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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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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1986年1月3日
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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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把廣州市建設成為優美、整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和《廣東省城市公共衛生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所有單位、居民和過往人員都必須遵守。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經費。

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處),是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搞好市容環境衛生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規劃、市政、公安、工商、園林、房管、衛生、環保等部門,應協同搞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是全市人民的光榮職責。從事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人員,應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支持。

第二章 市容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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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所有建築物應保持整潔,注意美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污損。有礙市容的殘牆斷壁應及時修整。

第七條 廣告、標語、畫廊、招牌、廚窗等必須在規定的地點設置或張貼,保持整潔美觀。

第八條 路樹、綠籬、花壇、草坪應保持整潔美觀。養護作業產生的枝葉渣土,應在當天清除乾淨;颱風損壞的樹木,各管理單位必須及時處理。

第九條 市政、供水、供電、通訊、防空、交通、環衛等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路牌、電線杆、交通標誌、汽(電)車站牌要統一規格,做到整齊劃一,候車亭要整潔美觀。

第十條 道路兩旁的單位、住戶、攤檔,不准在門前和攤檔周圍堆放有礙市容衛生的物品;遮陽布或檐篷必須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占用馬路和人行道堆放物料,擺設攤檔,停放車輛,進行作業,因特殊需要經批准臨時占用的,必須留出人行通道,不得影響交通和市容衛生。

第十二條 各種運行的水陸交通運輸工具,應經常保持整潔美觀。

客運列車、航運船隻進入市區範圍,必須關閉廁所。所有車、船中的廢棄物必須運往指定的地點傾倒,不准掃(拋)出車、船外,車輛輪胎沾有污物的,應沖洗乾淨。

運載散體、流體物品的車輛,必須有防護設施,不得沿途漏灑、飛揚。

第十三條 在馬路兩旁裝卸貨物的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把場地洗掃乾淨。

第十四條 肉菜市場、農貿市場、工業品市場和燈光夜市的攤櫃、貨架應保護整潔美觀。

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停車場、保管站也應保持整潔。

第十五條 各施工單位應搞好工地的環境衛生,進場前應在工地設有密閉的坑廁或其它臨時廁所,有消毒滅蚊蠅措施;設有把工地污水和其它積水排入下水道或污水涌的排水溝,做到工地無積水,並向所在地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預繳工程總造價千分之二的市容衛生保證金;竣工七天內,應清理平整好場地,並修復因施工損壞的道路、房屋和其它設施,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領回預付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經批准占用馬路、人行道堆放建築材料,應按批准範圍圍好管好,占用期滿必須立即拆除清場;建樓房的,首層建成後應將建築材料移入室內,不得再占用。

第十七條 開挖道路必須邊施工邊清運余泥,並在批准施工期限內清理好場地。

第十八條 清疏溝渠、下水道的污泥不准倒在路面或河涌,必須用容器裝載,及時運清,並沖洗現場。因不及時運清或不沖洗現場而引起亂倒廢棄物的,一律由清疏單位或個人負責清理。

第十九條 不准在馬路、人行道上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類、水產品及進行其它有礙市容衛生的活動。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燃放鞭炮。

第二十一條 人人必須遵守《廣州市維護市容衛生守則》(簡稱「六不」、「六要」)。(見附件)

第三章 清掃保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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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馬路由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的專業清潔隊負責清掃保潔;人行道、內街、小巷由街道環境衛生管理站的清潔隊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三條 馬路、人行道和內街、小巷應在每天早晨六時前普遍清掃一次,日間巡迴保潔。做到路面淨、邊石淨、沙井口淨、果皮箱淨、吊渠口淨。

公共廁所也應在每天早晨六時前普遍洗掃一次,白天定時沖洗,經常保持清潔。

上廁群眾必須遵守公共廁所衛生守則。

第二十四條 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影劇院、展覽館、體育館(場)公園、遊樂場等公共場所,應由本單位負責清掃和保潔,做到整潔美觀。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工廠、商店等單位和住戶,應執行門前三包(衛生、綠化、秩序)責任制,搞好衛生責任區內的清潔衛生,做到無垃圾和積水,並積極參加消滅蚊蠅孳生地等環境衛生突擊活動。對在門前亂吐、亂丟、亂貼、亂擺賣等違章行為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新建擴建道路、橋梁、立體交叉、廣場等的主管部門,應在施工前和竣工後通知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環衛部門應做好承擔清掃保潔任務的準備工作,並參與竣工驗收。經驗收符合衛生標準的,由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承擔清掃保潔任務。

