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1958年7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九次會議通過 1958年7月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58年7月)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8年7月9日第九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8年7月9日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五節的規定,結合自治區的特點制定。
第二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是自治區的自治機關,是地方國家機關。
第三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編輯]第四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第五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中,各民族都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
第六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不能擔任代表職務的時候,由原選舉單位補選。
第七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在自治區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國家法律、法令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權限和自治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區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三)監督自治區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實施;
(四)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五)規劃自治區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公共事業、優撫和救濟工作;
(六)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自治區財政權限,審查和批准預算和決算;
(七)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決定組織自治區人民武裝警察;
(八)選舉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
(九)選舉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自治區內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十)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一)聽取和審查自治區人民委員會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下一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利;
(十五)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十六)保障各民族婦女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八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由它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
第九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自治區人民委員會召集。
第十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自治區人民委員會如果認為有必要或者有1/5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一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並且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團工作。秘書長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由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副秘書長人選由主席團決定。
第十二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預決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和其它需要設立的委員會。各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十三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和主席團,自治區人民委員會都可以提出議案。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或者交付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
第十四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向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或者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提出的質問,經過主席團提交受質問的機關。受質問的機關必須在會議中負責答覆。
第十五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合提名或者單獨提名;並且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
第十六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使用僮、漢兩種語言文字;對於不通曉僮、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其他少數民族代表,大會應當為他們準備必要的翻譯。
第十七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負責人員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經過主席團同意的其他人員可以列席。
第十八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對於涉及那一個民族的特殊問題的決議,事先應當和那一個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
第十九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期間,非經過主席團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須立即報請主席團批准。
第二十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期間,自治區根據需要給以往返的旅費和必要的物質上的便利,對各少數民族代表的生活習慣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一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與原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宣傳國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協助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推行工作,並且向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家機關的各項工作進行視察,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隨時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換必須由原選舉單位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章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
[編輯]第二十三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即自治區人民政府,是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
自治區人民委員會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為35人至55人。
第二十五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
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第二十六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在自治區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令,國務院的決議、命令和自治區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並且審查這些決議和命令的實施情況;
(二)主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四)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五)停止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的執行;
(六)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七)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權限辦理自治區內有關行政區劃事項;
(八)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權限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九)執行經濟計劃;
(十)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財政,執行預算;
(十一)管理稅收工作;
(十二)管理市場,管理自治區所屬地方國營工礦企業和商業,領導公私合營的工礦企業和商業,徹底完成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十三)領導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手工業生產和互助合作事業;
(十四)管理水利、交通和公共事業;
(十五)領導山區和老根據地的建設工作;
(十六)管理優撫、救濟和社會福利工作;
(十七)管理各民族文化、教育和衛生事業;
(十八)管理兵役工作;
(十九)管理人民武裝警察;
(二十)管理城市建設工作;
(二十一)管理民族事務、宗教事務和華僑事務工作;
(二十二)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利,幫助自治區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或者建立民族鄉,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二十三)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二十四)保障各民族婦女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二十五)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臨時舉行。
自治區人民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自治區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並且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二十八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主席主持人民委員會會議和人民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自治區主席為了處理日常工作,可以召開行政會議。
自治區主席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自治區人民委員會在副主席中推舉1人報國務院批准暫時代理其職務,等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下一次會議的時候再行補選。
第二十九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設立民政廳、公安廳、司法廳、監察廳、民族事務委員會、計劃委員會、財政廳、糧食廳、商業廳、工業廳、交通廳、農業廳、林墾廳、水利電力廳、教育廳、衛生廳、科學工作委員會、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體育運動委員會、冶金局、建築工程局、勞動局、文化局、地質局、郵電管理局、對外貿易局、統計局、人事局、華僑事務處、宗教事務處、外事處、交際處,並且設立辦公廳、參事室。
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所屬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由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決定,報請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各廳、局、處、委員會分別設廳長、局長、處長、委員會主任1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職若干人。
辦公廳、參事室分別設主任1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職若干人。
自治區人民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三十一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人員編制,由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僮、漢兩種語言文字。
第三十三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經過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專員公署,作為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的派出機關。
第三十四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受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統一領導,並且受國務院各主管部門的領導。
第三十五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在本部門的業務範圍內,根據國家法律和法令,國務院各主管部門的命令和指示,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的決議和命令,可以向下級人民委員會主管部門發布命令和指示。在發布命令和指示的時候,對於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應當尊重其自治權利。
第三十六條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屬於中央管理的國家事業、企業機關進行工作,並且監督他們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令、政策以及自治區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第四章 附則
[編輯]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經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