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知民初20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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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粵73知民初207號

2021年9月29日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粵73知民初207號

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仙營街道建設北路129號大唐科技大廈綜合樓405室。

法定代表人:張璐,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柴寶玲,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寅彬,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黃村廟元三巷9號27。

法定代表人:曾偉英,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建良,該公司職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小敏,北京市煒衡(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冠准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坂田街道坂田中心大廈4層408。

法定代表人:陳儉坤,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深圳奧斯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萬豪御景苑2棟B-14E。

法定代表人:楊嬌,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祥運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坂田街道布龍路522號祥雲大廈3樓306。

法定代表人:陳胡春,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盒公司)與被告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玩友公司)、深圳冠准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准航公司)、深圳奧斯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斯坦公司)、祥運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運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3月4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20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盒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柴寶玲、陳寅彬,被告玩友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陳建良、王小敏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盒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羅盒公司的VirtualApp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即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提供所有版本的「微信視頻美顏版」「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App」「微信視頻美顏相機」「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2.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連帶賠償羅盒公司經濟損失1500萬元;3.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連帶賠償羅盒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15萬元;4.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羅盒公司於2017年11月8日取得「羅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虛擬引擎系統[簡稱:VirtualApp]V1.0」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依法享有「羅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虛擬引擎系統[簡稱:VirtualApp]V1.0」著作權的全部權利。為便於VirtualApp的推廣和許可,羅盒公司在國際知名的軟件託管平台GitHub上公開了VirtualApp的源代碼,並聲明任何人如需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需向羅盒公司購買商業授權。羅盒公司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軟件為GitHub上VirtualApp的2017年12月30日版本。玩友公司開發的「微信視頻美顏版」「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App」「微信視頻美顏相機」「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軟件(以下簡稱被訴侵權軟件)可以通過多個互聯網平台獲得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分別通過微信和支付寶向被訴侵權軟件的用戶收取會員費。羅盒公司委託廣東鑫證司法鑑定所將被訴侵權軟件與經(2018)粵廣南粵第6918號公證書公證下載的VirtualApp軟件(以下簡稱涉案軟件)進行鑑定,兩者424個可比代碼中的165個代碼具有高度相似性,17個代碼具有一般相似性,239個代碼具有實質相似性。因此,被訴侵權軟件與涉案軟件構成實質相似。公證書顯示,被訴侵權軟件在「華為應用市場」和「應用寶」的下載/安裝量分別為136萬次和32萬次。被訴侵權軟件一個月的會員費為36.8元,後調整為42.8元,六個月的會員費為78.8元。以用戶一次下載/安裝僅購買一個月會員計算,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通過上述兩個平台獲取的利益超過6000萬元。通過上述侵權行為,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獲得巨額非法利益,給羅盒公司造成巨額損失。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與玩友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玩友公司辯稱,請求駁回羅盒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主要理由:一、羅盒公司並非涉案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無權提起本案訴訟。羅盒公司訴稱擁有著作權並提供對比鑑定的計算機軟件代碼,系託管在GitHub上的開源項目VirtualApp的VirtualApp-master版本源代碼。該開源項目參與編寫源代碼程序的人數多達32位,項目人aslody僅為著作權人之一。該開源程序項目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轉讓應當取得全部權利人的協商一致,同時應當提供書面的轉讓協議。aslody單方控制並更改了該開源項目的簡介,聲稱將該開源軟件的全部著作權權利轉讓給羅盒公司,侵犯了其他著作權人的權利,該單方轉讓著作權的行為依法無效。

二、VirtualApp項目為適用GNU寬鬆型通用公共授權許可協議第三版(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以下簡稱LGPL V3協議)的開源項目,後修改為GNU通用公共授權許可協議第3版(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以下簡稱GPL V3協議),VirtualXposed即為GitHub上的開發者「tiann」等人,延續適用GPL V3協議(2016年9月10日添加),同期在VirtualApp開源項目和epic開源項目的基礎上發布的新免費開源項目。LGPL V3、GPL V3協議為計算機軟件領域通用的開源授權許可協議,從形式、內容上看,屬於有效的著作權授權許可合同。玩友公司依據GPL V3協議,已合法取得VirtualXposed源代碼的複製權、修改權和發行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存在任何侵權情形。VirtualXposed項目在VirutalApp項目適配GPL V3協議期間,按照GPL V3協議的授權,已取得VirtualApp項目全部源代碼的著作權永久授權,並有權按照GPL V3協議的授權,自由使用和修改相關代碼,創建和發布VirtualXposed新開源項目。被訴侵權軟件的沙盒分身基礎框架代碼是在VirtualXposed開源項目Xposed分支2018年1月10日適用GPL V3協議開源免費發布的VirtualXposed-ff32bb8ed7ad10022620c1fb56cfedc6b2e1b355開源版本基礎上自主研發而成。根據GPL V3協議第4點第二段,其授權範圍明確涵蓋商業用途,若將GPL V3協議授權許可限定在與商業用途對應的個人用途範圍內,實則指向的是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範疇,則GPL V3協議沒有任何存在的意義。根據GPL V3協議第7點第二、四段的授權,繼承VirtualApp項目再次發布的VirtualXposed項目人,有權刪除VirtualApp項目中的全部附加許可條款及進一步限制條款,VirtualXposed項目除GPL V3協議外無任何額外要求,玩友公司亦並未發現相關的用途及通知限制申明。根據GPL V3協議第10點,VirtualXposed項目人不得限制作為下游接收方的玩友公司以何種方式使用源代碼,亦不得強令玩友公司聯繫原VirtualApp項目人(此種均屬於禁止的「進一步限制」)。

三、VirtualApp項目人aslody罔顧社區其他開發者的貢獻及相應著作權權利,將開源項目據為私有並進行大肆斂財,違背開源社區的基本準則。項目人aslody及本案原告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基本準則,其訴訟請求於理於法無據,應予全部駁回。開源免費公開發布行為一旦完成,其「權利已用盡」,基於基本的信賴準則,項目人不得撤銷或反轉開源授權許可。羅盒公司主張權利版本與其刪除GPL V3協議的版本僅相隔兩個月,代碼內容基本沒有變化,羅盒公司無權回溯主張權利。若支持羅盒公司的訴請,將對我國的軟件開源生態造成惡劣的不良影響。

四、無論VirtualApp項目代碼還是VirtualXposed項目代碼,均無任何質量擔保,且僅可實現沙盒分身基礎功能。玩友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財力,並在沙盒分身功能基礎上,自主研發創新,開發出涉案微信視頻美顏APP,該APP的主要功能為微信視頻美顏,而非沙盒分身功能本身。

五、玩友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權情形,羅盒公司惡意提起訴訟,訴請1500萬元的經濟損失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全部駁回,其訴請的所謂「合理費用」及本案的訴訟費應由其自行承擔。玩友公司在收到起訴狀時就下架了被訴侵權軟件,目前華為應用市場及應用寶上的版本並非涉案被訴侵權版本,玩友公司對軟件版本做了相應的更新迭代。複製權在信息網絡環境下是被信息網絡傳播權吸收和覆蓋的,不應該同時在一個案子中主張既侵犯複製權又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均辯稱,1.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與玩友公司為合作關係,僅由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代玩友公司收取用戶的付款,在提取相應的服務費用後,結算給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並未從被訴侵權行為中獲利也並非共同侵權人。2.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與玩友公司約定,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僅提供款項代收接入服務,玩友公司與其他第三方產生的爭議或糾紛與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無關。3.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在與玩友公司合作之初,已經對被訴侵權軟件的著作權登記證書進行形式審查,沒有能力就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實質內容進行全方位實質性判斷,羅盒公司主張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4.玩友公司針對涉案糾紛承諾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經審理查明:

一、關於涉案軟件的相關權利事實

國家版權局於2017年11月8日頒發的軟著登字第2198812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軟件名稱為「羅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虛擬引擎系統[簡稱:VirtualApp]V1.0」,開發完成時間為2015年2月28日,首次發表時間為2015年7月18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受讓,權利範圍為全部權利,著作權人為羅盒公司。

2018年9月10日,羅盒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溫源在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的計算機,訪問GitHub官網,搜索到VirtualApp項目並下載2017年12月30日版本,項目管理者為asLody。該項目簡介中記載「VA目前被廣泛應用於插件開發、無感知熱更新,APP多開、APP雲加載、移動辦公室安全等技術領域。VirtualApp是羅盒科技開發運營,於2015年至2018年陸續申請有多項VirtualApp知識產權,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購買商業授權。」並附有手機、QQ等聯繫方式。該項目中由Lody提交的2017年12月30日更新的CHINESE.md文件記載「VirtualApp(中文名:羅盒)2017年8月份正式公司化運作,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聯繫QQ:10890購買商業授權。……VirtualApp源代碼將於2017年12月31日停止更新」。上述過程記載於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2018)粵廣南粵第6915號公證書中。