第二十七條   肉菜市場、農貿市場、工業品市場和燈光夜市還必須建立衛生制度,設專人清掃場地,場內應自行設置有蓋垃圾桶,營業產生的垃圾必須及時清運,不准堆積或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內。

第二十八條 各類攤檔必須自備盛放廢棄物的容器和清潔用具,保持攤檔周圍環境的整潔。

第二十九條 單位、攤檔、住戶應按時交納清潔費。收費標準按市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廢棄物收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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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居民生活垃圾,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實行煤灰、玻璃、陶瓷、金屬等廢棄物與其它生活垃圾分開收運的辦法。各住戶應自備容器分別存放,並按規定時間地點分別倒入垃圾桶內。

第三十一條 單位、個人因營業或修建工程產生的垃圾、余泥、廢渣和其它廢棄物,應負責清運處理,嚴禁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內。

第三十二條 科研單位、醫療部門、生物製品廠、屠宰場等產生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質和其它致病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或垃圾,應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登記,並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混入生活垃圾中清倒。

第三十三條 公共廁所和居民馬桶糞便,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夜間收運。單位和住戶的糞池由房屋經管單位自行清運或委託報在區環境衛生專業隊伍清運。嚴禁農民白天進城掏運糞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把糞便倒進沙井、溝渠、河涌或污染地面。

第三十四條 垃圾堆放場、填埋場、儲糞池,必須遠離生活居住區、交通要道、公共娛樂場所、食品廠和水源防護地帶,並定期噴灑藥物,防止蚊蠅孳生和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 家禽、貓、老鼠和其它小動物的屍體應放入死動物收容器,其餘動物屍體,必須送交市衛生處理廠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亂丟亂放,影響環境衛生。

死動物收容器應放有石灰或漂白粉,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設置,並定期收集處理。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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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城市規劃部門應把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合理安排建設用地。

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應把公共廁所、收集垃圾場地和環境衛生工作用房列入小區配套項目,由開發建設單位建成後,交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和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條 所有廁所、化糞池、垃圾槽等設施,應保持完好的使用性能,糞池(含化糞池和儲糞池)要密閉,並設有排氣管。

新建的公共廁所、化糞池和垃圾槽,必須符合技術規範,否則,城市規劃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不得批准建設。

第三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在馬路兩旁、廣場、重點地區設置果皮箱。公園、風景遊覽區和其它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設置果皮箱,並保持完好清潔。

第三十九條 下水道、污水渠、沙井口、吊渠等設施應保持完好暢通,吊渠口應接入水道,如有損壞或堵塞,主管部門或業權人必須在七天內修復或疏通。任何單位和住戶不得把污水排放倒落在馬路、人行道和公共場地上。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准隨意移動、占用、拆除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非拆遷不可的,必須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實行先建後拆,誰拆誰建。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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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凡對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 凡有違章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視不同情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丟瓜果皮核、蔗渣、紙屑、煙頭及其它雜物的,責令立即擦淨或揀回,並罰款二元。從樓上、車上向外吐痰、倒水、拋廢棄物的,加倍處罰。

(二)亂倒污水、糞便、隨地便溺的,罰款五元。污水排出馬路、人行道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排出污水的單位、攤檔罰款一百元至五百元,並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罰款二十元;對居民罰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居民的生活垃圾,不按規定容器傾倒,直接倒在地面、果皮箱、下水道、河涌的,罰款五元,並責令立即清理。

負責收運生活垃圾的單位,早晨六時前不運清收運點的垃圾的,責令限期運清,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計罰,並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罰款二十元。

(四)在馬路、人行道和近郊公路及其兩旁傾倒垃圾、余泥和其它廢棄物的,責令限期運清,對該單位罰款二十元至五十元,超過一立方米的,按每天每立方米五十元計罰,並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罰款二十元;對居民減半計罰。

(五)施工單位的沙石、泥土、沙漿、泥漿流入馬路、人行道的,責令限期清除乾淨,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計罰。並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罰款二十元。

