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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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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穗府辦〔2024〕20號
2024年11月5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1月5日


 1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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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以及關於燃氣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要求和部署,建立健全廣州市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運轉有序、反應迅速、措施科學、處置有力的應急體系,規範廣州市燃氣事故應急響應程序,加強燃氣行業應急管理,有效提高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東省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城鎮燃氣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重建等防範應對工作。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發生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不在本預案適用範圍內。

  (1)較大城鎮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指揮。

  (2)重大、特別重大城鎮燃氣突發事故的前期應急處置和指揮。

  (3)超出區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區的城鎮燃氣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處置的城鎮燃氣突發事件。

  1.4 工作原則

  堅持黨的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當燃氣突發事件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組織應對。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論述精神,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健全應對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最大限度減少燃氣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堅持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燃氣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強監管,預防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強化燃氣行業安全整治,督促燃氣企業建立、完善燃氣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要堅持長短結合、標本兼治、多措並舉、多管齊下的安全風險治理思路,杜絕重特大燃氣突發事件發生。

  堅持快速反應、有效應對。統籌各方力量,強化聯動協同應對機制,對已經發生的燃氣突發事件作出快速反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堅持依法規範、科學高效。燃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與處置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充分利用信息技術等現代化科技手段,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1.5 事件分級

  燃氣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具體分級標準見附件7.1)。

  2 組織指揮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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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發生較大以上燃氣突發事件時,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並設立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市指揮部作為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框架下的燃氣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燃氣管理工作的副市長。

  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較大以上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副總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協助分管燃氣管理工作的副秘書長,以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應急管理局、衛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支隊主要負責同志。

  負責協助總指揮長開展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及總指揮長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成員:市委宣傳部、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商務局、文化廣電旅遊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消防救援支隊、氣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等單位(部門)分管負責同志。

  市指揮部可根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對成員單位進行調整。

  各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7.2。

  2.2 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市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

  市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收集、匯總、分析、研判和報告燃氣突發事件有關信息;密切關注並掌握燃氣突發事件進展的有關情況,與市各成員單位同步相關信息,為各成員單位做好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2)指導事發地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做好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視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協調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組織市燃氣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專家,研究制定風險監測、搶險救援、警戒疏散等方案,為市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

  (4)安排應急值守,明確帶班領導、值班人員和值守方式,按照信息報告要求報送突發事件信息。

  (5)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應急工作。

  2.3 市燃氣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

  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較大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可設立市燃氣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揮燃氣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應設立市現場指揮部,並建立與上級應急救援現場指揮機構聯通機制。

  市現場指揮部可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工作組通常分為: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警戒疏散組、應急監測組、醫療救治組、新聞宣傳組。工作組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各工作組職責見附件7.3。

  2.4 區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各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設立或明確區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突發事件的防範應對、組織協調和應急救援等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燃氣突發事件,由區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區級人民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部。

  涉及兩個及以上區的燃氣突發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

  2.5 前方工作組

  一般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派出前方工作組趕赴現場,組織指導協調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成員由市相關部門或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相關業務處室和直屬單位人員組成。

  2.6 專家組

  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專家庫,根據需要組織專家提供燃氣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諮詢服務。

  2.7 應急聯動機制

  (1)建立燃氣突發事件處理聯動機制,在與現有「110」「119」報警和燃氣搶險信息聯動的基礎上,整合形成事故信息聯動系統,保持與各專業搶險隊伍的聯繫,保證信息暢通,確保搶險救災的聯動效果。

  (2)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市現場指揮部可視情況建議市指揮部報請市政府向當地駐軍和中央有關派駐單位通報情況,尋求支援。

  (3)各燃氣經營企業除負責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外,在接到政府相關部門的燃氣事故搶險通知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抵達指定地點參與搶險。

  3 運行機制

  3.1 風險防控

  各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風險研判、風險評估、風險防範化解、信息共享等機制,督促和指導燃氣企業及用戶開展燃氣風險評估,提升燃氣風險早期識別能力,堅持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真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時、成災之前。

