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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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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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消
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審批
和備案事項的決定
(2015年7月29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鞏固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提請審議的關於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的議案,決定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6項行政審批事項和7項備案事項。上述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取消後,與之相對應的行政處罰也一併取消。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有關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取消後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工作,防止管理不力或管理缺失。本決定經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自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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