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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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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穗殘聯規字〔2024〕6號
2024年11月25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有效期:2024年12月01日—2027年12月01日(不含本日)

各區殘聯、財政局、衛生健康局:

為建立健全我市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工作機制,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市殘聯、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廣州市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1月25日


廣州市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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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市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工作機制,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促進殘疾人事業全面發展,着力滿足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服務需求,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和社會參與能力,根據《殘疾預防與殘疾人康復條例》《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動新時代殘疾人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和廣東省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政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下稱「輔助器具」)是指殘疾人使用的,能預防、代償、監護、減輕或降低損傷、防止活動受限和參與限制的特別生產或通用產品(包括器具、設備、工具、技術和軟件等)。

第三條 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內容包括:需求調查、評估適配、定(改)制、使用指導、適應性訓練、效果評估、維護維修、回訪跟蹤、諮詢轉介、輔助器具配送等服務。

第四條 輔助器具適配補貼主要用於適配補貼對象購買輔助器具產品和輔助器具適配服務所產生的費用,應在堅持保基本、全覆蓋的基礎上兼顧殘疾人多樣化、個性化的適配需求。

第二章 適配補貼對象、目錄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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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對象為具有廣州市戶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殘疾人: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二)18周歲以下未持證的殘障兒童(持有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

第六條 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種類、補貼年限、補貼標準依據《廣州市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目錄》(附件,以下簡稱《補貼目錄》)執行。

第七條 補貼年限內,同一種類輔助器具(指功能相同或可相互替代的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只能享受一次。對於同一資助年度內有不同種類輔助器具需求的,多重殘疾人申請的輔助器具種類不得超過3件,非多重殘疾人不得超過2件(拐杖、假肢、矯形器、助聽器等有左右之分的輔助器具,需要在同一資助年度內申請適配補貼的,視為1件,分別計算補貼年限)。

第八條 輔助器具適配服務由「廣州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評估適配類定點機構」(以下簡稱「定點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適配補貼對象自行選擇定點機構購買輔助器具和接受適配服務,按照《補貼目錄》的補貼標準給予補貼,所選輔助器具和適配服務價格等於或低於補貼標準的,給予全額補貼,高於補貼標準的,按補貼標準給予補貼,超出部分由適配補貼對象承擔。

適配補貼對象選擇購買等於或低於補貼標準的輔助器具,其配送、保修等售後服務由定點機構負責。適配補貼對象選擇購買高於補貼標準購置的輔助器具,其配送方式、保修時長由適配補貼對象與定點機構協商確定。

第三章 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申請、審核和服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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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輔助器具適配補貼資助年度、審核方式、補貼發放方式按照我市殘疾人康復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執行。

第十條 輔助器具適配服務流程如下:

(一)需求調查。區殘聯應當通過殘疾人基本狀況調查工作對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申請需求進行評估,接受諮詢並做好轉介工作。

(二)申請。適配補貼對象通過「穗好辦」APP、廣東政務服務網進行網辦申請或前往戶籍所在地街(鎮)殘聯進行窗口受理。

(三)評估審核。街(鎮)殘聯收到申請後,通過「廣州市殘疾人政務平台」(以下簡稱「政務平台」)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網上審核。審核通過後,審核信息通過政務平台轉介至適配補貼對象選擇的定點機構。

(四)評估適配。評估適配由定點機構開展,面向適配補貼對象合理需求開展評估,不得誘導需求。評估適配指引由市殘聯另行制定。

定點機構對申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對象在7個工作日內開展評估適配並形成評估適配意見,通過政務平台傳送至適配服務對象戶籍所在地的區殘聯。

(五)區殘聯審核。區殘聯通過政務平台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和評估適配意見進行網上審核。通過審核的,審核信息通過政務平台傳送至適配補貼對象選擇的定點機構;未通過審核的,適配補貼對象可通過定點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向廣州市殘疾人康復中心提出複評。廣州市殘疾人康復中心在接到複評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複評意見。區殘聯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複評意見作出相應的審核結果。複評意見為最終評估適配意見。

(六)購置及定(改)制服務。適配補貼對象前往定點機構購置輔助器具。定點機構根據評估適配意見,選配相應的輔助器具品種,對需要定(改)制的輔助器具進行設計及量身定(改)制。

(七)適應性訓練。輔助器具交付後,定點機構應對需要進行適應性訓練的適配補貼對象進行使用適應性訓練,對適配補貼對象及其親屬進行輔助器具使用培訓。

(八)效果評估。輔助器具交付使用一個月、三個月及半年間,定點機構應安排專業人員上門或電話進行回訪,對適配補貼對象使用輔助器具的效果進行評估,徵詢意見及做好跟蹤服務。

(九)輔助器具配送和維護維修。輔助器具保修期限內出現損壞的,定點康復機構提供維護維修,對行動不便、聯繫有困難的,定點康復機構應當予以協助。維護維修期限外,如需更換零部件或維修的,產生費用由適配補貼對象自理。

第四章 機構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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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市、區殘聯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定點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對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完善服務網絡,為適配補貼對象提供輔助器具適配補貼「一站式」服務。

第十二條 廣州市殘疾人康復中心對定點機構開展業務指導和服務質量評價工作,對定點機構供應的輔助器具種類、功能等提出技術意見。

第十三條 各定點機構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和內部管理,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監督,強化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條件,優化服務流程,為適配補貼對象提供質優、價廉、便捷的輔助器具適配服務。

第五章 資金保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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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經費和工作經費按照我市殘疾人康復經費管理有關規定保障落實。