  各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制定燃氣安全督導檢查計劃,開展針對燃氣企業和單位用戶的督導檢查,降低燃氣突發事件風險。

  3.2 預防與預警

  3.2.1 預防

  燃氣企業應加大信息化、智能化系統的建設,通過實時的數據監測,歷史的數據分析,對各類設施、設備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各級人民政府應力爭實現燃氣安全風險信息化管理,匯聚有關物聯網感知數據、業務數據以及視頻監控數據,實現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一網統管」。

  3.2.2 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燃氣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加強燃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能力建設。充分利用各類傳播媒介,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和傳播機制,擴大社會公眾覆蓋面,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後一公里」問題。

  (1)預警級別。按照燃氣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燃氣突發事件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和四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紅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燃氣突發事件,燃氣突發事件隨時可能發生,事態正在趨於嚴重。

  橙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重大燃氣突發事件,燃氣突發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較大燃氣突發事件,燃氣突發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一般燃氣突發事件,燃氣突發事件即將來臨,事態可能會擴大。

  (2)預警信息發布。可以預警的燃氣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區人民政府要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

  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預警信息由省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發布。

  三級(較大)預警信息由市指揮部發布。

  四級(一般)預警信息由區指揮部發布。

  預警信息包括可能發生燃氣事故的時間、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相關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依職權調整預警級別。預警信息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短信、自媒體等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布或通報有關部門(單位)。

  (3)預警行動。預警信息發布後,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①收集報告信息。責令有關部門、相關燃氣企業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②分析研判。組織燃氣企業及有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和後果,視情啟動應急響應程序。

  ③應急準備。通知應急救援力量、燃氣專業搶修隊伍以及負有特定職責的單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核查應急保障所需的物資和裝備,確保隨時可用。

  ④防範處置。責令燃氣企業及有關單位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警示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⑤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避免引起恐慌。

  (4)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發布預警信息的市、區人民政府應聽取專家建議,加強對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變化,及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並發布。

  當燃氣突發事件風險已經得到有效控制,發布預警信息的市、區人民政府應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 信息報告程序與內容

  (1)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後,涉事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應對措施,並第一時間向當地燃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居民。獲悉燃氣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當地燃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2)燃氣管理部門接到燃氣突發事件信息後,要及時對事態的嚴重性、可控性和緊迫性進行研判,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上級燃氣管理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並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燃氣突發事件有關情況。重大以上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並可視情況同步向國務院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報告。

  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建(構)築物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採取的其他措施等。

  (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接到燃氣突發事件報告後應逐級上報,一般燃氣突發事件信息應逐級上報至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較大燃氣突發事件信息應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特別重大、重大燃氣突發事件信息應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市人民政府應全面掌握較大以上燃氣突發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燃氣突發事件信息。各區人民政府、市燃氣管理部門應全面掌握一般燃氣突發事件信息。

  3.3.2 信息報告的具體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燃氣突發事件後,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報告情況:發生火災、爆炸的,應立即報告「119」;有人員傷亡、中毒的,立即報告「120」;視情立即電話聯繫燃氣企業反饋情況。

  (1)燃氣突發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在發現或接到燃氣突發事件報告後,除按火災事故等規定報警外,應當立即向事發地區燃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並立即組織開展前期處置和現場調查工作。緊急情況下,燃氣突發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可以直接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

  (2)燃氣突發事件發生所在地的區燃氣管理部門在接到燃氣突發事件報告後,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核實情況、初判事故等級和應急處置工作,並按照以下要求報送事件信息:

  ①發生一般或一般以下燃氣突發事件的,當地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機構接報後1小時內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初報事件情況;

  ②發生較大以上燃氣突發事件的,當地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機構接報後應立刻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先用短信息報送,並在接報後30分鐘內書面初報信息。

  (3)市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有關燃氣突發事件報告後,按以下程序上報:

  ①發生一般、較大燃氣突發事件,接報後1小時內書面向市委(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總值班室)、市指揮部、市安委辦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告,並通報其他相關部門,及時做好續報和終報。