2019年6月13日,羅盒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小剛在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計算機及網絡,訪問GitHub官網,搜索查看VirtualApp項目的重要節點時間及項目人聲明。其中部分節點時間如下:1.更新日期為20171207的Update CHINESE.md文件記載「VirtualApp開放源代碼只能用於個人技術研究和開拓思路。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聯繫QQ:10890購買商業授權」;2.更新日期為20171029,Lody刪除了VirtualApp項目的GPL 3.0;3.更新日期為20171008的Update CHINESE.md文件記載「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聯繫QQ:10890購買商業授權」;4.更新日期為20171008的Update CHINESE.md文件更新記載「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聯繫QQ:10890購買商業授權」;5.更新日期為20170703的Update CHINESE.md文件記載「當您需要將VA用於商業途徑時,需要進行授權,因此請務必與作者聯繫(聯繫方式見下)」;6.更新日期為20170312的Update CHINESE.md文件記載「您沒有權利將VirtualApp的app模塊作為您自己的app上架到軟件市場,一經發現,後果你懂的」;7.更新日期為20170124的Update CHINESE.md文件記載「您無權免費使用項目,VirtualApp已申請國家專利,並獲得軟件著作權保護,當你的行為對項目或是項目作者構成利益衝突時,我們將追究法律責任。若需使用本項目,請與作者聯繫」;8.更新日期為20160910的Update LICENSE.txt文件記載將LGPL 3.0許可協議更換為GPL 3.0許可協議;9.更新日期為20160708的LGPL license文件更新記載添加LGPL 3.0許可協議;10.更新日期為20160707的update README文件記載「About Author:Lody(imlody foxmail.com)」,本次更新為首次提交,共提交507個文件,31097行。上述過程記載於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2019)粵廣南粵第13546號公證書中。

二、關於被訴侵權的相關事實

2018年9月10日,羅盒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溫源在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計算機,使用百度網站搜索「應用寶」,進入「應用寶」網站後搜索「微信視頻美顏」,下載「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下載量為32萬次。使用百度網站搜索「華為應用市場」,進入「華為應用市場-華為官方安卓市場」網站後搜索「微信視頻美顏」,下載「微信視頻美顏版」,版本號為V1.8.2,時間為2018年8月20日,下載量為136萬次,開發者為玩友公司。前述兩款APP的圖標相同。上述過程記載於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2018)粵廣南粵第6918號公證書中。

2018年9月21日,羅盒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小剛在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計算機,使用百度網站搜索「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在搜索結果中瀏覽「統一手機站」,下載「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app」,版本為V1.3.6,時間為2017年12月19日,作者為廣州市玩友網絡。在上述搜索結果中瀏覽「PC6.com」,下載「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本為V1.4.6,更新時間為2018年2月28日。該兩款APP的圖標與第6918號公證書中的兩款APP圖標均相同。上述過程記載於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2018)粵廣南粵第7561號公證書中。

羅盒公司和玩友公司均確認前述兩個公證書中下載的四款被訴侵權軟件的被訴部分源代碼是一致的。羅盒公司主張被訴侵權軟件至少包含V1.4.6版本及V1.8.2版本,運營期間為2018年2月28日(V1.4.6版本的更新時間)至本案訴訟時。玩友公司抗辯認為,2019年6月已沒有再使用四款被訴侵權軟件。

2018年9月25日,羅盒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小剛在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移動電話機和網絡,通過該手機「華為應用市場」,搜索「微信視頻美顏版」,查看該軟件的評論並下載V1.8.2版本安裝。進入該軟件後,顯示「試用30分鐘」,會員套餐包括「一個月VIP會員36.8元,六個月VIP會員78.8元」,代理人分別通過微信和支付寶支付了一個月會員費用36.8元,微信渠道收款方為冠准航科技,支付寶渠道的收款方為奧斯坦公司。上述過程記載於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2018)粵廣南粵第7600號公證書中。

2018年9月26日,羅盒公司委託廣東鑫證司法鑑定所對其送檢的VirtualApp源代碼(檢材1,來源於第6915號公證書,即下載自GitHub官網的VirtualApp項目2017年12月30日版本源代碼壓縮文件)與「微信視頻美顏版」軟件安裝包(檢材2,來源於第6918號公證書,即下載自華為應用市場的「微信視頻美顏版」V1.8.2安裝包)反編譯所得到的源代碼進行相似性鑑定。2019年1月3日,廣東鑫證司法鑑定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穗司鑒19010180900257號),鑑定意見為,送檢的VirtualApp源代碼與「微信視頻美顏版」軟件安裝包反編譯得到的源代碼共有424個可比代碼,其中有165個可比代碼具有高度相似性,有17個可比代碼具有一般相似性,有239個可比代碼具有實質相似性,有3個可比代碼不具有相似性。

2019年2月22日,羅盒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小剛在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保全證據專用手機和網絡,通過該手機「應用市場」,搜索「微信視頻美顏版」,下載並安裝該軟件,下載量為148萬次,開發商為玩友公司。進入該軟件後,顯示會員套餐包括「一個月VIP會員42.8元,六個月VIP會員88.8元」,代理人通過微信支付了一個月會員費用42.8元,收款方為祥運實業。上述過程記載於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2019)粵廣南粵第3491號公證書中。

2019年6月13日,羅盒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小剛在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計算機及網絡,訪問GitHub官網,搜索並查看VirtualXposed項目主分支master的相關節點時間及項目人聲明。其中部分節點時間如下:1.更新日期為20171220的README文件記載「VAExposed是基於VirtualApp和EPIC在非ROOT環境下運行Xposed模塊的實現。……本項目使用的VirtualApp不允許用於商業用途。如果有這個需求。請聯繫Lody(imlody foxmail.com)。」;2.更新日期為20171010的Update CHINESE.md文件記載「VirtualApp(著作權登記名稱:ILoader)是一個APP虛擬化引擎」;3.更新日期為20171008的Update CHINESE.md文件記載「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聯繫QQ:10890購買商業授權」。上述過程記載於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2019)粵廣南粵第13547號公證書中。

2019年8月23日,羅盒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陳寅彬在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計算機及網絡,訪問GitHub官網,搜索並查看VirtualXposed項目的exposed分支提交歷史。更新日期為20171220的README文件記載「VAExposed是基於VirtualApp和EPIC在非ROOT環境下運行Xposed模塊的實現。……本項目使用的VirtualApp不允許用於商業用途。如果有這個需求。請聯繫Lody(imlody foxmail.com)。」上述過程記載於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2019)粵廣南粵第22339號和(2019)粵廣南粵第22342號公證書中。經查,VirtualApp項目從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的每次提交更新均有同步到VirtualXposed的exposed分支中,維術(貢獻者之一)於2017年12月2日第一次提交了自己的代碼。

2019年8月23日,羅盒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陳寅彬在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保全證據專用手機及網絡,通過該手機「應用市場」,搜索「微信視頻美顏版」並下載安裝。進入「微信視頻美顏版」軟件,查看軟件「聯繫我們」的信息,瀏覽該軟件「用戶協議」及對應源代碼信息地址,通過該地址未能獲得該軟件的源代碼。上述過程記載於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2019)粵廣南粵第22341號公證書中。2020年7月8日,本院當庭再次打開前述源代碼信息地址,顯示無法打開。

三、玩友公司抗辯的事實

2019年3月16日,玩友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徐順在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計算機,查看百度百科「GitHub」詞條,詞條載明「GitHub是一個面向開源及私有軟件項目的託管平台」。訪問GitHub官網,搜索查看VirtualApp項目的開源許可、合作者、版本等信息。2016年至2017年期間,該項目有三十多位貢獻者,其中paulo-raca提交19次(增加721行,刪除2622行),prife提交16次(增加274行,減少59行)。該項目於2016年7月7日首次提交並開源。該項目使用了Cydia Substrate、LAYOUT、FB等開源源代碼。上述過程記載於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公證處(2019)深鹽證字第2421號公證書中。

2019年4月28日,玩友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徐順在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計算機,訪問GitHub官網,搜索並查看VirtualXposed項目相關信息,該項目於2016年9月10日在LICENSE.txt文件中加入了GPL 3.0。上述過程記載於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公證處(2019)深鹽證字第3424號公證書中。

2019年4月1日,玩友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徐順在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手機及WiFi,進入「應用市場」下載安裝「微信視頻美顏版」,進入安裝後的「微信視頻美顏版」,查看「用戶協議」,通過「用戶協議」顯示的軟件源代碼信息地址下載該軟件的源代碼並查看下載壓縮包中的相關文件。「用戶協議」第五條「用戶注意事項」規定,你理解並同意支付相關費用(運營維護費用及技術支持費用)以維持本軟件的持續運營。上述過程記載於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公證處(2019)深鹽證字第2772號公證書中。

2019年5月28日,玩友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徐順在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電腦,訪問GitHub官網,搜索並查看VirtualXposed項目的exposed分支的相關信息,下載該分支2018年1月10日版本源代碼VirtualXposed-ff32bb8ed7ad10022620c1fb56cfedc6b2e1b355。該分支版本的README.md文件中記載「本項目使用的VirtualApp不允許使用於商業用途,如果有這個需求,請聯繫Lody。」上述過程記載於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公證處(2019)深鹽證字第4246號公證書中。

2019年6月14日,玩友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徐順在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電腦,瀏覽「blog.csdn.net」的相關文章以及GitHub官網的相關網頁。GitHub官網上的VirtualApp項目中有涉及paulo-race、prife等多個貢獻者提交的代碼,包括提交序號為165、173、190、191、289、291、290、74、80、93等多個提交。上述過程記載於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公證處(2019)深鹽證字第4768號公證書中。

