供的報警登記表、收款收據及相關的合同,證實上述被害人到廣東邦家公司投資後,未收回本金而到公安機關報案。

(三)證人證言。

1.證人徐某穎的證言:綠色世紀公司2002年成立,總部設在廣州。2008年前一直從事保健品銷售,其直營公司分布在全國各地經濟發達城市。2003年以來經營保健品專業超市,公司需擴張為由向消費者融資至今,據初步估算借貸資金達150億元人民幣。借款對象為該公司早期的保健品消費者,多數是55-80歲之間的退休中老年人。我做分店總監時發現公司的融資款很多都是作利息用於返還給客戶,並不是真正用於投資,由於公司從一開始就沒有實際經營利潤,一直通過向客戶高息融資維持經營運轉,長期處於拆東牆補西牆的窘困之地,由於需返還客戶本金及利息數額巨大,故融資行為及融資規模在轉型租賃業務後愈演愈烈。當時拉到客戶的員工,一個月最高可領幾萬元,可以提成10%的獎勵。公司業務有賣保健品、辦理消費卡、連鎖加盟。連鎖加盟是個人或公司加盟綠色世紀公司,起點1萬元,最高不限,期限3年,到期歸還本金,保本,年利息18-25%,每三月拿一次息。陳少鋒是山東濟南大明湖店負責人,他們也有做連鎖加盟業務,只要在公司做的員工都會做,海珠前進路店有陳少鋒的連鎖加盟客戶,我在綠色世紀每月固定工資2500元,另外提成是0-6萬元,總收入55萬-60萬元。做員工時提成10%,做經理時提成1.5-2.5%,總監提成2-3%。

2.證人陳某玲的證言:我於2008年4月到廣東邦家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工作,名義上是總裁助理,但實際上是行政總監,負責管理公司內務。去年年底公司原人事總監徐同辭職後,我兼管人事。客戶投資到廣東邦家公司款項的交付,由市場部負責,負責人是王某權。客戶投資收益也是由市場部負責發放。邦家公司的人員架構是:公司董事長蔣洪偉負責全面,公司分為行政、企劃、信息、市場運營四個部門;行政總監是我,還有洪某波,我負責公司內務,洪某波負責公司外務,即全國辦公地及店面的選址、工程;企劃部老總是戴某兵和張某悅,負責公司廣告、公司活動;信息部老總是李紅星,負責邦家公司的網絡平台及軟件開發;市場運營部老總是王某權。我們公司參與了市場部的策劃與運營的員工主要有:市場管理中心首席營運官王某權、范秀忠(市場管理中心副總兼管江蘇)、薛雲峰(市場管理中心副總兼管重慶,2010年底至2011年初管過一段時間的行政)、陳少峰(市場管理中心副總兼管山東)、盧某祥(市場管理中心副總兼管廣東)、劉某雄(市場管理中心副總兼管青島、佛山)、甄某麗(市場管理中心副總兼管重慶,2010年初辭職)、卓某騰(蘇州區總經理)、孔某亮(南京區總經理)。以上都是市場管理中心的高管。市場管理中心負責在全國開展業務,包括租賃業務、發展會員、銷售會員卡、發展區域合作客戶,以及對全國所有業務員的培訓管理、提成的核算發放等。市場管理中心有自己的財務團隊,公司的財務部不管理市場部的財務。我不清楚邦家公司在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都開展了什麼業務,整個行政部門都沒有提成。2012年1月,邦家公司開始拖欠工資,具體何因我不清楚。廣東邦家公司對外投資的項目有:一是2010年12月購買了北京青龍湖山水四合院80多套;二是2011年10月購買江西邦家波爾度假山莊。北京青龍湖的四合院已經完成土建,還沒進行內部裝修,目前一直空置。江西波爾山莊目前已作為度假酒店投入使用。

3.證人吳賢某的證言:

我在2002年12月26日進入綠色世紀公司文昌路店工作,負責銷售保健品,算是綠色世紀的第一批店員,2005年調到綠色世紀東山店,2008年調到公司總部,任職店面營運管理中心內務助理至2011年;2011年起在廣東邦家公司工作,任汽車部總經辦助理。2012年3月辭職。我剛進公司時,就是純粹的銷售保健品,在2003年下半年,開始有客戶拿着綠色世紀會員卡到店面消費,2005年綠色世紀天河東路店開始出現前店後場的格局。就是說,店面銷售保健品,後面設檢查室,專門替老年人檢查身體,銷售會員卡等吸引客戶投資,之後這種前店後場的模式一直延續下來,直到廣東邦家公司被查處。

廣東邦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總經理都是蔣洪偉,他也是整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公司唯一的副總經理是王某權,他同時是公司汽車租賃部的總監,是我的直接上級。廣東邦家公司下設財務部負責人賀某珍,2011年離職,會計是吳逢笑,出納是雷某敏,市場部(設有幾個大區)、人力資源部、物流部等。公司將全國的分公司分成廣東、山東、重慶、浙江、江蘇五個片區,由大區經理負責各片區的工作。市場部大區經理是廣東區范秀忠、山東區陳少鋒、重慶區薛雲峰、浙江區盧某祥、江蘇區孔某亮。公司日常的經常決策由蔣洪偉、王某權和各大區經理共同決策。

廣東邦家公司主要用會員制消費方式吸引客戶投資。客戶在公司購買消費卡,可以在公司享有租賃、購物、養生方面的優惠,消費卡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屬於投資者,簽訂《會員制消費合同》,享有年利率22%-30%的高額回報。開始是每季度返還一次,後來是每半年返還一次固定收益,消費期滿後按賬戶中尚未消費的餘額一次性返還本金。業務員簽的單,按投資額的6%提成,業務主管簽的單按投資額7%提成,部門經理簽的單按投資額的8%提成。但業務員簽的單,部門主管和部門經理可以提成1-2%,另外市場大區經理、總監、副總監、執行經理、總監助理也可以按部門總業績的0.2%拿提成。總公司的人員屬於後勤人員,只有固定工資,沒有提成。客戶的投資款通過銀行劃到公司董事長蔣洪偉的個人賬戶,投資收益是客戶去各個分公司現場領取的,由各分公司財務發放現金。客戶投資款的使用應該是蔣洪偉才有權決定。公司與客戶簽訂的投資合同開始是由各分公司的財務保管,後來全部集中到總公司的財務保管。各分公司收取客戶投資款只開收據,不開發票。分公司財務做賬,然後匯總到總公司財務吳逢笑。

廣東邦家公司的業務主要有:(1)公司有正常的租賃業務,主要是汽車租賃,還有家電、家具、奢侈品皮具、兒童用品。(2)會員制消費。邦家公司及廣東邦家健康產業超市有限公司以《會員制消費合同》(主合同)和《顧問聘用合同》、《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附屬合同)來發展「九星連珠」會員卡銷售業務。(3)區域合作。邦家公司利用簽訂《區域合作合同》(主合同)、《顧問聘用合同》(附屬合同)的形式吸引客戶投資,名義上是客戶出資建立並運營「邦家租賃體驗店」,實際上並沒有實體店存在。這種「建店費」實質上就是客戶的投資款。(4)人民幣資金借款業務。這是為了籌建江西波爾山莊,借款主體是兆晉公司,形式為簽訂《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主合同)和《「形象推廣大使」聘用合同》(附屬合同),其中主合同中約定了借款金額、期限、月利率等內容。以上這些合同都是徐軍輝律師擬定後交由王某權修改。由蔣洪偉同意後最終確定。在我米色工作手冊中找到一份2009年7月20日的會議記錄,這是一次全國性的會議,包括了各地區市場部總監,還有公司總部的個部門,會議明確了邦家公司的架構,蔣洪偉之下是王某權、曹某英、范秀忠、陳少峰四人。在這次會議上提及了「九星連珠卡」,從2009年8月1日起,不再銷售原綠色世紀的「星卡」,只銷售「九星連珠卡」。8月31日起,不再進行綠色世紀公司的加盟,會議對幾個主要領導進行分工,薛雲峰負責團隊建設,曹某英負責人力資源,范秀忠負責市場,陳少鋒負責轉型業務。會議還提出了有關招攬客戶投資開設邦家區域店鋪的分成比例問題,業務員每月如介紹客戶入股達100萬元,提成3%,200萬元的提成3.5%,300萬元的提成4%,500萬元的提成4.5%,500萬元以上的提成5%。以上這些入股必須是現金投入。我還找到一份2010年7月5日在全國店面營運管理中心的會議記錄,王某權在會議最後發言,說7月6日陳少峰要對公司所有員工統一培訓如何向客戶推銷「九星連珠卡」。因為陳少峰推銷「九星連珠卡」的業績不錯,口才也好,所以要他來培訓。我參加了這次培訓。在我的電腦文件中有一份2011年5月的《全國市場/店面經理(含)以下幹部薪資標準》,我們的提成按照這個標準執行。

范秀忠是2003年9月進入綠色世紀公司,先是在荔灣店工作。2009年11月8日被任命為廣東邦家公司副總經理,主管江蘇大區市場。再後來他就一直跟着王某權干。2010年5月17日被任命為公司總經理助理,協助王某權管理全國市場。薛雲峰2005年進入綠色世紀公司,曾負責市場。2009年11月8日被任命為公司副總經理,主管浙江、海南、湖南。2010年5月17日被任命為公司總經理助理,主管深圳,監管浙江。在2010年或2011年負責教育培訓。陳少峰於2003年進入綠色世紀公司,長期負責市場。2009年11月8日被任命為公司副總經理,主管山東、安徽、遼寧、天津、秦皇島。2010年5月17日被任命為公司總經理助理,主管濟南、監管青島、煙臺。羅永鵬在湖南長沙那裡做,是否做市場我不確定。根據2008年7月15日《全國店面營運管理中心通訊錄》,羅永鵬曾任區域經理,負責南寧民主店、南寧長沙店、蘇州一店。後來調到總部負責教育,2011年9月26日任公司全國汽車租賃店面車輛運營官兼海珠店汽車租賃部負責人。

4.證人鄧某武的證言:2003年至2005年6月,我在綠色世紀公司任招商助理;2008年3月至2012年年初,我在廣東邦家公司任招商總監,負責找做過汽車租賃或做過租賃的人與我們公司合作開展汽車租賃業務。我這個部門完成兩宗業務,一宗是山東濟南的郝先生,他交了100萬元保證金,但他一直沒找到鋪面,所以一直沒開業;一宗是湖南瀏陽的周先生,他交了30萬元保證金,併合作開業經營了。合作店是獨立法人,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經營產生的利潤雙方三、七分成,一般是簽訂三年合作合同,但在一年後,租賃業務虧損的話可以停止合作,合作商退還汽車,我們將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在經營期間產生的虧損由合作商自己負責。蔣洪偉在部門成立時答應說,我們招商部談成的業務可以有百分之九的提成,員工提成5-6個點,我有3個點提成。但談成這兩宗業務,蔣洪偉一直說邦家公司資金緊張,沒發給我。

5.證人徐某飛的證言:2010年11月,我應聘進入邦家健康超市公司任人事行政總監;2010年8月4日,公司通知我去廣東邦家公司上班,還是任人事行政總監一職。2011年12月31日左右,我通過手機短信向公司老闆蔣洪偉提出辭職,之後就再也沒有回公司上班。市場部的地址也在海珠區南洲路,與全國汽車租賃管理中心的地址一致,負責人都是王某權。我的月薪1.5萬元,沒有提成,年終獎是8-10元,但我從來沒領過。羅永鵬是廣東邦家公司廣州分公司的老總。以前是教育總監,負責公司商學院的教育培訓工作。范秀忠是廣東邦家租賃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負責人,2011年9月以後調回總部,但在總部任什麼職務我就不清楚了。吳逢笑是後場財務,管理蔣洪偉的私人賬戶,她不是廣東邦家公司的員工,是老闆蔣洪偉自己請的人,工資也不從公司出,蔣洪偉支付薪酬給吳逢笑。薛雲峰是前廣東邦家公司重慶分公司的負責人,後調到總部任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人,薛雲峰辭職後我接他的班,任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人。

6.證人洪某波的證言:2004年至2008年,我在綠色世紀公司工作;2008年至今在廣東邦家公司工作。我開始在公司的工程部任工程部總監,負責公司各分店的選址、簽訂租賃合同、裝修、開業慶典等工作。2009年,蔣洪偉任命我為董事長助理,方便我的工作。2011年開始,蔣洪偉調整了公司的對外名稱,工程部對外名稱就改為對外事務部,我是該部負責人。廣東邦家公司下屬的分公司、分店大多數是我負責選址的,分別是無錫店、蘇州店、寧波店、杭州店等30多家。這此分店開展的業務包括家具租賃、汽車租賃、兒童用品、健身器械、燈飾等租賃業務。這些分店由公司市場部,即全國市場營運管理中心負責各分店市場部的人員配置,邦家公司行政部負責各分店營業執照等證照的辦理、固定資產的統考、保安保潔人員的配置等。邦家公司的最終決策者是蔣洪偉本人。2011年11月,邦家公司開始出現資金緊張問題,連工資都無法支付給員工,至今未補發。因為我不是負責會員制、租賃業務這方面的,所以不太清楚這些業務。

7.證人王某利的證言:我於2008年1月被任命為綠色世紀公司秦皇島分公司行政總監,2009年12月為廣東邦家公司秦皇島分公司行政總監。秦皇島分公司和廣東邦家總公司的經營模式是一致的,就是經營性租賃和融資性租賃,經營性租賃是對租賃物的實體租賃;融資性租賃是吸收老百姓的錢投資廣東總部的實體如邦家養老項目等。秦皇島分公司的負責人名義上是我,但實際上整個公司的認識架構由廣東邦家公司總部直接任命。我負責公司行政部,下設行政經理丁某斌、行政會計楊某靜、李某萍,市場部總監有曹某明等人。市場部財務主要負責融資業務收取現金,每月報表上交邦家總部,或者總部直接調款。店面的租賃物是廣東總部直接配發過來的。店面超市全是會員進行會員消費卡消費,租賃業務中的汽車租賃收入有三十二萬元全部上交總部蔣洪偉個人卡上,店面產品租賃全部是針對會員刷卡,但沒有收入。市場部的各分部經理掌握自己部門的融資資金情況,款項全部匯到廣東邦家公司總部。

8.證人周某龍的證言,證實廣東邦家公司以會員卡的形式,吸收公眾存款,發展會員。業務員可以從中提成2.5%。

9.證人李某萍的證言,證實秦皇島分公司主要是汽車、家電家具、運動器材等的租賃業務。2012年3月份,其到市場部擔任了一、兩個月的會計,分公司收取了客戶的現金大約200萬元左右。其負責記賬,到月底都把賬原件通過快遞郵寄回廣東邦家公司總部。

10.證人李某國的證言,證實秦皇島分公司主要是銷售2萬元、5萬元、10萬元的消費卡。卡內餘額一年後憑積分兌換現金。2萬元的卡一年可以兌換5200元,5萬卡一年兌換1.4萬元,10萬元卡一年可以兌換2.8萬元。還有就是以江西波爾山莊工程建設款名義,向客戶進行民間借貸業務。

11.證人逯某琴、王某麗、李某瑜、郭某晶、武某一、沈某明、丁某斌、方某平、姜某琴、田某敏、楊某靜、陳某婷、張某婷、劉某芳、康某利、曹某明(均為廣東邦家公司秦皇島分公司員工)的證言,均證實廣東邦家公司秦皇島分公司,受廣東邦家公司的直接領導,其開展的業務是由公司總部安排,主要從事租賃、以銷售會員卡的方式吸取客戶投資,以江西波爾山莊名義進行民間借貸。

12.證人徐某東、周某娟、陳某娟、李某強、劉某平、程某渝、趙某茂、曾某兵、劉某恆、鍾某丹、黎某芳、李某曠(均為廣東邦家公司重慶分公司員工)的證言及公安機關對重慶分公司的立案偵查材料,證實廣東邦家公司重慶分公司,受廣東邦家公司的直接領導,其開展的業務是由回到總部安排,主要從事租賃、以銷售會員卡的方式吸取客戶投資,以江西波爾山莊名義進行民間借貸。重慶市公安機關對該分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

13.證人徐某明的證言:波爾山莊的全稱是江西波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我是浙江省金宇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波爾山莊是金宇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蔣洪偉出資1000萬元購買波爾山莊的全部股份,股東變更為蔣洪偉和兆晉公司,並把公司名稱改為江西邦家波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但是波爾山莊實際上是空殼,土地是浙江金宇公司無償提供使用20年,經營權餘下的16年拍賣給了7名自然人陳立超、王均平等。股東轉讓協議實際上是蔣洪偉跟我談的,但是我跟原股東陳月東、高培順說過。兆晉公司實際上沒有出資1000萬元,因為在另外的資產轉讓合同約定是兆晉公司出資清償所有包括土地所有權、酒店所涉及的所有債務,直接在9800萬元的轉讓合同總標的裡面抵扣。7名自然人將其中5年的經營權轉包了,兆晉公司最後是和最後一手的承辦人賀躍忠、劉勁簽訂協議,承包了他們剩下的4年6個月的經營權。據我所知,已經付了700多萬元,還有90萬元和3年租金沒有付。目前該酒店由金谿縣政府託管。我看兆晉公司對酒店進行了一些基礎維護、改造,沒有新的土建工程。2012年3月,我和蔣洪偉談過,蔣洪偉同意解除合同,仲裁裁決要兆晉公司支付現金200萬元、實物300萬元。

