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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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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的通知
穗交運規字〔2024〕4號
2024年12月6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有效期:2024年12月23日—2029年12月23日(不含本日)

市客管處,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廣州公交集團,各公交企業:

為加強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維持良好的乘車秩序,根據《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市交通運輸局修訂了《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12月6日


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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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以下簡稱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維持良好的乘車秩序,營造文明和諧的乘車氛圍,保障乘客乘車安全,根據《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乘坐公共汽電車的乘客均應遵守本守則。

第二章  文明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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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乘車應自覺遵守乘車秩序,服從管理,在車站內排隊候車,不得追逐爭乘或進入車道候乘。車輛到站後,按次序從前門上車、後門下車。在BRT(快速公共交通專用通道)站台乘車,按照先下後上順序,前後門可同時上下車。下車乘客應提前做好準備,避免車輛出站後再要求下車。車門開、關時,禁止上、下車。

第四條  上車後應自覺往車廂中、後部靠攏,儘量為後續上車乘客騰出空間,不得妨礙車內正常乘坐秩序。

第五條  乘車應講究文明禮貌,倡導主動向老、幼、病、殘、孕婦、抱嬰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讓座及提供方便。

第六條  保持車廂清潔,不得在車內吸煙(含電子煙)、隨地吐痰或吐口香糖、亂丟廢棄物(含丟車外)等;不得在車內飲酒及食用有刺激性氣味的食物。

第七條  乘客應當愛護車輛及車內設施,損壞公共汽電車車內設施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乘客在公共汽電車車廂、站場等交通設施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大聲喧譁、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赤膊、乞討、賭博、賣藝等不文明行為。

(二)兜售商品、散發廣告、推銷貨物等營銷活動。

(三)追逐打鬧、滋事鬥毆、醉酒鬧事、點燃明火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四)穿戴涉邪、涉恐、涉黃、涉非法宗教宣傳和有違公序良俗內容的服飾、徽章、器物、標識、標誌及標語等。

(五)未經運營企業同意,舉牌、拉橫幅、「快閃」等容易引起人員聚集圍觀的行為。

(六)猥褻他人、偷窺或者偷拍他人隱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七)在車輛行駛期間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識的按鈕、開關裝置等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

(八)敲打駕駛區防護隔離設施、搶奪方向盤或者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妨害公共汽電車安全駕駛的行為。

(九)其他影響營運秩序、危害乘車安全和滋擾乘客的行為。

第三章  票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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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乘車時應自覺支付車費、主動出示有效乘車票證,並有義務配合查驗。禁止使用假幣、不能流通的殘幣投幣乘車。

第十條  乘客應當自備零錢或使用電子乘車卡、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車費,車上不提供找換零錢服務,需要車票者按所付票款自取車票,任何乘客不得在車上收取他人乘車票款。

第十一條  乘客未按規定支付車費或者使用偽造、塗改、過期乘車票證的,運營企業從業人員(即駕駛員、BRT站台管理人員等)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乘客拒不補交的,運營企業從業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

第十二條  身高不超過1.3米或未達到法定應當入學年齡的兒童(憑有效身份證明)免費乘車;身高超過1.3米且達到法定應當入學年齡的兒童憑有效車票乘車。

第十三條  按照規定可免費或優惠乘車的乘客,應主動出示有效乘車證件或刷優待乘車卡。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

第四章  乘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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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醉酒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及智力障礙者、學齡前兒童、行動不方便者及因服用藥物等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應當由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車。

第十五條  乘車禁止攜帶以下物品:

(一)槍械彈藥和管制刀器具、爆炸物品及上述物品仿製品,但國家安全、軍務、警務、海關等特種人員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除外。

(二)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蝕性、有刺激性氣味,以及其他可能污損車輛、危及行車安全或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或健康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充氣氣球、煙花爆竹、汽油、劇毒農藥、傳染病病原體、強磁化物等。

(三)重量超過30公斤、體積超過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超過1.6米的物品。嬰兒車、用於無障礙用途的手推輪椅、導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以及未超過以上行李規格的非電動摺疊自行車除外。

(四)電動代步工具及其電池。電動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電動自行車(含摺疊)、電動平衡車、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等以電池作為能量來源的各類代步工具。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相關質量安全標準規範,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編號用於無障礙用途的電動輪椅除外。

(五)活體禽、畜、寵物等動物。攜帶相關證件,有識別標誌且採取保護措施的導盲犬、扶助犬,以及正在執行公務的專用動物除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第十六條  乘客應配合運營企業從業人員對可能危及車輛安全的行李或物件進行檢查。行李物品原則上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礙通道(非電動摺疊自行車等應妥善摺疊)。乘客應注意保管好隨身攜帶的物品。

第十七條  乘車時應坐穩扶好,注意安全,嚴禁將頭、手等任何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滯留在前、後車門踏板位置,避免靠近車門和車門開關處。

第十八條  上、下車時需注意來往車輛,車輛未到站或已離站時不得示意駕駛員停車,行車時不得有與駕駛員閒談等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非緊急情況下,不得隨意觸動或者破壞車內消防、安全器材。車輛到達終點站後,乘客應當儘快下車,不得在車廂內逗留。

第十九條  車輛營運途中,遇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突發性災害等緊急事件時應聽從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指揮,按照乘車應急指引處置突發事件。

第五章  責任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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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乘客有權對運營企業從業人員的營運服務予以監督,對運營企業從業人員違反服務規範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投訴,但不得在行車過程中對運營企業從業人員進行侵擾。鼓勵和倡導乘客參與城市公共汽電車運行安全保障,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於制止侵擾駕駛員安全駕駛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經勸阻拒不改正的,運營企業從業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乘客自身過錯造成本人傷亡事故或財產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造成公共汽電車營運損失以及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守則構成違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理;侮辱、毆打、傷害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構成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守則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的通知》(穗交運規字〔2019〕8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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