四、GitHub官網相關規定及GPL V3協議的相關情況

(一)GitHub官網相關規定

2019年8月23日,羅盒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陳寅彬在在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使用該公證處的計算機及網絡,登錄訪問GitHub官網,瀏覽該網站用戶協議(terms of service)和用戶指引(read the guide)文件。網站用戶協議條款規定包括:4.您授予我們和合法繼承者們存儲、解析和展示您的內容的權利,並根據呈現網站和提供服務的需要進行附帶複製。5.如果您將您的頁面和倉庫設置為可公開查看,那麼您就授予Github上每個用戶非排他性、全球性許可,允許他們通過Github服務使用、展示和執行您的內容,並在Github的功能允許的情況下(例如,通過複製forking)僅在Github上複製您的內容。6.每當您對含有許可協議通知的倉庫做出貢獻時,您將按照相同的條款許可您的貢獻,並且您同意您有權按照這些條款許可您的貢獻。如果您有一個單獨的協議來根據不同的條款許可您的貢獻,例如貢獻者許可協議,那麼該單獨的協議將會取而代之。網站用戶指引文件包括:步驟2「創建分支」:默認的倉庫只有一個名為master的決定性分支,在提交給master之前,我們使用分支來實驗以及做一些修改。修改好後,他們再將分支合併入master。步驟3「修改並提交」:在GitHub上,保存修改稱為提交。步驟4「創建拉取請求」:當您創建拉取請求時,您是在建議您的修改並要求有人審核拉入您的貢獻並將其合併入他們的分支。步驟5「合併拉取請求」:在最後一步中,是時候將您的修改結合在一起,將您的分支合併到master分支中。上述過程記載於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2019)粵廣南粵第22340號公證書中。

(二)GPL V3協議的相關規則

1.GPL V3協議條款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GPL V3協議文本,其相關內容如下:(1)GPL V3協議於2007年6月29日由自由軟件基金會公司發布。該許可協議聲明「每個人都可以複製和發布本許可文件的完整副本,但不允許對它進行任何修改」。(2)序言載明:①GPL V3協議是一份針對軟件及其他類型作品的自由的,公共版權許可文件。②就大多數軟件而言,許可協議被設計用於剝奪你分享和修改軟件的自由。相反,GPL V3協議力圖保障你分享和修改某程序全部版本的自由──確保軟件對其所有用戶都是自由的。我們自由軟件基金會,將GPL V3協議用於我們的大多數軟件,本協議同樣適用於任何其他作者以這種方式發布的軟件。你也可以將本協議用於你的軟件程序。③所謂自由軟件,我們強調的是自由,而非價格免費。GPL V3協議設計用於確保你享有發布自由軟件副本的自由(如果你願意,你可以為此服務收費),確保你可以在需要的時候收到或獲得軟件的源代碼,確保你可以修改軟件或者將它的一部分用於新的自由軟件,並且確保你知道你可以做這些事情。④為保障你的權益,我們需要作一些限定:禁止任何人否認你的上述權利。或者要求你放棄這些權利。因此,當你發布這些軟件副本或者修改副本時,你需要肩負起尊重他人的自由的責任。⑤例如,如果你發布這種程序的副本,無論以收費還是免費的模式,你必須把你獲得的自由同樣給予副本的接受者。你必須確保他們也能收到或得到源代碼。而且,你必須向他們展示這些條款以確保他們知道自己享有這樣的權利。⑥採用GPL V3協議的開發者通過兩步保障你的權益:i聲明軟件的版權;ii向你提供本協議使你可以合法地複製、發布和/或修改該軟件……。(3)定義部分載明:①「本程序」指任何在本協議下發布的有版權保護的作品。被許可方稱作「你」,「被許可方」和「接受者」可以是個人或組織。②「修改」作品指從軟件中複製或作出全面的或部分的修改,這不同於精確複製,是需要版權許可的。所產生的作品稱作前作的「修改版」,或「基於」前作的作品。③「受保護作品」指未被修改過的本程序或基於本程序的程序。④「傳播」作品指那些未經許可就會在適用版權法律下構成直接或間接侵權的行為,不包括在計算機上運行和私下的修改。傳播包括複製、分發(無論修改與否)、向公眾公開,以及在某些國家的其他行為。⑤「發布」作品指讓他方能夠製作或者接受副本的傳播行為。僅僅通過計算機網絡和用戶交互,沒有傳輸副本,則不算發布……。(4)第2條「基本許可」載明:本協議的一切授權都是對本程序的版權而言的,並且在所述條件都滿足時不可撤銷。本協議明確授權你不受限制地運行本程序的未修改版本。運行受保護程序作品所得到的結果,只有在該結果的內容能夠成為一個新作品時,才能繼續受本協議所約束。本協議認可你合理使用或版權法規定的其他類似行為的權利。(5)第4條「發布完整副本」載明:①你可以通過任何媒介發布你接收到的本程序的完整源代碼副本,但要做到:顯著而恰當地為每一個副本發布版權通告;完整地保留關於本協議及按第7條加入的非許可性條款;完整地保留免責聲明;並隨程序給接受者附上一份本協議的副本。②你可以免費或收費轉發,也可以選擇提供技術支持或品質擔保來收費。(6)第5條「發布修改過的源代碼版本」載明:①你可以根據第4條的條款以源代碼形式發布基於本程序的軟件或從本程序中製作該軟件所做的修改,只要你同時滿足以下幾點要求:a)該軟件必須帶有醒目的修改聲明及相應的日期。b)該軟件必須帶有醒目的聲明,指出其在本協議及任何符合第7條的附加條件下發布。這個要求修正了第4條關於「完整保留所有通告」的內容。c)無論如何將軟件組織在一起,你必須按照本協議將整個軟件向想要獲得許可的人授權,本協議及符合第7條的附加條款就此適用於整個軟件及其每一部分。本協議不允許以其他方式授權該軟件,但如果你單獨收到許可則另當別論。d)如果作品有用戶交互界面,每一個界面中都要顯示適當的法律聲明,如果程序的交互界面沒有顯示適當的法律聲明時,則你的作品不需要這麼做。②本授權下的受保護作品和其他與之分離的單獨作品組成的一個匯編作品中,後者並非前者的自然延伸,與前者並未混合在一起,也未意圖在某種存儲或分發媒介上組成一個更大的程序,如果這種匯編作品及其產生的版權並非用於限制單獨作品給予匯編作品用戶的訪問及其他合法權利時,則它被稱為「軟件集合包」。在「軟件集合包」中含有本授權項下的作品,不會導致「軟件集合包」中的其他軟件作品也適用本協議。(7)第7條「附加條款」載明:①「附加許可」用於補充本協議,以允許一些例外情況。只要附加許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且適用於整個程序,則應該被視為本協議的內容。如果附加許可適用於程序的某部分,則該部分受此附加許可約束,但整個程序仍受制於本許可,與附加許可無關。②當你發布受保護作品的副本時,你可以選擇性刪除副本或其部分的附加條款(當你修改程序時,附加條款可以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將自身刪除)。在你擁有或能授予恰當版權許可的受保護作品中,你可以在你添加的材料上附加許可。③儘管已存在本協議的其他條款,對你添加到受保護作品的材料,你可以(如果你獲得該材料版權持有人的授權)以如下條款補充本協議:a)表示不提供擔保責任或與本協議第15或16條不同的方式限制責任;或b)要求在此材料中或在包含適當的法律聲明的程序中保留特定的合理法律聲明或作者屬性;或c)禁止誤傳材料的來源,或要求合理標示修改以別於原版;或d)限制以宣傳為目的使用該材料的作者或授權人的名號;或e)降低授權級別以便在商標法下使用商品名稱、商品標識或服務標識;或f)要求任何發布該材料(或其修改版)並對接收者提供契約型責任許諾的人,保證這種許諾不會給作者或授權人帶來連帶責任。④此外的非許可性附加條款都被視作第十條所說的「進一步的限制」。如果你接收到的程序或其部分,聲稱受本協議約束,並補充了這種進一步的限制條款,你可以刪除這些條款。如果某許可協議包含進一步的限制條款,但允許通過本協議再授權或發布,你可以通過本協議再授權或發布加入了受前協議管理的材料,不過要同時移除上述條款。⑤如果你根據本節向受保護作品添加條款,你必須在相關的源文件中加入適用那些文件的附加條款的聲明,或者指出哪裡可以找到這些適用條款的通告。⑥附加條款,不管是許可性的還是非許可性的,可以以獨立的書面協議出現,也可以聲明為例外情況,兩種做法都可以實現上述要求。(8)第8條「終止授權」載明:①除非在本協議明確授權下,你不得傳播或修改受保護作品。其他任何傳播或修改受保護作品的企圖都是無效的,並將自動終止你通過本協議獲得的權利(包括第11條第3段條款中授予的專利授權)。②然而,當你不再違反本協議時,你從特定版權持有人處獲得的授權恢復:(a)暫時恢復,直到版權持有人明確終止;(b)永久恢復,如果版權持有人沒能在停止違約行為後60天內以合理的方式指出你的違約行為。③再者,如果你第一次收到了特定版權持有人關於你違反本協議(對任意軟件)的通告,且在收到通告後30天內改正,那你可以繼續享有此授權。④按照本節條款的規定,終止你的權利,並不會讓根據本協議從你那獲得授權的被許可方的權利終止。在你的權利恢復之前,你沒有資格憑第10條獲得同一作品的新授權。(9)第9條「持有副本無需接受協議」載明:你不必為接收或運行本程序副本而接受本協議。類似的,僅僅因點對點傳輸接收到副本引發的對受保護作品的輔助性傳播,也不要求接受本協議。但是,除本協議外沒有什麼可以授權你傳播或修改任何受保護作品。如果你不接受本協議,這些行為就侵害了版權。因此,一旦修改和傳播一個受保護作品,就表明你接受本協議。(10)第10條「對下游接收者的自動授權」載明:①每當你發布一個受保護作品,其接收者自動獲得來自初始授權人的授權,依照本協議可以運行、修改和傳播此程序。你沒有要求第三方遵守該協議的義務。②你不可以對本協議所授或確認的權利的行使施以進一步的限制。例如,你不可以索要授權費或版稅,或就行使本協議所授權利索要其他費用;你也不能發起訴訟(包括交互訴訟和反訴),宣稱製作、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本程序或其部分的行為侵害了任何專利權。

