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停止製作、使用市徽和《廣州之歌》不再作為市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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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停止製作、使用市徽和《廣州之歌》不再作為市歌的通知
穗府[1998]17號
1998年3月10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1997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禁止自行製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通知》。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的通知精神,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於1997年底下發了《關於停止製作和使用廣州市市徽的通知》(穗文〔1997〕39號)。今年2月18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市政府《關於停止製作、使用市徽和停止使用市歌的報告》。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和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不再製作和使用(含佩戴)廣州市市徽。各種宣傳品、慰問品、禮品和光榮冊、獎品、獎狀等紀念物品,以及所有建築物、標示物和運載工具,一律禁止再印有或塑制市徽圖案。

二、所有公共場所已懸掛或塑制的市徽圖案一律取消或拆除。

三、由市文明辦向製作廠家取回廣州市市徽印模並交市博物館保存。

四、《廣州之歌》不再作為廣州市市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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