  ②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燃氣突發事件,接報後在15分鐘內電話、30分鐘內書面向市委(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總值班室)、市指揮部、市安委辦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初報,並通報其他相關部門,及時做好續報和終報。同時,市政府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信息。

  (4)燃氣突發事件涉及外籍和港澳台人員傷亡、中毒、失蹤等,或者事件可能會影響到其他地區,按相關應急規定嚴格執行。

  3.3.3 先期處置

  事發單位及受影響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轉移、疏散或者撤離受到威脅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及時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按照當地政府燃氣突發事件處置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突發事件處置現場秩序。

  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維護社會秩序,並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3.3.4 響應啟動

  根據燃氣突發事件分級標準,並結合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控性等因素,應急響應級別從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1)Ⅳ級響應。

  符合一般及一般以下燃氣突發事件情形的,由區指揮部決定啟動IV級響應;或者經市燃氣管理部門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IV級響應的,由市燃氣管理部門決定啟動IV級響應,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組組織指導協調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

  (2)Ⅲ級響應。

  符合較大級別燃氣突發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後經市燃氣管理部門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III級響應的,報請總指揮長決定。III級響應啟動後,總指揮長(或委派副總指揮長)及市指揮部相關成員趕赴現場,指揮事發地區人民政府進行現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3)Ⅱ級響應。

  符合重大級別燃氣突發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後經市燃氣管理部門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Ⅱ級響應的,由總指揮長報請廣州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主任決定。

  (4)I級響應。

  符合特別重大級別燃氣突發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後經市燃氣管理部門、市人民政府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I級響應的,由總指揮長提請廣州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第一主任決定。

  I、Ⅱ級響應啟動後,有關區和部門在省、市指揮部的領導下協調市內專業應急隊伍、應急救援力量及物資裝備參與搶險救援,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報告市委、市政府。總指揮長及市指揮部相關成員趕赴現場設立市現場指揮部,建立與上級應急救援現場指揮機構聯通機制,並按《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開展先期處置。

  (5)擴大應急。

  涉及跨市、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按程序提請省政府或省指揮部支援。

  應急響應啟動後,應視燃氣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動態調整響應級別。

  3.3.5 指揮協調

  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的,下級人民政府現場指揮部應當納入上級現場指揮部。上級工作組到達現場後,下級現場指揮部應當接受其業務指導,並按其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參與現場救援的各類應急力量到達現場後,應當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到,服從現場指揮部的領導,接受統一指揮調度,並及時報告現場救援進展情況。

  發生較大以上燃氣突發事件,在現場指揮部未成立之前,由當地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機構負責人暫時履行指揮長的職責。

  3.3.6 現場處置

  事發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迅速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搶險救援。在嚴格遵守燃氣安全規定的前提下,開展設備的搶修、關停、放散、堵漏、隔離、降溫、燃氣置換、火災撲救;對燃氣突發事件危險區域內受傷和被困人員開展救援;組織因事故破壞的供排水、電力管線設施的搶修和保護。

  (2)應急監測。監測周邊空氣中燃氣和污染物的濃度及其變化情況,存在次生、衍生事件風險時,迅速通知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監測事發地風速、降雨量等氣象信息,供應急指揮機構及時調整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3)警戒疏散。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設立核心處置區、安全警戒區和外圍管控區並設置出入口和邊界警示標誌,實施封閉和管控;根據事發地周邊道路情況,規劃疏散避險、醫療轉運、應急隊伍和物資運輸路線,實施交通疏導和管制,保證應急線路通暢無阻;組織現場和周邊受影響群眾的有序疏散;安撫疏散避險群眾,避免出現恐慌情緒引起的秩序混亂。

  (4)醫療救治。迅速調集事發地醫療機構力量,對突發事件中的傷員、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受傷人員和避難場所中出現身體不適的人員進行緊急醫學救援,統計並報送人員救治情況。