2.GNU官網上關於GPL V3協議的答疑情況

GNU官方網站對GPL V3協議有如下問答解釋:(1)GPL是否允許我將程序的副本賣錢?答:是的,GPL允許每個人這樣做,有權銷售程序的副本正是自由軟件定義的組成部分。(2)GPL是否允許我為他人從我的分發地址下載程序而收費?答:是的,你可以為分發程序副本而收取任何你想要的費用。(3)GPL是否允許我要求任何接收軟件的人必須向我支付費用和/或通知我?答:否。事實上,這樣的要求會使程序變得不自由。如果人們在收到一個程序的副本時不得不付費,或者他們必須特別通知任何人,那麼這個程序就不是免費的。GPL是一個免費的軟件許可協議,因此它允許人們使用甚至重新分發軟件,而不必為此支付任何費用。你可以向人們收取費用才能從你那裡得到一份副本。你不能要求別人給你錢,當他們從別人那裡得到一份副本的時候。

五、其他事實

(一)當事人工商登記信息

羅盒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註冊資本10萬元,成立時間2017年8月8日,經營範圍為軟件開發等,股東包括羅迪、張璐、張淼、廣州壹龍投資管理企業。

玩友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註冊資本10萬元,成立時間2016年9月7日,經營範圍為軟件零售、軟件開發等。

冠准航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成立時間2015年9月16日,經營範圍為計算機軟硬件、網絡設備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諮詢及銷售等。

奧斯坦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成立時間2016年4月19日,經營範圍為遊戲軟件的技術開發、銷售以及電子產品、計算機軟硬件的銷售等。

祥運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50萬,成立時間2015年4月20日,經營範圍為計算機軟硬件、互聯網數據系統集成、移動通信系統、網絡遊戲、手機遊戲的技術開發、銷售等。

(二)羅盒公司VirtualApp商業版對外授權許可費用

2017年10月12日,工作人員通過QQ聯繫羅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璐(QQ號為10890,備註為「張總開源VirtualApp」)詢問收費情況,張璐回復「單款產品一年5萬元。」此後,張璐又回復「VA商業授權費用:單款APP一年20萬元,單獨購買技術支持一年15萬。」

2019年3月7日,玩友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向張璐詢問收費情況,張璐回復「VirtualApp商業授權費用:1年20萬,單獨購買技術支持1年20萬。」

(三)被訴侵權軟件下載量相關事實

被訴侵權軟件在華為應用市場的總下載量(包括更新和非更新下載)如下:2018年7月1日-2018年7月31日總下載量為11771次;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31日總下載量為27360次;2018年9月1日-2018年9月30日總下載量為17127次;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30日總下載量為21312次;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30日總下載量為13226次;2018年12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總下載量為31239次;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31日總下載量為25599次;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28日總下載量為27789次。上述總計175423次。

(四)羅盒公司維權支出的相關費用

關於維權的合理開支,羅盒公司提交民事委託代理合同一份、律師費發票一張(金額10萬元),公證費發票九張(金額合計11500元),鑑定費發票一張(金額30000元),翻譯費發票一張(金額820元)。

(五)雙方關於涉案軟件權屬及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的主張

關於涉案VirtualApp軟件的權屬。羅盒公司認為,涉案VirtualApp軟件不構成合作作品。主要理由是:1.構成合作作品需要創作雙方有合作創作的合意及合作創作的事實,在本案中其他貢獻者在各自獨立空間中修改代碼時並未與項目人asLody達成過修改的合意,其修改內容是否為項目人所接受,也僅由項目人單方決定,貢獻者對VirtualApp軟件最終創作完成形態並無清楚認知,綜上各方並無創作的合意。2.羅盒公司完成了涉案VirtualApp軟件的實質開發工作。從代碼創作的數量上來看,鑑定意見書認定構成高度相似、一般相似和實質相似的421個代碼文件中,有358個代碼文件由項目人asLody獨立完成;剩餘63個有其他貢獻者(修改者)參與創作的代碼文件中也有大量獨創性代碼是由項目人asLody創作完成,其他貢獻者(修改者)僅在此基礎上做出少量、不具有獨創性的代碼修改。針對主張權利的2017年12月30日版本的VirtualApp軟件,有超過90%的代碼都是asLody完成的,故涉案VirtualApp軟件並非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羅盒公司系VirtualApp軟件的唯一著作權人。羅盒公司主張VirtualXposed是基於VirtualApp軟件開發的改編作品,無論玩友公司是否獲得使用VirtualXposed軟件的許可,其仍應獲得羅盒公司的許可。

關於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羅盒公司認為,VirtualApp軟件「不得用於商業用途」的聲明符合GPL V3協議的宗旨。主要理由是:這一聲明屬於GPL V3協議所述的「7.附加條款」,也符合「5.轉發修改過的源碼版本c款的單獨許可」,該效力應優於GPL V3協議。這一聲明不屬於GPL V3協議第10點所述的進一步限制。VirtualXposed項目人確實可以選擇將商業限制條款這一附加條款刪除,但實際上其仍保留了該商業限制使用條款,則玩友公司應當遵守。玩友公司抗辯認為,羅盒公司對VirtualApp軟件施加的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是GPL V3協議所禁止的。主要理由是:1.根據GPL V3協議中第7條第2、4段及第10條第3段,被授權人有權刪除除了GPL V3協議本身之外的全部附加條款以及進一步限制條款,同時也不能夠對其下游的再次被授權人,如何行使GPL V3協議授權的權利施加任何限制。該規定保持自由軟件在多次傳播後將始終攜帶單純的GPL V3協議授權許可協議進行傳播,因此使用GPL V3協議同時要求所有的接收人必須通知原項目人或者付費,這兩者存在本質衝突,該要求將自由軟件變成私有軟件。玩友公司並未關注到相應的聲明,VirtualXposed也刪除了全部的此類要求。2.根據GPL V3協議中第5條c款(不得變更許可協議)及第10條第3段(不得進行其他限制),VirtualApp開源項目是眾多貢獻者一起開發的,該項目為貢獻者擁有著作權的改編作品(修訂版本),並按照GPL V3協議授權給項目人aslody使用。因此,項目人aslody不能夠任意刪除GPL V3協議條款並添加限制聲明,必須保持代碼的自由傳播。

庭審中,羅盒公司確認其主張的涉案VirtualApp軟件2017年12月30日版本與撤回GPL V3協議即2019年10月29日前的版本差別不大。羅盒公司主張玩友公司同時違反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以及GPL V3協議(變相收取許可費及不提供開源代碼),構成無權使用,其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以上事實,有羅盒公司提交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公證書、鑑定意見書、民事委託代理合同、發票等證據,以及玩友公司提交的公證書等證據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為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本案需要認定的問題是:1.羅盒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2.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羅盒公司的複製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3.若侵權成立,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一、關於羅盒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的問題

羅盒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羅盒公司是否為涉案VirtualApp軟件的著作權人;二是羅盒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是否需要GitHub上VirtualApp軟件其他貢獻者的授權。

(一)羅盒公司是否為涉案VirtualApp軟件的著作權人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軟件著作權屬於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首先,羅盒公司在本案中提交其作為著作權人的「羅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虛擬引擎系統[簡稱:VirtualApp]V1.0」權利軟件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其次,GitHub官網上VirtualApp項目簡介記載該項目是由羅盒科技於2017年8月份正式公司化運作開發運營,項目管理者asLody上傳VirtualApp初始源代碼並發起該開源項目,聯繫方式為QQ10890。其中「羅盒」是羅盒公司的字號,QQ號碼和項目管理者分別指向羅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璐及股東羅迪。以上事實相互印證,羅盒公司將涉案軟件上傳到GitHub官網並持續迭代更新。玩友公司雖否認羅盒公司是涉案軟件的著作權人,但未就此提交證據。本院認定,羅盒公司是GitHub官網上VirtualApp開源軟件的著作權人。

(二)羅盒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是否需要GitHub上VirtualApp軟件其他貢獻者的授權

