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 作者: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2022年8月8日 |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第一條 為堅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正確導向,促進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製作產業繁榮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新聞節目、綜藝節目、紀錄片、廣播劇、電視動畫片、電視劇、網絡劇片等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以下稱「節目」)的製作、發行等製作經營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紀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專門從事廣告節目製作的機構,其製作經營等活動根據《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以下稱「廣電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節目製作產業的發展規劃、布局和結構,管理、指導、監督全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機構自行從事或者組織他人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自行從事或者組織他人從事電視劇製作活動的,還應當取《電視劇製作許可證》。
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組織他人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規定。
第五條 境外組織、個人及外商投資的企業不得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節目製作行業組織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從業人員職業培訓,引導行業主體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社會形象,構建清朗行業生態。
第二章 許可規範
[編輯]第七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節目製作產業發展規劃、布局和結構,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相關專業人員;
(三)法定代表人必須是中國公民;
(四)最近三年內,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申請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機構章程;
(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申領表;
(四)主要人員簡歷等材料。
第九條 在京的中央單位及其直屬機構申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由廣電總局委託的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批;其他機構申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批。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頒發《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書面通知申請機構並說明理由。
審批機關應當在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情況報廣電總局。
第十條 持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以下稱「節目製作經營機構」)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的,應當於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到原審批機關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經紀機構組織演員、嘉賓、網絡主播等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應當申請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組織他人從事網絡視聽節目上載活動的,應當申請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持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的機構自行從事或者組織他人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無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 下列機構可以申請《電視劇製作許可證》:
(一)節目製作經營機構;
(二)地市級(含)以上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申請《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申請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申領登記表;
(三)申請機構與製片人、導演、編劇、攝像、主要演員等主創人員和合作機構(投資機構)等簽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書複印件;
(四)持證機構製作資金落實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廣電總局委託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實施《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審批。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頒發《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書面通知申請機構並說明理由。
審批機關應當在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情況報廣電總局。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採用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形式,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和《電視劇製作許可證》核發情況由廣電總局定期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持證機構需要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許可延期或者不予許可延期的決定。
持證機構擬合併、分立的,或者擬變更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資本結構等影響許可條件的重大事項,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履行原許可事項變更審批手續。原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許可變更或者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
持證機構變更機構名稱、住所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履行該事項變更手續。原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完成變更登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編輯]第十六條 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核准的製作經營範圍開展業務活動。
通過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播放的新聞節目(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報道、訪談、評論類節目等)只能由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製作。
第十七條 節目製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創新題材、體裁、形式、手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支持創作生產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相統一的優質節目,開拓創新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節目形式。
第十八條 禁止製作、發行載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法規實施,歪曲、否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虛無主義;
(三)詆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四)歪曲、醜化、褻瀆、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五)違背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宣揚基於種族、國籍、地域、性別、職業、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視;
(七)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參與載有上述內容節目的製作經營活動,不得向載有上述內容的節目提供經紀、宣傳等服務。
第十九條 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機構選擇導演、編劇、演員、嘉賓、播音員、主持人、網絡主播等主創人員,應當堅持把政治素養、道德品行、藝術水準、社會評價作為選用標準;選擇演員、嘉賓等人員,還應當與其節目題材、角色形象相符合。
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機構應當按照廣電總局有關指導規定,合理確定節目製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創人員片酬額度,着力提高節目質量,形成主創人員片酬與節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掛鉤的片酬結構體系。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將節目製作成本配置、主創人員選用及片酬情況等作為節目評比推優和資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標準。節目製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創人員片酬額度明顯不合理、可能影響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對該節目及相關製作主體的內容質量、從業資質等事項進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條 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經紀活動的機構、個人等應當依法收集、處理、使用從事節目製作活動人員的個人信息,不得採用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經紀活動的機構、個人向社會公眾、其他從業主體提供的節目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對節目的內容主題、製作成本、收視率點擊率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社會公眾、其他從業主體,擾亂正常行業秩序。
第二十一條 製作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電視劇、網絡劇和重大理論文獻電視片等節目,應當按照廣電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等不得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或者《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的機構製作的節目,不得播放未取得發行許可的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網絡劇片。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對節目製作經營活動依照本規定履行日常監管、專項檢查等職責,有關機構、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節目製作經營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接到投訴、舉報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擅自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或者電視劇製作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製作含有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內容的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或者《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的主體製作的節目,或者未取得《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主體製作的電視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可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知或者應知節目含有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內容,仍參與節目製作經營,或者提供經紀、宣傳等服務的;
(二)發行含有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內容的節目的;
(三)發行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或者《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的主體製作的節目,或者未取得《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主體製作的電視劇的;
(四)對節目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社會公眾、其他從業主體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
(六)塗改、租借、轉讓、出售和偽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
機構有前款第五項規定行為的,原審批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撤銷其許可。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分支機構備案手續的;
(二)主創人員選用不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經紀活動的機構、個人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收集、處理、使用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有關機構、個人向負責監督檢查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可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向被處罰、被處理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有權處理單位通報情況,提出對有關人員的處分、處理建議,並可函詢後續處分、處理結果。
第五章 附 則
[編輯]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 34 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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