  (5)新聞宣傳。及時、正面、客觀地宣傳報道現場救援和進展情況;統一接待新聞媒體,加強有關燃氣突發事件的輿情監測和應對,實時澄清負面報道和不實信息。

  (6)應急保供。協調應急資源調配,落實應急保供措施,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必要醫療條件。

  (7)其他必要的措施。

  3.3.7 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1)發布機制。特別重大、重大燃氣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由省指揮部按《廣東省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負責。較大、一般燃氣突發事件發布工作,分別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法律、法規或其他文件對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發布內容。信息發布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傷亡情況、應對措施、事件救援處置情況等。

  (3)輿情引導。加強燃氣突發事件輿情收集、研判和報告,將政務新媒體作為突發事件輿情收集、回應、引導的重要平台。根據輿情傳播不同節點,及時、滾動發布事件處置進展的權威信息,維護社會穩定。

  3.3.8 響應結束

  經研判滿足響應結束條件,或者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指揮機構宣布響應結束,並做好後續相關工作。

  3.4 後期處置

  3.4.1 調查評估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查明燃氣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燃氣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將調查評估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特別重大燃氣突發事件調查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重大燃氣突發事件調查評估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較大燃氣突發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區人民政府進行調查評估,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一般燃氣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區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評估。在人員組成上應包括燃氣、應急、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總工會等部門相應人員及行業專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於當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燃氣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抄送市應急管理局。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燃氣突發事件綜合評估,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3.4.2 善後工作

  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根據國家相應的法律規定,依據各自職責,認真做好有關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啟動保險理賠工作,妥善處理因燃氣突發事件引發的各種矛盾和糾紛。

  特別重大、重大燃氣突發事件的善後處置工作按《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較大、一般燃氣突發事件的善後處置工作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事發地區政府負責。

  3.4.3 恢復重建

  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受燃氣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立即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向上一級政府報告,並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有序開展恢復重建工作。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1)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主要負責燃氣突發事件導致的火災、爆炸、房屋坍塌以及人員傷亡等的救援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隊要充分發揮消防隊伍在區域分布和技術裝備上的優勢,負責組織消防隊員進行系統的燃氣專業搶險知識培訓,提高處置燃氣突發事件的能力。

  (2)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市燃氣管理部門組建廣州市城鎮燃氣行業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各區分別組建區屬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可採用合作、委託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主要負責事發現場搶險和日常安全保障等相關工作。

  (3)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燃氣企業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企業應急救援隊伍,主要負責開展事故先期處置等相關工作,並積極開展培訓和演練,不斷提升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4.2 資金保障

  應急保障所需的各項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承擔,並按規定程序列入市、區級燃氣管理部門年度財政預算。市、區級財政及審計部門要對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解決燃氣事故緊急調用、徵用有關單位或個人財物而產生的補償問題,由燃氣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同級財政按規定給予補償和支付。屬於相關責任方負擔的費用,由政府依法向責任方追償。

  4.3 裝備物資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組織做好燃氣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各級消防救援隊伍應在現有消防裝備的基礎上,加強完善專業處置燃氣泄漏的應急救援裝備。

  各級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機構應掌握各燃氣專業搶險隊伍應急搶險裝備的儲備和分布情況,並進行定期檢查。

  各燃氣企業應根據燃氣搶險搶修所需,配備相關裝備和物資,建立台賬並定期盤點、維護,確保充足、有效。

  根據處置燃氣事故的需要,如現場指揮部決定調用應急搶險裝備,裝備產權單位應協助配合將應急搶險裝備送達現場,並派專人負責現場操作和維護。

  4.4 交通保障

  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應及時採取現場交通管制和周邊交通疏導等措施,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交通運輸部門應及時組織相應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應急需要。

  4.5 通訊和信息保障

  (1)各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成員單位和燃氣企業搶修隊伍應設置24小時值班電話。

  (2)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和聯絡員電話通訊錄。各成員單位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書面發函告知市指揮部辦公室,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更新並下發各成員單位。

  (3)市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現場通信聯絡,保證上傳下達,同時利用消防隊伍和燃氣專業搶險隊伍等現有設備建立無線對講通訊網絡,保證指揮通訊暢通。