(六)開挖或修建道路不按規定限期清理好場地的,責令限期清理,並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計罰。余泥堆出批准占用範圍的,按每天每立方米五十元計罰,並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罰款二十元。

(七)車輛運輸、裝卸過程弄髒場地,不及時洗掃乾淨的,或把廢棄物掃到地面的,責令及時洗掃乾淨。按每平方米十元計罰,並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罰款二十元。

(八)因清疏下水道和進行綠化等作業產生的污泥、枝葉渣土當天不清除乾淨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計罰,並對單位負責或直接責任人罰款二十元。

(九)在市中心區飼養豬、羊和雞、鴨、鵝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按每隻每天一元計罰。

對違章養狗的,按廣州市有關犬類管理的規定處罰。

(十)單位衛生責任區內臟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罰款五十元至五百元。不按規定完成馬路、人行道、內街、小巷清掃保潔任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責清掃保潔的單位罰款五十元至五百元。

(十一)在道路兩旁或門前堆放有礙市容衛生物品的,遮陽布檐篷破爛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罰款五十元至五百元,並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罰款二十元;對攤檔居民罰款十元至五十元。

(十二)各類市場場地髒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該市場管理單位罰款五十元至五百元,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罰款二十元。

(十三)攤檔周圍髒亂的,罰款二十元至五十元,並責令迅速改正。

(十四)單位亂丟動物屍體、變質的肉類及水產品的,罰款一百元至五百元,並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負責人罰款二十元;攤檔、居民亂丟的,罰款十元至五十元。

(十五)損壞公共衛生設施的,責令按價賠償,故意破壞的加重處罰。

偷竊公共衛生設施的,按原價十倍罰款,並追回贓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擅自拆除公共廁所的,責令原地復建,並對責任單位罰款二千元,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罰款一百元。

(十七)廁所糞便滿溢經督促不清理的,對責任單位罰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罰款二十元,並責令限期改正。

(十八)污損道路兩旁建築物的,責令限期擦淨或修復,並罰款五元至十元。對燃放鞭炮的單位,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罰款二十元,並責令立即清掃場地。

(十九)拒繳清潔費的,按應繳的清潔費的五倍罰款;不按市政府的統一規定亂收清潔費的,責令退回多收部份,並按多收部份的五倍罰款。拒繳衛生保證金的,責令按規定繳納,並對直接責任人罰款十元至五十元。

(二十)凡違反本規定的其它妨礙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應視情節輕重,參照本條各款進行處罰。

上述處罰,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併適用。

(二十一)如單位或個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向執罰單位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三條 罰款五十元以下的由市容環境衛生執罰人員出示證件執行;罰款超過五十元的,由市容環境衛生執罰單位發出罰款通知書,按指定地點和期限繳交罰款,逾期不交的,每逾期一周遞增一倍罰款。

執罰單位和執罰人員收取罰款時,應發給市容環境衛生違章罰款收據。

執罰單位和執罰人員由市政府統一規定;罰款收據由市財政局統一印製。

市容環境衛生的違章罰款全部上繳市財政,用於興辦環境衛生設施,獎勵衛生先進單位和積極分子。

第四十四條 執罰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按章執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凡阻撓市容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執行任務的,應從重處罰;辱罵、毆打市容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和專業人員的,應依法懲處;觸犯刑律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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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其它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七條 各縣的城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 廣州市維護市容衛生守則(簡稱「六不」、「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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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

一、不亂吐、亂丟(不隨地吐痰、亂丟瓜果皮核、蔗渣、紙屑、煙頭、死動物及其它雜物);

二、不亂倒、亂堆(不亂倒垃圾、煤灰、余泥、污水、糞便以及在公共場地亂堆物品);

三、不亂擺賣、亂停放(不亂擺攤檔、亂停放車輛);

四、不亂搭建、亂張貼;

五、不在市中心區養豬、羊、狗和雞、鴨、鵝;

六、不損壞花草樹木。

「六要」:

一、要提倡「五講四美三熱愛」,爭當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市民;

二、要嚴格執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三、要搞好個人和室內外衛生;

四、要積極除「四害」(蚊子、蒼蠅、蟑螂、老鼠);

五、要維護一切公共設施;

六、要多種花草樹木、美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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