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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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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花都區支持港澳台青年創新
創業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

花府辦規〔2021〕1號
2021年3月5日
有效期:2021年03月05日—2024年03月04日(不含本日)
區府辦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花都區支持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的若干措施(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發展改革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5日


花都區支持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的若干措施(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加快推進大灣區建設發展,充分發揮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發展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將我區打造成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發展高地,根據《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意見》(穗字〔2019〕8號),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港澳台青年。本措施所稱港澳台青年,是指年齡在18至44周歲(含18周歲、44周歲,以項目申報的截止日期為準)的香港、澳門、台灣籍居民(獲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品行良好,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一國兩制」。

  第三條 企業或機構。本措施所稱港澳台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港澳台青年實際權益持股比例25%以上;

  (二)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四條平台載體。本措施所稱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平台載體,是指經花都區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專項小組認定,包括基地、園區、孵化器、加速器、創業社區、創客空間等,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平台載體內入駐的港澳台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原則上不少於10家,其中港澳企業不少於6家。同時占在園企業數比例不低於20%;

  (二)被各級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新創業主管部門評選為國家、省、市級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平台載體。

第二章 支持創業

  第五條 啟動資金資助。對參與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大賽獲獎港澳台青年創業企業或機構,給予最高50萬元的創業獎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大賽如下:

  (一)全國大賽。參加中國創新創業大賽行業總決賽、「創青春」中國青年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並獲得決賽獎金,本區給予100%配套資助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省、市級大賽。參加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廣州賽區決賽、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廣東賽區決賽、「創青春」廣東青年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中國創新創業大賽港澳台賽總決賽、「青創杯」廣州青年創新創業大賽花都區分賽場決賽並獲得決賽獎金的,給予50%配套資助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上述資金資助可疊加申請,參與的比賽須是本措施實施後舉辦的,以參賽時間為準。

  第六條 落戶補貼。對註冊成立滿1年並依法納稅的港澳台青年創辦企業,按照港澳台青年首次實繳出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落戶補貼,最高10萬元。

第三章 鼓勵創新

  第七條科技轉化交易補貼。鼓勵企業向港澳台青年、以港澳台青年為核心的創新團隊購買技術成果,並在本區內實現轉移轉化。對企業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30%予以補貼,單個合同補貼金額最高3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可申請一次。

  (一)申請科技轉化交易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含核心技術發明、知識產權等科技成果轉化;

  2.技術合同涉及技術相關產權清晰,沒有正在進行的被控侵權或無效事件;

  3.技術成果轉化應在本區內實施完成。

  (二)本措施所稱核心技術發明專利是指製造某個產品必須使用的技術所對應的發明專利,該技術的缺失將會造成整個產品發生原理性變化或者產生不可避免的重大缺陷。

  (三)本措施所稱技術成果轉化是指從境內外港澳台青年、以港澳台青年為核心的創新團隊購買的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在企業內部通過研發、生產轉化為產品並形成效益。

  (四)對於核心技術發明專利等科技成果轉化的認定,由區知識產權和科技創新主管部門組織,報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批。

  (五)技術合同需經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進行登記。

第四章 建設平台載體

  第八條評選獎勵。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平台載體,如有被評選為國家、省、市級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以上獎勵可重複申請。

  第九條建設經費資助。每年按先建後補助方式擇優支持不超過2家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由平台載體自主申報,經評審認定按不超過平台載體建設總經費50%的標準,一次性給予最高80萬元資助。

  申報單位必須滿足本措施第四條所規定的條件,建設經費投入年限不超過2年,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計算。主要評審指標包括孵化服務團隊資質、載體服務基礎設施情況、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港澳台青年企業項目取得的成果、載體經濟社會效益等。

第五章 金融支持

  第十條私募基金。推動設立規模不低於1億元的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新創業基金,重點投資港澳台青年優質創新創業項目,提供天使投資、股權投資等多層次服務。

  第十一條貸款貼息。鼓勵銀行機構為港澳台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提供優惠利率貸款,對取得商業銀行貸款的港澳台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按照實際貸款總利息的50%給予補貼,最高30萬元,每個企業只能申請一次。

  第十二條 政策性貸款。對港澳台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可申請納入「助保貸」業務「區扶持企業名單」,享受我區「助保貸」業務政策性貸款。

