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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行終102號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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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復駁字〔2020〕第89號
(2020)粵71行初800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21)粵行終102號
作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展成,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和平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執信南路3號。

法定代表人:蘇少林,局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法定代表人:肖亞慶,部長。

上訴人黃展成因訴被上訴人廣東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信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信部)投訴答覆和行政複議案,不服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0)粵71行初80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17日,省通信管理局收到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來的黃展成舉報投訴材料:黃展成向廣州12345政府服務熱線反映,其所使用的中國移動套餐內3G網絡服務於2017年開始沒有網絡,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移動公司)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2020年1月19日,黃展成向省通信管理局12300郵箱提交舉報補充材料,舉報廣東移動公司存在不按承諾提供服務、隱瞞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強制交易、中止中斷3G網絡服務拒不依法申報等問題,請求省通信管理局依法查處。

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後,經向廣東移動公司調查取證,於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54號《處理回復書》,該回復主要內容為:「……一、關於您反映廣東移動中斷3G網絡拒不按規定向相關部門申報的問題,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等規定,企業若涉及停止經營相關電信業務應向原頒發許可證的機關提出申請。我局已通過《提醒函》的方式提醒廣東移動在停止經營相關電信業務時,依法向其經營業務的原頒發許可證機關提出申請,並辦理相應手續。二、關於您反映廣東移動向消費者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信息,侵害用戶知情權的問題,經查,對於移動3G網絡存在的問題,前期我局已責令廣東移動規範其經營行為,及時向用戶告知該司3G網絡現狀情況,妥善處理用戶反饋的問題,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據廣東移動反饋,該司已通過其官方網站進行了相關公告。三、關於您反映廣東移動不按承諾提供3G網絡服務,涉嫌欺詐且拒絕賠償的問題,經向廣東移動調查了解,因您未能使用3G網絡服務,該司已為您退還了139 2311號碼在2020年1-2月期間的每月20元不限量流量套餐(僅含2G/3G流量)費用,合計40元。後續費用事宜,您可直接聯繫該司處理。隨着移動通信技術的不斷更新換代,建議您選擇更先進的技術服務,以便取得更好的體驗。四、關於您反映廣東移動以「遷轉套餐」為名,涉嫌強制交易違法行為的問題,據廣東移動反饋,根據該司業務規則,對於原已辦理目前仍在使用20元GPRS不限量月套餐的用戶,可以繼續使用該套餐,亦可通過取消該套餐,選擇開通4G套餐、更換4G專屬USIM卡和4G手機享受4G服務。同時,該司目前針對原2/3G無限量套餐用戶推出了20元20G的4G大流量包(可先免費使用一年)的升級優惠方案,建議您可根據自身需要向廣東移動諮詢後選擇是否辦理。我局在鼓勵運營企業積極引導用戶向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絡遷移轉網的同時,也要求企業切實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用戶亦可根據自身的需求選擇適合使用的通信產品……」

黃展成收到《處理回復書》後不服,於2020年5月11日向工信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該部受理後於2020年7月9日作出《延期審理通知書》,決定延期30日審理,並依法送達黃展成。工信部經審查後,於2020年8月5日作出《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工信復駁字〔2020〕第89號),認為省通信管理局在進行一系列調查處理工作的基礎上,向黃展成作出答覆,已履行法定職責,程序合法,有關賠償數額爭議系民事糾紛,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決定駁回黃展成的行政複議申請。黃展成收到複議決定後仍不服,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決:一、撤銷省通信管理局作出的《處理回復書》和工信部作出的《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二、判令省通信管理局限期對黃展成舉報的事項重新作出處理;三、本案訴訟費由省通信管理局和工信部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省通信管理局受理黃展成投訴後,作出的涉案回復是否適當履行了監管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據此,省通信管理局對黃展成的投訴舉報事項,工信部對黃展成的複議申請依法具有處理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四)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五)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第十五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變更經營主體、業務範圍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頒發許可證的機關提出申請,並辦理相應手續;停止經營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後工作。」《電信服務規範》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停止經營某種業務時,應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戶,並妥善做好用戶善後工作。」本案中,黃展成作為通信用戶,向省通信管理局投訴舉報廣東移動公司存在不按承諾提供服務、隱瞞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強制交易、中止中斷3G網絡服務拒不依法申報等問題,請求省通信管理局對其進行查處。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後進行了調查,調查情況顯示:第一,省通信管理局已向廣東移動公司作出過《提醒函》,要求其在發生業務變動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服務規範》第八條等規定依法履行相應程序,並作出《責令整改通知》,要求其做好用戶告知及善後工作。廣東移動公司已作出整改報告,報告顯示其並未終止3G網絡服務,並已採取相應整改措施。第二,廣東移動公司對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南二路六運小區六運七街5號的無線網絡進行測試,測試結果顯示該地點室外3G網絡速率良好,室內樓道3G網絡速率一般,該位置已有2G/3G/4G設備狀態正常,無告警等。第三,廣東移動公司於2019年5月23日在官網發布公告,告知消費者「由於目前3G網絡設備運行時間較長,設備老舊,故障率不斷升高,且設備供應商已停止3G設備及零配件的生產供應和維保服務,3G網絡已逐步出現信號不穩定或無信號的現象。」第四,廣東移動公司已將黃展成2020年1月份、2月份的3G套餐月租費用退回給黃展成。第五,廣東移動公司向包括黃展成在內的3G用戶提供遷轉優惠方案,用戶可以選擇停用現有套餐或遷轉4G套餐等。據此,省通信管理局已依據黃展成的舉報內容進行調查,並將調查情況向黃展成作出回復,對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告知黃展成解決途徑。省通信管理局已依法履行了監督管理職責,被訴處理回復並無不當。工信部對黃展成的行政複議申請,經依法審查後認為省通信管理局不存在不履職情形,在法定期限內作出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亦無不當。黃展成主張被訴處理答覆及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不當的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原審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黃展成請求撤銷被訴處理回復和複議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判決:駁回黃展成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黃展成負擔。