14.證人趙某靜的證言:素成齋實際有兩家公司,分別是廣東素成齋食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廣州素成齋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我。廣州素成齋公司目前在經營餐廳,素成齋餐廳在2010年正式營業。兩家公司我都有出資,我替趙某茂、劉曉明出資的。邦家的客戶可以到素成齋消費,邦家公司也有來餐廳接待,素成齋公司與廣東邦家公司月結。蔣洪偉在素成齋的投入是一些擺設和佛飾品。在廣東邦家公司被查封前兩天,他問我借了100萬元現金。素成齋的設計費實際支付300多萬元,裝修費用3400萬元,其他基礎設施採購2600萬元,只有部分是從素成齋上支出,其他都是用我向蔣洪偉的個人借款來支出。我欠蔣洪偉的款項,具體說明要回去清理一下,我願意歸還。

15.證人趙某茂的證言:我實際上是廣東邦家公司在重慶的所有分公司的總負責人、總經理,負責所有事務。2009年底,綠色世紀公司改名為廣東邦家公司,相應就成立了廣東邦家公司重慶分公司等共5家分公司。重慶分公司的經營政策是我和李某強或者其他總監到廣東總公司去開會,由蔣洪偉、王某權傳達,我們回去執行。根據總公司制定的項目,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群介紹,並說服他們投資公司。總公司的項目有區域合作、汽車租賃、還款協議、保健品店加盟,以高額返利為誘餌了吸引他們投資。客戶投資款基本存入我個人的賬號,有小部分會直接存入公司賬戶。只有蔣洪偉有權調撥重慶的資金,我接到他的指令後安排財務劉某恆辦理,資金去向全國都有,有各分公司的賬戶、有外省客戶的個人賬戶。我沒有將會計憑證寄回總公司。我沒有對廣東素成齋食品產業有限公司出資,不知道是該公司的股東,沒有參與分紅。

16.證人劉某東的證言: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在廣東邦家公司擔任信息部總監。我妻子趙某茂問我是否願意去該公司開發有關租賃的軟件,我同意去。我通過軟件開發招標的方式,在2009年初步完成該租賃ERP系統,2010年在全國邦家租賃通用。我主要是保障系統的正常運行。該公司共支付20多萬元的費用。我把身份證給了蔣洪偉,他幫我辦理了綠色世紀公司的股東身份,我占1%股份,這個事情我事前完全不知情,也沒有實際出資,沒有參與分紅。我是事後才知道我是廣州素成齋餐飲有限公司的股東,我沒有出資、分紅、參與經營,後來該公司的股份趙某靜讓我轉讓給她,我同意並寫了授權書給她去辦理手續。我在邦家健康超市公司擔任股東,情況跟前面兩家的一樣。

17.證人楊某發的證言:我司與兆晉公司簽訂合同,我司出售山水四合院86套(總面積33,694平方米)及一個占地1萬平方米的院落,四合院單價是3800元每平方米,總價款128,037,200元,1萬平方米的院落的合同總價是4500萬元。兆晉公司總共付了6045.8萬元給公司,算是付清了其中一種戶型43套的房款,之後再沒有付款。青龍湖山水四合院只有50年的所有權,土地性質是集體性質的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屬於大水峪村集體所有,我司與該村簽訂了合作協議。我司向兆晉公司出售的是土地上蓋物的50年使用權,應該是2056年到期。該四合院沒有產權證,只有使用合同。青龍湖項目有規劃意見書、環評報告、林業局批覆、水利局批覆、懷北鎮政府批覆等等,就差徵地許可證。

三、涉及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的證據。

(一)相關書證、現場照片。

1.業績提成表,經丘光前簽認,證實在丘光前辦公桌上搜獲的業績提成表反映,何葉洪2011年9月個人現金業績為24.88萬元,提成1.3648萬元(提成比例約5.5%);個人轉單業績170.87萬元,提成2.5631萬元(提成比例約1.5%);其所負責的部門現金業績為34.33萬元,轉單業績為99.67萬元。楊某成2011年12月個人現金業績為5.16萬元,提成0.2638萬元(提成比例約5.1%),個人轉單業績3.84萬元,獎金201元(提成比例約0.5%)。

2.廣州市公安局的呈請電子數據鑑定報告書、電子證據檢驗鑑定委託書、情況說明,證實公安機關將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查獲的五台台式電腦主機送去做電子數據鑑定,以確定是否存有客戶名單、數額、業績提成情況等。

3.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的現場照片,經丘光前簽認,證實該分公司的位置、外觀等情況。

4.會員統計表、黃某嶠客戶消費卡明細,經何葉洪簽認,證實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店有會員22人、涉及投資金額70.86萬元,黃某嶠是其負責跟進的購買消費卡的客戶。

5.會員統計表及王某娟、黃某嶠客戶消費卡明細,經姚棉濤簽認,證實廣東邦家公司珠江新城、天河店會員約有50人、涉及投資金額386,760元,由其負責聯繫客戶和售後服務,其中張某棟(投資金額1000元)、張某清(投資金額1000元)、彭某娟(投資金額1000元)是其發展的客戶。

6.會員統計表、黃某嶠客戶消費卡明細,經吳敏崇簽認,證實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店會員有10人、涉及投資金額98,580元。由其負責聯繫客戶和售後服務,吳敏崇本人可獲得客戶新投資款的4%的提成;其中閻某珍等5人(投資金額3萬餘元,其中包含吳敏崇本人購買的980元的消費卡)是其發展的客戶,

7.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的報案人統計表,證實已報案的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部投資人共150餘人,涉及投資金額約5000萬元。

(二)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認筆錄。

1.丘光前供述:我自2006年初到綠色世紀公司當業務員,2007年5月到2010年5月,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圃分公司和天河分公司任主管、經理,2011年8月至今任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部執行經理,辦公地址在天河東路49號。分管我公司的執行總監是盧某祥,總監王曉琳,執行經理是我、黃某東和彭某華,下設一、二、三、五、六部等五個部門。我記得曾經有的經理是何葉洪、姚棉濤等。我提任經理後,偶爾會帶着手下道街上派單拉客戶,多數在店面負責接待客戶,介紹公司的消費會員卡和「九星連珠」業務。公司有會員卡積分卡和「九星連珠」卡。積分卡分、金卡和銀卡,客戶分別預存2000元和1000元辦理,並有一定優惠,都是純消費卡。「九星連珠」卡一共有9種,分別是福、祿、壽、禧、榮、華、富、貴、運卡,客戶預存40萬元到2萬元就可以辦理以上不同的卡。這些卡既可以在公司消費、購買產品,也有一定的回報,公司與客戶簽訂《會員制消費合同》和《顧問聘用合同》、《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約定每個季度支付一定額度的顧問費,一年到三年後返還客戶本金,客戶可以得到年收益在15%-25%左右的回報。我向客戶介紹公司的規模、發展前景以及公司的利好消息、新開的麵店等情況,增強客戶對公司的投資信心,並強調公司「九星連珠」卡既可以消費又有回報,到期可取回本金。天河店的財務是統一由總公司派來的,現任財務是魏歡。我在公司期間一共發展了三個客戶,按照規定,業務員、主管、分部經理、執行經理、總監分別可以獲得相關的提成,我的提成是客戶投資額的2%-4%。我的基本工資是1500元,平均每個月是3000-5000月(包括提成在內)。我提成了約13萬元,其中包括我自己發展的客戶和我下屬發展的客戶的提成。各分店吸引投資是根據總部下發的通知進行的,利率也是由總部決定的,大部分客戶到期或者沒到期就轉到另一種類型,也有客戶到期後拿回投資。各分店的業務分為三大塊,第一種是會員制消費,第二種是汽車和家電租賃業務,第三種是超市,每個分部都有超市,投資客戶可以持會員卡在超市購買有機食品和保健品。

2.何葉洪供述:我所在的公司全稱是廣州邦家貳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蔣洪偉。貳邦家公司註冊地址和實際辦公地址都在天河區天河東路49號首層之三自編,2009年5月31日註冊成立。蔣洪偉很少來公司,貳邦家公司平時由盧某祥負責。貳邦家公司的經營範圍是家用電器、機械設備、體育器材、兒童玩具的租賃。貳邦家公司總監為盧某祥,總監助理二名,分別為丘光前和黃某東。九個市場分部,一部經理先後是林果(2012年3月離職)、楊某成;二部經理先後是黃某東、姚棉濤;三部經理先後是劉某林(2011年11月離職)、冼某元;五部經理是歐某男(2011年10月離職),歐某男離職後五部人員劃歸七部;六部經理先後是鄧某玉(2012年3月離職)、陳某燦;七部經理先後是祥某雨(2011年12月離職)、吳敏崇;八部經理是於某芹(2011年12月離職),之後新任經理是誰不清楚;九部經理是我;十部經理鄧某江(2012年1月離職),之後新任經理是誰不清楚。公司的《汽車租賃合同》有兩個版本,一是客戶交汽車押金(汽車款的70%)並一次性繳納3個月至1年的租金,將汽車開走;二是客戶交汽車押金(汽車款的70%),再將汽車返租給公司,並和公司共享租車收益,其中客戶分20%至60%不等的收益。《會員消費制合同》則是由客戶向公司交8800元(可消費1萬元)、1.88萬元(可消費2.18萬元)、3.38萬元(可消費4.18萬元),然後持公司給的卡可以在全國的分公司消費,卡的有效期為三年。合同是由公司的財務與客戶簽訂的,由財務通過現金或轉賬收取款項、開具收據,加蓋公司印章。另外,客戶可辦理「九星連珠卡」,預存4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2000元、1000元分別可辦理「福」、「祿」、「壽」、「禧」、「榮」、「華」、「金」、「銀」卡。我本人自2008年入職,2010年3月升任九分部經理,至今共領取工資、獎金12萬元人民幣左右。我所在的九分部十年期間共收取款項700萬元左右,共有客戶46個,都是和公司合作五年以上的老客戶,是上任經理留給我的。我負責和客戶接待、洽談,宣傳公司的政策。業務經理或業務員吸引來的客戶向公司預存款項的0.5%至5.5%,如果是經理或業務員本人吸引來的客戶,提成是1.5%至5.5%,如果是之前的經理、業務員留下來的客戶,接收的經理或業務員提成0.5%至1.5%。工資和提成都是由公司的財務發的。

經辨認照片,何葉洪對丘光前、姚棉濤、吳敏崇進了確認。

3.姚棉濤供述:天河分公司的執行總監是盧某祥,總監助理是丘光前。公司的業務有租賃、有機食品賣場、養老公寓。我自2008年7月來公司,只是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店的普通員工,工資結構是基本工資加提成。提成按照2.5%計算。我本人的客戶有10多個,主要是辦理1千元會員卡的客戶。每月我可領取300元左右的提成。我的工資是3000到4000元不等,包括發展客戶的提成、獎金。我不清楚「九星連珠」卡業務。

經辨認照片,姚棉濤對丘光前、何葉洪、吳敏崇進行了確認。

4.吳敏崇供述:廣州邦家貳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蔣洪偉,負責人是盧某祥,公司設有總監盧某祥,總監助理丘光前、黃某東;有九個市場分部,其中何葉洪、姚棉濤均是市場分部經理,我是七分部經理。客戶投資我們公司的租賃家具、電器、汽車業務,由我公司來經營,再由客戶和公司共享利益,我們向客戶承諾給客戶20%左右的年息回報。我只負責吸引、招攬客戶投資,公司收取客戶投資後的經營項目有哪些我不清楚,我了解到的是公司有保健品出售,在海珠區南洲名苑附近也有一家汽車租賃店。提成的計算方式是,一般業務員可提取客戶投資金額的3%、4%,業務經理能領到1.5%;如果客戶是業務經理自己招攬的,可領取客戶投資金額的5.5%。我接手了前任經理留下的40多個客戶,自己發展了8個客戶,金額大概有8、9萬元,共提成大約4、5千元。從2010年5月入職以來,我領取基本工資(1500元)加獎金提成共7萬元左右。

經辨認照片,吳敏崇對丘光前、何葉洪、姚棉濤進行了確認。

(三)相關知情人的證言及提供的證據。

1.被害人部分。

(1)被害人雷某紅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區域合作合同》、廣東邦家公司收據等,證實其於2011年4月12日通過銀行轉賬向珠江新城中和廣場四樓的邦家公司的會計吳某的賬戶轉賬30萬元,與該公司主管小黎簽訂了《區域服務合同》,並領取了投資收據。同年7月16日、12月28日、2012年2月16日,其又陸續投資20萬元、20萬元、5萬元。2011年6月、9月、12月、2012年1月、2月,其分別收到了1.38萬元、2.08萬元、2.5萬元、2.5萬元、2.5萬元的投資分紅,從2012年3月起,就沒有領取過分紅。2012年5月15日,其到公安機關報案。

(2)被害人蘇某玲的陳述及其提供的《邦家會員手冊》、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證實2011年12月,原來的綠色世紀公司的員工說他們公司更名為廣東邦家公司,有投資項目可以獲得高額回報。2011年12月10日,於是其就去到珠江新城中和廣場四樓的廣東邦家公司將60萬元現金交給該公司的會計人員,簽訂了《會員入會合同》,領取了收據。按合同規定,到2012年12月10日,其就可以拿到分紅本金共7.68萬元。2012年5月初,其才知道該公司涉嫌犯罪。

(3)被害人梁某福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區域合作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6萬元,實際損失56,650元。

(4)被害人鍾某容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會員制消費合同》、《顧問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17.85萬元。

(5)被害人盧某源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聘書》、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30萬元,實際損失23.6萬元。

(6)被害人楊某華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區域合作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5萬元,實際損失25萬元。

(7)被害人王某妹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會員制消費合同》、《兼職營養健康宣傳顧問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6.88萬元,實際損失5.5萬元。

(8)被害人羅某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兼職營養健康宣傳顧問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88萬元,實際損失1.08萬元。

(9)被害人曾某昌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兼職營養健康宣傳顧問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33.38萬元,實際損失33.38萬元。

(10)被害人曾某連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兼職營養健康宣傳顧問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3.38萬元,實際損失20,198元。

(11)被害人周某望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顧問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5萬元,實際損失12.66萬元。

(12)被害人蘆某華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協議書》、《區域合作合同》、《兼職營養健康宣傳顧問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5萬元,實際損失25萬元。

(13)被害人王某秀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邦家會員手冊》、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50萬元,實際損失50萬元。

(14)被害人李某保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會員消費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9.8萬元。

(15)被害人林某梅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顧問聘用合同》、《形象推廣大使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4萬元,實際損失3.88萬元。

(16)被害人毛某懿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邦家會員手冊》、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2萬元,實際損失12萬元。

(17)被害人劉某霞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顧問聘用合同》、《會員制消費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4.64萬元。

(18)被害人陳某蓉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形象推廣大使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7.1萬元,實際損失70695元,經手人為姚棉濤。

(19)被害人田某嬌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條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5萬元。

(20)被害人曾某昌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20萬元。

(21)被害人駱某能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信託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5萬元,實際損失15萬元。

(22)被害人何某林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邦家會員手冊》、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1.88萬元,實際損失11.88萬元。

(23)被害人賴某華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顧問聘用合同》、《會員制消費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60萬元,實際損失55萬元。

(24)被害人陳某娥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顧問聘用合同》、《會員制消費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光大銀行進賬單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40萬元,實際損失40萬元。

(25)被害人謝某樂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會員制消費合同》、《兼職顧問聘用合同》、《兼職健康顧問聘用合同》、邦家公司收據、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80萬元,實際損失71.6萬元。

(26)被害人馮某玲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形象推廣大使聘用合同》、《區域合作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2萬元,實際損失20萬元。

(27)被害人徐某鳳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20萬元。

(28)被害人郝某英的報案材料、《形象推廣大使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廣東邦家公司的銷售清單等,證實經姚棉濤介紹、經手,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2.1萬元,實際損失120,394元。

(29)被害人徐某禎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兼職顧問聘用合同》、邦家公司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20萬元。

(30)被害人麥某文的報案材料、《邦家會員手冊》、《綠色世紀消費卡使用說明》、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44.3萬元,實際損失32萬元。

(31)被害人丁某慧的陳述及其提供報案材料、《形象推廣大使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其受姚棉濤鼓動,向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7.1萬元,實際損失7.06萬元。