玩友公司抗辯認為,涉案軟件有32位貢獻者,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與被訴侵權軟件相似部分也有多個文件有其他貢獻者提交了代碼,故asLody無權單方將其權利轉讓給羅盒公司。根據查明事實,GitHub官網的項目管理者可以在該網站上傳其獨立編寫的軟件項目初始源代碼,並選擇適用某一種開源許可授權協議,則其他用戶均可自由瀏覽並獲取該項目源代碼,即非排他性、全球性許可。項目管理者創建主分支master,其他用戶可以基於主分支創建其自己的分支並自行修改維護。其他用戶可以基於其創建的分支提起「創建拉取請求」,即申請將其分支中的修改合併入主分支中,項目管理者決定是否同意其他用戶的「創建拉取請求」,若同意則將該分支合併入主分支master中,該用戶成為主分支的貢獻者。本院對此認為,首先,羅盒公司的股東羅迪作為項目管理人於2016年7月7日將VirtualApp初始版本源代碼(首次提交507個文件,共31097行)上傳至GitHub官網開源發布,這是羅盒公司主張權利的基礎,也是整個涉案軟件的核心基礎。貢獻者提交的代碼是在此基礎上不斷升級優化,貢獻者提交的代碼能否併入涉案軟件主分支由項目管理人決定,項目管理人提交的代碼量占整個涉案軟件代碼量的絕大部分,因此其他貢獻者提交的代碼並未對涉案軟件著作權產生實質影響。其次,判斷是否為合作作品應考慮以下因素:作者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主觀上有共同進行作品創作的合意、客觀上有共同創作作品的行為、合作作者貢獻了獨創性的表達。涉案軟件源代碼的提交者包括項目管理者和貢獻者,而貢獻者提交代碼的流程是先由貢獻者發起拉取申請,經項目管理者同意後才會併入主分支中,顯然雙方存在共同創作的合意,這也符合軟件源代碼開源的本意,即通過互聯網媒介,集合全球開發者的智慧,儘可能使軟件最佳化,從而促進知識的傳播。實際上,涉案軟件的提交者亦包括管理者和眾多貢獻者。但是,玩友公司並未舉證證明貢獻者提交的代碼是否屬於有獨創性表達的創作,僅根據貢獻者提交的代碼行數無法判斷其是否有獨創性。因此,就在案證據無法認定涉案軟件屬合作作品。再次,涉案VirtualApp適用了LGPL V3協議或GPL V3協議,那麼其他貢獻者在申請將其代碼合併入主分支時默認同意適用LGPL V3協議或GPL V3協議,即同意將其代碼開源貢獻給項目管理者和其他用戶在授權許可協議範圍內自由使用。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開源軟件項目的貢獻者往往人數眾多,互不相識且散布於全球各地,只要項目保持開源則貢獻者數量會持續動態地增加。即使涉案軟件屬合作作品,就在案證據難以查清所有權利人的基本情況下,若開源項目要求必須經過所有貢獻者的授權才能提起訴訟,那麼將導致開源軟件維權無從提起。因此,本院認定,羅盒公司作為提交了絕大部分代碼量的項目管理者提起本案訴訟亦無需經過其他貢獻者的授權,有權單獨提起本案訴訟。

二、關於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羅盒公司的複製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問題

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羅盒公司的複製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GPL V3協議的法律性質和效力;二是羅盒公司是否有權在GPL V3協議中加入商業使用限制保留;三是玩友公司收取被訴軟件會員費和未提供被訴軟件源代碼下載的行為是否違反GPL V3協議的規定。

(一)GPL V3協議的法律性質和效力

1.開源授權許可協議的發展歷程及分類。開源軟件授權許可協議從有到無,其發展經歷了從自由軟件向開源軟件逐步發展的變化。自由軟件(Free Software)是開源(Open Source)軟件的鼻祖,20世紀80年代美國麻省理工大學的Richard Stallman創建了自由軟件基金會,將自由軟件運動在全世界掀起。為了表示對版權Copyright保護的叛逆,自由軟件使用了所謂Copyleft的授權方法即GPL。相對於著作權Copyright這一名詞,自由軟件所遵循的「著佐權」Copyleft原則表面上是叛逆版權,但實際上它一直建立在版權保護基礎之上。自由軟件是開放源代碼軟件中最為極端(開放)的一種,它對用戶限制最少,對權利人限制最多。GPL作為自由軟件許可協議的典型代表,在開源軟件協議中是最為嚴格的,版權放棄也最充分。20世紀90年代末,以美國著名程序員Eric Raymond為代表提出了開源軟件的概念,他們敬重Richard Stallman的自由軟件理念,但認為自由(free)一詞容易引起誤解,大部分人不清楚「free」意味着「自由」還是「免費」,這一詞帶有濃厚的意識形態色彩,會引起商業開發者的恐慌和排斥,而實質上自由軟件運動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打敗商業軟件而是為了與商業軟件共存、打破商業軟件占主導地位的格局。因此,他們建議用「開放源碼軟件」這一術語來代替「自由軟件」。發展至今,開源授權許可協議數量眾多,經過「開放源代碼首創行動組織」(Open Source Initiative)批准的開源協議就多達近100種。有學者按照開源寬鬆程度從小到大將開源授權許可協議大致分為三類:(1)使用開源代碼的程序必須公開源代碼。這類開源軟件許可協議最為嚴苛,要求任何使用該開源代碼的程序在再發布時,必須將其源代碼以相同的許可協議公開,典型代表是GPL許可協議的三個版本V1、V2和V3。GPL規定只要在一個軟件中使用了GPL許可協議的開源軟件,修改後的源代碼或者衍生代碼軟件也必須採用GPL許可協議發布。由於它要求對根據GPL許可協議發布的開源軟件進行修改形成的作品,甚至只要其中任何一部分代碼是以GPL許可協議發布的,那麼全部程序也必須受GPL許可協議的約束,因此,有人將其稱為GPL許可協議的「病毒效應」。(2)使用並且修改開源代碼的程序必須公開源代碼。這類開源軟件許可協議與上述GPL開源軟件許可協議相比較為寬鬆,規定使用並且修改了該開源代碼的程序在再發布時,必須將其源代碼以相同的許可協議公開,但新增代碼不需要採用同樣的許可協議發布,典型代表是LGPL許可協議。使用LGPL的源代碼來開發程序,根據不同的使用方式,決定了使用者修改後的源代碼是否需要公開。如果使用者通過靜態庫鏈接(代碼編譯後鏈接的一種方式,即鏈接時直接把內容放進程序)一個基於LGPL發布的庫,那麼使用者必須將基於LGPL的庫代碼開發的全部源代碼公開;如果採用動態庫鏈接(鏈接時不把內容放進程序,執行時再去找到相應內容)的形式,那麼使用者不需要公開修改後程序的源代碼。LGPL是一個商業友好型的開源軟件許可協議,允許商業軟件通過動態庫鏈接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件的代碼,這使得使用LGPL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件作為類庫引用、發布和銷售,但你不能修改LGPL許可的軟件部分。(3)使用或修改開源代碼的程序不強制公開源代碼。這類開源軟件許可協議最為寬鬆,對於使用該開源軟件的程序在再發布時,沒有特殊限制,只需要聲明使用了該開源軟件許可協議即可,典型代表主要有BSD(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ASL(Apache Software License)、MIT(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等。

