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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門樓號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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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門樓號牌管理規定
沿革及最新版
制定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5月2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屆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根據2017年3月2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號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門樓號牌管理,適應城市建設、社會發展的需要,方便群眾的工作和生活,根據《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廣州市地名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門樓號牌,是指標示院落、獨立門戶房屋的地理位置標誌牌,由道路、街巷名稱和編號組成。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物門樓號牌的編列、安裝、維護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 門樓號牌的編列、安裝、維護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方便群眾、尊重歷史、保持相對穩定的原則。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統籌、指導、監督本市門樓號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門樓號牌的管理工作。

民政、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稅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轄區內門樓號牌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門樓號牌的製作、安裝、更換和維護費用由市財政給予保障,不得向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取。

第七條 門樓號牌應當使用經依法批准的道路、街巷標準地名。

道路、街巷未有標準地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命名:

(一)屬於市政道路的,由道路所在地的區國土規劃部門向區民政部門提出命名申請;

(二)屬於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非市政道路、街巷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區國土規劃部門,由區國土規劃部門向區民政部門提出命名申請;

(三)屬於鎮人民政府轄區內的非市政道路、街巷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向區民政部門提出命名申請。

區國土規劃部門、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命名申請前,應當就擬用地名徵求區公安機關的意見。

道路、街巷未有標準地名但存在約定俗成的名稱的,區國土規劃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使用約定俗成並符合命名規定的名稱提出命名申請。

第八條 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現道路、街巷未有標準地名的,可以書面告知道路、街巷所在地的區國土規劃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

區國土規劃部門、鎮人民政府接到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書面告知後,應當在調查核實後15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規定提出命名申請。

第九條 除歷史形成的編列順序以外,公安機關在編列門樓號牌時按照道路、街巷的起始方向,左邊單號,右邊雙號有序編列:

(一)東西走向或者近似東西走向的道路、街巷,由西向東編列;

(二)南北走向或者近似南北走向的道路、街巷,以珠江廣州河道(西起白沙河中心線南端,途經珠江西航道、白鵝潭、珠江前航道、二沙島及海心沙以南水道、北帝沙及娥眉沙以北水道、長洲及大吉沙以北水道、大蚝沙以南水道,東止番禺區、黃埔區界線與廣州市、東莞市界線交匯點)為界限,以南的由北向南編列,以北的由南向北編列;

(三)非貫穿的道路、街巷(包括大院、住宅群、住宅小區等)以入口處為起點,向縱深方向編列。

道路、街巷僅一側有房屋、院落的,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自起編處順序編列。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已建成或者首層已建成的所有建築物編列和安裝門樓號牌。

公安機關應當依據國土規劃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信息,為規劃中的建築物預留門樓號牌。

國土規劃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信息抄送公安機關或者與公安機關共享。

第十一條 對不具有合法報建手續的建築物,公安機關應當編列和安裝臨時門樓號牌。

難以查明建築物有關信息的,公安機關可以徵詢國土規劃部門的意見,也可以要求該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配合提供建築物合法報建手續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門樓號牌的製作規格和安裝規範由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

門樓號牌應當安裝在建築物門面的顯著位置。

臨時門樓號牌應當使用與正式門樓號牌不同的樣式。

第十三條 建築物所在道路、街巷名稱發生變更的,區公安機關應當統一組織更換涉及的建築物門樓號牌。

第十四條 區公安機關應當對本轄區內門樓號牌進行日常巡查。發現門樓號牌存在錯號、重號等情形的,應當書面告知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並及時更換;發現門樓號牌缺失、污損的,應當及時維護;發現建築物被永久拆除的,應當及時在門樓號牌管理信息系統中註銷其門樓號牌。

承擔城市網格化管理職責的相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建築物門樓號牌錯號、重號,缺失、污損,或者建築物被永久拆除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告知區公安機關。區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現門樓號牌錯號、重號或者缺失、污損的,可以書面告知區公安機關。

區公安機關接到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書面告知後,應當調查核實,並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換或者維護。

第十六條 區公安機關更換存在錯號、重號情形的門樓號牌時,應當儘量保持相鄰建築物門樓號牌的穩定,減少對相關當事人的影響,並在更換後採取適當方式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因建築物門面裝修,建築物使用人可以暫時拆除門樓號牌,但應當在門面裝修完畢後3日內將門樓號牌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破壞門樓號牌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遮擋、覆蓋或者塗污門樓號牌;

(二)自行編號、改號;

(三)擅自製作、拆除門樓號牌;

(四)損毀門樓號牌。

第十九條 負責公共服務管理事項的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在工作中涉及地址登記時,應當使用公安機關統一編列的門樓號牌。門樓號牌僅用於標識建築物的地理位置,不作為建築物合法性的證明。

對建築物已經更換門樓號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

因建築物門樓號牌更換,戶籍管理、產權登記、工商登記、稅務登記、車輛登記等公共管理事項需要相應變更地址登記信息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免費為當事人辦理。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門樓號牌檔案管理,建立和完善門樓號牌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系統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門樓號牌信息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部門在道路、街巷正式命名或者更名、銷名後,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道路、街巷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編定的道路、街巷標準地名信息,公安機關編列的建築物門樓號牌信息,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編定的建築物各樓層房間號、商鋪號信息應當納入廣州市地理空間框架。市國土規劃部門應當利用以上數據對廣州市地理空間框架中的地名地址數據庫進行維護更新,並與民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共享。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將門樓號牌重新安裝在原來位置的,由區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遮擋、覆蓋或者塗污門樓號牌,自行編號、改號,擅自製作、拆除門樓號牌,或者損毀門樓號牌的,由區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門樓號牌管理人員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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