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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管局《關於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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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管局
《關於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穗府[1983]71號
1983年7月29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關於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是一件情況複雜,牽涉面廣的工作。各單位必須加強領導,掌握政策原則,經常督促檢查。對於只需發還房屋產權而不需要發還使用權的房子,可儘快將產權發還給業主。對需要發還使用權的,應按照現在「誰使用,由誰騰退,以系統單位歸口包幹」的辦法,由使用住戶單位負責騰退。凡有條件騰退或已解決了「四種人」住房的單位,在退還房屋產權的同時,也應退還房屋使用權。凡暫時退還房屋使用權有困難的單位,應作出具體計劃,分期逐步退還。對少數無單位住戶的騰退問題,由各區、縣房管局認真加以調查,準確掌握情況,逐戶登記列冊報市房管局,以便研究處理對華僑、港澳同胞的房屋退還問題,應予優先解決。

  以上通知,不登報,不公開宣傳。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關於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意見

市人民政府:

  一九五八年,根據國家和省的指示,我市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以後又進行補改。共改造一萬戶,房屋三百萬平方米。這對適應生產建設需要和改善人民居住條件,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遺留問題:

  一是有些區、縣,降低了起改點,擴大了改造面,錯改了部分房屋。

  二是在補改的房屋中,有的發定租的時間較短或根本沒有發定租。

  三是對一些業主留房偏緊或沒有留房。

  四是對漏改、緩改的房屋補不補改不明確,「文革」中又「雙代」(代收租、代修繕)了部分符合私改條件的私房。

  對於執行房產政策存在的問題,我市除對「文革」中被擠占的私有自住房和「雙代」房已基本處理完以外,私房改造遺留問題尚未作處理。為落實國家的房產政策,發展安定團結的大好形勢,調動私人建房積極性,吸引更多僑匯和外資建房,根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城市住宅局一九八二年吉林、武漢會議,及粵府(1981)79號和(1982)280號文的精神,結合我市情況,提出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意見如下:

  一、維護私房改造成果,糾正錯改私房改造是根據過渡時期總路線,比照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方針政策,用類似贖買的辦法,採取國家經租的形式,根據城市大小,規定不同的起改點,在一定時期內,按實收租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發給業主以定租,以逐步改變納入私改的房屋所有制,是正確的。對錯改的,要落實政策。因此,凡符合國家及省的私房改造政策規定,納入國家經租的改造房,均一律有效,原業主不得收回;凡不符合國家及省的私房改造政策規定,錯改了的房屋,均應實事求是的糾正。具體政策界線如下:

  (一)市內住宅出租起改點為一百五十平方米,縣屬城鎮起改點為八十平方米,郊區起改點調整至一百平方米,郊區芳村原以一百五十平方米為起改點及併入郊區的南海縣秀水原以八十平方米為起改點,維持不變。

  上述達到起改點的住宅出租房,已改造了的繼續改造。對起改點以下的住宅出租房;原未出租經機團動員安排的出租房;未出租的空房;所收租金用於公益事業的出租房;解放後用僑匯購建的房屋及僑團出租的房屋,一律不改造,已改造了的撤銷。

  (二)非住宅出租和原地、富、資出租的房屋,實行無起點改造者,一律有效。因錯劃成份、錯作結論經有關部門改正或已區分為小業主、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的,其原實行無起點改造的住宅出租房,應計算改造起點,達到起改點的改造,達不到的撤銷。非住宅出租房仍實行無起點改造。

  (三)華僑出租房,粵府(1981)79號文規定,住宅出租起改點可比國內寬百分之二十,即市內一百八十平方米,縣屬城鎮九十六平方米,郊區按上述第1項分別增加百分之二十。非住宅出租,無起點改造。一九五八年我市市區私改時,曾規定:華僑出租房,住宅累計在一千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單幢五百平方米以上,始進行改造。這次處理私改遺留問題,凡過去已按市規定的起改點進行改造的,維持不變,現在未改造的不再補改。不符合省規定而改造了的,撤銷改造。

