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殘疾人權益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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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殘疾人權益保障條例
制定機關: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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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12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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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殘疾人權益保障條例

(2007年12月7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8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5年5月20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並經2015年12月3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建築條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康復與醫療

第三章 教育與培訓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五章 社會保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和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殘疾人事業發展應當與本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完善扶助殘疾人的優惠政策,不斷提高殘疾人權益保障水平。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轄區內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並且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民政、財政、衛生、教育、勞動保障、文化、體育、工商、建設、規劃、國土房管、市政、公安、交通、司法行政、人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依法履行維護和保障殘疾人權益的職責。

第六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康復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協助各級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和實施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政策、規劃、計劃;

(三)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義務的情況,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指導、管理本地區各類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服務機構,推進社區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六)聯繫、教育本地區的殘疾人,依法扶助殘疾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服務;

(七)動員社會力量,扶持和發展殘疾人事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衛生、教育、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編制為殘疾人服務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殘疾人權益保障及其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應當安排殘疾人事業方面的公益宣傳內容。

第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

第十條 政府對社會力量舉辦的殘疾人供養、托養、康復、教育等機構給予政策優惠和扶持,並且可以通過向其購買服務的方式扶助殘疾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用於殘疾人事業的資金和物品。

第十二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根據國務院制定的殘疾人評定標準核發殘疾人證。

貧困殘疾人申請殘疾人證的,免交評定費。

持有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的殘疾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本市對殘疾人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殘疾兒童首報登記制度。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殘疾兒童首報登記管理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兒童登記工作。

第二章 康復與醫療

第十四條 殘疾人在政府舉辦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進行康復醫療和康復訓練的,按照有關規定減免費用,其中貧困家庭的殘疾兒童在政府舉辦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接受康復訓練的,免交康復訓練費。

第十五條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採取措施幫助殘疾人接受康復醫療和康復訓練,對殘疾孤兒、家庭經濟困難的學齡前殘疾兒童和貧困殘疾人實施康復救助。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就醫提供幫助,給予殘疾人優先掛號、就診、取藥的照顧。

貧困殘疾人在區以上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醫的,免收普通掛號費,減收百分之二十的床位費、檢查費、手術費;在鎮衛生院就醫的,免收掛號費。

第十七條 未經殘疾人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披露、傳播殘疾人的醫療資料、康復資料或者其他個人隱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殘疾人康復醫療的有關項目按照規定納入社會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

殘疾人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確有困難的,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 貧困或者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購置或者更換輔助器具,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資助。

第三章 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條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就近、便利原則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民辦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機構接受義務教育階段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的,政府應當向其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

第二十一條 政府舉辦的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殘疾學生免收書本費。

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學和特殊教育學校對接受高中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對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還應當減收一半以上比例的書雜費,對其中貧困家庭的殘疾學生還應當免收書雜費。

政府舉辦的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對家庭經濟困難或者貧困家庭的殘疾學生減收一半以上比例或者免收學費和書雜費。

政府舉辦的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貧困殘疾人的未成年子女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免收書本費。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對貧困殘疾人的子女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相應規定減免學費和書雜費。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特殊教育學校的建設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並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建設不同類型的特殊教育學校。

所轄區域人口在四十萬以上、殘疾兒童和少年較多並且尚無特殊教育學校的區,其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至少一所獨立的特殊教育學校;所轄區域人口不足四十萬並且沒有特殊教育學校的區,其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應數量的特殊教育班,保障殘疾人接受教育的權利。

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高等特殊教育學校或者在高等院校設立特殊教育學院,開展殘疾人高等特殊教育。

第二十三條 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對師範類專業學生開設特殊教育課程。幼兒園、普通學校中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特殊教育機構的教師應當完成規定課時的特殊教育培訓課程。

盲文翻譯、手語翻譯和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工、隨班就讀教師,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教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有計劃地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開展殘疾人成人繼續教育和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

受殘疾人聯合會委託開展殘疾人成人繼續教育和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的教育、培訓機構,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政府舉辦的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接收具有學習能力的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術培訓,並且減收一半以上比例的培訓費用。殘疾人參加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職業技術培訓,免交培訓費。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及其他福利性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前款規定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及其他福利性單位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在稅收、政府採購、產品生產等方面享受扶持待遇。

第二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市戶籍的殘疾人持殘疾人證自主擇業的,政府舉辦的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應當為其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殘疾職工依法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殘疾職工工資,並依法為殘疾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提供適合其特點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並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

第三十條 在城鎮街道、住宅小區設立的售報亭、電話亭等社區服務點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政府應當設立工療機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一條 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經戶籍所在地殘疾人聯合會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稅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款;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願組織聯合從事工商業的殘疾人,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優惠待遇,殘疾人聯合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其所經營的項目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

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手工業等生產勞動的殘疾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信息諮詢、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免費提供技術服務。

第五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安排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資助殘疾人醫療和康復,扶持殘疾人輔助器具開發;

(二)補貼殘疾人教育、職業技術培訓;

(三)資助興建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購置殘疾人服務機構所需的設備;

(四)資助殘疾人特殊藝術和體育事業;

(五)資助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項目;