  (4)廣州市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相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時修復受損的通信系統,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為處置燃氣突發事件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4.6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現場交通管制和指揮疏導,維持交通秩序,確保應急搶險裝備、人員和物資運輸暢通;負責組織設置警戒線,控制和保護現場,並根據需要組織受災群眾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員。

  4.7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統籌做好醫療資源調配工作,確保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4.8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特別重大燃氣事故災難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5 監督管理

  5.1 宣傳和培訓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加強燃氣安全知識和燃氣設施保護的宣傳,開展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培訓,增強社會公眾安全使用燃氣和保護燃氣設施的意識,提高防範和應對燃氣突發事件能力,預防和減少燃氣突發事件的發生。

  5.2 預案演練

  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預案演練,本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區級燃氣管理部門應制定應急演練計劃,並按計劃定期演練。各燃氣企業應結合本單位實際,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區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燃氣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2)本預案所稱燃氣,指《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對燃氣的定義。

  (3)本預案所稱城鎮燃氣突發事件包括:

  ①燃氣設施突發事件:城鎮主要供氣和輸配氣系統管網及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造成氣源中斷;燃氣場站發生燃氣泄漏、重大火災、爆炸;燃氣管道因道路塌陷造成破損、腐蝕穿孔、第三方損壞等原因發生較大燃氣泄漏,以及因燃氣泄漏造成爆炸燃燒;調度、自控、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毀壞,或出現失控情況。

  ②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因地震、滑坡、颱風、海嘯、暴雨、洪水、低溫等自然災害,影響城市大面積供氣。

  ③公共安全事件:因戰爭、恐怖活動、公共衛生事件等因素造成生產與供應系統損壞或者生產運營人員嚴重減員,導致停產、減產。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城鎮燃氣突發事件。

  6.2 預案修訂與解釋

  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本預案由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6.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穗府辦〔2019〕8號)同步廢止。

  7 附件

  7.1 燃氣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7.1.1 特別重大燃氣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燃氣突發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受困(含失蹤)人員在100人以上且情況不明的;

  (2)因突發事件使供氣系統發生事故,造成10萬戶以上的居民用戶停氣48小時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7.1.2 重大燃氣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燃氣突發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受困(含失蹤)人員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情況不明的;

  (2)因突發事件使供氣系統發生事故,造成5萬戶以上10萬戶以下的居民用戶停氣48小時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7.1.3 較大燃氣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燃氣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受困(含失蹤)人員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情況不明的;

  (2)因突發事件使供氣系統發生事故,造成1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的居民用戶停氣48小時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7.1.4 一般燃氣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燃氣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受困(含失蹤)人員在10人以下且情況不明的;

  (2)因突發事件使供氣系統發生事故,造成5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的居民用戶停氣48小時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

  (4)在燃氣場站發生燃氣泄漏事件,或在商業區、居住密集區輸送燃氣管道發生燃氣泄漏事件,構成火災、爆炸等安全隱患,因燃氣泄漏需疏散50人以上500人以下。

  7.2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及其職責

  7.2.1 應急處置一類成員單位(重點參與現場處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承擔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接收燃氣行業燃氣突發事件報告,根據燃氣突發事件報告進行初步評判,及時報送燃氣突發事件信息;負責燃氣行業應急體系建設日常工作,指導各區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落實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燃氣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市委網信辦:負責配合開展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網絡舉報和謠言治理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銜接省能源局爭取相關上游天然氣供應資源商臨時應急保供的資源調度。

  市公安局: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參與燃氣突發事件前期搶救傷員、疏散群眾等應急處置工作,做好燃氣突發事件現場秩序維護、道路交通管制和重點目標安全保衛等工作,確保事發地社會治安大局穩定、道路通行暢通。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指導事發地環境應急監測,分析研判燃氣突發事件環境污染狀況及趨勢變化,向市指揮部提出燃氣突發事件引發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措施。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因燃氣事故造成受損建(構)築物的評估、鑑定、處置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協調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參與承運燃氣營運車輛的事故調查。