黃展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其主要理由是:(一)省通信管理局《提醒函》《責令整改通知》均在涉案行政行為之前作出,且屬於形式主義,實際上廣東移動公司沒有任何整改,被上訴人一審庭審中無法證明該司在《責令整改通知》前後有何區別,廣東移動公司對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南二路六運小區六運七街5號的無線網絡測試結果,省通信管理局並未查證是否屬實,就直接採信企業自己的答覆,證據不足。(二)省通信管理局的執法程序違反行政處罰法。

被上訴人省通信管理局辯稱:(一)該局並未收到廣東移動公司中止3G網絡服務的報告,黃展成也未在舉報郵件中提供該司中止網絡服務的具體地址,其在舉報材料中僅提到「調查確認廣州移動的3G網絡實際是否正常運行,實地調查廣州市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地點是否實際有廣州移動的3G網絡正常運行:廣州移動其市公司所在區域;廣州移動各營業廳所在區域;市區各主幹道;各黨政機關所在區域;各主要商業區、工業區、寫字樓集中區域;各主要居民聚集居住地、中大型樓盤住宅區等」,表述過於模糊,範圍過於巨大,無法按照其要求測試3G信號,且廣東移動客服曾於2020年1月17日電話聯繫黃展成,詢問無法使用3G信號的具體地址,但黃展成多次打斷客服詢問,不願提供具體地址,不配合解決信號問題。2020年1月10日,廣東移動公司自行前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南二路六運小區六運七街5號附近進行現場測試,測試結果顯示該地點室內、室外樓道仍有3G信號,2G、4G信號強度良好,通話、上網也正常。針對部分地區3G網絡服務質量下降問題,該局已向廣東移動公司發送《提醒函》,並責令整改,該司已落實該局的整改要求。(二)少數2G、3G用戶經多次溝通仍不接受其他處理方案,只接受「堅持通過3G網絡上網」的單一要求,反覆舉報、信訪、複議、訴訟,分散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解決最緊迫問題的精力,浪費公共資源。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工信部辯稱:(一)程序合法。黃展成2020年5月11日向該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該部受理後於2020年7月9日作出《延期審理通知書》,決定延期30日審理,並送達黃展成,後於2020年8月5日作出《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二)實體合法。該部在受理黃展成的行政複議申請後,即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了解案件事實。經查,黃展成向省通信管理局主要舉報廣東移動公司終止3G網絡服務,涉嫌欺詐等行為。黃展成曾於2018年就其手機號碼3G網絡問題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過舉報,該局己提醒廣東移動公司發生服務障礙或者中斷的應當及時修復、通知、減免費用,發生業務變動時應當履行相應程序並做好用戶善後,此後該局又針對3G網絡質量問題責令其整改,廣東移動公司己按照要求整改;省通信管理局收到本案舉報後進行調查,查明廣東移動公司不存在黃展成所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遂向黃展成作出被訴《處理回復書》,將調查情況及時告知黃展成,己充分履行法定職責。因此,工信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駁回黃展成的行政複議申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查,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是投訴答覆和行政複議糾紛,二審爭議焦點是,上訴人黃展成的投訴有無事實根據。

黃展成投訴的廣東移動公司中斷3G網絡拒不按規定向相關部門申報、不按承諾提供3G網絡服務涉嫌欺詐且拒絕賠償、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信息侵害用戶知情權、遷轉套餐構成強制交易等問題,均建立在廣東移動公司已終止3G網絡服務這一前提上,但是,並無證據證實這一前提事實,故其投訴均無事實根據。省通信管理局衡量黃展成和廣東移動公司雙方舉證後,告知該局對2018年黃展成類似投訴的處理方式,實質是認為廣東移動公司不存在黃展成所投訴的違法違規行為,並無不妥,工信部《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工信復駁字〔2020〕第89號)駁回黃展成的複議請求亦無不妥。黃展成上訴主張省通信管理局執法程序上應適用而未適用行政處罰法,缺乏法律依據,上訴主張廣東移動公司未按省通信管理局此前《提醒函》《責令整改通知》整改,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原審判決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黃展成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理據不足,依法應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黃展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林勁標

審判員  戴劍飛

審判員  郭瓊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林希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