2.域外對GPL開源授權許可協議性質的認定。(1)如何界定開源軟件許可協議本身的法律性質,在美國理論界和司法實務中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開源軟件許可協議僅為單純的「授權許可」(License)而非「契約」(Contract),其主要理由是開源許可協議條款欠缺美國契約法規定的訂立契約時必須具備的對價(Consideration),而且許可協議未經許可人和被許可人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因而不是契約。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開源許可協議不但是「授權許可」(License),而且還是一種「契約」(Contract)。其主要理由是協議中的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各自的行為可認定為邀約和承諾,且雙方均有對價。開源軟件授權許可人以開源許可協議發布其享有著作權的開源軟件的行為即可視為要約,而承諾是以被許可授權人為某種行為作為對許可協議的認可。雙方均有對價:在開源軟件著作權許可人一方,對價表現為允許被許可人自由複製、使用、修改和發布該開源軟件;在被許可人一方,對價則表現為發布軟件時必須附上軟件的源代碼,修改之後的軟件也必須以GPL許可協議作為授權方式將軟件繼續發布出去。2008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審理的Jacobsen訴Katzer上訴案中,直接對開源軟件許可協議的性質作出明確認定。加利福尼亞州北區聯邦法院認為被告違反許可協議的使用條件也許構成違反開源授權許可協議的約定,但不會構成版權侵權。由於違約不能產生可預期的無法彌補的損害,故裁決駁回了原告的臨時禁令申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就本案原告的上訴指出,開源軟件許可協議明示了授權許可源代碼文件包可以複製的條件,並使用了習慣性用語提示授予複製、改編、分發的權利。如果下載使用者不能滿足這些條件,則應該按照提示與版權人另行協商。否則,如果被許可使用者超出該範圍使用,就構成侵權,開源軟件許可人可以以版權侵權提起訴訟,故裁定撤銷聯邦地區法院原裁決並發回重審。(2)與美國不同時期、不同級別法院對開源軟件性質認定不同進而適用的救濟措施有別相比,德國法院對違反開源軟件許可協議的行為在定性和救濟上顯得較為連貫和一致。德國法蘭克福地區法院第六民事審判庭審理的影響較大的Welte訴D-Link一案,集中反映了德國法院對開源軟件許可協議的法律性質和效力認定的態度。在該案中,原告威爾特是開源社區violations.org項目負責人,奧地利人阿爾穆斯博格和英國人伍德豪斯分別是msdosfs、initrd軟件程序和mtd軟件程序的作者,這三份軟件程序均適用GPL開源軟件許可協議授權許可。原告威爾特通過與阿爾穆斯博格和伍德豪斯簽訂協議,取得上述軟件程序的複製、發布以及允許第三方對軟件做出修改的排他性使用權。被告D-Link公司在其開發的數據存儲器上使用了上述Linux操作系統內核msdosfs、initrd、mtd軟件程序,但在對外出售該數據存儲器時,卻沒有滿足GPL開源許可協議的許可條件:沒有附上GPL開源許可協議的正文;沒有發布原作者著作權標示;沒有發布無擔保聲明;沒有附上完整的源代碼。為此,原告威爾特寫信給被告D-Link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被告認為原告的GPL許可協議無效。德國法蘭克福地區法院認為,根據德國《民法典》第305條第1款第1句的規定,GPL條款的法律性質是特定的一般交易條款,即預先擬定,由著作權持有人向軟件程序使用者提出的合同條款。同時,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51條的規定,開源軟件程序著作權持有者無需接受使用者的承諾聲明,雙方即可構成法律關係,因此開源軟件許可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法院還認為,基於GPL許可協議下的許可條件可視為符合德國《民法典》第305條第2款的一般交易條款而成為合同組成部分。根據德國《民法典》第307條第2款第1句的規定,GPL關於軟件程序使用者必須附上開源軟件許可協議的正文、發布原作者著作權標識和無擔保聲明以及完整的源代碼的這些規則,沒有不適當的損害使用者的利益,因此這些規則並非無效。如果被許可人違反上述授權許可條件,那麼根據GPL許可協議的規定,則不得對本程序加以複製、修改、再授權或散布。任何試圖以其他方式進行複製、修改、再授權或者散布本程序的行為均為無效,並且將自動終止基於本授權所享有的權利。而且,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58條規定,法律行為附停止條件而實施,該法律行為的效力即在條件成就時終止。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被許可人所獲得的授權許可意味着自動終止。所以,被告需要為自身未經授權發布或複製該軟件的侵害許可人著作權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包括禁令救濟和損害賠償救濟。正是基於違反GPL開源許可協議的行為屬於著作權侵權行為,在侵權救濟方式方面,法院還支持原告的信息提供請求權。根據德國《著作權法》第101條的規定,受害人可以請求侵害人不遲延地提供關於侵權複製件或其他產品的來源與銷售途徑的信息。所以本案中原告威爾特請求被告披露從何處獲得數據存儲器和已經獲得的數量,已售出該數據存儲器的數目和商業買家的身份等信息請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從德國法院對該案的審理我們可以看到,德國法院傾向於將GPL開源許可協議所設定的條件認定為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法院認為,GPL開源許可協議中所設定的使用條件應當認定為「解除條件」,當被許可人違反該條件時,GPL許可協議屬無效,被許可人的行為便構成了侵權行為,開源軟件權利人可以根據德國《著作權法》提起侵權訴訟。德國慕尼黑地區法院在Harald Welter訴SiteCom一案中,也持相同的觀點。在該案中,被告的硬件產品所附帶的軟件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netfilter/iptables開源軟件的源代碼。該開源軟件採用GPL許可協議授權,但被告卻未遵守GPL許可協議規定的義務。法院據此認為,被告基於GPL許可協議獲得的授權許可自行終止,被告繼續使用開源軟件的源代碼,就構成對原告依據德國《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的侵害。由此可見,德國司法實踐中傾向於通過著作權侵權救濟應對違反開源軟件GPL許可協議的行為。

3.關於GPL V3協議的法律性質和效力。第一,協議的內容具備合同特徵,屬於廣義的合同範疇。GPL V3協議是針對某一特定的項目,並預先設定好格式化條款的協議,只要授權方選定了該協議,使用該項目的用戶就必須遵守該協議,是授權方和用戶之間形成的以開源軟件源代碼為目的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授權方通過GPL V3協議授予不特定的用戶複製、修改、再發行等權利,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授權方選擇適用GPL V3協議傳播其源代碼,用戶複製、修改、發行該源代碼時默認承諾承繼適用GPL V3協議從而保持協議的傳遞性,該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在用戶複製、修改、發行該源代碼時協議成立並生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從理論角度對開源許可協議的成立途徑進行梳理,主要為「要約說」。要約說認為,開源軟件許可協議應當屬於軟件權利人和用戶之間訂立的合同,經歷了正常的合同成立流程,在雙方之間成立合同關係。將開源軟件的發布視為發出要約,用戶使用視為承諾,在用戶使用開源軟件時合同成立。從這一角度看開源軟件許可協議應當屬於廣義合同的範疇。第二,協議是非典型合同。與我國著作權法有關「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的規定相比較,GPL V3協議是開源軟件的作者向不特定的使用者讓渡其著作權的部分人身權利和全部財產權利,權利授予的對象是不確定的,以換取使用者承諾遵守開源許可協議的許可條件和義務,如將修改後的源代碼公開給社會公眾共享等,開源軟件許可協議並沒有權利轉讓的對價或許可使用付酬等典型的著作權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第三,協議是格式合同。GPL V3協議是為特定開源項目開發而預先擬定,由著作權持有人向軟件程序使用者提出的合同條款。GPL V3協議序言規定,如果你發布這種程序的副本,無論以收費還是免費的模式,你必須把你獲得的自由同樣給予副本的接受者,你必須確保他們也能收到或得到源代碼,而且你必須向他們展示這些條款以確保他們知道自己享有這樣的權利。該格式化條款保持承繼性,且不屬于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其授權內容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合法有效。第四,對協議的承諾是通過行為作出。GPL V3協議第8條規定,除非在本協議明確授權下,你不得傳播或修改受保護作品。第9條規定,一旦修改和傳播一個受保護作品,就表明你接受本協議。第10條規定,每當你發布一個受保護作品,其接收者自動獲得來自初始授權人的授權,依照本協議可以運行、修改和傳播此程序。該要約內容表明以實踐行為作出承諾,無須再簽訂書面的合同。因此,GPL V3協議的上述有關承諾可以用行為完成的條款符合合同法關於要約和承諾的規定,應為有效。此外,協議是通過電子文本形式由授權方或用戶加入開源項目中,電子文本是一種有形的表現形式,屬於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綜上,GPL V3協議具有合同性質,是授權方和用戶訂立的格式化著作權協議,屬於我國合同法調整的範圍。

軟件開源授權許可協議倡導開放、共享、平等、協作精神,開源軟件原作者讓渡其著作權財產權和部分人身權給用戶繼續開發軟件,鼓勵自由使用、自由複製、自由修改、自由發行源代碼,目的是創立一種自由開發、使用和傳播的環境。當前,包括GPL在內的各種開源許可協議已被眾多的國際組織、國家政府以及一些政治團體在立法上給予支持。我國政府也高度重視開源的發展,「十四五」規劃提到「完善開源知識產權和法律體系,鼓勵企業開放軟件源代碼、硬件設計和應用服務」,中國開源雲聯盟(COSCL)也發布中國首個開源協議-木蘭寬鬆許可協議(MulanPSL),並通過「開放源代碼首創行動組織」(Open Source Initiative)認證,致力於構建開源生態。因此,開源許可協議已經成為國際行業內公認的有效契約文本,遵守協議文本規定也是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只有各方均信守開源授權許可協議中的條款,才能讓軟件源代碼持續開源傳播下去,繁榮軟件市場,保證公眾能享受到開源軟件帶來的成果。

(二)羅盒公司是否有權在GPL V3協議中加入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

1.羅盒公司主張權利的2017年12月30日版VirtualApp軟件適用GPL V3協議。根據查明事實,項目管理者asLody於2016年7月7日首次提交涉案VirtualApp項目,於2016年7月8日加入LGPL V3協議,於2016年9月10日將授權許可協議更改為GPL V3協議,於2017年10月29日刪除了GPL V3協議,於2017年12月31日停止更新該開源版本並轉為開發不開源的商業版本。本院認為,根據GPL V3協議條款約定和性質,只要某個軟件版本加入GPL V3協議,則無法隨意刪除GPL V3協議,該版本源代碼將永久保持開源,即使授權方刪除GPL V3協議也無回溯力,授權方只能在後續的版本中變更或刪除GPL V3協議,但並不影響此前版本繼續適用GPL V3協議的效力。本案中,羅盒公司確認其主張的涉案軟件2017年12月30日版本與撤回GPL V3協議即2019年10月29日前的版本差別不大,因此本院認定羅盒公司主張權利的版本仍屬於適用GPL V3協議的開源軟件。

