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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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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通告
穗府規〔2021〕9號
2021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有效期:2022年1月1日—2027年1月1日(不含本日)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根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確定。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符合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要求,並按核准的類別裝載危險化學品。

三、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含軍用車輛),必須遵守本通告規定。

四、廣州市籍號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全天禁止在市區東至大觀路(廣汕路至奧體路段)、奧體路、廣園快速路(奧體路至茅崗路段)、茅崗路(不含)、中山大道(茅崗路至東環城市快速路段,不含)、東環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以南段,不含東環城市快速路),南至南環城市快速路(不含南環城市快速路),西至西環城市快速路(不含西環城市快速路和佛山市轄區內道路),北至廣汕路(大觀路路口以西段)、華南快速路(龍洞出入口至春崗立交至沙太出入口段)、沙太路(華南快速路至大源南路段)、大源南路(黃莊北路路口以南段)、黃莊北路、黃莊南路、同和路(華南快速路以北段)、華南快速路(同和出入口至永泰出入口段)、同泰路、尖彭路、鶴龍一路、機場路(黃石立交至鶴龍一路段)、黃石西路、石桂路、石沙公路(石豐路路口以東段)、石豐路、慶槎路(石豐路以南段)、增槎路(不含廣清高速連接線)、北環高速公路(廣清立交以西段,不含北環高速公路)的範圍內,以及廣州大學城(小谷圍島,含小洲便橋、赤坎橋)、華南快速路(土華立交至春崗立交段、春崗立交至朝陽收費站段,均不含立交)通行;確需進入禁行範圍者,須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嚴禁一切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內環路、東濠涌高架路、人民高架路和過江隧道通行。

以上路段除特別註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五、外市籍號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全天禁止在我市東至廣深高速公路(廣氮立交至火村立交段)、大觀路(廣深高速公路至奧體路段)、奧體路、廣園快速路(奧體路至茅崗路段)、茅崗路(不含)、中山大道(茅崗路至東環城市快速路段,不含)、東環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以南段),南至南環城市快速路,西至西環城市快速路(不含佛山市轄區內道路)、北環高速公路(廣清立交以西段)、增槎路、慶槎路(慶豐收費站以南段)、廣清高速公路(龍山立交以南段),北至北二環高速公路的範圍內(不含本範圍內的高速公路及廣清高速連接線、東南西環城市快速路),以及廣州大學城(小谷圍島,含小洲便橋、赤坎橋)、華南快速路(土華立交至春崗立交段、春崗立交至朝陽收費站段,均不含立交)通行。

以上路段除特別註明外,均含所指道路。

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超載,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道路另有限速規定且低於上述規定速度的,按其規定的車速行駛)。

七、在我市行政區域道路行駛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隨車攜帶從業資格證書和載明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特性、應急處置措施、託運人、發貨單位、接收單位等內容的資料,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且不得在運輸合同約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載、分裝危險化學品。

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除攜帶上述材料外,還需攜帶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八、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危險化學品事故,運輸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到無法正常運輸情況,應當立即向我市110報警服務台報告。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110報警服務台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通知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接報後,應當按照規定立即處理。

九、在我市行政區域道路行駛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除遵守本通告外,還須遵守國家、省和我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十、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依職權予以處罰。

十一、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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