(32)被害人何某谷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形象推廣大使聘用合同》、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2萬元,實際損失12萬元。

(33)被害人郝某梅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綠色世紀消費卡使用說明》、《區域合作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60萬元,實際損失45萬元。

(34)被害人駱某玉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會員制消費合同》、《綠色世紀消費卡使用說明》、《協議》、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9萬元,實際損失29萬元。

(35)被害人秦某炎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兼職營養健康宣傳顧問聘用合同》、《綠色世紀消費卡使用說明》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08萬元,實際損失1.08萬元。

(36)被害人高某香的報案材料、《區域合作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10萬元。

(37)被害人梁進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廣東邦家貴賓卡使用說明》、《會員制消費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600萬元,實際損失550萬。

(38)被害人張某豹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區域合作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19萬元。

(39)被害人張某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會員制消費合同》、《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兼職營養健康宣傳顧問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43.6萬元,實際損失33.8萬元。

(40)被害人肖某鳳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區域合作合同》、《補充協議》、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32萬元,實際損失32萬元。

(41)被害人趙某敏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顧問聘用合同》、《會員制消費合同》、廣東邦家公司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4.73萬元。

(42)被害人戴某新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會員制消費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8.2萬元。

(43)被害人趙某芳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顧問聘用合同》、《會員制消費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8.8萬元。

(44)被害人黃某源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會員制消費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40萬元,實際損失40萬元。

(45)被害人區某堃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區域合作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30萬元,實際損失124萬元。

(46)被害人林某暉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區域合作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31萬元,實際損失31萬元。 經辨認照片,林某暉對丘光前、姚棉濤、何葉洪進行了確認。 (47)被害人張某月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協議書》、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20萬元。

(48)被害人賈某同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邦家公司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20萬元。

(49)被害人管某然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萬元,實際損失2萬元。

(50)被害人歐某洪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20萬元。

(51)被害人韓某燕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會員制消費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萬元,實際損失1.97萬元。

(52)被害人韓某燕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會員制消費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萬元,實際損失1.97萬元。

(53)被害人趙某義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會員制消費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銀行轉賬單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5萬元。

(54)被害人梁某冠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會員制消費合同》、《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兼職營養健康宣傳顧問聘用合同》、《聘書》、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經何葉洪介紹、經手,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33.8萬元,實際損失26,662元。

經辨認照片,梁某冠對何葉洪進行了確認。

(55)被害人戴某泉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聘書》、《會員制消費合同》、廣東邦家公司收據等,證實經姚棉濤介紹、經手,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3.7萬元。

(56)被害人陳某建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會員制消費合同》、《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兼職營養健康宣傳顧問聘用合同》、《聘書》、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經何葉洪介紹、經手,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3.38萬元,實際損失10.48萬元。

經辨認照片,陳某建對何葉洪進行了確認。

(57)被害人蔣某秦、謝某楠、劉某梅、顧某芳、周某利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聘書》、《顧問聘用合同》、《協議書》、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經吳敏崇介紹、經手,蔣某秦、謝某楠共同以謝某楠的名義投資20萬元;蔣某秦以其本人名義投資10萬元;劉某梅、顧某芳、周某利以周某利的名義共同投資20萬元。

經辨認照片,蔣某秦等對吳敏崇進行了確認。

(58)被害人李某容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邦家業務宣傳指南》、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60萬元,實際損失55萬元。

經辨認照片,李某容對丘光前、何葉洪、姚棉濤、吳敏崇進行了確認。

(59)被害人陳某鳳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綠色世紀消費卡使用說明》、《兼職營養健康宣傳顧問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73.38萬元,實際損失73.38萬元。

經辨認照片,陳某鳳對丘光前、何葉洪、姚棉濤、吳敏崇進行了確認。

(60)被害人彭某培、胡某賢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的報案材料、《區域合作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彭某培、胡某賢向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80萬元,實際損失80萬元。

經辨認照片,彭某培對丘光前、何葉洪、姚棉濤、吳敏崇進行了確認。

(61)被害人李某煉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區域合作合同》、《承諾還款函》、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存摺複印件、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30萬元,實際損失30萬元。

經辨認照片,李某煉對丘光前、何葉洪、姚棉濤進行了確認。

(62)被害人夏某階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60萬元,實際損失60萬元。

(63)被害人雷某紅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50萬元,實際損失50萬元。

(64)被害人劉某妹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4.92萬元,實際損失4.92萬元。

(65)被害人黎某琴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40萬元,實際損失40萬元。

(66)被害人梁某剛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40萬元,實際損失36.13萬元。

(67)被害人陳某紅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40萬元,實際損失23.5萬元。

(68)被害人梁某甦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5萬元。

(69)被害人吳某俊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5萬元,實際損失15萬元。

(70)被害人楊某良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10萬元。

(71)被害人劉某淑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893元,實際損失893元。

(72)被害人陳某豪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8.8萬元。

(73)被害人林某覺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000元,實際損失928元。

(74)被害人江某紅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70萬元,實際損失70萬元。

(75)被害人紀某英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30萬元,實際損失30萬元。

(76)被害人伍某從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43.9萬元,實際損失43.9萬元。

(77)被害人許某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60萬元,實際損失約57.5萬元。

(78)被害人許某坤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40萬元,實際損失40萬元。

(79)被害人王某雲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40萬元,實際損失40萬元。

(80)被害人鍾某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50萬元,實際投資50萬元。

(81)被害人謝某強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萬元,實際損失1.64萬元。

(82)被害人謝某娟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10.1萬元,實際損失10.1萬元。

(83)被害人張某彬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30萬元,實際損失30萬元。

(84)被害人譚某霞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5萬元。

(85)被害人張某英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6.8萬元,實際損失6.8萬元。

(86)被害人王某亨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8800元,實際損失約5040元。

(87)被害人劉某娣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62.5萬元,實際損失59.5萬元。

(88)被害人伍某英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80萬元,實際損失45萬元。

(89)被害人葉某怡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共投資21.88萬元,實際損失21.88萬元。

(90)被害人張某萍的陳述及其提供的《會員制消費合同》、《顧問聘用合同》、《收據》、張某萍2011年3月-6月的活期存款明細證實:廣東邦家公司經理稱該公司正在籌集資金用於投資項目並許諾高額回報,年利率30%。2011年6月29日,其在位於天河區天河東路49號的廣東邦家公司交納投資款40萬元,並與邦家健康超市公司簽訂《會員制消費合同》、《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約定顧問費即投資收益為每月1萬元。2011年9月24日,其收到收益3萬元現金。之後,該公司無法再支付收益,其提出退還投資款遭到拒絕,目前損失37萬元。其在2011年2月27日向廣東邦家投資30萬元,截至2011年9月24日,收到回報共4.9萬元,損失25.1萬元。

2.證人部分。

證人吳某珊的證言:我於2010年3月開始在廣州邦家公司天河分部工作,公司經理是丘光前,銷售唐某娟,業務員何葉洪、吳敏崇、楊某成、姚棉濤和我。公司的業務有銷售保健品、租賃家具、汽車、健身器材、兒童用品等。辦理會員卡不僅購買保健品會有額外的資金贈送,達到一定金額的會員卡,還可以定期拿提成。由公司的財務向客戶發提成,具體法多少我不知道。公司現在大約有200人辦理了會員卡。

經辨認照片,吳某珊對丘光前、何葉洪、姚棉濤、吳敏崇進行了確認。

四、涉及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的證據。

(一)相關書證。

1.廣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提供的企業註冊基本資料,證實廣東邦家健康產業超市有限公司廣州第一分公司成立於2011年3月14日,負責人韓春華。

2.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破案報告等,證實廣東邦家健康產業超市有限公司廣州第一分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被立案偵查以及破案情況。

3.被害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及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複印件,經被告人羅禮俊、高可創簽認,證實涉案的被害人投資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的金額情況。

4.廣東邦家公司廣州第一分公司東山店工資表、業績單,經被告人羅禮俊、高可創、黃志華、伍志國簽認,證實羅禮俊、高可創、黃志華、伍志國在東山店任職期間業績、基本工資和提成的情況。

(二)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認筆錄。

1.羅禮俊供述:我於2003年10月應聘進入綠色世紀公司工作,從員工做起,2008年升任公司部門主管,2010年升為公司部門經理至今。廣東邦家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的總公司在廣州市珠江新城星匯國際大廈27-28層,在全國設立50多個分公司,在廣州番禺、芳村、東山、天河、海珠設立五個分公司。公司的董事長為蔣洪偉,我現在東山分公司工作,東山分公司全稱為廣東邦家公司第一邦家分公司,經營地址為廣州市大沙頭55號,第一分公司的負責人為李德茂,也是總監,負責全面工作;分公司設有五個部和一個店面:一部伍治國任經理、二部我任經理、三部高可創任經理、六部陳美某任經理、八部黃志華任經理、店面麥某娣任店長。我們第一分公司共20多人,每個部門2-4人,我的部門有3個人,其中兩個員工分別是郭玉傑、夏萍,她們是前兩個月剛應聘進來的,她們負責到街面派宣傳單。店面主要負責銷售我們公司的產品,五個部門的職能都一樣,具體是通過部門員工到街上發公司的宣傳單,拉客戶到公司,由主管和經理接待客戶,向客戶介紹公司的業務,想辦法發展客戶成為公司會員。總公司對分公司的管理是由總部召集分公司的總監到總部開會,然後由分公司的總監向分公司傳達總公司的工作。分公司沒有設財務,由總部財務統一管理。分公司各部門如發展到客戶需要收錢的,我們電話通知總部派財務下來分公司收錢,並由總部財務開出收據。我在公司每月底薪為1700元,獎金平均每月為4000元左右。底薪由公司通過銀行劃賬入我個人工商銀行賬戶,獎金由總公司派財務下來公司簽名發現金。我們公司的業務是發展客戶辦理會員消費卡和投資汽車租賃業務,提成比例按業績計算,業務員提成0.2%,主管提成0.2%,經理提成0.25%,分公司提成多少我不清楚。我任公司部門經理的提成平均每月為4000元左右,每年為5萬元左右,任職主管期間的提成平均每月為2500元,每年3萬元,業務員提成平均為1500元,每年1.8萬元。我任職公司至今的提成合計25萬元左右。按公司規定,業績100萬元以下的按0.25%提成,超過100萬元的,全部按0.4%提成。公司業務是發展會員和投資汽車租賃業務,客戶成為公司的會員必須繳納1000元,辦理會員卡,這1000元在公司的店面進行消費,也可以預存至少1萬元辦理積分卡在公司店面進行消費、積分,一年後用積分兌換現金或相等的商品。還有:1.讓會員客戶投資購買消費卡,10萬元一個卡,一年至三年期限,如果客戶不消費,按年回報率20%左右,返回本金和利息;2.讓會員客戶借款給兆晉公司建設江西波爾山莊,期限一年至三年,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08%-3%,半年返還利息一次,到期返還本金;3、讓會員客戶投資公司客房長租業務,但我沒有介紹客人,不清楚回報率;4、汽車租賃業務在2011年底已停止,轉做讓客戶投資江西波爾山莊。汽車租賃業務種類比較多,從最便宜的QQ汽車3萬元至最貴的勞斯萊斯500多萬元。每年收租金為9%-20%之間,合同到期公司返還投資本金,汽車歸公司。我們公司與會員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由總部財務保管。我們每個分公司都有一份融資租賃資質,是廣州市南沙區核發的。我們分公司沒有保存合同,只複印客戶的收據和身份證留底。根據我留底的收據複印件,客戶共60人,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間,客戶共投資9,525,000元。這部分投資額中,收據上借款金額3萬元以下的為在邦家第一分公司辦理消費卡的,共有7名客戶,金額為10萬元;3萬元以上的為在邦家第一分公司投資汽車租賃業務的,共951.5萬元。這60名客戶中有幾個是我部門的客戶。我從入職以來發展的客戶最少有120人,但沒有統計其中有哪些客戶是投資汽車租賃業務的。我具體介紹的客戶有宋某紅、黃某娟、劉桂香,其他的記不起來了。我們公司向客戶發放利息部分是通過銀行劃賬,部分是通知客戶到分公司集中簽名發放現金。綠色世紀公司時期,消費會員卡一種是980元,一種是3800元,都是純消費卡。公司改名叫廣東邦家公司後,一共有9種卡,分別是福、祿、壽、喜、榮、華、富、貴、運,也叫「九星連珠」,客戶預存2萬元以上就可以辦理不同的卡類。客戶辦理「九星連珠」卡後,公司與其簽訂《會員消費合同》及《聘請租賃顧問合同》,約定每個季度支付一定額度的顧問費給客戶,一年後返還客戶本金。我在邦家公司任經理時,主要負責接待客戶,向客戶介紹公司的規模、發展情況、項目內容,並介紹客戶如果投資我公司的項目就可以獲得15%-24%的年收益。如果客戶有興趣,我就向分公司的總監或總監助理(分公司負責人)匯報、申請,徵得分公司負責人同意後,我再帶客戶到財務室,由財務人員同客戶收錢,簽訂合同,所有合同上的名字都是我們公司的董事長蔣洪偉。

經辨認照片,羅禮俊指認黃志華是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店八部經理,伍志國為一部經理,高可創為三部經理。

2.黃志華供述:2006年起我就在綠色世紀公司工作,後該公司在2008年改為廣東邦家公司,我在該公司任客服部經理,工作是安排總公司總部的活動,如總公司需組織公司客戶開會或外出旅遊,我就負責通知我的客戶準時參加,通常開會都由公司高層向客戶講公司近期發展情況和方向,提高其信心,使之加大投資力度,客戶參加公司旅遊活動就是我們乘機推銷公司經營保健品。廣東邦家公司的老闆是蔣洪偉,他負責公司運作和經營,再按市或地區分設一名總經理,廣州地區總經理是王某權,下來是總監負責管理業務員,我所在的是廣州地區東山店,總監是李德茂,東山店分客服部、營業部,其中客服部又分為一部、二部、三部、六部、八部。每個部約五人,一部經理伍志國、二部經理羅禮俊,三部經理高可創,六部經理陳美某,八部經理是我。東山店沒有專門財務人員,通常我們找到客戶辦理會員卡時,我們才通知財務人員過來,直接由財務與客戶辦理會員卡、簽合同,我們客服部的人不能與客戶簽合同、收錢。公司的會員卡分為1000元(可購買1150元物品)、2000元(可購買2380元物品)、3000元(可購買3580元物品)、5000元、1萬元、2萬元、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40萬元共11級。其中1萬元以下的客戶都以在公司店內消費為主,而2萬元以上客戶都按每月收利息為主。利息以每月計,其中2萬元每月提300元利息,5萬元每月提900元利息,10萬元每月提2000元利息,20萬元每月提4300元利息,30萬元每月提7000元利息,40萬元每月提1萬元利息。公司的消費會員卡叫「九星連珠」卡,一共有9種,分別是福、祿、壽、禧、榮、華、富、貴、運卡,客戶預存40萬元到2萬元就可以辦理以上不同的卡。公司與客戶簽訂《會員制消費合同》和《顧問聘用合同》、《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約定每個季度支付一定額度的顧問費(年收益在20%-30%),一年到兩年後返還客戶本金。東山店沒有做汽車租賃業務。2012年三月我才擔任客服八部經理,現在由八部聯繫的客戶約有30、40人,都是先前的業務員聯繫的,並非我經手,我只是繼續與這些客戶聯繫,這些客戶約辦理了五、六百萬元的會員卡,這期間我沒有發展到客戶。我每月基本工資1700元,另外再加提成獎,我四月份提成只有300元,但現在未拿到。我的最低工資是1500元,最高是9000元。公司經營商品有保健品、有機食品、土特產等,但沒有具體的投資項目,絕大部分的會員卡客戶都是受到公司返還的利息款所吸引,另外部分會員卡客戶(1萬元以下)是為了在公司商店購物時的折扣。我不清楚公司是否有融資資質,客戶辦理會員卡的錢都由總公司財務人員收取,並由財務開出收款收據,蓋總公司財務章,至於錢的去向我不清楚。從今年三月開始,小額會員卡還能按時發放利息,大額的會員卡就沒錢發了。我在入職公司做業務員時有五六人經我介紹成為公司會員,每人1000元,後來他們有無加錢我就不清楚,現在沒有介紹客戶成為公司會員。經我的手有李群隆購買了5萬元,容玉珍購買8000元,譚發洪購買1000元,周麗芬購買1000元,作為業務員按2.5%提成,我拿到1500元。經確認現屬於八部聯繫客戶有江毅購買11萬元,楊鳳金購買21萬元,歐月玲購買11萬元,肖燕容購買1萬元,郭綺雯購買21萬元,張蘇娜購買6萬元,以上六個客戶共71萬元,都是我前任經理接下的客戶,我只是繼續和他們聯繫。我在公司期間工資約有人民幣8萬元,提成有2萬元。總公司有培訓我們員工怎樣去向客戶介紹產品才能引誘他們到公司投資,我公司沒有具體投資項目,負擔不起客戶這麼高的利息,這種引誘客戶投資的行為不合法,且公司也不是將客戶投資款用來投資。

