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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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 |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編輯]第13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7月6日市政府第14屆17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陳建華
2015年9月30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編輯]為配合廣州市的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解決區劃調整後政府規章表述的規範性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明確從化區、增城區和新黃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權責,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將《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中的有關表述修改如下:
(一)「市、區、縣級市」、「市、區(縣)」、「市、區或者縣級市」、「市或區、縣級市」、「市、區(縣級市)」、「市、區和縣級市」、「市、區、縣」、「市和區、縣級市」修改為「市、區」;
(二)「市、縣級市」、「市、縣」、「該市、縣」、「市(縣)」、「市或縣級市」、「市或者縣級市」修改為「市」;
(三)「區、縣級市」、「區(縣級市)」、「區〔縣級市〕」、「區或者縣級市」、「區和縣級市」、「區、縣」、「區縣」、「區或縣級市」、「縣級」修改為「區」;
(四)「區、縣級市以上」、「縣級以上」修改為「區以上」;
(五)「市(區縣)」修改為「市(區)」。
二、將《廣州市勞動爭議仲裁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開發區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轄區內的所有勞動爭議。」
三、刪除《廣州市成片開發住宅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管理辦法》第二條、《廣州市優撫對象入學入托和升學優待辦法》第三條、《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第二條、《廣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中的「市轄區內」;刪除《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第二條、《廣州市農村房地產權登記規定》第二條中的「市轄區」;刪除《廣州市優撫對象入學入托和升學優待辦法》第十條中的「轄區內」;刪除《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中的「轄區」。
四、將《廣州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規定》第三條修改為:「本市越秀、海珠、荔灣、天河、黃埔、白雲、南沙區範圍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適用本規定。」,第十七條修改為:「花都、番禺、從化、增城區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五、刪除《廣州市成片開發住宅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廣州市優撫對象入學入托和升學優待辦法》第十七條、《廣州市城市規劃勘察測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廣州市農村房地產權登記規定》第二十八條、《廣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廣州市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三款、《廣州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廣州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第三十三條、《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廣州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收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和第六條第二款、《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第二十六條、《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第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條第二款、《廣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六、刪除《廣州市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第五條中的「其中,在從化市、增城市轄區內生產、經營和使用燒結空心磚、燒結多孔磚的,可延遲至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後停止相關生產、經營和使用活動。」;刪除《廣州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第三條中的「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閒置土地的處理工作。」;刪除《廣州市測繪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中的「縣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刪除《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第七條第(二)項中的「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街)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級市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級市區域內涉及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以及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規劃條件。」、第(四)項中的「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街)、縣級市所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第(六)項中的「縣級市內屬於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以及市重要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在提交縣級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前,應當先徵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書面同意。縣級市內其他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經縣級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縣級市村莊布點規劃由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的「縣級市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由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刪除《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二條中的「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七、將《廣州市門樓號牌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關於明確中新廣州知識城管理委員會管理權限的決定》第四點和第五點、《關於明確廣州國際生物島管理權限的決定》第八點中的「蘿崗」修改為「黃埔」。
八、關於對《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的修改:
(一)將原標題修改為《廣州市擴大區管理權限規定》。
(二)將第十四條中的「蘿崗」修改為「黃埔」。
(三)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花都、番禺、南沙、黃埔、從化、增城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劃負責轄區內移動(改建)或臨時占用公共排水設施的審批。」
(四)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從化市」修改為「從化區」。
(五)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花都、番禺、南沙、黃埔、從化、增城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交通設施的維護。」
九、關於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的修改:
(一)刪除「附件1市政府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3保留的備案事項」中的編號為「gz0831001」的「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專業主管部門審批地名的備案」事項。
(二)將「附件3市政府決定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3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中的序號為「20」的「公共汽車電車線路運營許可(含變更)」事項的「下放後實施主體」欄目中的「蘿崗」修改為「黃埔」,並刪除「備註」欄目中的「直接下放到縣級市」;將序號為「23」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事項的「備註」欄目中的「蘿崗」修改為「黃埔」。
(三)將「附件3市政府決定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3下放的非許可審批事項」中的序號為「1」的「外商投資企業鼓勵類、允許類1億美元以下的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准」事項的「下放後實施主體」欄目中的「從化市、增城市」修改為「從化區、增城區」。
(四)刪除「附件3市政府決定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3下放的備案事項」中的序號為「24」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事項的「下放方式」欄目中的「直接下放到縣級市」。
十、關於《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調整保留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的修改:
(一)將「附件2市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二、市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一)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中的序號為「10」的「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核發」事項的「備註」欄目中的內容修改為:「運輸目的地是番禺區、花都區、黃埔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廣州港。」
(二)將「附件2市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二、市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一)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中的序號為「19」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審批」事項的「備註」欄目中的內容修改為:「下放至黃埔區、南沙區、番禺區、增城區。」
(三)將「附件2市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二、市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一)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中的序號為「21」的「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審批」事項的「備註」欄目中的內容修改為:「下放至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黃埔區、從化區、增城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審批。」
(四)將「附件2市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二、市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一)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中的序號為「22」的「公共汽車電車線路運營許可」事項的「備註」欄目中的內容修改為:「下放至白雲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黃埔區、從化區、增城區。」
(五)將「附件2市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二、市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一)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中的序號為「34」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事項、序號為「35」的「漁業船舶及其船用產品檢驗證書核發」的「備註」欄目中的「增城市」修改為「增城區。」
(六)將「附件2市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二、市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三)下放的備案事項」中的序號為「5」的「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備案」事項的「備註」欄目中的內容修改為:「下放至黃埔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區。」
(七)將「附件3市政府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一、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中的編號為「gz1711005」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事項的備註欄目中的「增城市」修改為「增城區」。
(八)將「附件3市政府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三、保留的備案事項」中的編號為「gz1331002」的「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備案(天河區、白雲區、海珠區、越秀區、從化市、荔灣區、花都區)」事項中的「從化市」修改為「從化區」。
《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其他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廣州市擴大區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目錄
- 《廣州市擴大區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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