2.羅盒公司無權加入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根據查明事實,項目管理者asLody於2017年7月3日在涉案VirtualApp項目中聲明「當您需要將VA用於商業途徑時,需要進行授權」,此後該聲明一直保留。GPL V3協議有以下相關條款:第5條規定,無論如何將軟件組織在一起,你必須按照本協議將整個軟件向想要獲得許可的人授權,本協議及符合第7條的附加條款就此適用於整個軟件及其每一部分。第7條規定,②當你發布受保護作品的副本時,你可以選擇性刪除副本或其部分的附加條款(當你修改程序時,附加條款可以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將自身刪除)。在你擁有或能授予恰當版權許可的受保護作品中,你可以在你添加的材料上附加許可。③儘管已存在本協議的其他條款,對你添加到受保護作品的材料,你可以(如果你獲得該材料版權持有人的授權)以如下條款補充本協議:a)表示不提供擔保責任或與本協議第15或16條不同的方式限制責任;或b)要求在此材料中或在包含適當的法律聲明的程序中保留特定的合理法律聲明或作者屬性;或c)禁止誤傳材料的來源,或要求合理標示修改以別於原版;或d)限制以宣傳為目的使用該材料的作者或授權人的名號;或e)降低授權級別以便在商標法下使用商品名稱、商品標識或服務標識;或f)要求任何發布該材料(或其修改版)並對接收者提供契約型責任許諾的人,保證這種許諾不會給作者或授權人帶來連帶責任。④此外的非許可性附加條款都被視作第十條所說的「進一步的限制」。如果你接收到的程序或其部分,聲稱受本協議約束,並補充了這種進一步的限制條款,你可以刪除這些條款。第10條規定,②你不可以對本協議所授或確認的權利的行使施以進一步的限制。對此,本院認為,開源軟件與商業軟件的最大區別就在於開源軟件作者將全部著作財產權利讓渡給了使用者,開源軟件是以放棄著作權相關權利的形式所進行的一種軟件開發模式。雖然開源軟件作者將著作財產權利讓渡給軟件使用者,但並沒有放棄用商業化的方式促進開源軟件產業的發展。開源軟件不等於不能有商業開發。GPL V3協議序言規定,所謂自由軟件,我們強調的是自由,而非價格免費,GPL V3協議設計用於確保你享有發布自由軟件副本的自由(如果你願意,你可以為此服務收費)。這說明開源軟件仍然可以用於商業運作模式,只是其本身並不被當做商品對待,但所有的商業運作其實是圍繞着開源軟件的衍生產品進行的,如進行軟件支持、軟件服務、集成開源軟件創新、以開源軟件為基礎開發附加值產品等。開放源代碼首創行動組織」(Open Source Initiative)對開源軟件的10個定義中包含「不能歧視任何領域」,比如不得規定軟件不能用於商業目的。在商業開發過程中,開源軟件選擇盈利模式時,受開源許可協議的限制。不同的許可協議,開發者或公司對項目源代碼有不同的控制力,因而能提供的服務也不同。商業軟件一般通過控制軟件源代碼、出售軟件許可來獲益。開源軟件盈利模式多樣,主要通過商業化服務模式來獲得商業利益。開源軟件常用的盈利模式包括:硬件捆綁、增值產品、技術支持、廣告業務等。企業為開源軟件找到合適的商業模式,在參與開源中獲益,這是企業長期支持開源的動力,也是開源社區能長期蓬勃發展的基礎。具體到本案中,GPL V3協議是一種針對軟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佐權」(Copyleft)許可協議,使得軟件可以自由使用。GPL V3協議保證用戶擁有共享和修改一個程序全部版本的自由,使得軟件面向所有用戶均保持為自由軟件。羅盒公司的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對於用戶使用其源代碼的目的進行了限制,從而也限制了用戶範圍,即只有非商業用途的用戶才可以使用其源代碼,這顯然與GPL V3協議的「著佐權」特性矛盾。該限制保留條款也不屬於第7條規定的可以添加的6種補充附加條款之一,應屬於非許可性附加條款,屬於第10條中的「進一步限制」,因此羅盒公司無權在適用GPL V3協議的涉案VirtualApp項目中添加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綜上所述,玩友公司無需遵循該限制保留條款,羅盒公司主張玩友公司違反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玩友公司收取被訴軟件會員費和未提供被訴軟件源代碼下載的行為是否違反GPL V3協議的規定

根據羅盒公司提交的鑑定意見書,被訴侵權軟件「微信視頻美顏版」與涉案VirtualApp軟件共有424個可比代碼,其中絕大部分文件具有相似性,據此可以認定涉案軟件和被訴侵權軟件中涉被訴部分源代碼即沙盒分身功能部分源代碼構成相似。玩友公司雖主張被訴侵權軟件中的被訴部分源代碼即沙盒分身基礎框架代碼是在VirtualXposed開源項目Xposed分支2018年1月10日適用GPL V3協議開源免費發布的VirtualXposed-ff32bb8ed7ad10022620c1fb56cfedc6b2e1b355開源版本基礎上自主研發而成,但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即使被訴侵權軟件中的被訴部分源代碼來源於VirtualXposed開源項目Xposed分支2018年1月10日版本,但VirtualApp項目從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的每次提交更新均有同步到VirtualXposed的exposed分支中,且VirtualXposed保留了GPL V3協議,因此本院認定,被訴侵權軟件仍應適用GPL V3協議。

1.經查,從華為應用市場和應用寶上下載的被訴侵權軟件有30分鐘免費試用時間,之後需支付會員費才可以繼續使用。被訴侵權軟件的「用戶協議」第五條「用戶注意事項」規定,你理解並同意支付相關費用(運營維護費用及技術支持費用)以維持本軟件的持續運營。GPL V3協議規定,所謂自由軟件,強調自由,而非免費,本GNU通用公共許可協議設計用於確保你享有分發自由軟件的自由(你可以為此服務收費)。由此可見,GPL V3協議旨在保證用戶可以自由使用源代碼而非免費使用源代碼,開源並不等於免費。承前認定,限制開源軟件商業使用與GPL V3協議的宗旨相牴觸,若強制要求所有開源軟件都完全免費或限制商業使用,那麼開發者的工作價值將無從體現,這顯然與開源授權許可協議的宗旨相矛盾。GPL V3協議既然是一種軟件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它並不排斥軟件開發者從軟件中獲取利益,只是盈利的方式有所改變:從過去依賴軟件拷貝的銷售,轉向主要提供軟件及信息服務。具體地說,作為軟件程序或源代碼是不收費的,作為軟件的文檔一般也不收費,而對開源軟件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如技術支持、培訓、諮詢、系統集成或其他專業服務,以及由此派生的增值業務,則是可以收費的。開源軟件的全部技術包括編寫源代碼技術和工程化實現技術,前者即軟件的全部源代碼是完全公開的,後者包含工程經驗、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等是不公開的。簡而言之,如果軟件可以視作下列組成等式,即:軟件=程序+文檔+支持+培訓+服務,雖然代表「軟件形態」的程序、文檔可以免費,但作為「軟件服務」的支持等環節可以收費。本案被訴侵權軟件收取會員費是用於運營維護和技術支持,而下載軟件是不需要支付費用的。因此,玩友公司收取被訴侵權軟件的會員費並不違反GPL V3協議的規定。

2.經查,玩友公司提供下載被訴侵權軟件安裝包,但用戶無法同時下載到該軟件的源代碼。GPL V3協議有以下相關條款:序言規定,如果你發布這種程序的副本,無論以收費還是免費的模式,你必須把你獲得的自由同樣給予副本的接受者,你必須確保他們也能收到或得到源代碼,而且你必須向他們展示這些條款以確保他們知道自己享有這樣的權利。第5條規定,①你可以根據第4條的條款以源代碼形式發布基於本程序的軟件或從本程序中製作該軟件所做的修改,只要你同時滿足以下幾點要求:c)無論如何將軟件組織在一起,你必須按照本協議將整個軟件向想要獲得許可的人授權,本協議及符合第7條的附加條款就此適用於整個軟件及其每一部分。本協議不允許以其他方式授權該軟件,但如果你單獨收到許可則另當別論。②本授權下的受保護作品和其他與之分離的單獨作品組成的一個匯編作品中,後者並非前者的自然延伸,與前者並未混合在一起,也未意圖在某種存儲或分發媒介上組成一個更大的程序,如果這種匯編作品及其產生的版權並非用於限制單獨作品給予匯編作品用戶的訪問及其他合法權利時,則它被稱為「軟件集合包」。在「軟件集合包」中含有本授權項下的作品,不會導致「軟件集合包」中的其他軟件作品也適用本協議。本院認為,用戶依據GPL V3協議授權可以獲取軟件源代碼進行修改、再發布,那麼他必須保證其他用戶可以獲取到修改後的源代碼,這也是GPL V3協議保持開源傳染性的核心要求。因此,玩友公司至少應當公開被訴侵權軟件中使用了涉案軟件沙盒分身功能部分的源代碼。