經辨認照片,黃志華指認伍志國是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店一部經理,羅禮俊為二部經理,高可創為三部經理。

3.高可創供述:廣東邦家公司法人代表及老闆是蔣洪偉,該公司前身是綠色世紀公司,2008年綠色世紀註銷,成立廣東邦家公司,但相關產業繼續經營,有五大產業,分別是綠色世紀(保健)、素成齋(餐飲)、童來福(兒童產品)、養生會所、邦家租賃。東山部總經理李德茂,下面是售後服務部經理我、羅立俊、伍治國、黃志華、鍾慧琴,再下面是主管,另我們店的店長姓麥。東山部的財務由總公司統一調配,具體情況不知道。我每月工資1700元,加上提成有3000元左右。東山部主要經營保健品和有機食品,客人來店裡看到產品,我們就向他們推銷,然後遊說他們加入我們的會員。會員卡有優惠,最低檔的是交980元享受9.5折,3800元的享受9折,8800元的享受8折,其中只有8800元這種有返還,不消費時每半年返還1680元,返還期3年,如有消費,就從1680元扣減。東山店的營業額不清楚,店裡進出貨由麥店長負責。我沒聽說過公司有投資項目。客戶如確定要投資,一般是總部的財務常娟過來收錢、開具收據,返還款項也由總部財務發。經我手有8人辦理980元會員,2人辦理3800元會員,8800元的就沒有。我2007年4月進入綠色世紀公司工作,2011年10月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店工作,任售後服務經理,主要工作是向客戶推銷本公司各種產品及相關服務,介紹客戶加入會員,同客戶保持良好關係。我主要負責會員消費卡、波爾山莊兩種業務。在2011年9月前會員卡分為1000元至40萬元共11級,其中1萬元以下的5個級別會員卡以店內消費為主,2萬元以上按每月收利息,2萬元每月300元利息,5萬元900元利息,10萬元是2000元利息,20萬元是4300元利息,30萬元是7000元利息,40萬元是1萬元利息,以上利息三個月結算一次,一年後會員可提出退還本金,但從2011年9月後再推出該項業務,原會員繼續享受以上利息,會員卡分為1000元至10萬元共6個級別,5000元以下以店內消費為主,2萬元以上按年領利息和本金,2萬元領年息5000元,5萬元領年息1.2萬元,10萬元領年息3萬元。波爾山莊是預售別墅,有三種類型,但經我手沒賣過。經我確認陳某嫻等14人是我及前任經理介紹到公司成為會員的,現公司沒有本金還客戶,公司讓黃春梅等人勸說客戶按原條款繼續領利息,上述客戶共投資了三百多萬元。公司合同、收投資款、發利息、開收據、公司賬冊、發員工工資獎金及投資管理和公司賬戶都由常娟管理,總經理助理曹君、黃春梅有時幫她做。

4.伍志國供述:我2007年9月入職綠色世紀公司東山分公司工作,任職客服經理,該公司2008年變更為廣東邦家公司,我一直在該公司工作。廣東邦家公司總部設在珠江新城金穗路星匯國際大廈27-28樓,在全國各地設有50多間分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長蔣洪偉,全國總經理為王某權,下設副總經理—大區執行總監—分公司總監—總監助理—執行經理—各部經理—各部主管—組長—員工。東山分公司負責人李德茂,總監助理曹軍,客服兼二部經理羅禮俊、三部高可創、八部經理黃志華,我是一部經理。公司經營方式:1.介紹客戶投資購買公司的消費卡,2萬元以下純消費卡,2萬元以上為積分卡,一至五年為期,到期返還20%左右的利息,到期本息一起返還。2.介紹客戶借款給廣東邦家公司投資建設江西波爾山莊,1-3年期,年利率為12-20%左右,半年發放利息一次,到期返還本息。3.介紹客戶投資公司的南沙老人院的客房長租業務,根據客房的入住率定回報,這個業務是今年剛開始,到期返還本金。我不清楚公司有無經營上述這些業務,公司的宣傳手冊上是這麼寫的,我們按公司資料向客戶介紹。東山店的財務是常娟,公司每季度發放一次利息分紅,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發放。我經手的客戶有餘佩珍投資11萬元、梁某芳投資90萬元、鄭碧英投資6萬元、陳某萍總共投資102萬元。公司按照客戶的投資額計算我們的業績,現金投資按1.5%提成,轉單投資按0.5和0.02%提成。我每月工資大約1500元,工資總共約5萬元,提成大約2萬元。公司的總經理助理和總監對我們進行業務培訓。公司沒有具體的投資項目,是負擔不起客戶這麼高的利息。

經辨認照片,伍志國指認黃志華為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店八部經理,羅禮俊為二部經理,高可創為三部經理。

(三)相關知情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提供的證據。

1.被害人部分。

(1)被害人陳某嫻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經高可創簽認),證實2012年3月,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店投資30萬元辦理三張會員消費卡,每張10萬元,期限一年,有一定利息,後又投資46萬元到某山莊,一年期,月利率3.2%,現在還未領取過。是東山店經理高可創接待、介紹投資的。

經辨認照片,陳某嫻對高可創進行了確認。

(2)被害人黃某娟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顧問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於三年前開始投資綠色世紀公司至今,其投資的112萬的都是借錢給邦家健康超市公司。2011年6月29日投資40萬一年,每月領取利息1萬元;2011年6月29日投資10萬元一年,每月領取利息2千元;2011年12月26日投資42萬一年,每月利率為3.05%;其丈夫蔡義為於2011年4月25日投資20萬兩年,每月領取利息4300元。其投資的42萬元是經理羅禮俊接待、介紹的。廣東邦家公司和其與丈夫簽訂顧問聘用合同,以發放顧問費的形式支付利息,利息由通過銀行發放到個人賬戶和通過現金發放。其50萬投資2012年6月29日到期,去年7、8、9月份準時發放利息,10-12月的利息還欠2萬元,2012年1月至今未發放利息;42萬投資利息全部未發放;其丈夫蔡義為的20萬投資去年利息已全部領取,今年全部未發放。本金全部未返還。

經辨認照片,黃某娟、蔡義為對羅禮俊進行了確認。

(3)被害人徐某文的陳述及其提供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經高可創簽認),證實由高可創介紹、經手,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共投資133萬元,實際損失133萬元。

(4)被害人梁某芳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客房長租合同》、《委託經營管理合同》、《收益分成協議》、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經被告人伍志國簽認),證實由伍志國介紹、經手,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共投資90萬元,實際損失90萬元。

經辨認照片,梁某芳對伍志國進行了確認。

(5)被害人宋某紅提供的的報案材料、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10萬元。

(6)被害人陳某萍提供的報案材料、《會員制消費合同》、《兼職健康顧問聘用合同》、《客房長租合同》、《委託經營管理合同》、《收益分成協議》、《顧問聘用合同》、《形象推廣大使聘用合同》、《信託合同》、《付款指示函》、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共投資102萬元,實際損失102萬元。

(7)被害人吳某敬提供的報案材料、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20萬元。

(8)被害人黃某萍提供的的報案材料、《綠色世紀消費卡使用說明》、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共投資2.38萬元,實際損失2.38萬元。

(9)被害人葉某良提供的報案材料、《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共投資4萬元,實際損失4萬元。

(10)被害人鄺某嫻提供的報案材料、《顧問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共投資4.2萬元,實際損失4.2萬元。

(11)被害人陳某青提供的報案材料、廣東邦家公司的銀卡複印件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共投入1150元,實際損失1150元。

(12)被害人張欽秀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案材料證實:2005年初,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店投資15萬元參與新開店,期限一年,合同期滿後其如約得到了172500元。到2007年1月,其加盟投資該公司的瀋陽店100萬元,三年期滿後,其收到該公司200萬元。2011年5月,其花費110萬元購買了消費卡。同年9月,其又投資60萬元到該公司合作開租車店,得到18萬元回報。同年12月,其又交200萬元購買消費卡。2012年3月,其又購買6萬元消費卡和交10萬元南沙度假村的一個房間押金。同年4月,其要用錢就要求退回200萬元,蔣洪偉稱暫時無錢退,並稱現在江西有個波爾山莊,要求將我的投資款158萬元改為一年期借款,每月1.8%利息,後其簽訂了借款合同。因為該公司的先烈南店、總部關門,其到公安機關報案,其共損失368萬元。

(13)被害人潘某超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共投資340萬元,實際損失260萬元。

(14)被害人李某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共投資14萬元,實際損失14萬元。

(15)被害人莊某泰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共投資2萬元,實際損失2萬元。

(16)被害人顏某逢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共投資12.8萬元,實際損失12.8萬元。

(17)被害人劉某琴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共投資68萬元,實際損失68萬元。

(18)被害人陸某輝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聘書》、《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據等材料,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共投資7萬元,實際損失2.32萬元。

2.證人部分。

(1)證人麥某娣的證言:我於2006年9月1日進入廣東邦家公司工作,任廣州第一分公司東山店任營運部長。該公司的總部在天河區珠江新城星匯園27樓,老闆是蔣洪偉。東山店的負責人是李德茂。客戶部有伍志國、羅禮俊、高可創、陳美某、黃志華,他們都是客戶部下屬各部的經理,主要負責向客戶介紹如何辦理會員卡,有什麼優惠,會員如何投資、分紅等。東山店最近幾個月的營業額大概是6萬元左右,客戶部裡面辦會員卡的人還挺多的。我負責銷售,客戶來買東西我就按實際銷售金額幫他刷卡或收取現金,我們不負責幫客戶辦理會員卡。聽業務員說是交錢比較多的可以投資分紅,應該有簽合同書。

(2)證人陳美某的證言:我於2009年2月進入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店工作,廣東邦家公司的總部在天河區珠江新城星匯園27樓,老闆是蔣洪偉。該公司以前叫綠色世紀供述,2008年改稱現在這個名字,主要業務有保健、有機食品、餐飲業、兒童用品、各種租賃業務及養老院。東山店的負責人是李德茂。他下面有五個部,一部的售後經理是伍志國,二部的經理室羅禮俊,三部經理是高可創,四部經理是鍾慧琴,五部經理黃志華。我曾聽以前東山店的老總韋某怡提到公司有融資業務。

(3)證人郭某燕的證言:我於2006年8月進入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工作,華泰分部將每天的營業額累計到一定數額,就存入蔣洪偉的農業銀行卡賬號。

(4)證人吳某海的證言:我於2006年8月進入廣東邦家公司工作,負責幫客戶進行體檢。公司主要經營項目有兩方面,一方面是銷售保健和有機食品,一方面是汽車和家電租賃。公司有會員卡。

(5)證人廖某朝的證言:我於2007年11月進入廣東邦家公司東山分公司工作。該分公司分為財務部、市場部和負責銷售的專賣店。市場部主要是推銷公司的產品,汽車、按摩椅的租賃工作以及產品的售後服務。公司的日常決策是由閔某友經理決定的,但財務方面是總公司管理。

(6)證人鄭某廣的證言:我於2008年3月開始進入廣東邦家公司工作,在東山店推銷柔力球。該分公司的財務是總公司統籌管理的。分公司的日常經營是閔某友負責。我聽說客戶投資到公司的回報比例是20%。

五、涉及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的證據。

(一)相關書證。

1.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的刑事案件登記表、破案報告等,證實該分局對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區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立案偵查的情況。

2.廣州駿怡經濟發展公司提供的廣州市房地產租賃合同,證實廣東邦家公司向廣州駿怡經濟發展公司承租房屋用於辦公。

3.經張汝良簽認的名片,反映張汝良是廣東邦家汽車租賃副總監。

4.張汝良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存摺,經張汝良簽認,證實張汝良名下的該兩賬戶是用於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業務款的收支。

5.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的賬本、公章照片,經張汝良簽認,證實上述賬本和公章系該分公司所使用。

6.會員卡開卡申請單、會員卡、收款收據、店主卡登記表、顧問聘用合同、會員制消費合同等,經張汝良簽認,證實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所使用的業務單據、資料的情況。

7.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工商銀行廣州上渡路支行提供的被告人張汝良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號碼為3328***********7309)、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號碼為6222***********6782)的賬戶資料及流水單,證實張汝良名下的上述賬戶的款項往來情況。

8.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的業績提成表、客戶合作明細表經被告人鄧智豪的簽認,證實該分公司的各層級人員業績提成比例和客戶投入資金的情況。

9.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的案件事主統計表,證實目前共有134名在該分公司投資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該134人向該公司簽約投資金額為43,576,825元,實際損失39,546,884元。

(二)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的供述。

1.張汝良供述:廣東邦家公司下設有天河、海珠等分公司,法人代表為蔣洪偉,海珠分公司負責人為張某司,蔣洪偉還成立了兆晉公司。我於2005年3月入職廣東邦家公司天河分公司,2009年8月調入海珠分公司,後任副總監。海珠分公司主要經營範圍有租賃(汽車、家電、電子產品)、銷售保健品、推介養老、度假、餐飲、兒童產品、合作入股。下設汽車租賃部、市場部,市場部下設8個業務部,還有店面、後勤及財務部,業務部具體業務都是拓展上述業務,店面部負責銷售保健品,後勤部負責保障,財務負責記賬。負責人是張某司,總監陳某財,經理助理周文鳳,部門經理有徐某根、鄧智豪、楊某國、王某娜,業務員有宋某亮等多人,財務郭某桃。我作為副總監,負責市場部所有業務及管理。租賃業務方面,客戶最低交納1000元成為會員,可憑消費卡消費。合作入股方面,業務員與客戶洽談合作投資業務,投資級別分為5萬元至40萬元五級,定期按合同返還利息,兩年合作期到後,全額返還本金。之前合同是每季度利息為本金的30%,今年2月變為26%,4月底調到20%。會員消費合同,客戶投資沒有實際操作,只是定期拿利息。客戶交投資款在2012年4月之前是使用財務徐某燕和陳某財的賬號進行收取,4月後用我的工商銀行賬戶、建設銀行賬戶收款,該兩賬戶都交給財務郭某桃負責。收取投資款後交給廣東邦家公司統一運作使用,同時用於返還客戶利息及本金。我分公司現有張某平等客戶,每年都有約70、80個客戶。一年收取約3000、4000千萬元投資款,2004年底至今為6000多萬元。我們的業務都是由廣東邦家公司制定和開發,蔣洪偉直接下達任務。簽訂合同有時用兆晉投資名義。總監待遇為底薪2500元加公司業務總額0.007%,業務經理按底薪1500元加本人業務額的1.5%,其他員工拿固定工資。現公司資金在2012年4月出現問題,總公司沒有向客戶返還利息等款項。公司資金出現問題後我們仍有開展相關業務。我在公司任職以來共拿提成約80多萬元。我在公司期間一共發展了5個客戶,分別是劉某泳20萬元、方少萍15萬元、曾深海10萬元、汪小濤20萬元、唐巢皮15萬元。按照公司的規定,我的提成是客戶投資額的0.5%-5.5%,總共提成了50萬元,其中包括我自己發展的客戶和我下屬發展的客戶的提成。

2.鄧智豪供述:廣東邦家公司總部在珠江新城,法定代表人為蔣洪偉,該公司在廣州各區設有分店,主營租賃業務。海珠店持牌人是張某司,業務總監陳某財,2012年2月,陳某財辭職了,由張汝良任總監。該店經營保健品銷售和租賃業務,總監助理周文鳳,該店最大部門是市場部,下設五部,8部經理是我,公司財務原是徐某燕,後調回總部。除租賃、保健品外,公司還通過各種渠道向客戶宣傳信息,讓市民將資金放入公司進行合作理財,方式是購買公司的會員消費卡,在享受租賃、消費折扣優惠的同時公司給予一定的增值回報。客戶簽合同、交款後向財務徐某燕拿收款收據。公司給客戶的回報率約在15%至25%之間。我有經手該種業務,享有1%至1.5%的提成。我任邦家海珠店八部經理時有按公司經營安排吸引客戶投資公司理財項目,八部有兩名主管,八名業務員,主要業務是推廣、銷售,總公司會設計一些投資理財項目,由我們向客戶推廣,這些客戶沒有特定對象。購買消費卡項目,客戶在買卡後可享受租賃、消費優惠,消費卡內餘額有年回報率15%至20%的回報。一種是借貸,期限一年,公司無抵押向客戶借貸資金,回報率18%至24%,期滿一次性還本付息。自2008年10入職綠色世紀公司前進店業務員,2009年7月至今任八部經理,該部至今客戶有170個左右,其中有60個左右是我任經理後發展的。這60個客戶簽約額有五百萬元左右,之前收了多少錢就不清楚。我在公司期間一共發展了約50個客戶。按照公司的規定,我的提成是客戶投資額的0.5%-5.5%,總共提成了13、14萬元,其中包括我自己發展的客戶和我下屬發展的客戶的提成。我的基本工資是1500元,平均每月4000到5000元。

