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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歷史名園保護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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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歷史名園保護辦法的通知
穗林業園林規字〔2022〕3號
2022年9月22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有效期:2022年10月01日—2027年10月01日(不含本日)

各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歷史名園保護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2022年9月22日


廣州市歷史名園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歷史名園資源的保護,傳承中華優秀園林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和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廣州市公園條例》《廣州市綠化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歷史名園,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一定歷史時期代表性造園藝術的園林。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名園的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在歷史名園保護範圍內涉及文物、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烈士紀念設施、古樹名木、傳統地名、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本市歷史名園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名園的確定。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歷史名園的確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定期組織開展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歷史名園屬性園林的普查工作。

各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名園的保護及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文化廣電旅遊、退役軍人事務、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名園專項保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歷史名園專項保護資金用於對歷史名園的普查、確定、保護方案編制、學術研究、修繕、搶險等方面。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投資、捐贈、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等方式依法參與歷史名園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本市公園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加強行業培訓和交流,協助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監督管理,促進歷史名園事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歷史名園保護名錄製度。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歷史名園資源的普查工作,通過社會推薦、專家建議等方式,將符合條件的園林納入保護名錄。

第九條 建成時間五十年以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園林,可推薦納入歷史名園保護名錄:

(一)園內有體現廣州歷史文化、民俗傳統、建築特色及其技藝價值的要素;

(二)園內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或藝術作品;

(三)園林體現嶺南傳統造園藝術;

(四)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革命紀念地;

(五)園內有與重要歷史事件或重要人物有關的要素;

(六)其他具有突出歷史文化價值的園林。

第十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成立歷史名園專家組,徵得園林管理機構或所有權人同意後,對擬納入歷史名園保護名錄的園林進行實地考察、論證和評審。專家組由園林、文史、規劃、建築等相關行業專家組成。

歷史名園保護名錄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提出方案,通過政府網站予以公示聽取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歷史名園檔案。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建立歷史名園檔案的相關具體工作。

歷史名園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 歷史名園的基本情況,歷史與文化價值評估說明;

(二) 園林布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 園林總平面圖和保護範圍;

(四) 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歷史景點的圖紙、照片、影像等詳細資料;

(五) 古樹名木的生長位置、地理坐標、樹種信息、生長情況、現狀照片等資料;

(六) 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要求。

第十二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設置歷史名園保護標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塗改或損毀歷史名園保護標牌。

第十三條 歷史名園應當於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保護方案的編制工作。政府管理的歷史名園由管理機構負責編制保護方案。

保護方案應當明確歷史名園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核心價值要素,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充分銜接,並通過歷史名園專家組的評審論證。

市、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歷史名園保護方案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歷史名園應當根據原有格局風貌、特有景觀風貌和整體風貌進行分類保護,延續歷史文脈。

(一)保護歷史名園的格局風貌。不得擅自改變山形水系格局和園內綠地、道路、廣場等的大小、形狀、走向及用途;

(二)保護歷史名園特有的景觀風貌。禁止損毀、非法拆改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及其附屬物;不得擅自改變園內古樹名木及主要植物景觀的整體風貌;

(三)保護歷史名園整體風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歷史名園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形式、體量、色彩應當與歷史名園整體風貌相協調。

第十五條 市、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須對歷史名園進行定期檢查,保持歷史名園景點、建築、構築物、山石水體、花木、陳設等完好。

歷史名園內建(構)築物或樹木存在損毀危險或嚴重損害,危及安全的,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臨時性加固排危,並按照相關程序進行修復、加固。

第十六條 歷史名園的管理機構負責該園日常管理、維護、服務和宣傳教育工作。

(一)規範歷史名園資料檔案管理,建立歷史名園日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有歷史意義和文化內涵的建(構)築物和園林景觀設置景物介紹牌。各類引導標誌牌設置應當符合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要求,並與歷史名園環境相協調;

(三)加強特色研發並適時更新歷史名園相關科普讀物、影像資料、導覽材料等,充分利用網絡和新媒體進行廣泛宣傳;

(四)定期組織開展歷史名園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宣傳普及本園特色和歷史文化知識,增強全社會對歷史名園的保護意識。

第十七條 歷史名園內的建築、設施、場地可以開展與歷史名園服務功能相適應、與歷史名園景觀風貌相協調的配套服務項目和經營活動,但必須符合歷史名園的保護要求。

第十八條 納入歷史名園保護名錄的單位和私人園林,鼓勵其所有權人與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協議,接受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落實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歷史名園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覆。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所規定的「歷史名園」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及單位與私人園林等類型,其中部分具有遊樂功能的歷史名園,可按照實際需求,在不影響名園核心景觀保護的前提下,允許設置遊樂設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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