  市水務局:負責協調相關供排水企業及時搶修被損壞的供排水設施,保障燃氣突發事件現場及周邊供排水設施運行正常。

  市衛生健康委:協調開展燃氣突發事件醫療救治工作,匯總、報告傷員救治信息。

  市應急管理局:協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依法組織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市市場監管局:協調相關企業參與事件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預防次生事故發生;組織或者參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做好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7.2.2 應急處置二類成員單位(根據需要參與現場處置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有關單位為通信保障應急工作提供重要物資保障,收集政府各部門在處置應急保障任務時的任務需求,向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發出通信保障任務通知。負責協調供電企業,在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期間提供電力應急保障。

  市民政局:對因燃氣突發事件災難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群眾,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基本生活救助範圍;協調遇難人員處理善後事宜。

  市財政局:按照分級負擔原則,指導、協調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監督應急資金的使用。

  市商務局:配合開展餐飲行業燃氣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指導市內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協助燃氣主管部門發布燃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宣傳報道和公益廣告宣傳。

  市總工會:參與燃氣企業和用戶單位因燃氣突發事件造成職工生活困難的臨時救助,參加燃氣事故調查處理。

  市氣象局:負責對燃氣突發事件現場及周邊地區的氣象進行監測,提供必要的氣象信息支持。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指導相關單位做好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後的保險查勘和理賠工作。

  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組織協調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時修復受損通信系統,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為處置燃氣突發事件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7.3 市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及其主要職責

  7.3.1 綜合協調組

  (1)組成: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總工會、消防救援支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事發地人民政府等參加。

  (2)主要職責:根據市指揮部的統一安排,協調各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協調應急救援力量和搶修隊伍;協調應急資源調配,落實應急保供措施。

  7.3.2 搶險救援組

  (1)組成: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專業燃氣應急隊伍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燃氣突發事件危險區域內受傷和被困人員的救援;組織燃氣企業對受損燃氣管道、設備設施進行搶修;排除燃氣突發事件現場的火災和爆炸險情,撲滅火災;當燃氣突發事件對周邊的道路、其他設施、建(構)築物造成影響時,協調相關處置工作;對影響搶險救援工作的道路、設施、建(構)築物進行清拆。

  7.3.3 警戒疏散組

  (1)組成: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總工會,事發地人民政府等參加。

  (2)主要職責:根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設立核心處置區、安全警戒區和外圍管控區並設置出入口和邊界警示標誌,實施封閉和管控;根據事發地周邊道路情況,規劃疏散避險、醫療轉運、應急隊伍和物資運輸路線,實施交通疏導和管制,保證應急線路通暢無阻;組織現場和周邊受影響群眾的有序疏散,安撫疏散避險群眾,避免出現恐慌情緒引起的秩序混亂。

  7.3.4 應急監測組

  (1)組成: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支隊、氣象局,事發地人民政府等參加。

  (2)主要職責:監測現場和鄰近燃氣設施的狀態,監測事發地道路地下管線和建(構)築物的狀況,監測周邊空氣中污染物的濃度及其變化情況,存在次生、衍生事件風險時,迅速通知市指揮部辦公室;提供事發地氣象預報信息,供市指揮部根據氣象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7.3.5 醫療救治組

  (1)組成: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事發地人民政府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指導協調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地院前急救、醫療機構力量,對燃氣突發事件中的傷員、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受傷人員和避難場所中出現身體不適的人員進行緊急醫學救援,統計並報送人員救治情況。

  7.3.6 新聞宣傳組

  (1)組成: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牽頭,市委宣傳部、網信辦,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市場監管局,事發地人民政府等參加。

  (2)主要職責:督促指導相關區及時、正面、客觀地宣傳報道現場救援和進展情況;統一接待新聞媒體,加強有關燃氣突發事件的輿情監測和應對,實時澄清負面報道和不實信息。

  7.4 廣州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及應急響應流程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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