第六章 辦公場地、住房保障和個人補貼

  第十三條場地租金補貼。對入駐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平台載體的港澳台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按照第一年75%、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標準給予辦公場地租金補貼,單個企業或機構補貼3年累計不超過15萬元。

  第十四條 就業補貼。港澳台青年成功創業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資助,補貼標準為每人1萬元,每人只能享受1次創業資助。

  第十五條 培訓補貼。為符合相關條件的港澳台青年提供免費創業培訓的創業培訓機構,參照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文件給予培訓補貼。

  第十六條住房補貼。優先向符合條件的港澳台青年提供人才公寓(含政府配建或創業基地自建)。符合條件的港澳台青年可申請租金補貼,補貼標準按市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其他補貼。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港澳台青年,按其在本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15%計算的稅額部分,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七章 合作交流

  第十八條活動補助。對主辦全國、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新創業論壇、專業研討會、技術成果交易會、文化交流、大型項目路演等各類港澳台青年活動的,按實際舉辦費用的20%給予補助,每個活動最高補助20萬元,全年最多補助5場。

  申請港澳台青年活動補助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活動內容在本區舉辦,全國、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新創業論壇、專業研討會、技術成果交易會、文化交流、大型項目路演等各類活動規模不少於150人。

  (二)參與嘉賓需含副廳局級以上領導(含副廳局級)及國家、省、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領軍人才)或創新創業團隊核心成員或省級以上創業導師等。

  (三)實施前按規定做好相關備案手續。港澳台青年活動收入高於支出費用的,不予補助;補助額度不超過活動收入與支出費用的差額;若活動由政府部門參與出資舉辦,補助總額需扣除政府部門出資部分。

第八章 配套服務

  第十九條土地高效利用。在不改變用地性質的前提下,優先支持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平台載體辦理產業用房分層、分棟產權證。在符合規劃要求、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允許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平台載體配建一定比例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普通工業用地配建用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不超過總計容建築面積的14%;新型工業用地配建不超過總計容建築面積的30%,獨立占地建設的用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10%。

  第二十條便捷政務服務。在花都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專欄、服務專窗和服務專員,統一發布支持港澳台青年發展有關政策,為港澳台青年提供便利指引、業務導辦等綠色通道,加快商事登記、規劃、環保、消防、不動產權證的辦理進度。在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布設自助終端,為港澳台青年提供「就近辦」的高效服務。

  第二十一條 城市配套服務。

  (一)子女教育。符合條件的港澳台青年子女在我區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享受保障性入讀公辦學校的待遇,優先安排進入港澳子弟專班和參與結對交流。入讀高中階段學校,根據廣州市中考政策執行。

  (二)生活和出行。優先圍繞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平台載體建設配套設施,協助開通線上生活繳費(水、電、氣、寬帶、固話等)、出入境業務辦理和諮詢、出行預約和查詢等服務。

  (三)醫療保障服務。優先為在本區購買醫療保險的港澳台青年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保費征繳、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等服務。

  (四)居住證申辦服務。為符合條件的港澳台青年免費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請指引、資料審核與完善等服務。

  (五)人才住房服務。為符合條件的港澳台青年免費提供人才住房申請指引、資料審核與完善等服務。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適用於2019年1月1日後就業創業的港澳台青年、註冊成立的港澳台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認定掛牌的港澳台青年創新創業平台載體。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過」「最高」均包含本數,所涉及金額幣種均指人民幣。

  本措施適用於在花都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機構,享受本措施扶持的港澳台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應承諾自領取本措施第一筆扶持資金起,5年內不遷出我區,不改變在我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實繳貨幣資本出資。

  第二十三條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本措施所需資金由區政府統籌綠色產業發展資金並給予安排。由區發展改革局(區大灣區辦)負責受理,受理後徵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市場監管局、區金融局、團區委等單位意見,提請區綠色發展領導小組認定後,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區財政局拔付資金。

  第二十五條申請單位或個人需擁護「一國兩制」,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記錄,如弄虛作假騙取本措施扶持資金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申報獎勵扶持資金資格,3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關於本措施扶持資金的申請;已發放獎勵的,由對應主管部門予以追回,區發展改革局將該申請人納入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示通報。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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