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廣州市林業園林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宗教放生活動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廣州市林業園林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宗教放生活動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穗民宗規字〔2022〕2號 2022年8月4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有效期:2022年08月09日—2025年08月09日(不含本日) |
市、區有關單位,市各宗教團體:
現將《廣州市宗教放生活動管理若干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反映。
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廣州市林業園林局
2022年8月4日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我市宗教放生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廣州市宗教事務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宗教放生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宗教放生活動是指由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主辦,按照宗教儀軌實施的生物放生活動。
第四條 開展宗教放生活動應當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堅持科學、合理的放生原則,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本地物種,不破壞生態環境系統,不妨礙放生地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第五條 市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對全市宗教放生活動備案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區宗教事務部門具體實施宗教放生活動的備案管理工作。
市、區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與宗教放生活動有關的生物安全、野生動物保護、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職責。
放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與宗教放生活動有關的社會管理職責。
第六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要進一步加強教務管理,教育和引導宗教教職人員、信教群眾依法依規開展宗教放生活動。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宗教放生活動時,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宗教放生活動實行備案管理。宗教放生活動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活動主辦方應當於開展放生活動10日前向放生地的區宗教事務部門辦理備案:
(一)放生地點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
(二)放生地點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但放生生物會流向場所外區域。
宗教放生活動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其他相關手續的,活動主辦方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活動主辦方辦理宗教放生備案時,應當向放生地的區宗教事務部門提交《廣州市宗教放生活動備案信息表》,如實填報放生活動的生物種類、數量、來源、主持人、實施時間、地點以及參與活動人數等有關事項。經審核,備案事項填報完整的,放生地的區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將備案信息向放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活動主辦方所在地的區宗教事務部門推送;備案事項填報不完整或有明顯誤差的,區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活動主辦方補正。
第九條 市、區宗教事務、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宗教放生活動備案信息,在職責範圍內加強對宗教放生活動的行政執法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非法宗教放生活動,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廣州市轄區發現非法宗教放生活動的,可以按照《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群眾舉報非法宗教活動獎勵辦法的通知》(穗民宗規字〔2019〕1號)有關規定進行舉報。
對於非法宗教放生活動舉報線索,市、區宗教事務部門、公安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進行核查,並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以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活動主辦方開展宗教放生活動,違反宗教事務管理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或者違反生物安全、野生動物保護、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其他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由宗教事務、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以宗教名義組織開展放生活動,違反《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非法宗教放生活動是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宗教放生活動應當辦理備案而未辦理或者不按照備案事項實施,以及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宗教名義開展的生物放生活動。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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