3.周文鳳供述:我於2007年10月入職綠色世紀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業務推銷工作。2008年下半年離職。2009年10月回到廣東邦家公司做業務員。綠色世紀公司與廣東邦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蔣洪偉,只是經營的項目不同。廣東邦家公司的很多員工都是綠色世紀公司轉過去的。我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店先後做過業務員、租賃專員、租賃分析師、總監助理等職務。一般員工是負責派發公司宣傳單;租賃專員負責聯繫租賃業務、洽談租賃業務,但沒有權與客戶簽訂合同;租賃分析師主要與大客戶聯繫,洽談租賃業務,並與客戶簽訂相關的合同;總監助理的工作主要是協助總監陳某財管理公司,包括整理公司資料、通知下達各類事項、接待客戶等方面的工作。邦家海珠公司的總監是陳某財,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副總監是張汝良,協助陳某財管理公司;市場部一部經理王某娜,負責一部業務工作;市場部三部經理楊某國,負責三部業務工作;市場六部經理翁某德,負責六部業務工作;市場七部經理許某根,負責七部業務工作;市場八部經理鄧智豪,負責信息部業務工作;市場九部經理張某達,負責九部業務工作;公司財務張某岩,負責收錢、支出款項;店面主要是銷售人員,沒有負責人。邦家公司主要經營租賃業務、保健品業務、療養業務,公司在江西建了一個山莊,讓公司的會員去療養。公司以利益的方式吸引客戶入會,比如預存資金給公司,公司可以按預存金額的5%-20%返利給客戶,一年後返本利。我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任公司租賃分析師期間才有權發展客戶入會,經我發展入會的會員有以下人員:沈某華,2009年12月簽訂合同,投入20萬元,已取回投入及返利;陳某貴,2009年11月簽訂合同,投入5萬元,已取回投入及返利;吳某卿,2010年5月簽訂合同,投入980元,是購物已取回款;覃某希,2010年12月簽訂合同,投入20萬元,已取回投入及返利;張某萍,2009年12月簽訂合同,投入8800元,未消費完;吳某玲,2009年12月簽訂合同,投入8800元,已消費完;鍾某鳳,2009年12月簽訂合同,投入3800元,未消費完;袁某玲,2010年1月簽訂合同,投入5萬元,未消費完;楊某平,2009年8月簽訂合同,投入10萬元,已全部取回;馮某英,2010年3月簽訂合同,投入5萬元,已全部取回;郭某雅,2010年12月簽訂合同,投入3.38萬元,未消費完;郭某貞,2010年5月簽訂合同,投入5萬元,已全部取回;吳某前,2009年11月簽訂合同,投入3800元,未消費完。我為公司發展了上述13名會員,會員向公司投入70多萬元,按照公司規定,我可獲得投入額1.5%的提成,合計約1萬元。我的工資平均每月是4000元。

(三)相關知情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證據。

1.被害人部分。

(1)被害人邵某紅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8萬元,實際損失18萬元。

(2)被害人黃某霞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35萬元,實際損失135萬元。

(3)被害人鄒某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0萬元,實際損失30萬元。

(4)被害人徐某媚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60萬元,實際損失60萬元。

(5)被害人張某蘭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10萬元。

(6)被害人張燕某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2萬元,實際損失12萬元。

(7)被害人陳某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5萬元,實際損失11.4萬元。

(8)被害人陸某娥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5萬元,實際損失18.75萬元。

(9)被害人張某光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49.68萬元,實際損失309,202元。

(10)被害人張錦某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萬元,實際損失2萬元。

(11)被害人張某鳳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4萬元,實際損失4萬元。

(12)被害人林某芳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0萬元,實際損失45萬元。

(13)被害人鍾某紅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1萬元,實際損失21萬元。

(14)被害人陳某屏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10萬元。

(15)被害人張某平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80萬元,實際損失80萬元。

(16)被害人曾某生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2萬元,實際損失32萬元。

(17)被害人李某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20萬元。

(18)被害人陳某芝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0萬元,實際損失30萬元。

(19)被害人劉某英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5.38萬元,實際損失15.38萬元。

(20)被害人楊某華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8萬元,實際損失8萬元。

(21)被害人羅某彩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9.4萬元。

(22)被害人任某冰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4.73萬元。

(23)被害人石某基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0萬元,實際損失30萬元。

(24)被害人張某蘭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67,145萬元,實際損失567,145萬元。

(25)被害人霍某儀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萬元,實際損失1.64萬元。

(26)被害人葉某南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5萬元,實際損失15萬元。

(27)被害人朱某荷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2萬元,實際損失12萬元。

(28)被害人張某華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60萬元,實際損失60萬元。

(29)被害人葉某芳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4.28萬元。

(30)被害人劉某嬌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7萬元,實際損失7萬元。

(31)被害人林某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4.28萬元。

(32)被害人曾某波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3.7萬元,實際損失9.9萬元。

(33)被害人李某元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48萬元,實際損失48萬元。

(34)被害人劉某俊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93.3萬元,實際損失1,554,261萬元。

(35)被害人徐某連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7萬元。

(36)被害人羅某如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萬元,實際損失2.64萬元。

(37)被害人趙某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000元,實際損失1860元。

(38)被害人王某玉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45.68萬元,實際損失279,289元。

(39)被害人梁某蘭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0萬元,實際損失24.84萬元。

(40)被害人龔某英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1萬元,實際損失8.3萬元。

(41)被害人任某琴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00,980元,實際損失153,641元。

(42)被害人李某堅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5萬元,實際損失25萬元。

(43)被害人張某媚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4.46萬元。

(44)被害人羅某卿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4.75萬元。

(45)被害人王某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8萬元,實際損失28萬元。

(46)被害人陳某玲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5萬元,實際損失14.73萬元。

(47)被害人李某芳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70萬元,實際損失70萬元。

(48)被害人鍾某芬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10萬元。

(49)被害人王某媚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6萬元,實際損失5.7萬元。

(50)被害人鄭某玲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16.56萬元。

(51)被害人吳某妹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3.92萬元。

(52)被害人余某雲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40萬元,實際損失38.2萬元。

(53)被害人羅某君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7萬元,實際損失7萬元。

(54)被害人黃某冰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24萬元,實際損失124萬元。

(55)被害人趙某正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3.3萬元,實際損失17.54萬元。

(56)被害人張某霞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8.38萬元,實際損失149,816元。

(57)被害人盧某偉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5萬元,實際損失15萬元。

(58)被害人黃某平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5萬元,實際損失25萬元。

(59)被害人黃某玲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0萬元,實際損失28.7萬元。

(60)被害人阮某志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6.5萬元,實際損失5.6萬元。

(61)被害人賴健生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4.3萬元,實際損失4.3萬元。

(62)被害人范某英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0萬元,實際損失30萬元。

(63)被害人馮某英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萬元,實際損失2萬元。

(64)被害人衛某貞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3萬元,實際損失416,960元。

(65)被害人陳某妹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14.84萬元。

(66)被害人葉某彩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6萬元,實際損失11.42萬元。

(67)被害人孔某友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10萬元。

(68)被害人原某強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5萬元。

(69)被害人林某鉦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80萬元,實際損失180萬元。

(70)被害人李某波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5萬元。

(71)被害人李某敏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3.38萬元,實際損失97,152元。

(72)被害人盤某傑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0萬元,實際損失30萬元。

(73)被害人劉某好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3萬元,實際損失13萬元。

(74)被害人李某妹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5萬元。

(75)被害人蔡某松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2萬元,實際損失30.4萬元。

(76)被害人劉某泉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6萬元,實際損失12萬元。

(77)被害人林某蓮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9萬元。

(78)被害人於某卿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3.5萬元。

(79)被害人楊某佳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3.88萬元,實際損失17.86萬元。

(80)被害人余某鋒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20萬元。

(81)被害人陳某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10萬元。

(82)被害人羅某容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7萬元,實際損失13.21萬元。

(83)被害人吳某幼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5萬元。

(84)被害人何某玲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42.47萬元,實際損失42.47萬元。

(85)被害人唐某堅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4.9萬元,實際損失389,084元。

(86)被害人范某莉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00萬元,實際損失268萬元。

(87)被害人梁某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60萬元,實際損失160萬元。

(88)被害人全某青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0萬元,實際損失30萬元。

(89)被害人梁某愛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00萬元,實際損失90萬元。

(90)被害人周某韶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20萬元。

(91)被害人劉某泳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20萬元。

(92)被害人梁某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5萬元,實際損失35萬元。

(93)被害人李某榮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2萬元,實際損失12萬元。

(94)被害人曾某文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5萬元,實際損失35萬元。

(95)被害人文某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7.3萬元,實際損失7.3萬元。

(96)被害人黃某蘭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5萬元。

(97)被害人丁某菲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6萬元,實際損失6萬元。

(98)被害人梁某蓮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0.9萬元,實際損失10.9萬元。

(99)被害人陳某芳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5萬元,實際損失15萬元。

(100)被害人彭某金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0萬元,實際損失50萬元。

(101)被害人藍某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75萬元,實際損失75萬元。

(102)被害人徐某蘭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7萬元,實際損失7萬元。

(103)被害人譚某卿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2萬元,實際損失9.93萬元。

(104)被害人顧某娟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0萬元,實際損失46萬元。

(105)被害人李某華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46萬元,實際損失46萬元。

(106)被害人梁某紅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5萬元,實際損失247,080元。

(107)被害人梁某芬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6萬元,實際損失4.05萬元。

(108)被害人何某娥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000元,實際損失3000元。

(109)被害人鍾某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18.8萬元。

(110)被害人鄭某延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10萬元。

(111)被害人李某瑩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10萬元。

(112)被害人潘某明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70萬元,實際損失127.5萬元。

(113)被害人鄭某華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9800元,實際損失9800元。

(114)被害人羅某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5萬元。

(115)被害人何某儀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98萬元,實際損失45,640元。

(116)被害人李某英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97.68萬元,實際損失973,440元。

(117)被害人許某瓊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5萬元,實際損失15萬元。

(118)被害人何某華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10萬元。

(119)被害人李某霞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8萬元,實際損失174,960元。

(120)被害人王某治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1.2萬元,實際損失11.2萬元。

(121)被害人鄒某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43萬元,實際損失43萬元。

(122)被害人黃某順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7.8萬元,實際損失137,392元。

(123)被害人許某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10萬元。

(124)被害人李某卿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6萬元,實際損失12萬元。

(125)被害人徐某梅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34萬元,實際損失97.6萬元。

(126)被害人李某笑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0萬元,實際損失10萬元。

(127)被害人葉某珍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14萬元,實際損失14萬元。

(128)被害人高某順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94.3萬元,實際損失394.3萬元。

(129)被害人孔某群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46萬元,實際損失46萬元。

(130)被害人陳某河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6.48萬元,實際損失383,362元。

(131)被害人譚某芳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20萬元,實際損失176萬元。

(132)被害人鍾某平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5萬元。

(133)被害人黃某鵬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35萬元,實際損失33萬元。

(134)被害人鄧某森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5萬元。

(135)被害人劉某祥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21.5萬元,實際損失21.5萬元。

(136)被害人譚某遠提供的報案材料等,證實其在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共投資6萬元,實際損失4.2萬元。

2.證人部分。

(1)證人鄭某濤的證言:廣東邦家公司於2008年10月向僑建公司租賃南洲路156號,租賃人是蔣洪偉,該公司現欠僑建公司一年租金800萬元。

(2)證人王某獻的證言:公司的老闆是蔣洪偉、張某司,現在張某司離職,由副總監張汝良負責,公司主要經營租賃和保健品銷售。總監助理是周文鳳,協助總監管理,銷售部有經理王某娜、鄧智豪等,都是做業務的。公司向一些中老年人賣保健品的同時,以投資卡形式向他們吸收資金,承諾返還一定比例的利息。

(3)證人胡某永的證言:我在公司任業務主管的主要工作是接待客戶、向客戶介紹、推銷產品。海珠分公司的總監是張汝良,下面是總監助理周文鳳,再下面是服務經理、業務主管、銷售主管鄧智豪等。張汝良和周文鳳負責統籌、培訓和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客戶資金進行投資,再返利給客戶。公司再用客戶的錢投入到汽車租賃中,並按約定返還利潤給客戶,一般是年利8%至15%,每吸收一個客戶投資其就有1.5%的獎金。吸收客戶的資金交給姓徐的財務(已離職)。

(4)證人容某堅的證言:2006年7月我進入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2009年做銷售主管,主要銷售保健品等,老人家會用現金購買產品,或者開VIP卡,將錢充入,充值額度有1000元和3000元的。我每月能做16000元左右,一年銷售額有20萬元,我按1.5%提成。此外,顧客存錢進公司,公司還幫着理財,到期後能拿利息,但我不負責理財,具體情況不清楚。公司負責理財的是張汝良總經理和周文鳳總監助理。客戶存款由公司財務郭某桃負責,她才做不到一年。財務將存款上交總公司,總公司再用這些錢去擴大業務規模如租賃、兒童產品等。我幫忙介紹客戶到理財項目中能提成1.5%,每個月約提成1500元,這個理財業務從2009年開始做到現在。

(5)證人楊某娟的證言:2008年我就職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分公司,做柔力球教練。在做教練時就介紹公司業務,我申請幫客人辦理的消費卡有幾十張,每張卡可提成2.5%。其由三部負責,主管是楊某國。張汝良是總監,周文鳳是助理,鄧智豪是服務主管。

(6)證人楊某國的證言:2008年我就職邦家海珠分公司,做柔力球教練,每辦理一張邦家公司的消費卡其可提成2.5%。我申請幫客人辦理的有幾十張。我由三部負責,主管是楊某國。張汝良是總監,周文鳳是助理,鄧智豪是服務主管。一些客戶會辦理租賃服務卡,往卡內存錢,憑卡享受公司租賃服務,一些客戶經批准與公司簽約成為租賃顧問,定期從公司領取顧問費,具體情況不清楚。公司約有1109名客戶,都匯總登記在一本客戶資料里,周文鳳給我該資料,要我統計所有客戶交給公司的款項,經統計總額約為1.0611億元。

經辨認照片,楊某國對張汝良、鄧智豪、周文鳳進行了確認。

(7)證人徐某根的證言:公司主要經營租賃、保健品、養老山莊等,公司法人代表是張某司,張汝良是總經理,周文鳳是總經理助理。公司主要針對中老年客戶,遊說他們購買消費卡,成為公司會員,持卡消費,或者購買更大額消費卡,由5萬元至40萬元,成為加盟商,一年後按消費卡金額返還顧問費。其至今介紹了約100人成為公司會員,成為部門經理後介紹了5名客戶成為加盟商,介紹客戶購卡可提成。客戶成為公司加盟商時會與公司簽合同,以前由陳某財簽,現在由張汝良簽,現在客戶的錢由郭某桃收取,之前是徐姓女同事收取。

經辨認照片,徐某根對張汝良、鄧智豪、周文鳳進行了確認。

(8)證人陳某珍的證言:公司主要業務是銷售保健品,消費卡辦理由市場部負責,我不清楚。我負責幫客人量血壓,兼職銷售,無提成。張汝良是公司副總,周文鳳是總經理助理。

(9)證人胡某紅、馮某華、丘某鋒的證言:廣東邦家公司海珠區分公司的總監是張汝良,經理是周文鳳、王某娜、徐某根、鄧智豪、楊某國。我主要負責賣公司的商品紅棗、保健藥品等。

(10)證人譚某晶、梁某寬、張某福、黃某華的證言:公司的總監是張汝良,周文鳳、王某娜、徐某根、鄧智豪、楊某國等是主管。各人負責在店裡賣冬菇、米、保健藥品等東西。公司發的會員卡和消費卡,必須繳納1000到10萬元不等的才能領到。卡可以在公司內購買東西,然後每半年可以拿一次分紅,應該是高額的。業務員和主管等都是1300底薪,主要是靠提成。各人和劉國榮的提成均是千分之一。

(11)證人宋某亮、李某亮的證言:張汝良是分公司的代理總監。公司有邦家租賃、邦家超市、兒童用品、邦家養老、素成齋酒店等項目。客戶以民間借貸的方式跟公司簽訂合同,按20%左右的年收益貸款給公司,具體操作不太清楚。

(12)證人王某娜的證言:2006年我到綠色世紀公司海珠分公司工作,2008年公司更名為廣東邦家公司,我一直從事保健品銷售和客戶加盟業務。公司主要經營保健品,汽車租賃和養老山莊。經營方式主要是遊說老人購買公司的購物卡,成為我司會員,建議客戶對公司新建分店進行投資,收益一般可達到1萬元每月利潤150至180元。2012年3月至今,總公司以兆晉公司名義向外借貸,用於投資江西一個養老山莊建設,利率在8%至24%間,時間一年。我所在的小組自2009年11月至今共發展約30個加盟投資會員,金額不到200萬元,另有約20個其他業務員發展的會員轉至他們組。業務員資由基本工資加銷售獎,銷售獎按業績的2.5%計算。公司副總監張汝良、總監助理周文鳳負責管理市場部。