輔助器具適配財政補助經費按現行市對區財政體制由市區分別負擔。若今後中央或省也分擔相應支出經費,則按照扣除中央或省補助資金後,按現行市對區財政體制由市區分別負擔。

積極探索企業、社會組織、慈善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工作新機制,多方籌集資金,滿足適配補貼對象的輔助器具需求。

第十五條 輔助器具適配補貼資金及適配補貼對象自付部分費用,可用於定點機構開展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及維持機構運轉等相關費用。定點機構服務費用包括評估、適配、定(改)制、使用指導、適應性訓練、維修、配送等費用,假肢、矯形器適配項目服務費用最高不超過總費用的30%,其他適配項目服務費用最高不超過總費用的10%。服務項目總費用價格應向補貼對象公開。

第十六條 輔助器具適配服務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和財政、經費相關政策要求使用,定期組織自查。

第十七條 已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輔助器具品種,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能夠由社會保險賠付的由社會保險賠付,不得重複申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

第十八條 適配補貼對象對申請補貼事項的真實性和必要性負責,承諾對其通過獲取適配補貼購置的輔助器具不出借、出租或有償轉讓,並對違反承諾產生的後果負責。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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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若上級出台修訂輔助器具適配補貼新辦法,我市從其規定執行。《廣州市殘聯關於延長廣州市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工作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穗殘聯規字〔2024〕1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州市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目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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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廣州市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目錄
序號 殘疾類別 輔具類別 名稱 單位 補貼標準 補貼年限(年)
1 肢體殘疾 假肢 部分足假肢 * 3000 3
2 踝離斷假肢 * 3600 3
3 小腿假肢 * 3600 3
4 膝離斷假肢 * 5000 3
5 大腿假肢 * 7200 3
6 髖離斷假肢 * 9600 3
7 部分手假肢 * 2000 3
8 腕離斷簡易假肢 * 3000 3
9 前臂裝飾假肢 * 4000 3
10 上臂裝飾假肢 * (含肘離斷假肢) 6000 3
11 肩關節離斷裝飾假肢 * 8000 3
12 矯形器 矯形鞋 * 1000 成人 2 年/兒童 1 年
13 足矯形器 * 500 2
14 踝足矯形器 * 1000 成人 2 年/兒童 1 年
15 膝踝足矯形器 * 1800 2
16 頸胸矯形器 1400 2
17 胸腰骶矯形器 1400 2
18 腰骶矯形器 1400 2
19 頸托 240 2
20 手部矯形器 * 700 2
21 移動類輔具 護理型輪椅 960 3
22 坐便輪椅 960 3
23 普通輪椅 720 3
24 高靠背功能輪椅 1200 3
25 兒童功能輪椅 1800 3
26 手搖三輪車 1800 3
27 電動輪椅 4800 5
28 防壓瘡座墊 800 2
29 助行器 300 3
30 兒童助行器 400 3
31 坐姿椅 1800 3
32 站立架 1200 3
33 兒童站立架 1440 3
34 肘拐 * 50 2
35 腋拐 * 100 2
36 手杖 50 2
37 移乘板 240 3
38 護理類 護理床 1800 5
39 床用桌 315 5
40 可調靠架 180 2
41 防褥瘡床墊 800 3
42 座便椅 300 3
43 洗浴椅 400 3
44 電腦輔具 手部輔助支架 150 4
45 日常生活類輔具 可折彎叉 80 2
46 可折彎勺 80 2
47 助餐筷 80 2
48 易握杯 80 2
49 吸盤式防灑碗 80 2
50 吸盤式防灑盤 80 2
51 便利碗 50 2
52 防滑墊 50 2
53 穿襪器 60 2
54 加長鞋拔 50 2
55 穿衣器 60 2
56 系扣器 60 2
57 長柄擦背器 60 2
58 浴背器 60 2
59 長柄梳 60 2
60 粗柄牙刷 60 2
61 單手案板 60 2
62 特製刷 60 2
63 易握剪刀 50 2
64 開瓶器 50 2
65 開罐器 50 2
66 視力殘疾 視力輔助器具 盲文寫字板和筆 100 5
67 聽書機 600 3
68 普通盲杖 50 3
69 閃光報警盲杖 120 3
70 光學放大鏡 90 2
71 眼鏡式助視器 130 2
72 低視力定製眼鏡 300 3
73 單筒望遠鏡 120 2
74 盲用手錶 90 3
75 閱讀架 50 3
76 盲用報警水壺 120 3
77 盲用電飯煲 240 3
78 盲用收音機 115 3
79 近用手持電子助視器 700 5
80 基本型遠近距離助視器 1100 5
81 遠近兩用台式電子助視器 8300 5
82 閃光語音門鈴 100 2
83 盲用電腦軟件 800 4
84 聽力殘疾 聽力 閃光門鈴 100 2
85 助聽器 *(耳背/定製式) 3200 4
86 兒童助聽器 * 4000 3
87 震動鬧鐘 100 2
88 聾用手寫電子溝通板 200 3

說明:

1.  本目錄列明「兒童」的輔助器具為殘疾兒童專用產品,如無特殊說明,其它產品適用對象中包括殘疾兒童。

2.  帶「*」的輔具有左右之分。

3.  下列每組配置項目因功能相同,或功能可相互替代,在補貼年限內只能選擇配置其中一種。未在下方列明的,均屬不同種類。

① 護理型輪椅、坐便輪椅、普通輪椅、高靠背功能輪椅、手搖三輪車、 電動輪椅、兒童功能輪椅;② 兒童助行器、助行器;

③ 兒童站立架、站立架;④ 助聽器(耳背/定製式)、兒童助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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