  私改時特定的華僑房屋,是指解放前和解放後至私改前,業主是華僑,或業主雖不是華僑而其直系親屬是華僑的,私改時,其房屋可取得上述照顧;至於解放前已回國、私改時又無直系親屬在國外,或私改後才出國,其私改已改造的房屋,均不能取得上述照顧。

  外籍華人的房屋,比照華僑房屋照顧。

  (四)港澳同胞的出租房,根據國務院(1964)國房字524號文,凡過去已按國內一般出租房屋的規定改造了的,不再變動。錯改了撤銷。

  (五)對過去漏改、緩改的,這次處理私改遺留問題,一律不再補改。「文革」中「雙代」的符合私改條件的私人出租房,除無主者外,根據粵府(1982)280號文,一律撤管。

  綜上所述,這次處理私改遺留問題,總的政策精神是:「改對的不動,錯改的發還,漏改的不補改」。

  二、關於定租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2)城住字第445號文指示:「……定租發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凡未發定租和發放時間很短的,一律按五年計算,予以補發和補足。」我市經租房定租發至一九六六年八月,補改的房屋中,有些定租沒發足五年。因此我局意見,定租已發夠五年的,不再補發,未夠五年的,予以補發和補足。

  三、關於留房

  (一)私改時業主有自住房(指產權歸業主),或已經按政策給予留房,原則上不再補留房。更不能因人口增加或子女長大而增加留房。

  (二)私改時業主沒有自住房,或沒有按業主當時在本城鎮正式戶口的人口(華僑、港澳台胞,要適當考慮海外人口)留足住房,或者業主在外地沒有留房,而現在已從外地遷回房屋所在地需要留房的,一般均按私改時的家庭人口,每人不超過建築面積十平方米,在原改造的住宅房中,補留的房屋。如業主已有公私房屋租住或業主尚未回市、在市又無直系親屬者,可與業主協商,對其留房作價收購。

  (三)對非住宅無法留房或留房後影響生產者,除華僑、港澳台胞在市僅有此房者外,原則上對其應留房屋予以收購。款由使用單位墊支,在租金中抵扣。華僑、港澳台胞在市僅有此房,對其留房可考慮發還產權、建立租賃關係或以質量數量大體等同的公房對換應留房屋的產權。非住宅改造面積小不夠留房者,在不影響生產原則下,可考慮將原房發還。

  (四)對華僑、港澳台胞的留房,考慮他們將來「落葉歸根」的願望,一般在原改造房中留給,數量可比國內寬百分之二十,並可視實際情況,留給一個單元、一層、一邊或一幢。「高知」、統戰對象、知名人士的留房,參照華僑辦理。

  (五)遺留問題經處理後,業主再從外地回來定居的,除華僑、港澳台胞沒有留房可酌情補留以外,均不再補辦留房。其住房問題,由所在單位安排或租給公房解決。

  四、退回錯改房的處理原則

  經複查屬錯改需退回給業主的房屋,原則上退回原房,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原屬自住房,退回產權和使用權。退使用權按「誰使用、誰騰退、系統歸口包幹」的原則進行。單位使用的,由使用單位騰退;職工使用的,由職工所在單位騰退;無單位的居民使用的,由區、縣報市統籌安排,分期分批騰退。一時不騰退的,與為主訂立協議,定期騰退。

  (二)原屬出租房,只退產權,房屋仍租給現住戶使用,由房管部門協助業主按私房租金標準,與住戶續租訂約,不准逼遷。

  (三)因建設需要被拆除了的房屋,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及拆遷規定,給予補償。補償款徵地時已交給房管部門了的,由房管部門付給;未交者,由現用地單位付給。屬於危房淘汰的,補回殘值。因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地震等)倒毀的不補償,當時有殘物回收的,按回收殘值補償。

  (四)撤銷改造的經租房,經租期間的租金收支,原則上不再與業主清算。但房屋如經過改、擴、加建,使原房增值較大者,其增值部分,應向業主收回。

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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