經辨認照片,王某娜對張汝良、鄧智豪、周文鳳進行了確認。

(13)證人郭某桃的證言:2010年8月我入職邦家,做前台,2012年春節後負責員工考勤、工資、行政事務。公司業務有租賃、銷售保健品,具體經營情況其不清楚。2012年4月前公司由張某司負責,後由張汝良負責,下面有部門經理及業務員,分公司有徐姓女人負責財務。

六、涉及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的證據。

(一)相關書證。

1.廣東邦家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營業執照、企業註冊等資料,證實該分公司負責人是熊婉婷,成立日期為2010年12月15日,地址在番禺區市橋街環城東路127號東環廣場二、三層。

2.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出具的統計表格,證實該分局對報案的130名被害人的情況進行整理歸納後,製作了相關的表格,反映上述130被害人向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含前身的綠色世紀公司)共投資2811.39萬元。

3.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破案經過,證實熊婉婷、黃宇輝、陳華榮被抓獲的情況。

(二)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認筆錄。

1.熊婉婷供述:我於2005年8月進入綠色世紀公司番禺分公司,負責人是盧某玲,曹某武是市場總監,我與陳虹君是副總。2008年曹某武調到外省,沒有總監,由總部統一管理。2010年開始做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的負責人,直到2011年7月離開公司(盧某玲可證明我已提交過辭職申請,提交時間是2011年10月,11月底我在信息時報或新快報登報聲明我不再擔任邦家番禺分公司負責人,並解除與邦家的勞動關係)。2008年底陳虹君(即陳華榮)調到外省,2009年底黃宇輝到番禺分公司做市場總監,我降為執行經理。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於2010年成立後由黃宇輝做市場總監,我做執行經理。陳華榮在2010年10月回來番禺做副總。黃宇輝策劃對外活動等公司全面工作,我負責管理市場各部的經理及租賃部,陳華榮是副總,主持外聯部的工作。公司分為業務部(分為市場一、二、三、五、六、八,部門經理有陳紹娥、李某玲、林某雲、熊某青、褟某輝、蘇某奇、葉某蘭)、租賃部、有機賣場。綠色世紀做各種品牌的保健品銷售,客戶對象是中老年人,通過開會員卡及現金的方式銷售,還向社會上的不特定人(大部分是中老年人)以加盟的形式吸收他們的加盟款,加盟款從5萬元起,一般不設上限,年回報率有20-30%。當時業務員及經理的提成是加盟款的7-11%,後來逐年減少,最少的時候經理拿加盟款的8%提成。公司從2010年開始做租賃業務,包括家具、家電跟汽車,有機賣場銷售有機食品,還有就是叫不特定的人投資到番禺公司,按季度給投資人發放「宣傳顧問費」或加盟利潤,投資款從5萬元至40萬元不等,分為福卡、榮卡等幾種卡,每人不限投資額。投資40萬元每個月「獎勵」1萬元,一個季度發放一次,投資回報大概去到20-30%之間。公司一共吸收多少公眾存款不知道。客戶一般都是以前綠色世紀的客戶,後經過老客戶介紹新客戶進來。大額投資一般都轉賬到蔣洪偉的賬戶及當地分公司財務的賬戶,小額投資是將現金交到分公司財務劉偉手裡。合同是客戶與總部簽訂,不需我簽名。部門經理拉回來的投資客可提成6%,員工拉回來的客戶可提成3.5%,部門經理拿1%,我拿0.5%(完成新單目標任務才有),黃宇輝拿0.8%提成,至於陳虹君有沒有拿其不知道。我在兩家公司的待遇是工資加獎金,從2005年至今,我從綠色世紀和邦家公司共拿了100萬元。

2.陳華榮供述:我是2005年9月經綠色世紀公司番禺店負責人曹某川介紹進入該店做經理,當時曹某川是總監,熊婉婷是副總,綠色世紀公司當時是銷售保健品的,有會員制的銷售,購買880元的卡送200元,無返還利息,我在綠色世紀工作到2006年4月離開。2011年1月,熊婉婷叫我回邦家幫手,後一直做到公司案發。我沒有參與公司吸存業務。租賃業務流程:首先客戶到公司看商品,如有合意的商品後就會下租賃單,並談妥價錢,提供押金等證件後再提走商品,租賃後的服務也是由外聯部跟進。公司構成:公司的持牌人是熊婉婷,總監是黃宇輝,執行經理是陳紹娥,市場部由熊某青、李某玲、蘇某奇、林某雲、禢某輝等人負責,行政部經理是盧某玲,財務是柳某偉。公司大致分為三個部門,最大是市場部,分為六個部門,下設部門經理,外聯部由我負責,下設汽車租賃部、超市及其它商品租賃。行政部是最少人的。市場部是以辦會員卡形式維持的,是一種租賃會員卡,該是可以當消費用,也可以當租金用,還可以做押金的,金額從1000元至40萬不等,叫「九星連珠卡」,共分九種卡。我不清楚公司有多少會員,只有市場總監黃宇輝、持牌人熊婉婷及財務柳某偉知道,交給公司的錢都要經過柳某偉的手。熊婉婷在2010年黃宇輝來之前是總監,總監是負責整個公司的管理及運作,黃宇輝來之後是熊婉婷做副總。據我了解,會員有付現金,也有銀行轉賬,轉賬是轉到蔣洪偉的賬戶,至於是何種賬戶就不太清楚。我與表姐梁某基共同出資40萬元(我出3萬,表姐出37萬)以我自己的名義投資入會(福卡),到目前為止只收回3萬多元,投資時間為2011年9月份。我不清楚公司有無吸收公眾存款,這些辦理消費卡的事是公司市場部負責,我聽說公司有1000元至40萬元的消費卡銷售,但我不知道是如何辦理的。我是外聯部經理,工資是1800元一個月,另外客戶用現金租賃業務的按租金0.5%提成作為獎金。

經辨認照片,陳華榮指認熊婉婷是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的持牌人。

3.黃宇輝供述:我在2004年入職綠色世紀公司做員工,後離職。2010年5、6月份開始在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做總監,做到2011年8、9月份。番禺分公司執行總監為鄭某科,總監是我,法人代表和執行經理是熊婉婷。下設家私電器租賃部、有機賣場、汽車租賃部等部門,部門負責人具體是誰我不記得了。業務有銷售婦幼嬰兒用品、保健品、有機食品,汽車、家私健身器材租賃、辦理消費卡業務。消費卡有9種,具體名稱不記得了,辦理流程也不清楚。番禺分公司有多少員工我不記得了。我每月有2500元的固定工資加銷售提成,我不記得最多一個月有多少收入。

4.陳紹娥供述:我在2005年7月進入廣東邦家公司的前身公司綠色世紀公司番禺分公司任業務主管,2006年8月晉升見習經理,2006年11月晉升市場部下面的部門經理,2009年至2010年任市場部執行經理有一年時間,2010年1月至今改任市場部八部經理,我一直都是在番禺分公司工作。番禺分公司總監是黃宇輝,執行經理是熊婉婷,副總監是陳虹君,分公司屬下有四個部門:市場部、有機食品店、汽車租賃部、家電租賃部。市場部屬下有六個業務部,一部經理是李某玲,二部經理是林某雲,三部經理熊某青,五部經理是蘇某奇,六部經理是禢某輝,八部經理是我。黃宇輝的前任總監是熊婉婷,一段時間之後熊婉婷改任執行經理。總監負責全面管理,包括市場業務、行政管理等。分公司沒有執行總監,大區才有執行總監,鄭某科是大區執行總監,是番禺分公司的上級領導。總監沒有不管市場業務的,具體負責分公司行政事務的是一般行政人員。黃宇輝2010年4、5月份到番禺分公司任職,至2011年年底被總公司調到江西波爾山莊任職。聽黃宇輝講他在2004年或者2005年就已經到綠色世紀公司上班了,期間可能有一小段時間離開過綠色世紀公司。番禺分公司正常吸收資金業務的提成是:業務員占收取資金的2.5%,業務經理占1.5%,總監占0.8%,執行經理占0.5%。如果是原先投資款續簽或轉單的話,按正常吸收資金業務的一半計算提成。除了一般行政人員,其他人都是底薪加提成。經理級的底薪是每月1300元人民幣,總監黃宇輝的底薪是2300元人民幣,他的提成款我不清楚。從2009年開始公司規定執行經理和總監不能夠自己發展客戶。我總共拿了約20多萬提成款。番禺分公司總共吸收了一、兩百名客戶,吸收的總資金應該有幾千萬元人民幣,具體數額不清楚。客戶的投資大部分是轉賬,小部分都是繳納現金。也有大部分是轉賬至蔣洪偉的私人賬戶。這些都是公司規定的。

經辨認照片,陳紹娥指認黃宇輝是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總監。

5.蔣洪偉供述: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屬下有四個部門:市場經理部、店面管理部(包含家電租賃業務)、汽車租賃部、行政部。負責人是黃宇輝,他是總監,負責全面工作。黃宇輝於2004年入職綠色世紀公司東山分公司任主管,2006年任東山分公司經理;2007年5月調任瀋陽分公司總監助理;2008年2月調任蕭山分公司副總監、總監、大區總監助理;2009年5月調職東莞分公司;2010年4月經總部培訓後到番禺分公司任總監至2011年9月,2011年10月免去其總監職務,改任該分公司事業發展部部長,保留總監級別,但隸屬總監管轄。黃宇輝2004年入職後一直都在這兩家公司上班。黃宇輝是2010年5月份(4月份到總部學習,培訓時間一般是一個月)任邦家番禺分公司總監的。總監負責分公司的全面管理,包括市場推廣和行政管理等。分公司的主要職能就是業務推廣。廣州市以內的分公司都歸總部的市場部直管,不設行政總監。廣州市之外的分公司同時設有行政總監,管理行政事務。熊婉婷是黃宇輝的前任總監,由於懷孕生小孩,總公司便派黃宇輝前去任職總監,熊婉婷在生育期間是掛名總監,生完小孩上班後改任執行經理,實際上負責人仍是黃宇輝,其職權不會受影響。事業發展部歸番禺分公司的市場部管理,主要職能是開拓分公司的大客戶,2011年年底公司沒有調黃宇輝到外省任職,只是免去其總監職務,改任番禺分公司事業發展部部長,他有到任,繼續在公司上班直到2012年5月份公司出事為止。黃宇輝是對公司總部的市場管理中心王某權負責的。廣東邦家番禺分公司開展的業務範圍跟總公司完全相同,總公司有什麼業務,他們就做什麼業務。市場總監(也即分公司總監)底薪2500元,提成1.2%;執行經理底薪2000元,提成0.8%;經理底薪1500元,提成2%;主管底薪1300元,提成1.5%;普通業務員底薪1100元,提成2.5%。各分公司的底薪和提成標準跟總公司都一樣。番禺分公司發展的投資客戶大約有兩三百人,金額數量說不出來。黃宇輝在番禺分公司期間每月工資底薪是2500元,提成收入按吸收資金的1.2%標準計算。他在番禺分公司任職期間(包括後來改任的事業發展部部長)每月的提成收入大約有四五萬元,每年有五六十萬元。他到今年3月份還有提成收入,在番禺期間的總提成款超過100萬元。他在廣東邦家公司及綠色世紀公司上班期間的總提成大約有三四百萬元。黃宇輝的工資和提成款都是由總公司財務部通過銀行轉賬到黃宇輝的個人賬戶上。公司員工一般都是在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開戶的。他沒有參與廣東邦家公司非法吸存業務的策劃工作,只是負責實施。經辨認照片,蔣洪偉指認被告人黃宇輝是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總監。

經蔣洪偉簽認的《邦家幹部統計表》(與證人吳賢某所簽認的為同一份表格)、《黃宇輝個人簡歷》、《番禺邦家經理級以上通訊錄》,證實2011年5月5日廣東邦家公司的通訊錄記載黃宇輝為總監,熊婉婷為執行經理;2011年9月26日黃宇輝被任命為番禺分公司事業發展部部長,免除原職務,黃宇輝任職情況和個人簡歷均屬實。

(三)相關知情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證據

1.被害人部分。

(1)被害人李某米的陳述:在2010年9月21日,我在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將5萬元交給唐某艷,辦了一張榮卡,承諾每月有900元回報,同年12月31日我又將2萬元交給唐某艷,辦理了一張華卡,每月回報300元,合共每月回報1200元。2012年3月,我就沒有收到每月的回報了。2012年5月份那公司關門了,我於是到派出所報案。

(2)被害人崔某鳳的陳述:我於2010年12月21日到番禺區市橋街環城東路127號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交了2萬元現金,對方並交給我一張會員卡。之後每季度有900元利息。到2011年8月份時,我想去退該2萬元不成功,就這樣拖着直到現在都沒退回那2萬元。當時是該公司一個叫蘇某奇的男子負責給我利息和聯繫的。我沒有和該公司簽合同,只是開了收據給我。

(3)被害人張某崧的陳述:2009年12月15日,我投資了1.88萬元到綠色世紀公司的消費卡,地點在番禺區沙園電器附近綠色世紀公司的銷售點簽合同的,當時通過工商銀行轉賬,該卡獎勵3000元,共2.18萬元,可消費,每半年退3600元,已經退了17個月,共1.02萬元,也消費了一些商品,約損失8600元。後來綠色世紀公司改名邦家健康超市公司,於是在2011年6月29日在市橋環城東路127號邦家公司的銷售點簽合同,我出資10萬元投資禧卡,該公司每月給我2000元,已付了3個月6000元,實際損失9.4萬元。2011年9月26日,我又出資10萬元投資區域合作三年,每個月該公司付我5000元,收了三個月,實際損失8.5萬元。我認識公司的員工熊婉婷,是番禺總經理,還有林某雲,是經理。

(4)被害人陳某霞的陳述:2009年11月30日在綠色世紀公司辦理1.88萬元消費卡,差不多收回成本,還消費了一些商品,沒有損失。後來綠色世紀公司改名為廣東邦家公司,我在2011年9月21日,我出資5萬元現金辦了榮卡,實際損失4.5萬元。熊婉婷是番禺公司的總經理,林某雲是經理。

(5)被害人黃某笑的陳述:2010年12月13日,我與馮杏好各出2.5萬元投資到綠色世紀公司,已收回1.89萬元,實際損失3.11萬元。此外,還在2009年11月25日共投資了綠色世紀公司1.88萬元,收回1.44萬元,消費了一些商品,實際損失4400元。

(6)被害人李某慧的陳述,證實其先後向綠色世紀公司番禺分公司和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投資了61.88萬元,實際損失54.44萬元。

(7)被害人李某聯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報警登記表,證實其先後向綠色世紀公司番禺分公司和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5.88萬元,實際損失了4.37萬元。

(8)被害人周某貞的陳述,證實其向綠色世紀公司番禺分公司前後投資64.88萬元,收取回報5、6萬元,損失應該有58萬元。公司收投資客和發放利息是公司的財務人員,但具體負責接待其的是熊婉婷和林某雲。

(9)被害人鍾某秀的陳述,證實其向邦家健康超市公司番禺分公司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4.8萬元。

(10)被害人程某來的陳述,證實其與朋友祝某雄向廣東邦家公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4.6萬元。

(11)被害人周某莉的陳述,證實其向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投資40萬元,實際損失36萬元。

(12)被害人張某基的陳述,證實其向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投資5萬元,實際損失4.64萬元。

(13)被害人韓某寧的陳述,證實其向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投資20萬元,實際損失18.71萬元。

(14)被害人李小華的陳述,證實其先後向綠色世紀公司番禺分公司和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共投資69.76萬元,實際損失約59.76萬元。

(15)被害人朱柏年的陳述,證實其先後向綠色世紀公司番禺分公司和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共投資150萬元,實際損失125.2萬元。

(16)被害人李某芳的陳述,證實其先後向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投資了40萬元,實際損失32.2萬元。

(17)被害人陳鳳某的陳述,證實其先後向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共投資了82萬元,全部是現金的方式支付,實際損失611,672元。另外其女兒梁某明向該公司購買了3.88萬元消費卡,只從卡上消費了1000元左右,之後這些消費卡都無法使用。

(18)被害人凌某芬的陳述,證實其向兆晉公司總共投資了23萬元,實際損失23萬元。其是將錢交給業務經理陳紹娥,由她交給公司財務後將收據給其。

(19)被害人潘某賢的陳述,證實其向邦家健康超市公司番禺店投資共20萬元,實際損失13.16萬元。此外其還有一個購物卡,購買時用了3萬元,卡里有4萬元購買值,還用剩9千元。

