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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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制定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0年10月31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編輯]

第41號

《關於加強刀具安全管理的決定》已經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屆1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萬慶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關於加強刀具安全管理的決定[編輯]

為確保第16屆亞洲運動會、廣州2010年亞洲殘疾人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亞殘運會)的順利舉行,根據《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障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以及《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亞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安全保衛工作的決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亞運會、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對本市刀具採取安全管理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適用於除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大型水果刀、工藝品刀、銼刀等危險性刀具(以下統稱危險性刀具)。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管制刀具(含陶瓷類管制刀具)實施嚴格管理。

二、危險性刀具實行定點銷售制度。危險性刀具銷售單位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刀具銷售定點單位》證後方可銷售。刀具銷售定點單位的名錄由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三、刀具銷售定點單位應當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有視頻監控系統或者封閉式櫃檯等安全防範設施,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員,確保安全。

四、危險性刀具實行實名購買和銷售登記制度。刀具銷售定點單位應當查驗購買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登記購買人身份信息、單位名稱、購買刀具的品種和數量等情況,並將登記情況每周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五、刀具銷售定點單位不得向行為異常或者精神異常人員以及未成年人出售危險性刀具,發現行為異常或者精神異常人員購買危險性刀具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攜帶危險性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帶人應當採取防護措施。

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員發現攜帶危險性刀具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應當告知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拒不改正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七、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所持有的危險性刀具。

八、違反本決定第二條規定,未取得《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刀具銷售定點單位》證,擅自銷售危險性刀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非法銷售的刀具,並可對個人處以1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決定第三條規定,刀具銷售定點單位未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或者未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員的,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刀具銷售定點單位》證。

十、違反本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決定第四條規定,刀具銷售定點單位未履行查驗、登記或者備案義務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決定第五條規定,刀具銷售定點單位向行為異常、精神異常人員以及未成年人銷售危險性刀具,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決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攜帶危險性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採取防護措施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元罰款。

十一、本決定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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