關於玩友公司是否應該公開整個被訴侵權軟件源代碼的問題。本院認為,隨着開源軟件與商業軟件的混合經營之勢進一步凸顯,開源代碼與閉源代碼共存於一個操作系統的情況大幅增加。又因為開源代碼與閉源代碼的保護路徑存有差異,實踐中軟件的兼容性問題成為了爭議焦點和難點。軟件權利保護和源代碼控制的前提是源代碼的界限清晰。理論上,當開源代碼和閉源代碼結合產生交界點時,為避免衝突,在開源代碼基礎上進行再創新,並選擇保持源代碼閉源時,應當選擇較為寬鬆的許可協議,避免因融合程度過高導致所有源代碼都必須公開,不公開則可能構成侵權。若無法迴避許可協議之間的衝突,應當採取簡單的編程接口連接,降低軟件源代碼運行時的融合程度。承前所述,不同類型的開源授權許可協議對開源寬鬆程度有不同的要求。相對而言,GPL在開源軟件許可協議中是最為嚴苛,要求任何使用該開源代碼的程序在再發布時,必須將其源代碼以相同的許可協議公開。總體而言,GPL有三個重要的限制:(1)用戶不可以在使用一個受GPL許可協議保護的軟件基礎上加入一些閉源軟件構成一個更大的軟件,也就是說一個GPL軟件的所有部件都必須遵循GPL的規定公開;(2)用戶不可以將一個GPL軟件加以修改(比如加上了自己創造的軟件)然後將修改的部分變成閉源軟件,也就是說用戶的創造或增值軟件應該公開給社會共享;(3)GPL軟件的用戶不可以修改GPL許可協議。但是,如果能夠確定作品的一部分並非程序的衍生產品,與程序並未混合在一起,也未意圖在某種存儲或分發媒介上組成一個更大的程序,而是獨立的,屬不同的作品,則這部分獨立的程序發布時可以不受GPL的約束。不過,當將這部分作為程序的一部分發布時,因它是程序整體的一部分將受到GPL約束。

為了解決GPL協議過於嚴格的問題,谷歌公司發布的安卓移動操作系統通過將系統分為多個獨立的不同層級框架,並對每個層級適用不同的開源授權許可協議。谷歌公司在安卓操作系統的內核使用了遵循GPL許可協議的開源Linux內核,那麼個人或企業為安卓系統開發的應用軟件也必須遵循GPL進行公開,這將嚴重降低企業和個人開發者參與安卓系統開發的積極性,妨礙了整個開源操作系統生態環境的建立。谷歌公司為了解決該問題,通過將GPL的適用局限在安卓系統獨立的底層Linux內核空間中,而在上層的類庫和應用框架以及用戶空間部分則適用較為寬鬆的ASL開源軟件許可協議。由於上層的類庫和應用框架以及用戶空間部分並不視為底層Linux內核的衍生產品,因此避開了GPL許可協議傳染至整個安卓系統,那麼安卓系統上層的硬件驅動和應用框架程序就是獨立的,其開發者適用ASL進行開發,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公開其源代碼。

承前所述,對於在邏輯上與開源代碼有關聯性且整體發布的衍生作品,只要其中有一部分適用了GPL V3協議發布,那麼整個衍生作品都必須適用GPL V3協議而公開。本案中,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碼是作為被訴侵權軟件的衍生部分而整體發布的,玩友公司並未舉證證明沙盒分身功能部分源代碼是獨立的,或使用了類似谷歌公司的安卓系統方法,即在各個獨立的不同層級框架中適用不同的開源授權許可協議,因此被訴侵權軟件應整體適用GPL V3協議,玩友公司應開源整個被訴侵權軟件的源代碼。綜上,玩友公司雖主張被訴侵權軟件中只有沙盒分身使用了被訴部分源代碼,但被訴侵權軟件仍應遵循GPL V3協議向用戶開放源代碼下載,玩友公司未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件源代碼下載已經違反GPL V3協議的規定。

3.GPL V3協議第8條規定,除非在本協議明確授權下,你不得傳播或修改受保護作品。其他任何傳播或修改受保護作品的企圖都是無效的,並將自動終止你通過本協議獲得的權利。本院認為,雖然開源軟件的知識創作和保護模式與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存在衝突或對峙,作為抗衡知識創造者壟斷權的運動載體,它不斷挑戰知識產權的內在法律秩序,但其本身並不否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功能,甚至還需要依賴知識產權制度框架的合理設計得以存在和興盛。開源軟件是基於開放、自由和共享的理念,軟件著作權人以許可協議的方式授予使用人在遵守許可限制條件下,可自由使用、複製、改編、再發布的軟件,它的法律基礎是著作權許可。也就是說,開源軟件的「自由」體現為通過著作權許可給予的自由,而不是自由得沒有知識產權。開源軟件的權利人不但沒有完全放棄著作權,而且還可通過開源軟件許可協議尋求著作權保護。從而形成了傳統軟件保護的Copyright許可方式和開源軟件保護的Copyleft許可方式共存的交叉保護方式。綜上,開源軟件依賴現有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體系的保護,只有在授權方享有著作權的基礎上,其適用開源許可協議讓渡部分權利才有法理依據。

對違反開源軟件許可協議的行為存在違約救濟和侵權救濟兩種方式,這兩種救濟方式雖然都能某種程度上彌補權利人的損失,但違約之債和侵權之債的救濟形式和力度均有差別。違約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小於侵權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範圍;違約責任的守約方的法律救濟措施主要包括繼續履行和損害賠償,侵權責任的受害人的法律救濟措施除包括停止侵害、損害賠償、恢復原狀等外,還包括臨時禁令救濟措施。從上述美國和德國案例分析可知,其均是將違反開源軟件許可協議的授權許可條件義務納入侵權責任的調整範圍。違反開源許可協議可以尋求違約救濟或者侵權救濟,兩者競合,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本案中,經本院釋明後,羅盒公司明確其主張的是玩友公司同時違反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以及GPL V3開源協議,構成無權使用,其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本院從侵權角度評述玩友公司的被訴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承前認定,GPL V3協議具有合同性質,據此,GPL V3協議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著作權合同,許可條款是版權許可的條件,如果用戶違背條款規定,那麼許可的前提條件已不復存在,則GPL V3協議終止適用,用戶獲得的授權也將自動終止。如前所述,玩友公司未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件源代碼下載已經違反GPL V3協議規定,則玩友公司對涉案軟件源代碼的複製、發布行為因失去權利來源而構成侵權。至於玩友公司稱涉案軟件使用了其他開源項目源代碼卻將項目據為私有違背開源社區基本準則的問題,在軟件開發中使用他人開源代碼只要不違反開源協議即屬合規行為,羅盒公司在引用其他開源代碼時保留了相關權利人信息及開源授權許可協議且保持項目開源,玩友公司該主張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置於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本案中,玩友公司將侵權軟件上傳到華為應用市場、應用寶等平台供用戶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下載,侵害羅盒公司涉案軟件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複製權即是將軟件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即是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權的權利。」本案中,玩友公司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件安裝包的下載,同時向用戶收取會員費,玩友公司侵害羅盒公司涉案VirtualApp軟件的複製權和發行權。但考慮到因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在實施過程中必然經過複製過程、存在複製行為,故上述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可以吸收前置的複製行為,羅盒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玩友公司還有其他可以指向複製權的行為,因此本院不再認定複製權侵權。

三、關於玩友公司、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玩友公司侵害了羅盒公司對涉案VirtualApp軟件的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停止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權軟件的行為。玩友公司雖抗辯被訴侵權軟件已全部下架,2019年6月已沒有再使用被訴侵權軟件,但並未舉證證明,本院認定,玩友公司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提供含有侵權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碼的「微信視頻美顏版」「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App」「微信視頻美顏相機」「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四款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

羅盒公司還主張冠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與玩友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本院對此認為,准航公司、奧斯坦公司、祥運公司僅代玩友公司收取用戶的會員費,其已對上述含有侵權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碼的四款軟件具有著作權登記證書做了初步審查,再施加過高的審查注意義務不符常理,故僅憑代收會員充值款項的事實尚不足以認定該三公司與玩友公司構成共同侵權。羅盒公司的該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羅盒公司主張以玩友公司的侵權獲利計算賠償數額,本院綜合考慮以下侵權情節:1.涉案VirtualApp軟件的源代碼在上述四款軟件中主要是實現沙盒分身功能,該功能是上述四款軟件的基礎功能,雖非應用層面的核心功能,但缺乏該功能則上述四款軟件將無法發揮作用。2.上述四款軟件在各個平台的下載累計上百萬次,玩友公司雖抗辯存在刷量,但其提供的數據顯示在華為應用市場的下載次數也有近二十萬次,則玩友公司可以通過引流來實現流量的變現。3.羅盒公司涉案VirtualApp商業版本對外授權許可收費的情況。4.玩友公司收取上述四款軟件會員費的數額,玩友公司因未提交源代碼下載違反GPL V3協議才構成侵權,該數額僅是判賠考慮因素之一,因此本院對羅盒公司調查會員費流水的申請不予支持。5.玩友公司的侵權行為性質、侵權時間及拒不履行開源授權許可協議的情況。6.維權合理費用。羅盒公司為本案支付了公證費、鑑定費、翻譯費。關於律師費,雖無法確定為單獨指向本案一案,但羅盒公司聘請了律師出庭進行訴訟,本院酌情予以考慮。本院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為50萬元(包含維權合理開支),對羅盒公司超出前述數額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以後涉案軟件的貢獻者以同一事實向玩友公司索賠的,若能證明其屬於合作作品作者之一的,應基於前述賠償數額向羅盒公司主張分割賠償款。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涉案「羅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虛擬引擎系統[簡稱:VirtualApp]V1.0」的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即停止通過互聯網提供含有侵權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碼的「微信視頻美顏版」「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App」「微信視頻美顏相機」「微信視頻美顏相機版」四款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

二、被告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三、駁回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700元,由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72700元,被告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40000元(該受理費已由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預交,其同意被告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就應負擔部分於上述判決履行期限內向其逕付,本院不作退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本案需要強制執行的,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長 譚海華
審判員 江閩松
審判員 裘晶文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劉合安
技術調查官 林奕濠
書記員 江麗雯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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