(六)其他按規定經審核同意的殘疾人事業支出。

前款用於殘疾人事業的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該項資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情況應當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撫養人、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法定撫養人、贍養人、扶養人無撫養、贍養、扶養能力的,按照下列規定獲得救濟:

(一)屬於城市戶籍的殘疾人,享受全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屬於農村戶籍的殘疾人,由區人民政府納入五保供養。

市殘疾人安養機構和本市其他安置收養機構應當優先安排前款規定的殘疾人入住。

對在本市流浪乞討生活無着的殘疾人,救助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救助。

第三十四條 貧困殘疾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享受殘疾人專項補助金。

殘疾人專項補助金由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發放,發放範圍和標準應當隨着本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擴大和提高。

第三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殘疾人,其非本市戶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請入戶的,公安機關應當優先辦理,並且減免有關費用: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屬於晚婚;

(三)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四)一、二級殘疾人結婚滿兩年,三、四級殘疾人結婚滿四年。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優先安排廉租房或者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在樓層分配上應當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的家庭予以適當照顧。

住房困難的農村貧困殘疾人,按照規定經區殘疾人聯合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可以申請政府資助新建住宅或者維修危房。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有計劃地建設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設施。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廣泛吸引殘疾人參與活動,滿足殘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社會公共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應當為殘疾人參與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八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可以免費或者減半繳費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舉辦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園、動物園、旅遊風景區等公共場所。對盲人、智力殘疾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可以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或者減半繳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可以在政府舉辦的圖書館免費辦理借書證、閱覽證。

盲人和重度(一級)肢殘人持殘疾人證免費乘坐本市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可以免費或者減半繳費乘坐。殘疾人可以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第三十九條 鼓勵社會公共服務機構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給予減免電話費、煤氣費、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費等費用的優惠。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殘疾人獲取政務信息提供方便,逐步採用有聲、盲文等方式為殘疾人提供政務信息。

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盲人讀書室或者讀書專區。

本市電視新聞應當配有中文字幕或者手語翻譯為殘疾人服務。

第四十一條 辦公、科研、商業、文化、觀演、體育、交通、醫療、學校、園林、居住等建築和居住區以及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

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負責維護和管理無障礙設施,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條 文化、體育、娛樂、交通、購物、飲食、醫院等各類公共場所的停車場應當設置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停車位。

前款規定的停車場屬於政府舉辦的,應當減半收取殘疾人專用機動車保管費。

第四十三條 農村戶籍的殘疾人平等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等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依法徵收殘疾人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的,徵收單位應當保障被徵收房屋的殘疾人的居住條件,並且在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給予其適當照顧。

依法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徵收單位應當保障被徵地殘疾人的生活,並且在安置補助費等方面,給予其適當照顧。

第四十五條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本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給予法律援助,並且根據實際需要提供本市範圍內的上門服務以及手語和盲文翻譯等方面的便利。

殘疾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繳納訴訟費用或者仲裁費用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緩交、減交和免交訴訟費用或者仲裁費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監督職責,對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的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聯合會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完成政府委託的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殘疾人聯合會的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本地區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處理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對於侵害殘疾人利益的行為,殘疾人聯合會有權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支持殘疾人提起訴訟或者通過法律規定的其他途徑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權益保障情況進行檢查時,應當書面記錄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情況。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者應當在書面記錄上簽字;被檢查者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該情況。公眾有權查閱殘疾人聯合會的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九條 殘疾人聯合會發現有關單位未依法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職責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後,應當及時處理並且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殘疾人聯合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處理的,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建議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殘疾人聯合會舉報或者投訴。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答覆;舉報或者投訴事項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應當在五日內移送有關主管部門。屬於實名舉報或者投訴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將處理情況以書面、電話、傳真或者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依法核發殘疾人證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不依法實施康復救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依法免收殘疾人相關費用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不依法發放殘疾人專項補助金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不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不依法處理舉報或者投訴的;

(七)不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保障殘疾人權益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依法做好殘疾兒童登記工作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依法給予殘疾人資助、補助或者優惠待遇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依法發放特殊教育津貼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依法減免殘疾人相關費用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不依法為殘疾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辦理入戶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不依法為殘疾人家庭安排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排廉租房或者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不依法處理舉報或者投訴的;

(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 政府舉辦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依法減免殘疾人相關費用的,由殘疾人聯合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不依法減免殘疾人相關費用的,由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政府舉辦的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拒絕招收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不依法減免殘疾學生或者貧困殘疾人子女有關費用的。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和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區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殘疾職工工資、不按時足額繳納殘疾人社會保險費用的,由區以上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不依法減免殘疾人相關費用的,由區以上文化、體育、市政、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企業、事業單位中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貪污、挪用、截留、侵占或者私分殘疾人康復、教育、救濟、福利等資金和物品,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政府衛生、教育、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發現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向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建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設置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停車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貧困殘疾人或者貧困家庭是指領取了下列任何一項證明的殘疾人或者殘疾人家庭:

(一)《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廣州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

本條例所稱家庭經濟困難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於貧困家庭收入水平但明顯低於本市平均水平的情形,具體範圍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十條 非本市戶籍的殘疾人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六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依照本條例減免殘疾人有關費用的單位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扶助殘疾人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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