(20)被害人陳某吟、梁某曼、呂某仙、羅某森等近百名被害人的報警登記表及其提供的廣東邦家公司的收款收據、相關的合同,證實該批被害人投資到綠色世紀公司和廣東邦家公司的番禺分公司後,未收回本金,受到巨大經濟損失,而到公安機關報案。 2.證人部分。

(1)證人林某雲的證言:我是在2008年12月入職該公司。廣東邦家公司法人代表是蔣洪偉,股東徐坤。番禺分公司負責人是陳虹君,五個部門負責人分別是:一部李某玲,二部林某雲,三部熊某青,五部蘇某奇(離職),六部陳紹娥。各部門都一樣負責租賃、售後服務,另外還向客戶推銷「九星連珠消費卡」。如果客人有興趣就與分公司負責人熊婉婷(離職)和陳虹君洽談。「九星連珠消費卡」分九種,分別是福、祿、壽、禧、榮、華、富、貴、運九個檔次的卡,辦理卡後就可以在公司租賃財物,檔次越高折扣越高,福卡金額為40萬元,祿卡為30萬元,壽卡為20萬元,禧卡為10萬元,榮卡為5萬元,華卡為2萬元,富卡為5000元,貴卡為3000元,運卡為1000元。辦理福、祿、壽、禧、榮五種卡是有分紅返利的,我知道榮卡每月有900元返利分紅,禧卡每月有2000元分紅返利,福、祿、壽三種卡要同分公司負責人洽談的。我推銷禧、榮兩種卡是有提成的,其中禧卡有300元,榮卡有150元。我一共推銷過四張卡,分別是於2010年12月向彭某燕推銷了兩張福卡共80萬元,事後公司老總熊婉婷給我300元;2010年12月向周某榮推銷一張五萬元的卡,財務分獎金150元;2011年1月向林某華推銷一張禧卡10萬元,公司財務發獎金300元;2011年12月向范某珍推銷一張榮卡5萬元,公司財務發獎金150元。所辦理的消費卡都有簽合同的,但不經我手,是由財務柳某偉和客戶簽的,合同大概內容是客戶加盟後要在公司消費,比如榮卡最少消費500元,禧卡1000元,然後成為公司顧問,每月有分紅返利。我經手的客戶都是匯到蔣偉洪在工商銀行的個人賬戶。

(2)證人盧某玲的證言:我從2010年5月該分公司開業時就入職,每月工資3200元,沒有提成。公司是2010年5月15日開業,當年10月份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番禺分公司登記負責人是熊婉婷,她於2011年8月離職,現番禺分公司的負責人是陳虹君。公司分市場部和行政部兩大部門,最多時有60多人,最少時有11人。市場部有一(經理李某玲)、二(經理林某雲)、三(經理熊某青)、五(經理蘇某奇)、六(經理褟某輝)、八(經理陳紹娥)及外聯部(經理葉某蘭)共7個小部門構成,各個小部門都是負責發展客戶投資到我公司。公司還有租賃部,店長石偉,該部主要負責番禺公司的店面工作,負責公司物品的出租。市場部負責發展客戶投資等,同時也可出租汽車,但需租賃部批准。公司開業時已開始經營融資業務了,是外邊人投資我公司,至於有否經批准我不清楚,我不經手該業務。到目前為止,公司投資客戶應該超過300人,具體數目和投資數額我不清楚,投資都是以現金方式出資的,直接給現金或通過銀行轉賬到總公司賬戶、蔣洪偉賬戶或財務賬戶。番禺分公司對外吸收投資款的賬戶是財務人員個人賬戶,有農業銀行及工商銀行,我見過。投資款是交給公司財務或通過公司業務員再交給財務。2010年5月到2012年2月,公司的財務是柳某偉,是總公司派來的,現在的財務是魏歡,也是總公司派來的。公司投資入會是按金額分級別的,最低級別是消費卡,之後是榮、福、禧、壽等20多種卡,還有一種是區域合作,投資金額從1000元到40萬元不等。投資40萬元每月有返還1萬元給投資人,投資期從一年至兩年,投資越多回報越高,而經手的業務員有按投資款3%至5%的回報。消費卡是類似儲值卡性質,只可以在公司範圍內的超市購買物品,其他卡可以租公司內任何物品,也可以憑卡獲取利潤。公司租賃業務也可以賺到錢,但公司費用太高了,是維持不下去的。租賃的物品是總公司運來的。

(3)證人林某池的證言:我於2010年5月份通過人才市場進入番禺邦家公司工作的,月薪1200元加提成,提成分兩類,一是開購物卡提成30元,現金消費返還3點,一般每月提成有700元。2012年1月份開始公司無東西賣了,我就兼做保安。市橋店負責人是陳虹君,分為租賃部、兒童用品部、有機食品賣場、行政人事,當時有工作人員100多人,2011年6月公司欠薪,有些人沒拿工資就離開了,到2012年過春節時,公司都無貨賣了,現只剩下前台和保安這些。我負責在大賣場派發傳單拉客,當時派單員有約50人。我所經手的卡都是980元的,即客戶交900元送80元。公司共分一(負責人李某玲)、二(負責人林某雲)、三、五(負責人蘇其)、六(負責人陳紹娥)、七(負責人葉某蘭)、八部,我屬五部。我所經手的980元的卡每張有30元提成。我經手拉回來的客有200人左右,而開980元的有20多人。付款都由公司財務經手收錢,我不知道客人投資開卡是否有簽合同,但知道有收據。公司財務是總公司派來的。

(4)證人鄧某詩的證言:我於2011年10月通過網上應聘到番禺邦家分公司工作,做前台接待員,月薪1500元。番禺店負責人是陳虹君,當時番禺店員工有50多人,分市場部、大賣場、汽車、家電、健身器材租賃、綠色世紀超市等,由於生意不好,到12年1月份只有大賣場有小部分綠色保健品經營,二樓的家電、醫療器械及三樓的家具都無做。公司還有投資者投資到公司的,辦消費卡在公司消費及分紅,投資從幾千元到幾十萬不等,具體如何分紅、如何入會就不清楚。

經辨認照片,鄧某詩指認陳華榮(即陳虹君)、熊婉婷是廣東邦家公司番禺分公司負責人。

(5)證人葉某蘭的證言:邦家番禺分公司主要業務是租賃汽車、家私、家電。陳虹君是負責人,分六個業務部,我是2011年5月入職的,是其中七部的經理,盧某玲負責行政工作。我每月工資為1700元,共有12個客戶,其中六個是蘇某奇離職時從他那裡分過來的,另六個是我過來上班時黃宇輝(之前是番禺公司的負責人,他走後陳虹君就是番禺公司的負責人了)分給我跟進客戶服務的。我來邦家公司工作後沒有發展新客戶。公司的客戶是辦理消費卡就可以成為公司會員客戶,客戶用現金對消費卡充值才能使用。消費卡最低金額是1000元,最高10萬元,根據不同金額有不同的折頭,有效期為三年,沒有用完可以退回現金,會員跟公司都是有簽合同的,而合同中沒有提及分紅、提成等。

(6)證人曾某梅的證言及其提供的租賃合同:番禺區市橋環城東路127號的業主是馮某威,其於2010年1月代表馮某威將該處租給廣東邦家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有蔣洪偉和洪某波簽名。到2011年11月該公司沒有按時交租金,已於12年1月訴至法院。邦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蔣洪偉,番禺店的負責人是熊婉婷,熊婉婷走後,由盧某玲負責行政工作。

七、涉及廣東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的證據。

(一)相關書證和鑑定意見。

1.《報案材料匯總表》共89頁,經被告人溫運平簽認,證實在409名客戶中有31名客戶是其任職廣東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時員工的客戶,投資金額超過600萬元。

2.廣東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芳村分公司、綠色世紀公司芳村經營部的工商登記資料,證實廣東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成立於2010年6月25日,負責人溫運平;邦家健康超市公司芳村分公司成立於2010年12月30日,負責人溫運平;綠色世紀公司成立於2009年7月31日,負責人溫運平,上述公司的經營範圍均無從事融資、吸收存款的資格。

3.《邦家幹部統計表》、《芳村開發部經理以上人員名單》,反映溫運平自2004年7月兼職綠色世紀公司業務員,2006年6月任經理,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任副總,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任總監。

(二)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認筆錄。

1.溫運平供述:我於2008年至2011年9月在廣東邦家芳村分公司任職,期間2010年後任芳村分公司總監。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及兆晉公司是一套人馬,不同牌子。綠色世紀老總是蔣洪偉、副總有馬某輝、趙某生、總經理助理有張榮珍、曹某英等人。綠色世紀公司以免費健康講座等活動吸引中老年的關注,進而以高息為誘吸收他們的投資,通常公司業務員或經理都會想方設法留住客戶的資金,並使他們繼續追加投資。在廣東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劉某雄開始是我的領導,後來是張某皓,分公司人員最多時約30人。吸收客戶投資的方式有三種:1.推銷會員卡,2.簽訂《區域合作合同》,3.簽訂汽車租賃合作協議及《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我在職時沒有這項業務,我聽說這是我離職後的業務),上述會員卡具有消費及收取固定利息的功能,通常客戶很少用於消費,主要是拿固定利息,年利率11%-25%不等;《區域合作和同》約定18個月後返回本金,開店前6個月按5%開店後按利潤20%給客戶;《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的月利率為2%以上。客戶辦理投資手續通常由具體負責的業務員或經理帶領到廣東邦家芳村分公司由嚴某芬負責辦理,公司收到客戶的投資款後,由嚴某芬開出收據,收據的公章用廣東邦家公司或廣東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或綠色世紀公司等公司的名稱,早期用綠色世紀公司的章,後來改為廣東邦家公司的,付款方式有現金或轉賬,轉賬是轉到戶名為嚴某芬在工商銀行或建設銀行的賬戶上,合同的公章蓋綠色世紀公司或廣東邦家公司,借款的都是兆晉公司的章,《兼職租賃顧問合同》是表明投資者的投資收益率,以上三家的公司名稱可以混用,我們在培訓時蔣總、王某權授權各分店辦理投資業務時,這三家公司的名稱可以互用。上述三家公司都沒有吸收客戶存款的資格,但我認為我們公司吸收存款是合法的,第一、我們芳村店所收的款都是蔣老闆收走,我沒有經手投資款,第二、所簽合同都是經蔣洪偉確認的,第三、由於總部沒有履行合同,與客戶合作開店、沒有購買用於租賃的汽車、沒有提供客戶由於消費的產品,造成客戶的損失,這些都不是芳村店的責任,因為我們芳村店是執行者。我沒有直接吸收客戶投資,我在芳村分公司任職期間大概有100多個客戶,吸收的投資額共計1000多萬元。我在任職期間在2009年前總收入約5萬元,2009年後我任總監後總收入約9萬元,兩項相加我在廣東邦家總收入不到20萬元。我從2005年到2008年在綠色世紀公司做兼職業務員,只是介紹我的朋友去綠色世紀昌崗店購買保健品,可以得到消費額10%的提成。我於2009年7月正式入職綠色世紀公司,任芳村店副總監。我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是張某皓。芳村店的主要業務是辦理消費卡,區域合作,汽車租賃合作三樣業務。辦理消費卡是指客戶預付款1000元人民幣到40萬元人民幣不等,辦理福祿壽喜榮華富貴運等9種消費卡,也稱「九星連珠」。客戶辦理消費卡後,可以持卡消費,客戶提出申請後,公司批准的可以簽訂顧問聘請合同,每個月按等級可得500-1000元人民幣的顧問費,其他未申請的客戶則是純消費用卡。區域合作指客戶和公司合作開店,公司保證6個月內開店,19個月內返本,19個月後按盈利分紅給客戶。客戶簽訂合同後,開店前,每月可得投資額的5%的返還,但公司實際上沒有開店。汽車租賃合作是指客戶投資給公司購買汽車後用作租賃,公司按投資額度在一定期限內保證返還客戶的投資額,再按租賃產生的利潤進行分配(有三七、四六分)。但公司並沒有將投資完全用來買車,只買了少量車輛。我們的提成由總公司打錢給財務,財務再發給我們。房租水電等固定費用由總公司直接支付,其他費用需先向總公司申請,總公司批示同意後,將款項打給財務,由財務結賬。我們分公司無權直接支配收取的客戶投資款。我在芳村的任職是2009年7月至2011年9月,之後由陳貴(桂)接手。芳村分公司能產生增值的業務的有租車、租家私家電,出售保健食品等。我不知道這些能增值的業務在我任職期間共產生多少利潤,公司的財物報表都不讓我們過目。我在職的時候沒有拖欠過客戶任何費用。但我辭職後,有客戶打電話告訴我,公司沒錢支付相關費用。我認為導致這種事情發生,是公司的經營問題,拿了客戶的錢,沒有買車、沒有開店,以致於無法返還客戶的本金、顧問費等用。

溫運平對《方寸開發部經理以上人員名單》、《邦家幹部統計表》辨認無誤。

2.蔣洪偉供述:廣東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的總監是溫運平,財務是嚴某芬(總公司派駐的),日常工作都是溫運平具體負責的,他從2003年就在我司任職,剛開始在綠色世紀公司芳村分公司工作,從普通的業務員一直做到分公司總監,大概是在2008年6、7月份任芳村分公司總監,他對總公司市場管理中心王某權負責,溫運平在公司每月的基本工資是3000元,加上每月的業務提成2至5萬元左右,一年大概收入50萬元,從2008年到現在,大約有200萬元。溫運平在公司的工資由總公司的財務中心統一計算核發的,他沒有參加總公司非法吸存方法方式的策劃制定,只是負責實施。芳村分公司非法吸存公眾存款的具體金額我記不清。

經辨認照片,蔣洪偉指認溫運平就是廣東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市場總監。蔣洪偉還對《邦家幹部統計表》辨認無誤,證實溫運平在廣東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的任職情況。

(三)相關知情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證據。

1.被害人部分。

(1)被害人黃某興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顧問聘用合同、協議書、收據、還款承諾書、欠條等證實:大約在2007年7月份,其到廣東邦家租賃公司芳村分公司投資10萬元的《區域合作合同》,一年的利潤是20%,合同期為一年,拿了大約1.8萬元利潤。2011年其又繼續投資10萬元,合同期為一年,一年的利潤是20%,拿了約3萬元利潤。在2011年3月份左右,其又投資了15萬元,一年的利潤是30%,這15萬元還未沒有拿到利潤,這15萬元的《區域合作合同》已經在2012年4月給了該公司,10萬元的投資合同也給了該公司,後來該公司在2012年4月28日給了其一個5萬元的欠條和5萬元的資金借款合同。另外10萬元的投資合同是跟別的投資人一起合夥投資的,合同由黎某欣保管。其投資廣東邦家公司都是在廣東邦家芳村分公司和財務嚴某芬簽訂的,收其的投資款和發利潤也是她負責。其付款有轉賬和現金,有時轉賬到姓嚴的建行個人賬戶上。其一共損失35萬元。其開始投資是綠色世紀公司,後來是廣東邦家公司,其接觸過何姓業務員及姓林、吳、陳的經理及溫運平等人。其最後一次投資10萬元就是溫運平說服其投資的,他說現在江西投資波爾山莊項目。

經辨認照片,黃某興指認溫運平就是廣東邦家公司芳村店的總監。

(2)被害人呂某愛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收據、還款承諾書等證實:大約2005年,經綠色世紀公司的經理林某勤介紹,其便開始在該公司投資,其一直將收益投進去,又不斷簽訂了新的合同,舊的合同就被收回。第一份合同是2010年12月5日的兼職租賃顧問聘用合同,金額40萬元,合同書和收據蓋廣東邦家公司芳村分公司公章;第二份合同是2011年1月5日簽訂的邦家顧問聘用合同,金額40萬元,蓋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公章;第三份合同是2011年12月25日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金額104萬元,蓋兆晉公司公章;第四份是2012年4月18日的還款承諾書,金額58萬元。以上合同都是在荔灣區永樂路23號109號廣東邦家公司簽訂的。到2012年4月底才發現該公司有詐騙嫌疑,其實際損失大約200萬元左右。姚志剛是其兒子,其以他的名字投資,他還不知道這情況。和其辦投資手續的是林某勤。其曾多次打電話給溫順平,要求他們公司還款。

經辨認照片,呂某愛指認溫運平就是其所指的溫順平。

2.證人部分。

(1)證人吳賢某的證言:我在2002年到2012年3月在綠色世紀公司和廣東邦家公司工作,該公司在廣州有8個店面,芳村店總監是溫運平。執行總監和總監負責的工作是店面保健品的正常銷售、市場業務的產品,就是「九星連珠」會員卡、區域合作等;管理所屬的經理業務員與客戶洽談合同,吸收客戶投資款項。一般發展客戶流程都是業務員或經理先跟客戶達成初步意向,然後再假稱產品有限,需向總監申請等,然後執行總監或總監出場跟客戶見面,最終簽訂合同,吸收客戶投資款。總監都是從底層做起,都會有自己的老客戶,只是後來公司規定不允許他們保留,才交到他們所屬團隊繼續跟進。每次公司市場部發布新產品,全國的總監都會回總部開會,學習熟悉新產品的內容,然後再回各自的店面培訓業務員,向客戶宣傳銷售。

經吳賢某辨認《邦家幹部統計表》,證實溫運平於2004年1月入職綠色世紀公司擔任經理,2005年7月任綠色世紀昌崗開發部副總,2008年11月至今任廣州邦家芳村分公司總監。

(2)證人嚴某芬的證言:我是2002年開始入職廣東邦家芳村分公司做財務,直至2012年6月份。分店的持牌人及負責人是溫運平。芳村分公司吸納的客戶約有200人。每1萬元本金每月分紅利息分別有150、250、300元不等。客戶以5萬元一人居多,最後有幾個是家族式的投資,加起來約200、300萬元一份。客戶交現金或轉賬,轉賬是轉到我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行兩賬戶,我再交現金或轉賬給邦家總部財務張某岩,2011年之後是吳鳳笑(即吳逢笑),轉賬是轉到蔣洪偉的工商銀行及建設銀行賬戶。2010年左右,公司已無錢應付利息分紅,就將客戶到期的本金及利息轉到公司的其他項目,通過這種形式穩住客戶的情緒,實質上都是無錢的還的。芳村店開始設在昌崗路,名叫綠色世紀昌崗開發部,後因消防不合格搬到芳村,2008年後由溫運平負責,至2012年4月由陳貴接任,我是總公司派駐芳村分公司的財務人員。我所負責的財務顯示,早期的投資者都能拿回來利息,有的到公司拿,有的是我轉賬到他們的賬戶上。溫運平的工資由我製作工資表並在我這裡取,其任經理的提成是4%,任總監是芳村店業績的2%,數年累計約有200萬元,芳村店共吸收200多人投資,總金額是數千萬元。

經嚴某芬辨認《芳村開發部經理以上人員名單》,證實溫運平為該部總監,進入綠色世紀公司和廣東邦家公司共8年,任現職2年。

(3)證人黃某君的證言:我是在2006年應聘到綠色世紀公司的,後來綠色世紀成立天津分公司,我就被派到天津,再後來公司轉型更名為廣東邦家公司天津分公司和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天津分公司。這幾個公司的法人都是蔣洪偉,還有兆晉公司也是蔣洪偉的。天津分公司負責人是徐坤。轉型前的公司主要是賣保健品給顧客辦消費卡,後來轉型後又推出了會員制消費卡、區域合作、積分卡,給嘉賓高額利潤回報,跟嘉賓簽訂合同,還有公司印了很多宣傳冊,印有公司在全國四五十個的店鋪,許多權威機構頒發給公司的證書,圖片上還有許多權威機構人士的相片等,目的就是讓嘉賓相信公司的實力,往公司投錢。總公司在廣州、南京、濟南、重慶都舉辦過車展,我還帶嘉賓去南京看過車展,這些車展的車都是我們公司購買的高檔汽車,2010年12月在南沙建了七彩之城,這是一個度假、休閒娛樂的基地,還在北京懷柔買了土地建休閒度假的基地,我還帶嘉賓去看過。

八、涉及廣東邦家公司荔灣區分公司的證據。

(一)相關書證。

經周穎愉簽認的《邦家幹部統計表》,證實周穎愉於2004年9月入職邦家公司,至2012年4月,期間歷任邦家芳村分公司業務員、業務組長、主管、經理、執行經理、總助。

(二)原審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

1.周穎愉供述:我在2004年9月進入綠色世紀公司任業務員,2004年12月任業務組長,2005年5月任主管,2007年5月任經理,2008年8月任執行經理,2009年9月任總經理助理,在廣東邦家公司荔灣分公司市場部任執行經理。廣東邦家公司是由綠色世紀公司轉變而來的,都是蔣洪偉的公司。我在綠色世紀公司的工作就是向老年人推銷購買保健品的儲值卡,這種卡的金額分為不同級別,可以消費,到期後可以返還紅利,一般是10%左右。我作為經理有1%提成,後來是0.5%。王某權是市場部的首席運營官,市場部主要負責人范秀忠、陳少峰、劉某雄、盧某祥。在公司市場部召開會議時,我看見過韋某怡、黃宇輝、溫運平、張某皓、鄭某科。我不了解廣東邦家公司財務部的情況。荔灣部的負責人是張某皓(2010年調到荔灣部),然後是我和李某霞兩個執行經理。市場部有正常的租賃業務、會員制消費、「九星連珠」會員卡銷售業務、區域合作業務、人民幣借款業務、南沙養老中心。向客戶返還紅利一般是20-25%左右,客戶一般都是衝着分紅才來。我在公司獲得的提成大概有20、30萬元,底薪是1500元,再加上業務提成,總共拿到50萬元的收入。荔灣部有30多名業務員,共吸收了300至400名客戶,吸收了多少資金不清楚,款項都交給了總部。荔灣部每個月的費用有11萬元。客戶繳納投資款絕大部分是現金,轉賬就給蔣洪偉的私人賬戶。店面財務由總部直接任命,我很少和他們打交道。我負責三個業務部的工作,張某皓負責全面。我負責的客戶有兩個,梁麗萍目前的投資額連本帶利大概40萬元。我在2014年4月離開公司。

2.同案人張某皓(已判刑)供述:我在2005年8月應聘業務員進入綠色世紀公司天河東路店任業務員,2009年底重新回到廣東邦家公司人民北路店任執行總監直到2012年4月。廣東邦家叄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其實就是荔灣區人民北路店。我在綠色世紀公司任業務員的工作情況就是上街去發展客戶,把客戶引進店裡由主管等向其推銷公司的產品。我當了主管後就基本不用上街找客戶了,就坐在店面接待到店的客戶,向他們推銷公司的產品,從中獲得提成。經理和執行經理的工作也跟主管差不多,但主要是跟客戶談具體的利息回報,執行經理還負責店面日常管理。周穎愉和李某霞是執行經理。總監及執行總監的職責和具體工作是完全一樣的,只不過有職位高低和提成多少之分。總監的工作就是管理整個店鋪的日常運營,本店員工的招聘等等。每次公司有新產品發布,都需要回總公司開會接受培訓,再向本店的客戶推銷。我在綠色世紀公司和廣東邦家公司發展了3、4個客戶,任職期間一共拿到的工資和提成差不多有100萬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總額4000-5000萬元。我們的提成工資只拿到2011年11月。我負責的荔灣店一共發展了700、800人。總公司會專門派店面財務來負責收取客戶投資款和利息的發放。廣東邦家公司剛開始是推銷「九星連珠」會員卡,說是儲值卡能租賃和購買各種商品,但實際上客戶都不會用來消費的,只是把錢投資給邦家公司,然後每個季度領取利息。之後公司陸續推出區域合作、購車返租到最後的兆晉公司的借款合同等業務,實際上都只是吸收客戶的投資款,然後按月支付給客戶利息。邦家公司每種產品的利率不同,但總體應該在25%左右。有些客戶到期後不取現金,直接轉單,這樣的利率可能達到30%以上。公司的整體經營情況我不知道,但就我管理的荔灣店而言,實際的租賃業務是虧損的,基本的日常開支,如水電、鋪租等都不能支付。其實我很清楚,如果按照公司的這種經營模式是不能正常運營下去的。因為整個公司的運營都是靠後來客戶的資金來支付前期客戶的利息,由於公司本身不能產生利潤,所以崩盤是遲早的事。蔣洪偉跟我們說過公司是具有融資租賃資質的,因為我不懂,以為這就能向客戶吸收投資款。

對各上訴人和辯護人所提理由,本院綜合查證評析如下:

一、關於本案事實的認定。

各上訴人和辯護人所提一審對各上訴人在本案中的部分事實認定有誤,主要集中在認定各上訴人在廣東邦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中職務的高低、所擔任職務的時間長短、在公司中所從事的具體業務、獲得收益的數額,經本院綜合全案證據查證,一審認定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在涉案邦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中所擔任的職務和負責的業務,均有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各自的供述和知情證人的證言、相關公司任職表和工資單等書證為證,雖有的與上訴人自己的供述稍有不同,但認定上訴人蔣洪偉是涉案公司的負責人,張榮珍、范秀忠、薛雲峰、陳少峰、羅永鵬、吳逢笑在邦家公司總部任職,其他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在各關聯公司擔任相當職務的基本事實清楚,足以認定在蔣洪偉的組織、指揮下,其他同案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均不同程度地參與本案非法集資的犯罪活動,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擔任職務的時間長短、所從事的具體業務和所得的非法收入,均是影響涉案人員的量刑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一審對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的非法收入的認定,均有司法會計鑑定意見或涉案各人的供述為依據:有司法會計鑑定意見的,按鑑定結論認定;司法會計鑑定中沒有審計的,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知情證人的證言就低認定。而本案司法會計鑑定意見,均按合法程序由具備鑑定資格的鑑定單位作出,一審採納為定案依據,並無不當。各上訴人和辯護人質疑司法會計鑑定意見,均沒有依據。

二、關於涉案各人在全案事實中的行為性質。

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包括另案處理的其他關聯公司人員在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兆晉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實施的銷售會員卡、區域合作合同、汽車租賃合同、人民幣借款合同的行為,是向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司法會計鑑定報告證實,2000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間吸收投資款為99.5億元,許諾的利息或回報率從16-47%不等,資金返還率在68-80%之間,而2008年至2012年,涉案公司正常經營業務收入只有4.8億元,可見蔣洪偉控制的廣東邦家公司屬下的系列公司所募集投資款主要用於借新還舊,且業務量遠遠大於正常經營的業務量,而蔣洪偉及上述公司並沒有取得融資行政許可資格,如此向不特定的對象大肆吸收資金並支付高息、高回報的行為,依法應認定屬於非法集資行為。根據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應追究刑事責任,而在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在本案中,蔣洪偉非法募集資金絕大部分不用於經營活動,其控制的涉案公司在背負巨債且盈利能力極其有限的前提下,所募集投資款主要用於以新償舊,不具備償還能力。而2008年至2012年,涉案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產生收入只為4.8億元,與其將近上百億的集資資金比較,明顯不成比例。對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依法應視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蔣洪偉於2003年11月至2012年3月間先後註冊成立綠色世界公司、廣東邦家公司、兆晉公司等公司,以上述公司正常業務為掩護,在未取得政府部門融資行政許可的情況下,虛構高額回報等事實,隱瞞真相,採用推銷會員制消費、區域合作及人民幣資金借款等詐騙方法,在全國範圍內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用後面的集資款支付前面集資的高額利息,造成巨額集資款無法償還。蔣洪偉明知這種情形難以為繼仍長期實行,可見其不歸還集資款的心態明顯,屬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不顧後果。蔣洪偉還隨意處置集資款項,對非法集資款項除以「拆東牆補西牆」方式返還給被害人的部分外,其餘均肆意分配,大量資金根據蔣洪偉的個人喜好,以現金方式獎勵涉案各人或支付高額的業績提成或被蔣洪偉個人用於不能帶來收益的其他用途。綜上,一審認定蔣洪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正確。張榮珍、范秀忠、陳少峰、薛雲峰作為蔣洪偉實施非法集資活動的核心人物,不同程度地參與了整個非法集資活動的密謀、策劃和系列具體運作,並得到巨額利益,各人均清楚邦家公司的運作模式及資金被蔣洪偉隨意操控,亦應當清楚這種模式的必然後果,從其各人積極配合蔣洪偉的行為看,足以認定張榮珍、范秀忠、薛雲峰、陳少峰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共同參與了蔣洪偉的集資詐騙犯罪活動;而羅永鵬雖沒有直接參與非法集資的業務活動,但作為公司教育部門的負責人,對公司人員進行培訓,對構建涉案公司的企業文化、使其他公司人員積極參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其本人也供述明知蔣洪偉的經營模式可能涉及違法犯罪,仍對此持放任態度,協助蔣洪偉進行集資詐騙犯罪;此外,原審被告人吳逢笑整理、接收、保管邦家下屬各分公司的賬冊,按照蔣洪偉的指示轉錢和查詢各個銀行賬號的餘額,是應當知道蔣洪偉肆意調動資金、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仍予以協助。綜上,一審對上訴人蔣洪偉、張榮珍、范秀忠、薛雲峰、陳少峰、羅永鵬及原審被告人吳逢笑以集資詐騙罪定罪,對沒有充分證據認定對本案集資款有非法占有目的之其餘上訴人和各原審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屬於定罪準確。而且,本案中部分涉案公司的「正常業務」本為保健品銷售及商品租賃,不應涉及非法集資活動,蔣洪偉等人開設這些公司,就是以進行相關業務來掩蓋同時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涉案公司只不過是蔣洪偉等人非法集資的犯罪工具,尤其是其中的兆晉公司自成立後沒有任何實際經營,只是用於非法集資。而且根據各證人的證言和相關同案人的供述,涉案公司分外賬和內賬,外賬即對外經營的收支,內賬指非法集資的款項。所有內賬,即以發展會員、合作建店、投資借款等名義吸收的集資款項,均直接流入蔣洪偉及其妻子的個人賬戶,且均由蔣洪偉個人支配。根據審計報告,以上賬戶的資金沒有流回公司賬戶,沒有投入公司的經營業務中。由此可見,本案涉案公司在蔣洪偉等人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或者為實施犯罪而設立,屬於蔣洪偉等人的個人犯罪,不屬於單位犯罪。上訴人和各自的辯護人所提一審定罪錯誤、本案為單位犯罪等意見,均不能成立;要求二審改變上訴人蔣洪偉、張榮珍、范秀忠、薛雲峰、陳少峰的定罪和對羅永鵬宣告無罪,不予採納。

三、關於各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量刑。

上訴人蔣洪偉作為綠色世紀公司、兆晉公司、廣東邦家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涉案四家公司均由其實際控制,以詐騙手段指揮他人實施全案非法集資犯罪行為,應對全案造成的嚴重後果負責,是全案罪責最重的主犯,依法應予嚴懲。上訴人張榮珍雖然是公司的顧問,但屬於管理層人員,還參與編寫非法集資方案,在全案中起相當的組織策劃作用,是本案主犯之一;一審認定張榮珍的非法收入數額已是就低認定,並無過高,對張榮珍的量刑也無過重。上訴人范秀忠、陳少峰、薛雲峰作為邦家公司市場管理中心管理人員,積極協助蔣洪偉的集資詐騙犯罪並各自負責部分非法集資,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但罪責相對蔣洪偉、張榮珍稍次,一審對其三人按各自參與的犯罪,考慮各人實際非法所得對其三人的量刑,並無不當。上訴人羅永鵬負責的培訓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協助了蔣洪偉進行集資詐騙犯罪,一審已對其認定為從犯,並予以減輕處罰,量刑適當。上訴人周文鳳、張汝良、鄧智豪、黃宇輝、熊婉婷、伍志國、何葉洪、黃志華在各自分公司負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一審已充分考慮各人均是整個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的從犯,按各自的具體罪責,參考各人的非法所得,綜合全案量刑因素進行判決,對上述上訴人的處理均無不當,各上訴人要求減輕一審判處的刑期、降低一審決定的罰金數額,均據理不足,不予採納。

綜上,原判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各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理由,經查均不能成立或據理不足,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蔣洪偉、張榮珍、范秀忠、陳少峰、薛雲峰、羅永鵬和原審被告人吳逢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上訴人周文鳳、張汝良、鄧智豪、黃宇輝、熊婉婷、伍志國、何葉洪、黃志華、原審被告人溫運平、羅禮俊、姚棉濤、丘光前、高可創、吳敏崇、陳華榮、周穎愉、陳紹娥在他人指使下,非法吸收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蔣洪偉在共同犯罪起組織、指揮的首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張榮珍、范秀忠、陳少峰、薛雲峰在共同集資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按各自參與的犯罪進行處罰。羅永鵬、吳逢笑沒有直接參與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在共同集資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周文鳳、張汝良、鄧智豪、黃宇輝、伍志國、溫運平、熊婉婷、羅禮俊、丘光前、黃志華、高可創、姚棉濤、何葉洪、吳敏崇、陳華榮、周穎愉、陳紹娥在蔣洪偉指使下實施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周穎愉、陳紹娥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陳少峰、薛雲峰、周文鳳、鄧智豪、黃宇輝、伍志國、熊婉婷、黃志華、高可創、吳敏崇、周穎愉、陳紹娥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對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因犯罪行為的個人非法所得及利用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兆晉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獲取的非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返還被害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理由,經查均不能成立或據理不足;要求二審減輕對各上訴人的一審量刑,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陳亦光

審 判 員  文建平

代理審判員  劉偉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書 記 員  喻 勛

附相關法律法規[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七條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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